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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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实施细则(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由天津市卫生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为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本机构临床用血的制度制定、监督管理、技术指导与实施,医疗管理部门和输血科(血库)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血液标本采集核对、标本接收核对、输血申请单核对、血型及交叉配血核对、血液预订、血液接收和出、入库核对、血液库存管理以及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等,并全程记录。逐步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对临床用血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可追溯。

(四)医疗机构应当完善临床用血过程的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建立输血前评估及输血后评价制度、临床科室及医师合理用血评价和公示制度。

(五)临床输血前应检测血型、输血传播疾病等相关项目。凡遇交叉配血不合、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必须做抗体筛选实验。

(六)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审核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输血申请分级管理与审批制度、输血前告知制度、输血前患者身份确认

与血液核对制度、适应症判断标准、取血发血审核对制度,血液输注过程管理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等。

(七)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做好血液库存预警管理,统一调度,确保临床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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