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标志使用规定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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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12-02 3C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QB-12-02 3C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受控章:受控号:编号:QB-12-02 版次:A/0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限公司程序文件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编制:审核:核准:常州昊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规定1目的为确实落实“CCC”认证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本公司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型式试验样件保持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正确管理、使用“CCC”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管理、对使用情况的监察,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维护认证标志的严肃性。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已获“CCC”认证证书的座椅的“3C”认证标志的控制。

3职责3.1认证标志由质量负责人负责购置和保管,并设有专门台帐。

3.2认证标志的发放,使用应有书面记录,并经质量负责人签字。

3.3任何人不准将认证标志挪作他用或转借他人。

3.4认证标志只能使用在本公司已通过认证、符合认证要求的合格产品上,不在下列产品上施加认证标志:a)不合格品;b)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3.5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3.6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7质检部应切实履行出厂检验、质量把关的职责,应对所有出厂的认证产品进行严格检验,清楚填写施加“3C”标志产品的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并与领证产品的型号、名称、技术参数覆盖范围核对一致,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在产品正面醒目的位置上施加“CCC”标志、放行产品,或放行印有“CCC”标志产品。

3.8非认证产品严禁使用认证标志。

3.9当采用印刷等方式的“CCC”标志时,由本公司质量负责人负责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4 主要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法。

14 3C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4 3C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3C标志使用管理规定DR.B.14编制:审核:批准:发放号码:受控状态: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 目的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申证产品强制性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3 引用文件《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方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02001)。

4 职责4.1质检科负责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负责认证标志的加贴。

4.2质量负责人负责监督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3仓库负责标志的管理及发放。

5 工作程序5.1 本公司使用的认证标志采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5.2认证标志的式样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缩写为“CCC”字样。

5.3本公司从认证机构购买的认证标志由质量负责人妥善保管。

5.4质检科将试验产品的检验结果及生产的产量上报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检验结论和产量核实后决定标志发放的数量。

根据产品合格数量发放标志,质检科进行加贴同时做好标志使用记录。

以:5.4.1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5.4.2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5.4.3对超过认证有效的产品,不加贴认证标志。

5.4.4认证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5标志加贴位置质检科领取标志后,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贴在产品的正面)5.6 记录认证标志使用记录(DR.J.21)。

CCC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和使用控制程序

CCC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和使用控制程序

1.目的为保证产品在生产,储存,交付时具有有效明确标识,特别是产品在交付使用时具有CCC认证有效标识,防止出现混用,误用,错发等事故并增加可追逆性而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采购零部件的标识管理和我公司内部成品的标识管理。

3.职责3.1 供方提供零部件产品进厂后其产品标识由库房统一接受和执行标识管理。

3.2 技检科人员和生产科人员共同负责组装生产过程中在制品,成品的产品标识管理。

4.管理规定4.1 供方提供零部件的标识与标识传递A 供方提供产品进厂后由技检科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验证,验收合格后入库由库管员并对其以“区域标记牌形”式进行标识,标识内容为: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批号,生产日期,顾客名称等。

B 生产科领用供方提供的部件进行组装生产时要通知库房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库房管理员一定要核对产品标识,做到发放准确无误,同时生产科要记录产品原标识状态和生产日期。

4.2 组装加工过程中在制品标识与标识传递A 组装车间在自己生产工作区执行流水线操作,每种特定的部件均放到相应的工位,并标明产品特定状态和属性。

B 对组装加工后的成品,车间主任以“专用塑料周转箱”存放,周转箱外加贴产品标签,具体内容为产品名称,材质,数量,生产日期,质量状态等。

4.3 成品包装,发运时的标识产品包装,发运时,一定要在包装箱上按顾客规定做好标记(如生产日期),并为顾客提供装箱单,检验记录及报告等。

仓库发运时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

4.4 CCC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A 我公司CCC认证的标记,由技检科设计确定并统一要求在注塑模具上刻印,这样在注塑成型时则由模具直接带出来,在塑料件上形成了永久性的CCC标志:B CCC认证标记发生更改或变化时,则由技术科重新设计并向认证机构申请批准和备案。

C 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更改CCC认证标志的图形和颜色等信息。

5.相关记录各种标记牌,标签,流转卡等。

CCC证书和认证变更控制程序。

3C标志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3C标志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及管理规定QP/JH8.61-20031.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英文缩写“CCC”)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车辆产品。

3.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及制作3.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基本图案、规格、颜色等)必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

3.2.配套部必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采购标志。

如需自行制作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等的设计方案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制作。

3.3.质检部负责对使用标志的有效性及合法性进行监控。

4.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发放及使用4.1、本公司所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4.2、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4.3、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4.4、生产部根据生产通知单,对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4.5、车间的标志领用负责人应依据生产计划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领用申请单》,经车间负责人审核、生产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用。

领用记录由生产部统一保管,每年底交档案室统一存档。

4.6、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4.7、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4.8、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4.9、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4.10、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3C标志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3C标志的使用及管理规定

3C标志的使用及管理规定1.3C标志的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属强制性评定项目的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取得3C标志之后才可以销售和使用。

