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13个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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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解读

《民法典》学习解读
03 增加了禁止高利贷的规定。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民 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 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的影响
01 增加了对性骚扰的规制。本次立法借助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契机,将对性骚扰行 为的规制作为单独的条款予以明确,强化了对相关人格权益的保障。从条文内 容上看,民法典将对职务型性骚扰行为产生更好的规制效果。
01 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财产权之 一。按此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不能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 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
02 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立法创新符合我国社会变化,认可和保护民 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利于满足特殊人群的居住需要,有助于为公 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认识民法典
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
民法典的诞生
2020年5月28日15时,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神圣时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新中国法 制史上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通过也为包括民事检察在内的四大检察带来新 的机遇与挑战。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侵 权 责 任
总则篇
“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 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 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 要点二 要点三 要点四 要点五 要点六 要点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 行。

民法典合同编全面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全面解读

第二部分
合同编亮点解读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一
明确了预约合同
解读
民法典
第495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二
解读
民法典
第491、512条
明确了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三
明确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解读
民法典
第515条至521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四
解读
民法典
第533条
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
第815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十三
明确列举了购物、就餐、住宿中保 管合同的情况
解读
民法典
第888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十四
解读
民法典
第965条
居间合同变更为中介合同, 明确规定禁止“跳单”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十五 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民法典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解读
thanks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五
扩大债权 人 代位追偿的债权时间 范围,明确第三 人 自愿加入债务
解读
民法典
第535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六
解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增加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
第564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七
新增出卖 人 保留所有权
解读
民法典
第641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八
解读
新增分期付款合同出卖 人 的解除权
解读2020年中华 人 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合同编
党组织名称
前言 QIAN YAN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 人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 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 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

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

The greatest joy in life is that everyone says you can’t do it, but you have done 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的颁发,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日常行为,将受到新的司法规范的约束,但是由于大多数的人对法律知识不是很热衷,故而很多人不知道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在某民事主体忽然失踪,找不到踪迹时,不知道该如何得到救济,所以绿树365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知识。

民法总则的颁发,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日常行为,将受到新的司法规范的约束,但是由于大多数的人对法律知识不是很热衷,故而很多人不知道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在某民事主体忽然失踪,找不到踪迹时,不知道该如何得到救济,所以绿树365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知识。

一、新民法总则47条是如何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解读:本条借鉴了《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但删除了关于对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似乎意味着对死亡宣告的申请,不必遵守相应的顺序,每一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

于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自然人,即有人申请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请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这一规定似有不妥。

宣告失踪制度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然后解决财产纠纷;但宣告始终制度则是要使失踪人丧失权利能力——人死灯灭,家破人亡!对被宣告人利益影响不仅是财产利益,还有身份利益等,故应当设定申请顺序,即前一顺位的申请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后顺位的人也不得申请宣告死亡。

建议在解释时,仍坚持《民通意见》第25条关于申请顺序的规定。

二、相关解释(一)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420有顺序,一年三个月死亡”420有顺序指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求时间条件:1、4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如何界定?可否起诉应诉?庭前独角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超(上海高院民法总则研究兴趣小组作品)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结合《民法总则》第四章的其他条文,“非法人组织”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非法人组织的这个特征使其区别于自然人个人,非法人组织应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体,以团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二、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成立[3]《民法总则》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还应经批准。

合法性是非法人组织不可或缺的特征,而满足非法人组织合法性要求的关键要件则是依法成立[4]。

三、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法总则》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的用意所在。

作为《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当然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5]。

《民法总则》承认和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以三类民事主体的立法构建,完成了对我国民事主体的制度设计。

四、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与“独立财产”相关联,法人的独立性体现在法人财产完全独立于成员的财产[6]。

但是,非法人组织基于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清偿债务,若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是非法人组织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点。

非法人组织的比较法研究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但《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单行法逐渐从各自的角度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如“其他组织”等立法表述[7]。

《民法总则》第十条的理解适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的理解适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的理解适用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依据本条,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民法法源至少有两个层次,即法律和习惯。

本条不仅规定了我国民法的法源,也规定了法源的适用顺序——有法律的时候必须适用法律,只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之下,才可以适用习惯来做出裁判。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的法律的范围。

关于本条所指的“法律”的范围,大致有广义说1和狭义说2两种观点。

狭义说认为,“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即使扩张解释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限于法律(狭义)明文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的情形。

广义说认为,“法律”的范围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广义说的理由如下:1.由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石宏副主任主编的释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明确支持的是广义说的观点。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全程参与了《民法总则》室内稿及各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其工作人员的观点可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立法原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引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广义说的观点和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做法相符。

3.根据通说,“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由此可见,本条所指的习惯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并且法官在习惯的认定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释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究竟规定多长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有的认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不变,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个人与组织的身份、资格都很明确,财产变化与流转速度加快,2年的期间已经能够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

二是《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比较熟悉,实践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三是诉讼时效制度应有利于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法院诉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

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日渐发展,我们可以随时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我们的个人信息经常暴露,导致个别行业打电话销售他们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

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就提到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它的法条又怎么解读呢?下面由为大家剖析。

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日渐发展,我们可以随时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我们的个人信息经常暴露,导致个别行业打电话销售他们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

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就提到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它的法条又怎么解读呢?下面由为大家剖析。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法律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9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

现在通过《民法总则》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应该说这是《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

因为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次《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但是并未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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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监护制度的变化或预示孤儿抚养费由国家承担
• 【举个例子】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位父母双亡的孤儿其姑姑愿意担任其监 护人,该孤儿的抚养费由谁负担?我想大家的答案都非常肯定,当然是孩子 的姑姑负担,我之前也是这样看。 •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 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 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 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问题。 第十六条涉及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 以“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益除了明 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 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儿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些利益 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 否则就会出现胎儿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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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
•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 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 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 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 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问题。第十六条涉及 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以 “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 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 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 儿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些利益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 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否则就会出现胎儿 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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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
• 【举个例子】原告王德钦,男(1岁),法定代理人为其母牟萍。第一被告: 杨德胜;第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汽车二队。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 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德胜驾驶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 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 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先强撞倒,王先 强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德胜负 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杨德胜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 被害人王先强的父母曾请求杨德胜和泸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未生下 来的小孩抚养费”。由于王先强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 无法断定其与王先强的关系,故在杨德胜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 求。2002年10月22日,牟萍生育了原告王德钦。2003年1月,牟萍代 理王德钦提起本案诉讼,经鉴定王先强是王德钦的亲生父亲,原告王德 钦的母亲牟萍与王先强自由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王先强死亡时,牟萍 已怀孕。
Hale Waihona Puke 6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 【律师解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 是指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 行为能力是为保护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全的成年人而设, 法律认为让其独立“行走江湖”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 会受到不法之徒的侵害,所以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一些 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 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 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 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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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 【律师解读】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争议较大,最后通过的立法折中了六岁和十岁的意见, 取了中间数八岁,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 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 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 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不过,对于不满八岁的未 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只能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而言,有时确实不太合理,毕竟我国义务 教育入学年龄为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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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 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 条。 • 以下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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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 【举个例子】8岁的小丽是实验一小三年级的一名小 学生,放学后用自己的零花钱在校门外文具店购买了 练习本两个,花去4元钱。8岁的小刚在春节时接受姑 姑给的压岁钱200元。 •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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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进出教室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 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 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 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 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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