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样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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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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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 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 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 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担任。
?案例6:无法确定身份的精神病流浪人员,因车祸 死亡,如何处理?
亮点六: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 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 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孙杰、加多宝公司对邱少云名誉侵权案等英 雄烈士名誉被侵权案例。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民法通则(旧)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 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1)保护胎儿权益,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 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存在。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2)保护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利益。 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亮点七: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 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 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 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 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 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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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 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 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 观点。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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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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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六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设立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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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 护人: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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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民法总则20170621b.1024ppt教材

民法总则20170621b.1024ppt教材

一、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之一
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的探討至少具有下述意義: 在一個比較後進的法治社會,通常具備一種特徵, 傾向於以比較純邏輯,或比較拘泥於法律文字的 方式瞭解法律、適用法律,以致常常拘泥於文字, 受制於惡法。然當基於該認知,而在實務上試圖 容許引用較富彈性之價值標準或一般條款,來避 免被法律概念所僵化的法律之惡時,卻又發現該 容許很容易流於執法者個人的專斷。其結果,許 多法律規定本來擬達到的公平正義,不能在實際 運作中,真正地實踐出來。
二、概念在法學方法上之定義
談概念,首先必須說明的是:在法學方法論上,對概 念一詞有自己的定義。如果這裡所稱的概念係對應於 德文的der Begriff,則自法學方法論之術語而論,概念 之意義經設定為:概念所欲描述之對象的特徵,已經 被窮盡地列舉。所謂窮盡地列舉特徵,事實上,其本 身即係基於一個概念性的設定。該設定假設,概念所 包含之特徵已經被窮盡地列舉,而且列舉的特徵屬於 在該概念之涵攝(die Subsumtion)上不可缺少、不 可替代的特徵。該特徵是將一個具體事實涵攝於某一 概念下的充要條件。不過,法學事實上並沒有如此嚴 格的遵守該概念的定義。上述概念之定義的強調,究 諸實際,只是提醒純正概念、法律用語之不確定性及 其指稱對象的特徵。
一、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之二
因此,不僅在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之建制的階段, 而且在其適用的階段,皆應意識到法律概念與法 律體系受制於人之功能的界限,一起探討,到底 應如何建構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有了該瞭解後, 才不會對法律概念有過度的期待,想要單純通過 法律系統的邏輯運作,獲得法律概念不能提供的 功能。
黄茂荣 2017/06/27
法律概念之一
一、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 二、概念在法學方法上之定義 三、概念之建構 A 取向於價值 B 方法 C 作用 D 副作用 四、概念之演變 五、法律概念之位階性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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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例:?民法通那么?第三条
3、公平原那么 意义:交易的公平和对等
作用: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立法例:?民法通那么?第4条,?合同法?第5 条、54条〔显失公平〕
4、老实信誉原那么
意义:来自于好心履行,后开展为老实信誉原 那么。
作用:可用于解释和评价民事主体的行为,也 可以用来补充法律破绽
意义:自主、自愿、自由
作用:鼓励民事活动,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
立法例:?民法通那么?第四条
?合同法?第四条
限制:制止以外表的自由掩盖本质上的不自由
2、平等原那么 内容: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
的。
意义:经济根底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 护平等
作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是法律事实,即创作事实,它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F例中的甲请乙吃 饭,看上去是一种社会活动,但实际上这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关系 的意思,而只是为了增进友谊,因此不能发生法律关系,但二者与餐馆 之间那么可以发生餐饮合同法律关系,受债权法调整;G例中的甲也没有 与其别人发生关系,但所遇到的情况也是一项法律事实,即突发事件导 致汽车受损、本人受伤,这辆车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受合同法调整。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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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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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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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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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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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一)含义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 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 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 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法 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 性的民法规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普遍效 力的民法规则。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慑, 而且也利用奖赏和鼓励”——《国法大全》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 每人他应当得到的部分。”——《法学阶梯》 “许诺和契约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查世丁 尼法典》
2、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近代社会第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 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权利在不同 主体之间转移的规则。
典型的如房屋买卖,导致房屋的权利发 生转移。 财产关系的特点: A、平等性;B、经济性;C、可转移性 D、可度量。
3、人身关系:

