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防范对策_1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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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就是一家公司一定比例的毛利润如果被用来支付不是缔 约国任何一方的个人或公司的费用,则该公司所付的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享受协定的税收优惠。这是防范 “脚踏石导管公司”式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的最有效方 法之一,它可以制止将中介公司的所得以营业费用形式支 付给相关联的公司或个人。
目前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美国、新加坡等 15个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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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法
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是把被课以低税或免税的 居民公司(如控股基地公司),排除在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范围之 外,从而使这类公司虽然身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却无资格享 受协定优惠,无法被第三方居民所利用。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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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比率法
就是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 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 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 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这一固定比率在税法术语上 即称为安全港,它代表在税前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 港外则是不安全的、征税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该方法 来防范资本弱化,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德国、 韩国、南非和西班牙等。
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西班牙等14个国家采 取这一做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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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透视法是指对一个缔约国居民公司是否能够享受税收协定优 惠,不能仅仅根据它表面拥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 所得就给予协定优惠,关键是根据这些投资所得的实际受益所有 人来判定。采用透视法的结果就是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 利益只能给予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最终的或真正的受益所有人, 对于那些原本不是缔约国双方居民,但为了获得协定利益而在缔 约国设立导管公司的人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解决双重征税和避免税收逃避的问题。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高税收,滥用税收协定,利用其中的漏洞规避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以一些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协定合理切割业务在某国A,公司X是一个跨国公司,拥有子公司Y。
公司Y位于某国B,而某国A的企业所得税率较高。
为了减低公司X的整体税负,他们利用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公司Y设置为分公司,将公司X设置为母公司。
由于分公司并不需要支付企业所得税,公司X通过这种方式成功降低了所得税的负担。
这一案例中,公司X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真正的主体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从而获得了税收上的优势。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税收协定的初衷,也剥夺了国家应有的税收收入。
案例二:跨国公司利用假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在某国C,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
公司Z想要避免在某国C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于是他们将公司A设立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到某国C。
然而,公司A实际上是由公司Z管理和控制的,公司Z通过设立假外商投资企业,成功地规避了高税率。
这一案例中,公司Z利用了税收协定中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规定,将其设立为假外商投资企业,既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又避免了高税率的支付。
这种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案例三: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公司B是一家在某国D有高税率的企业。
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B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手段来规避高税收。
他们将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转移到一个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将利润主要在低税率地区产生,以此来减少在某国D的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中,公司B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扭曲了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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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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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避税方式 • 反避税措施 • 税务筹划 • 案例分析
01
国际避税方式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
选择低税收国家或地区注册公 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 负。
选择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国 家注册公司,利用不同国家之 间的税收协定减轻税负。
选择与母公司业务关联紧密的 子公司注册地,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
筹划方式
Facebook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漏 洞和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异,将利 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 家。此外,Facebook还通过设立 离岸公司、利用成本分摊协议等 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反避税措施
针对Facebook的税收筹划行为, 一些国家对Facebook的交易进行 了审查。一些国家认为Facebook 的税收筹划违反了本国的税收法 规,并对Facebook进行了罚款和 补缴税款等处罚。此外,一些国 家还加强了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的监管和审查。
长期规划
税务筹划应具有长期规划的意识,充 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以实现 可持续发展。
预先性原则
提前规划
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筹划,合理规划经营和财务策略,以降低税负和增加经济 效益。
预测风险
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企业应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 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04
案例分析
苹果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强化税收征管- 加强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准确识别和打击避税行为。建立情报网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共享:通过建立情 报网络,及时获取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信息,为打击避税行为提 供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加强与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税务合作,共同开展反避税行动,提高打击效果。
