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教案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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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教案

教学目标:

知道犯罪的构成和什么叫犯罪;2.知道犯罪的两种形式;3.通过学习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教学重点:

理解掌握犯罪的条件

教学难点:

理解两种犯罪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不作为。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安静的课堂、井然有序的校园,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2.校门口接送低年级的学生家长,都在校门口的两侧的什么位置?为什么要在这个位置等学生?又是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3.我校门口的马路上,有横过马路的斑马线,学生为什么要走他呢?

过渡: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的井然的秩序;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作用这么大,我们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很好的遵守法律。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我国宪法中的刑法。

二、学习:刑法

(一)、犯罪的构成

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用积极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而有意识的不实施该种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例如: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比如,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3.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是主体:

(1)必须是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但主要是自然人)(2)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龄规定:

a.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杀人、放火、重大抢劫、惯偷、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负责。

c.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d.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a.精神病人

b.又聋又哑的人:应负但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c.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所引起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

希望发生叫直接故意;

放任发生叫间接故意。

例如: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如某甲想杀

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行为发生。如某甲欲毒杀其妻某乙,在其饭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饭时可能会喂孩子吃饭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杀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结果发生。对于某乙,某甲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对于孩子,某甲则是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轻信的过失。

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

例如: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

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刑法上称是意外事件。

三、讨论交流

举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对照学过的条文进行分析。

四、总结:1.你学到了什么?2.今后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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