菲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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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4年)

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4年)

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XX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X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会议聘任X总经理,X为副总经理,X为财务负责人(兼任),X为董事会秘书(兼任)。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上述相关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正文结束)
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XX
2023年6月30。

飞力达: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飞力达: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耿昊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姚勤先生为公司联席总裁、聘任童少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晓娟女士、王佩芳先生、郭秀君女士、李镭先生、唐军红先生、童少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孙亮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顾海疆先生为公司资讯总监、沈丽莉女士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子夜赵先德廖卫平
2020 年5月6 日
2。

菲达环保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菲达环保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共 4 页国浩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杭州杭州))事务所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年度股东大会之法 律 意 见 书致: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在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号贵公司培训中心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启迪环境: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启迪环境: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

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雄安浦华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事项系为更好的研究和发展水联网核心技术而发生的,是基于公司水务板块业务经营发展所需,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签字页)
独立董事:
廖良汉刘俊海周琪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600549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600549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已经认真审阅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该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对定价原则予以约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茂椿
叶小杰
倪龙腾
2020年10月19日。

002747埃斯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002747埃斯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提前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在查阅了近年该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中汇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时由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期限已达到五年,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文件要求,中汇将安排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1、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鉴于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603177德创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2021-02-09

603177德创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2021-02-09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报材料的议案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报材料,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所做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撤回申报材料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长勇:
杨忠智:
李俊华:
年月日。

600526菲达环保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600526菲达环保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公告编号:临2020-07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一、重大资产重组概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的股权、向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省环保集团象山有限公司51.0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4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临2020-057号公告。

公司已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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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1、事前认可
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安排合理,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各方专业协作、优势互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保障生产经营安全与稳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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