国际税收资料协定重点知识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考情预测■本章重点与难点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
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二)抵免法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地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五、国际税收协定■考题与典型例题一、单项选择题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
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B.33万元C.34.5万元D.49.5万元[答疑编号34714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第一章税收基本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税收基本知识练习题及答案第一篇:第一章税收基本知识练习题及答案第一章税收基础知识练习题一、单选题1.税收的主体是()。
A.国家 B.纳税人 C.企业 D.行政机关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
A.财产权力 B.政治权力 C.行政权力 D.所有权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
A.企业需要 B.社会公共需要 C.私人需要 D.国家需要 4.税收的无偿性是由()的性质决定的。
A.社会公共费用补偿B.满足社会公共需要C.共享性和外部性D.税收特性5、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
A国债 B国有企业上交利润 C税收 D罚没收入6、税收产生于()。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7.税收“三性”的核心是()。
A强制性 B无偿性 C固定性 D税率 8.税收目的是()A.为社会提供公共品B.组织收入C.满足社会公共需要D.履行国家职能 9.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是()A.私有制B.公有制C.国家的产生和存在D.税收特征10.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A.私有制 B.公有制 C.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D.税收特征11.()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A贡B初税亩 C一条鞭法 D赋 12.所得税是由()首创A中国 B美国 C英国 D法国13.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A经济职能B财政职能C监督职能D 分配职能14.税目体现征税的()A深度B目的 C范围 D广度15.()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征税对象的价值脱离联系,不受征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A累进税率B比例税率C全额累进税率D定额税率16.边际税率是指()A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总量之比B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C平均税率D所纳税额的增量与征税对象的增量之间的比例 17.()直接缩小计税依据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A减半征收B税基式减免C税率式减免D税额式减免 18.()指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总量之比 A名义税率B名义税率C比例税率D平均税率19.()是指在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水平上,征税对象的增加导致的所纳税额的增量与征税对象的增量之间的比例。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和个人的税收规划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避免缴纳高额的税款,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避税。
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打击避税行为。
以下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1. 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各国可以加强税收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漏洞来避税。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共同打击跨境逃税等违法行为。
3. 建立税收透明度:各国应该建立税收透明度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和个人自愿公开财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监管。
4. 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各国应该共同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和规则,避免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和利润来避税。
5. 打击税收天堂:各国应该加强对税收天堂的打击力度,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税收天堂设立公司来避税。
总之,国际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正性和公平性。
- 1 -。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在当前世界局势下,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际避税这种非法行为也逐渐成为了跨国公司和高净值人士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国际避税涉及到的金额惊人,不仅仅损害了各国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治理的稳定造成的极大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都将打击国际避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为防范国际避税,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信息交换目前,各国政府严格执行了信息共享,实现国际税收信息的交换,这对于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比如,去年英国政府与瑞士签署税收协定并城里生效,瑞士政府将与英国政府分享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英国政府依法征收相应的税款。
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高净值人士和跨国公司通过国际逃税,帮助各国政府更好地贯彻税制法规。
二、创造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透明度是防范国际避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
未公开的银行账户可以成为逃避税的渠道,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公开地征税申报和尽可能多的信息公示来增加程序的透明度,以便与外界共享信息,并且实现对税款的有效征收。
三、加强执法合作无论是在国际法律的约束下还是在缺乏国际法律约束的情况下,都需要各国政府之间合作来应对国际避税问题。
授权相关机构和执法机关合作起来,追踪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阻止潜在的逃税者逃脱惩罚, 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这也是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税收政策的协调除了信息共享、透明、执法等方面的措施外,高度协调一致的税收政策是有效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途径。
各国政府应该协调各自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政策的矛盾和不一致,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税收法的相关研究和改革。
总之,在共享信息、透明度、执法合作和税收政策协调等方面,各国政府应该共同对付国际避税问题。
这样一来,所有的公司和个人都将在一种公正的环境中遵守各国政府的税制规定,为保护全球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各国的共同目标。
国际避税的特殊方法——滥用税收协定
国际避税的特殊⽅法——滥⽤税收协定 滥⽤税收协定是指⾮缔约国居民利⽤国际税收协定的某些优惠条款,设法使⽤⾃⼰的应税⾏为符合其有关规定。
以此,全部或部分得到税收协定提供的本不应由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以达到避税的⽬的。
滥⽤税收协定的国际避税⽅法与⼀般国际避税⽅法的区别在于:滥⽤税收协定往往不是通过规避成为纳税主体来规避或减轻税负,⽽是通过设法成为能得到税收优惠的纳税主体来规避或减轻税负。
除此之外,滥⽤税收协定与⼀般的国际避税⽅式动机相同、⽬的相同、效应相同,采⽤转移或不转移纳税主体、纳税客体这些国际避税⽅式也相同,所以是特殊的国际避税⽅法。
滥⽤税收协定的常见⽅法: 1.建⽴直接导管公司。
直接导管公司是指介于两个公司之间能得到有关税收协定优惠的⼀个中介公司。
例如,甲国⼀公司原打算在⼄国拥有⼀⼦公司,但⼄国要对⼄国公司汇往甲国的股息征收较⾼的30%的预提税。
⼄国与丙国缔结有相互减按5%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甲国与丙国也签订有相互减按5%征收股息预提税条款的税收协定。
此时,甲国公司便可以在丙国建⽴⼀个持股公司,通过丙国持股公司收取来⾃⼄国公司的股息。
这样,甲国公司就可以减少其股息所得的总纳税义务。
这是⼀种典型的滥⽤税收协定转移纳税客体进⾏避税的⽅法。
由于甲国公司通过丙国*司就能得到丙国与甲、⼄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丙国*司犹如⼀根直接吸取缔约国公司所得的导管,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直接导管公司。
