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与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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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确立了儒家思想在司法中的 地位,对后世法律文化的发
展产生了影响。
明清司法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优点:维护社 会稳定,加强 中央集权,提 高司法效率, 完善司法体系。
缺点:重刑轻 民,司法与行 政混同,程序 繁琐,司法腐
败。
明清司法制度对现代司法的启示
尊重传统与现代司法相结合,借鉴明清司法制度的合理内核,为现代司法 提供有益参考。 强化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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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abc 汇报时间:20X-XX-XX
特别司法机构:锦衣卫、 东厂、西厂
司法辅助机构:审判厅、 推官
明朝的司法程序
推问:对被告进 行审讯,确定罪 责
刑讯:使用刑具 逼取口供,需依 法定程序进行
复核:对重大疑 难案件进行复审, 确保判决公正
秋审:对死刑案 件进行复核,由 皇帝最终裁决
明朝的司法人员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 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府、州、县衙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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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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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司法制度
明朝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大 理寺、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构:府、州、 县
审判制度:采用“回避制”、“鞫谳分司制”、“死刑复核制”等制度, 以确保司法公正

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研究

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研究

摘要自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始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以来,这一职位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御史台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发动农民起义灭元建明之初十余年里一直存续,之后由于明太祖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废弃御史台,更置都察院,自此,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一国中央监察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御史台视作为都察院前身。

无论是御史台还是都察院,从其本质而言,应属国家监察机关,自然其最基础的权力在于监察。

但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御史台除监察外,开始逐渐在审判领域冒出萌芽,隋唐之际更是进一步扩张,这也成为后来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同时兼具审判权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

都察院本质上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其法定三法司之一的身份也不容忽视,这便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中监察与司法交织的局面:都察院既是监察机关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监察官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权。

作为明代仅次于刑部的审判机关,都察院对审判权在明代整个司法审判权中占据了一定独特地位。

本文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主要从其基本内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以及对明代司法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展开。

对一项权力展开研究,首先我们应当对该项权力的基本内容作一定了解,文章第一部分从都察院审判权权力行使主体、案件来源与审判程序、权力行使方式三方面展开,就都察院审判权的基本内容作一定阐述。

在此基础之上,于文章第二部分就都察院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特点进行分析。

通过与其前身御史台、同位列法定三法司之刑部、大理寺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其自身伴随明代二百多年起伏发展的历史沉淀出的独特之处进行概括提炼。

最后,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就都察院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对明代司法秩序会带来何种影响进行论述,从权力制衡监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以及扰乱审判规则四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结合时代背景,用辩证的角度看待其带来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系统分析、列举案例等多种方法进行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介绍其基本内容,概括其行使特点,最后分析其在行使过程中对明代司法秩序产生的影响。

锦衣卫与司法审判

锦衣卫与司法审判

锦衣卫与司法审判作者:张欣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锦衣卫,全称是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在刚设立的时候,它所扮演的角色是皇帝的仪仗队和贴身卫队,明朝初年设立锦衣卫的最初用意是为了加强皇权。

但随着明朝政治走向的曲折变化,它的行为范畴也随着明朝君主的实际具体需要而有所变化。

锦衣卫原来是军事机关,但因为皇帝的信任,它的执掌扩大到司法审判。

由锦衣卫与东厂、西厂组成的庞大的特务网带给明朝的是冤狱重重,怨声遍野。

【关键词】锦衣卫;设置;职掌;影响;法治一、锦衣卫的设置与性质(一)锦衣卫的设置明代的军事组织是卫所制,原则上每一卫管辖五个千户所,共五千六百人。

每个千户所管辖十个百户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

每个百户所管辖一百一十二人。

全国各地分别设置卫所,由各地的都指挥使司及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领导。

《明史·职官志》:“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以达兵部。

”①北京是京师所在,设置卫所最多,称为“京卫”。

京卫有许多类别,其中一种关系最为重要的是“亲军卫”(或称为上直卫)。

《大明会典》卷二二八载,亲军卫为上二十二卫,担宣德后扩大为上二十六卫。

锦衣卫即其中一卫。

锦衣卫是上二十六卫之一,属于亲军卫,亲军各个卫职责是“分掌宿卫”。

但锦衣卫与别的卫不同,执掌有异,地位也特别重要。

《明史·职官志》:“锦衣卫主巡察、缉捕、理诏狱,以都督、都指挥领之,盖特异于诸卫焉。

”②《大明会典》亦曰:“(锦衣卫)永乐定都后,照例开设,虽职事仍旧,而任遇渐加,视诸卫独重焉。

”③由以上记载可以知道锦衣卫的重要性,绝对不是其他亲军卫可以比拟的。

(二)锦衣卫的性质《明史·职官志》:“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

”④明太祖担心自己死了以后,下一代皇帝控制不了文武功臣,所以他几兴大狱,找了若干借口,连杀带整,把辅佐他打天下的文武功臣差不多杀了个干干净净。

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

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

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作者:孙露露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02期摘要:明代的封建中央集权已经发展到了鼎盛时期。