人格指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 益,是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见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权利在民法上居于本位,是法律效果体系的 本质内容。权利本身既包含意思自由的权能内容, 又以实现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民法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各种民事 权利,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 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 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 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 刑法少。
为民法而奋斗,就是为个 人自由尊严、社会公平正义而 奋斗!
——王泽鉴
• 中
• • • • • • 国 民 法 学 泰 斗

平 教 授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法律条文准备:
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部分参考书推荐:
1、《民法学说判例与方法研究》 梁慧星著 2、《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徐国栋著 3、《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 房绍坤著 4、《罗马法基础》 江平、朱健著 5、《中国民法案例研究与学理研究》 王利明著 6、《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编 7、《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徐国栋著 8、《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徐国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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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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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关系:继承制度
复杂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
• 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理解:
• 1、平等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 属关系,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合伙)之间,公民与法 人(合伙)之间
• 2、财产关系

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身外之物, 具有经济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水、电、空 间、商业秘密。有形/有体财产和无形/无体财产 • 财产归属及利用关系:如何确定财产权利的 权利人,怎样利用财物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五)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
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 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2、在民事活动中,依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 体的权利义务。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依法或依约处 理,没有法定或约定,法官依公平原则做 出裁决。
(二)《第二次民律草案》(1925) (三)《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1)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1、1954—1956年 2、1962—1964年 3、1979年始—1982年5月,再次起草民法典 4、1986年的《民法通则》 5、1999年《合同法》和2007年《物权法》 6、2009年《侵权责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
• 法律的调整对象:即调整何种法律关系。 •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地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物权制度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制度 人格关系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 人身权制度
•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 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 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 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 的保护。

• 人 • 人类社会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非法律关系
• 分类的依据为调整手段的不同

• 法律关系 • • 买方
刑事法律关系 国家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卖方
犯罪嫌疑人 行政相对人 民事主体 妻子
丈夫

• 法律关系 •
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追究与被追究法律关系 管理和被管理法律关系 独立、平等 的法律关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和期间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民法的适用范围, 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了解民法的历史沿 革和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 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具体要求。
还有一些人格 权没有得到民法 的正式认可,如 信用权、贞操权、 人身自由权等等。 但随着社会发展, 人格权会越来越 广泛。
身份关系指具有法定的身份利益的主体之 间的法律关系。 身份:相互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 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 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 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所 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 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是作为法院 裁判案件之准则。
一分钱连 续存取了 25次,是 否违反了 诚实信用 原则呢?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 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 “君临法域”的效力,其地位之显赫也可 见一般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 上的反映,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 重功能,使法律获得了更大的弹性。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 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
权利滥用有以下法律特征:
1、形式特征: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 权利有关 2、实质特征:是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正 当界限的行为 3、法律特征:是一种违法行为
(七)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 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 序及善良风俗。

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博士 论文中提出。

(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 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不为, 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 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强制,主体不得 违反,且无决定是否遵行之自由。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最早由西赛罗提出,后由黑 格尔和马克思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
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 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
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
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 关系的总和。
(二)私权神圣原则
• 私权神圣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
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 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
私权神圣包涵三层基本意义: (1 )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 即私权本位; (2)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 或限制; (3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 圣的重点。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洛克
(三)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 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权 利义务关系。 有的人又将其概括为私法自治 原则或自愿治 原则 我的地盘我做主
(四)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 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 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拿破仑起草法国民法典
“我一生40次战争 胜利的光荣,被滑 铁卢一战就从历史 中抹去了,但我有 一件功绩是永垂不 朽的,这就是我的
法典。”
3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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