2.建⽴踏脚⽯公司。
踏脚⽯公司是指介于两个公司之间,能得到有关税收协定优惠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公司。
例如,甲国公司原打算在⼄国拥有⼀公司,但⼄国要对⼄国公司汇往甲国的股息征收较⾼的30%的预提所得税。
⽽⼄国与丙国、甲国与丁-国都缔结有相互减按5%征收股息预提税的税收协定,丙国与丁-国则签订相互对持股公司免征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协定。
此时,甲国公司便可以在丁-国建⽴⼀个持股公司,通过丁-国持股公司在丙国建⽴⼀持股公司,再通过丙国持股公司在⼄国建⽴⼀⼦公司。
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
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目前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还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而产生。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
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
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型案例解析
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型案例解析第一节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
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都不一样,主要是居住和时间的标准。
居住的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有永久住所,那么这个人就是那个国家的居民。
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停留了一定的时间(比如半年或者一年),那么这个人也被视为该国居民。
这些不同的居民身份标准的确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跨国纳税人在国家之间漂泊,以确保自己不会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
他们采取的方法有两种,即避免成为居民和避免成为高税收国家的居民。
1.避免成为居民跨国纳税人为避免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
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
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飘泊,成为“无国籍人”。
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
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
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被看做“纯粹”的居民。
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国居住地搬到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减少退休金税和财产、遗产税的支付;第二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
他们以此来逃避高税负的压迫。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要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按一定的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为了打击避税,各国政府对以避税为目的的虚假移民进行了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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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防范对策【摘要】滥用税收协定作为跨国逃避税的一种较新方法,在多方面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
文章通过详细分析滥用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危害,及现在各国所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再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对防范滥用税收协定做了一定思考。
【关键词】滥用税收协定;危害;国际避税;防范措施随着各国间经济合作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得以签订。
其一般对所得来源地的征税范围进行缩小,并对投资所得实行限制税率征税,甚至对某些所得项目免予征税,从客观上使缔约国居民从中享受到种种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矛盾,促进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为跨国投资者的避税活动开辟了新领域。
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较新的国际避税的方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一、滥用税收协定的定义、特征及具体表现形式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获取其本不应享有的该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是主体变相转移的一种特殊避税方式,一般是跨国纳税人设法获得或利用中介体的居民身份,“主动”靠上某国的居民管辖权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在另一非居住国中的有限纳税义务,这是对地域税收管辖权的规避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常常是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些消极所得的预提税上,缔约国互相给予减税或免税的待遇。
因此,非缔约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主要是集中在减轻或规避非居住国对消极投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方面。
概括的讲,滥用税收协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行为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即法人居民,这是因为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具有更大的“易变性”,很容易通过精心策划,巧妙地装扮成缔约国的“居民公司”从而谋取到协定待遇;2.行为对象主要是针对间接性的投资收益,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租赁收入等,目的是为了减轻预提税的课征;3.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在协定国组建中介公司来谋求不应得的税收利益,如在缔约国组建各种控股公司、传输公司、信托公司等。
在实践中,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具体方式一般为三种:设置“直接导管公司”“直接导管公司”是指为获取某一特定税收待遇的好处,而在某一缔约国中建立的一种具有居民身份的中介体公司。
如B国与C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给予B国居民包括根据B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来自于C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
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A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有限的税收优惠。
同时,A国和B国之间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B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者是A国国内法给予这样的税收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A国居民就在B国设立一家公司,设在B国的这家公司从C国的所得就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B国公司再把所得汇回A国居民,同样A国居民能够享受A国与B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
这样,A国居民就通过在B国设立一家中介公司减轻了其在C国所得的税收负担。
设置“脚踏石导管公司”设置脚踏石导管公司涉及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设立子公司来利用有关国家所签订的两个税收协定。
它实际上是一种直接引导公司与转让定价、避税港相结合的避税手段,属于一种高级避税形式。
其结果使当事人不仅获得了本来其没有资格享有的税收协定待遇,而且还可能获得缔约国国内的税收优惠。
如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协定只给予有限的税收优惠,但A国与D 国之间缔结有税收协定,给予A国居民来自于D国的所得以税收优惠,或者A国国内法给予税收优惠。
D国的税收制度对所有公司或者是某一类型的公司是优惠的。
在B国,向外国公司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而来自于C国的所得可以享受B国与C国之间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A 国居民就可以在D国设立一个公司,该公司通过向其在B国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来取得大部分利润。
B国的公司在C国实现其利润并可享受B国与C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
这样,来自于C国的利润就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转移到D国。
由于这笔利润在D国免税或税负很低,这样,来自于C国的所得最终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情况下返还到A国。