东厂与锦衣卫的设置便是明朝封建中央集权下的一个产物。

在皇权专制下,明朝中后期的东厂与锦衣卫在法律之外滥用职权,不仅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司法秩序,也深深地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

使得明朝法制黑暗残酷,弊端丛生,也加速了明朝最终走向灭亡之路的步伐。

关键词:厂卫;干预司法;明代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2-0243-02厂卫的设置是明代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厂卫对司法的干预,反映了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的恶果。

为了专制独权,在三法司之外,皇帝另设一套组织与体系侵夺正式司法机关所行使的权限。

在如此的侵夺之下,法律失去自己的地位,司法制度被严重地扭曲。

厂卫对司法的干预不仅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动摇着大明江山的根基。

成为明朝覆灭的原因之一。

1厂卫对司法干预的具体表现明朝正式的司法机关是三法司。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故刑部是审判机关,都察院是中央的监察机关,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然而在明代,东厂一个机构的职掌就兼有审判、复核、监察等诸方面的职能。

而其桓相勾结的锦衣卫也职掌着侍卫、缉捕、刑狱之事。

在正统的司法机关外,另设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不衷古制特别设立的组织在皇权的特殊庇佑下,其活动也对正统的三法司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厂卫的侦缉活动。

东厂设立之初,主要的任务就是司法侦查。

首先是侦查京城内外的政治案件。

如《明律》中规定的“妖言”罪。

万历年间的“妖书”案,神宗就令提督东厂司礼太监陈矩“用心秘密访拿”。

其次是大小官僚、内外百官的离心倾向,甚至藩王亦在访缉之中。

上自百官,下自百姓,侦缉范围之广,手段之烈,闻所未闻。

在对百姓的侦缉中,东厂的档头得到社会上打探的秘事后,急率番子至所犯之家,“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佐证符牒,贿如数。

各朝代司法制度

各朝代司法制度

南 北 朝
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清朝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 刑讯制度化 :测立 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
唐 朝
南梁—“测罚” 陈) 重伽、大杖(北魏) 告诉限制: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地方大案派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①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②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回避制度 “推换制”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闻鼓) 、 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
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宋 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 3 月底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 明 朝 鞫献分司制:审“鞫司” (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 分离 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 《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 通政使 、督察院 左督 御史 、大理寺卿, 判决须 报皇帝批准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展) 大审 :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 厂卫制度(05 年真题) 厂:太监组 成,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 12 卫中的锦衣卫。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 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刑,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 并非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

明朝特务制度简述

明朝特务制度简述

法学一班齐林200930331007明朝特务制度简述明朝历史从洪武帝朱元璋创建大明到崇祯帝朱由检自缢殉国,王朝经历了277年的兴衰。

再加上南明政权的21年,明朝有近300年的历史。

明朝也是封建集权和专制制度严厉的时代,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三厂一卫”为政权特务机构,对社会各阶级全方面实施监控。

厂卫制度是明代特务干预司法的具体表现。

其机构先后为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人,其耳目眼线已经遍布社会各行各业,审讯缉拿行动自成系统,独立于朝廷司法机关之外严重地干涉了司法工作。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厂番统领多由内廷太监担任,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

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大要案;二是监督审判之权。

厂卫有审判权,但无判决权。

三是法外施刑之权。

厂卫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

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一、锦衣卫锦衣卫隶属于皇帝,它原本只是皇帝的亲军二十六卫之一。

这些部队由皇帝本人指挥,各有各的职责。

锦衣卫地位最高,它是皇帝贴身的卫队,出行时负责警戒保卫。

锦衣卫另一项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

廷杖制度始自明朝,是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士大夫的一项酷刑。

一旦哪位倒霉官员触怒了皇帝,被宣布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绑双手,押至行刑地点午门。

在那里,司礼监掌印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一左一右早已严阵以待。

受刑者裹在一个大布里,随着一声“打”字,棍棒就如雨点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

行刑者为锦衣卫校尉,他们都受过严格训练,技艺纯熟,能够准确根据司礼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的暗示地掌握受刑人的生死。

如果这两人两脚象八字形张开,表示可留杖下人一条活命;反之,如果脚尖向内靠拢,则杖下人就只有死路一条了。

杖完之后,还要提起裹着受刑人布的四角,抬起后再重重摔下,此时布中人就算不死,也去了半条命。

廷杖之刑对士大夫的肉体和心灵都是极大的损害,但明朝的皇帝却乐此不疲,锦衣卫将校对它也是情有独钟。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民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明朝法律案例,以展现明朝法律的特点和风貌。

二、案例一:洪武年间《大明律》颁布案例背景:《大明律》是明朝的第一部法典,于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颁布。

该法典对明朝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内容: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编纂《大明律》,经过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

该法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共计四百六十条。

其中,名例是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案例影响:《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朝法律体系的正式确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法并用,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案例二:胡惟庸案案例背景:胡惟庸案是明朝初年一起重大政治案件,涉及权臣胡惟庸与明太祖朱元璋的矛盾。

