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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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1(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2(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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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报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6)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入股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将出投连险“咸鱼翻身”.doc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将出投连险“咸鱼翻身” -尽管伴随着股市的红火曾经让平安、新华等保险公司谈之色变的投资连结保险已经“咸鱼翻身”,但中国保险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然决定加强对该产品的监管和规范。
昨日,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除了《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外,新的《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也将同期出台。
投资连结保险“咸鱼翻身”至今谈及投资连结保险,平安等众多“先行者”依然心有余悸。
2001年,由于股市低迷和销售误导,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的投连险在中国经历了一场大起大落的“投连风波”。
自此之后,国内投资者对它少有问津。
2006年成为了投资连结保险的翻身年。
2006年,股市突如其来的红火,犹如一支强心针,各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均势如破竹。
2006年,瑞泰人寿收获的每件保单的平均保费为35万元;而今年以来,每件保单的平均保费则冲上了60万元关口。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本月初,海康人寿、友邦、联泰大都会和信诚人寿4家保险公司新设的12个投连险投资账户获得放行。
而友邦保险新款投连险产品“财富通”已于3月1日悄然试水市场。
初期费用、交易佣金将下调日前保监会召开的人身保险监管系统视频工作会议上,主席助理陈文辉就明确表示:保监会修订的《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为产品创新和规范发展奠定了精算基础。
中宏保险总公司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李汉雄认为:新规定加强了风险的管控,加强了保险保障的比例,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投连险时交给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也降低了。
在《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如下规定:保险保障方面,投资连结保险中死亡风险的保障不得低于5%;保险公司前期手续的手续费用上,其中保单管理费必须是固定的费用,不得与账户价值挂钩。
同时,新规定也对期缴(分期缴付)和趸缴(一次性缴付)初始费用做出了不同比例限制。
“新规定出台后,预期初始费用会比现在行业平均水平下降10%左右。
投资连接保险精品文档

递增定期寿险
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 COLA( “可乐”保单) – 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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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特有条款
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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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续保条款-含义与限制
含义:
–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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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种类
定额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
7
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保持不变
8
递减定期寿险
抵押贷款保障保险(Mortgage protection Term) 家庭收入保险(Family Incom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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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保障保险
相当于: 定期寿险 + 储蓄
许多寿险产品有两全保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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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示例
第四条 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 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 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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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人寿
30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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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型寿险产品
分红寿险 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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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寿险产品”含义
投资连接保险

定期寿险种类
定额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
7
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保持不变
8
递减定期寿险
抵押贷款保障保险(Mortgage protection Term) 家庭收入保险(Family Income Policy)
9
抵押贷款保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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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寿险—含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 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 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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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寿险 —红利来源
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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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2)
红利分配:《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
保人成为实际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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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某少儿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每 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给付完21周岁后 的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合同终 止。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高 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 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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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寿险—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 抵缴保费 缴清增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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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寿险
—红利分配的三要素贡献法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 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度对死差益、利差益 和费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每张保单能分配到的 红利数额是按照保单贡献的大小来确定的。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它将保险和投资结合在一起,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还能实现资金的增值。
为了规范投资连接保险市场,保险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精算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和销售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对投资连接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能够稳健增值,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和制定投资策略,以及定期对投资风险进行审查和评估。
其次,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提示和收益预期等。
投保人应当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保险公司也有责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依据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个性化的投资解决方案,确保产品与投保人的需求相匹配。
同时,精算规定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对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和审计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的使用和流动符合规定,并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还应当独立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审计,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最后,精算规定还对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资金准备和偿付能力提出了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合理安排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基金投资的规模和结构,确保能够承担合理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还应当进行定期的资本充足性评估,以确定自身的偿付能力,避免因投资连结产品的资金运作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总之,精算规定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规范投资连接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在实施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精算规定的要求,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促进投资连接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投资模拟试题三

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三一、单选题(60题)1.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而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人身保险是()A变额寿险B万能保险C投资连结保险D变额万能寿险2.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设有单独保单账户,且保单帐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的人身保险是()A变额寿险B万能保险C投资连结保险D变额万能寿险3.在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不承担投资风险,投资风险由()承担。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和被保险人D受益人4.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
A投资连结保险的各项收费或费用项目均向投保人公开B保险公司定期评估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并至少每周一次在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单位价格C定期公布投资账户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D每个保单周年日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5.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费的扣除方式是()A直接从保费收人中扣除B从投保人的保单账户中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C保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D保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后扣除6.投资连结保险的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是()A在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中扣除B在每次投资单砬定价前进行扣除C于每个资产评估日根据上一资产评估日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D保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7.固定保费的变额寿险一般简称为变额寿险,其保单现金价值随投资账户的投资业绩而变化()最低收益保证。
A有B没有8.保单累积价值和每期给付金额随投资账户的投资业绩波动而变化的年金保险称为()。
A 变额年金B变额寿险 C 万能寿险 D 补充养老金9.从购买年金之日起,超过一个年金期间(通常为一个月或一年)后才开始一系列定期给付的变额年金,被称为()。
A 变额延期年金B变额即期年金 C 万能寿险 D 变额寿险10.保监会颁布的《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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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
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
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
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 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
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
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
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
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
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
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
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 )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11n n n CF PV V ---=
))
()(,0m ax (11+--+----=t n t n t n t n t n CF PV V PV V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t V 为t 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t CF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
PV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4))(t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
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