利用双边关系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进行避税共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同一国控股公司,即利用两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给予某些特殊优惠进行避税。
如A国和B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B国规定,如果股息是由同一国内公司收到,则可对股息课以较低税率的税收。
这样一来,A国投资者甲公司便可在B国先组建一个完全控股公司乙,由公司乙向B国国内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参股,这样A国投资者便可获得本不应该获得的税收优惠。
另一种做法是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这种做法并不需要通过第三国迂回,而是将中介公司设在缔约国的某一方。
由于一些国家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明确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享受协定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公司由同一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针对这种要求,外国投资者可以精心组建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以谋求税收利益。
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性质及危害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避税方式。
表面上,第三国的居民公司在其他缔约国双方设立的中介公司是当地的居民公司,能够享受其他缔约国双方之间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因为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
但是,这种优惠的给予并不符合其他缔约国双方之间的税收协定的本意。
第三国公司设立的中介公司并非要在当地开展实质性经营,而是为了获得其不应享有的税收优惠,因此,对等原则就被打破了,缔约国之间基于税收协定的平衡就改变了。
同时,这种对地域管辖权的有意规避,其行为结果比一般的国际避税具有更大的危害。
一般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一是使相关国家蒙受税收损失;二是破坏了税收协定互惠原则的实现;三是违背了缔约国给予税收协定优惠的初衷;四是不利于鼓励签订更多的税收协定。
三、各国对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防范措施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造成了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对于国际税收合作的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许多国家从80年代初就开始把对付滥用税收协定列为防止国际逃避税活动的重点。
有的国家专门制定反避税法规,有的国家在国内税制中相应增加反避税条款,有的国家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同时,国际社会也积极配合,协调各国间税务关系,推动国际反避税工作的开展,组织有关国家开展国际税务合作,相互交流反避税等有关方面的情报。
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防范措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回避法;排除法;透视法,亦称“详查法”;征税法;渠道法,亦称“途径法”;善意法,亦称“真实法”;衍生法等。
以透视法为例即是指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只适用于本身具有缔约国一方居民身份,并且最终取得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同样是缔约国居民的公司。
因此,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不再仅依靠该公司是缔约国居民这一表面标准,而且还要进一步分析其股东是否也为缔约国居民。
这种依公司股东身份决定公司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利益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是对“刺破公司面纱” 理论的一种运用。
衍生法即对于两个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第三国居民设立在该两个国家的公司所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不得超过该公司直接投资获取该项应税所得时所享受的优惠。
衍生法作为防范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项特别条款,是在美国与荷兰及墨西哥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最先采用的,标志着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个发展趋势。
用国内税法中的规定分析各国反滥用税收协定的国内法实践,其措施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国主动通过专门的立法或一般的反逃避税措施来防范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如瑞士于1968年颁布的《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税收协定。
这一类措施都有较为直接和具体,其中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税收协定的各项客观标准。
美国作为防范协定滥用的积极倡导者,其做法也颇有特点,在美国所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都含有反滥用措施,其措施是较完备和严格的,为此,美国还专门制定了《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供对外签定税收协定时使用。
第二类是运用一般反滥用条款或原则加以解决,如荷兰、英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
这一类措施相对抽象和概括,其仅是指出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性质,至于什么是构成滥用协定,则由征税机关在征税时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纳税人所进行的各项活动以及主观动机加以分析而确定。
给予了征税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践中,常会因为征管措施是否先进,征税人员素质是否全面而影响防范税收滥用的实际执行情况。
通过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主要是建立税收情报的交换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有关国家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各种区域性的多边条约或公约。
尽管各国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区域性相互协助公约有关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条款在措辞上不尽一致,但原则上都以1963年OECD 税收协定范本及其1977年和1992年修订本的第26条为准。
税收情报的国际交换是有关国家之间就税收的跨国征纳所进行的相互协助和为防止税收欺诈及偷漏税所进行的司法协助,在防范避税的国际税收合作领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启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需要吸引外资和利用外国的先进技术,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从国际资本的流向看,尽管我国对外投资在近几年有所发展,但从总体看,我国仍属于资本输入大国,存在着资本和技术的单向流入以及利润和费用单向流出的局面,因此,在国际税收关系中,我国也仍然多处于来源国的地位。
对于收入来源国来讲,滥用税收协定即是对它的地域税收管辖要的规避,给它带来税收损失。
这不仅与我国所倡导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相违背,与我国吸引外资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而且其直接损害我国的国际税收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对滥用税收协定活动实行规制。
从战略高度重视反滥用税收协定工作大量滥用税收协定事实的存在,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国家政治经济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公平负担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合理;影响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打乱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因此,我国开展反滥用税收协定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是正确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实行公平税负与平等竞争的需要。
有利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外商提供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起到促进外商投资的作用。
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引入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首先,在必要的时候,应要求有关国家重开谈判,对已有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增补积极的反滥用措施;同时,对今后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也从开始就引入强有力的防范滥用协定的措施。
在此必须关注的就是中美税收协定,在1984年,中国和美国正式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