2.3C标志的定义和形式:3C标志是一个由两个相互垂直的数字“3”和“C”构成的识别图形,图案应清晰、完整、饱满。

3C标志可以是黑色或者灰黑色,标志的底部为直线型,上方的两个“3”互相垂直,下方的“C”是由完整的弧线构成。

3.3C标志的使用要求:3C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标志放置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放在产品本体上,应在产品本体上显著位置标注“3C”,具体位置和方式应符合标准要求;3C标志应清晰、饱满、不失真,字迹和图案清晰可辨,标志底色应与产品本体或外包装的底色鲜明对比;厂家对产品进行卫生和质量化控制,确保产品的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产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后,应及时申报并取得3C标志,只有取得标志的产品才能销售和使用。

4.3C标志的管理:质检总局对3C标志的管理包括核发、申报、检查和追踪等环节。

企业需要到具有资格的认证实验室或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通过后可以向质检总局申请领取3C标志;质检总局会定期抽检已取得标志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要求;质检总局追踪已取得标志的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5.3C标志的使用期限和变更:一般情况下,3C标志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再使用3C标志;产品发生设计或者技术变更,需重新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重新申请3C标志,否则不得使用3C标志;产品生产厂家和销售经营者应当确保标志的真实性,不得以虚假或者误导方式使用3C标志。

三C标志的使用及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标志的使用要求,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质检总局的管理和核查。

C标志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C标志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4、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4、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填报资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5、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5、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6、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6、除必要的人员签字外,其它内容一律打印
7、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7、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2
审查
1、省局计量处委派现场考核组,移交申请资料、委派通知书给现场考核组
3、除核查人员签字外,现场审查考核报告中的其它内容一律打印,不得手写,更不得涂改
4、不合格项目整改资料
3
审核审批
1、打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证书,将相关资料提交领导审批,完成证书的签字、盖章和资料存档工作
4
发证
1、颁发并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1、现场考核组委派通知书
1、评价结果为“N”的项目,考核组应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中填写原因
2、现场考核组对企业自我评价情况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报告(含电子版)
2、现场考核报告审查人员签字不得遗漏
3、书面审查考核组移交现场考核资料
3、现场检测报告
1、盖有企业公章的介绍信
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颁发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
/NewsShow3Info.aspx?s=C%e6%a0%87%e5%bf%97
C标志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序号
许可环节
工作内容
接收1、经市州局初审合格,省局计量处正式受理申请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3c标识管理制度(3篇)

3c标识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3C标识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销售、使用3C标识的产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3C标识,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3C认证)标识。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四)服务企业,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 3C标识的认证与使用第五条 3C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负责3C标识的认证工作。

第六条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

第七条 3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企业应提前三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

第八条 3C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包装上应当清晰、规范地标注3C标识;(二)3C标识不得伪造、冒用、擅自复制或者擅自更改;(三)禁止在非3C认证产品上使用3C标识;(四)禁止将3C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展示等非认证用途。

第九条企业在使用3C标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提供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出租、出借3C认证证书;(三)不得利用3C认证证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四)不得擅自更改、损坏、遮盖3C标识。

第三章 3C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3C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3C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3C标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未取得3C认证证书而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二)伪造、冒用、擅自复制或者擅自更改3C标识的;(三)将3C标识用于非认证用途的;(四)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出租、出借3C认证证书的;(五)利用3C认证证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3C认证标志的控制程序范文

3C认证标志的控制程序范文

3C认证标志的限制程序范文1.目的预防认证标志的乱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本企业认证标志的标准化治理.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治理.3.责任3.1质量保证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治理和使用;3.2技术部做好认证标志的具体使用;3.3仓管员做好认证标志的收发和贮存治理.4.工作程序4.1本公司产品在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央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4.2认证标志式样4.2.1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 CCC〕;4.2.2在认证标志根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实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有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S〞代表平安认证;4.2.3认证标志的规格;4.2.3.1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4.2.3.2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1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比例.本公司可采用表1中的任何规格尺寸或非标准规格尺寸:表1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mm1.1.1本公司认证标志颜色为白色底板,黑色图案;1.1.2本公司采用印刷和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板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4.4认证标志的使用;4.4.1本公司采用直接模压和印刷在铭牌或纸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上.4.5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4.5.1印刷、模压设计方案由企业法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指定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4.5.2申请人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4.5.3可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4.5.4申请人可以用函件或者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但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4.5.5通过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的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4.5.6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4.5.7伪造、编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治理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6认证标志的治理;4.6.1仓库对印有认证标志的纸、标牌,进行发放治理;4.6.2进行发放登记,并建立台帐;4.6.3质量保证负责人到车间、仓库监督认证标志的使用,预防未获证、变更后未经机构确认的合格产品加贴认证标志.4.7认证标志治理的记录按?质量记录的限制程序?执行.5.记录表格QR4.2.4-01-1 ?认证标志治理情况的检查记录表?QR4.2.4-01-2 ?认证标志治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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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标志使用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
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二)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
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
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

第二十四条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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