案例内容: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将胡惟庸处死,并牵连到其他官员。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史称“胡惟庸案”。

案例影响:胡惟庸案使得明太祖朱元璋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提高了中央集权。

同时,此案也暴露了明朝初年政治腐败的问题,促使明太祖加强廉政建设。

四、案例三:郑和下西洋案案例背景:郑和下西洋是明朝初年的一项重大外交活动,但在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

案例内容:明成祖朱棣在位期间,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促进了中外交流。

然而,在第六次下西洋时,郑和因船队遭遇风浪,导致部分船只损失。

船队负责人被指控失职,案件上报朝廷。

案例影响:此案反映了明朝对外交活动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中的作用。

最终,朝廷依法处理了此案,维护了国家形象。

五、案例四:海瑞罢官案案例背景:海瑞是明朝中期一位著名的清官,因直言进谏而得罪权贵,被罢官。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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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卫与司法审判【摘要】锦衣卫,全称是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在刚设立的时候,它所扮演的角色是皇帝的仪仗队和贴身卫队,明朝初年设立锦衣卫的最初用意是为了加强皇权。

但随着明朝政治走向的曲折变化,它的行为范畴也随着明朝君主的实际具体需要而有所变化。

锦衣卫原来是军事机关,但因为皇帝的信任,它的执掌扩大到司法审判。

由锦衣卫与东厂、西厂组成的庞大的特务网带给明朝的是冤狱重重,怨声遍野。

【关键词】锦衣卫;设置;职掌;影响;法治一、锦衣卫的设置与性质(一)锦衣卫的设置明代的军事组织是卫所制,原则上每一卫管辖五个千户所,共五千六百人。

每个千户所管辖十个百户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

每个百户所管辖一百一十二人。

全国各地分别设置卫所,由各地的都指挥使司及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领导。

《明史·职官志》:“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以达兵部。

”①北京是京师所在,设置卫所最多,称为“京卫”。

京卫有许多类别,其中一种关系最为重要的是“亲军卫”(或称为上直卫)。

《大明会典》卷二二八载,亲军卫为上二十二卫,担宣德后扩大为上二十六卫。

锦衣卫即其中一卫。

锦衣卫是上二十六卫之一,属于亲军卫,亲军各个卫职责是“分掌宿卫”。

但锦衣卫与别的卫不同,执掌有异,地位也特别重要。

《明史·职官志》:“锦衣卫主巡察、缉捕、理诏狱,以都督、都指挥领之,盖特异于诸卫焉。

”②《大明会典》亦曰:“(锦衣卫)永乐定都后,照例开设,虽职事仍旧,而任遇渐加,视诸卫独重焉。

”③由以上记载可以知道锦衣卫的重要性,绝对不是其他亲军卫可以比拟的。

(二)锦衣卫的性质《明史·职官志》:“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

”④明太祖担心自己死了以后,下一代皇帝控制不了文武功臣,所以他几兴大狱,找了若干借口,连杀带整,把辅佐他打天下的文武功臣差不多杀了个干干净净。

这种案子,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如果交给朝官们按照法律来办理,就有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定不了案。

所以就把这些案子作为诏狱交给锦衣卫办理。

这样来看,锦衣卫的性质就十分清楚明白了。

“侍卫”,本来就是皇帝的亲兵;“刑狱”,自己可以断狱;加上“密缉”,就又说明了它特务机构性质。

汉武帝时的诏狱,仍然是由朝官办案,只是严刑峻法的政策失误;明太祖的锦衣卫,则以消灭功臣为目的,罗织罪状,置无罪者于死地。

《明史·刑法志》:“胡惟庸、蓝玉两(大臣)案,株连且四万(人)。

”⑤足见它的酷烈程度。

始作俑者的就是皇帝心术不正,所以它的后遗症也极其严重。

二、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一)侦缉原则上,锦衣卫所侦缉的是所谓的“机密重事”,但事实上,它所侦缉的范围非常宽泛,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包括“惟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等等。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锦衣卫指挥蒋献诬告谋反,牵连到十三侯、二伯,连坐族诛达一万五千人,此案把打天下的将领几乎一网打尽,后来又颁布了《逆臣录》,诏示一公、十三侯、二伯。

(二)逮捕锦衣卫逮捕嫌疑犯,只需凭借驾帖,不需要精微批文。

《大明会典》:“凡奉旨提取罪犯,本卫从刑科给驾帖,都察院给批,差官前去。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成化十二年,大学士商臵奏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网太密。

官校拘执职官,事皆出风闻。

暮夜搜检家财,不见有无驾帖。

人心震慑,各怀疑惧。

”⑥(三)监禁锦衣卫狱就是镇府司狱,依照明人的记载,此狱十分残酷:“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皋呼,悄不闻声。

每市一物入内,必经数处验查,饮食之属,十不能得一。

又不能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

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

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

”⑦锦衣卫狱囚禁的人有的长达几年,甚至有几十年的。

例如嘉靖年间,御史杨爵前后被关押了七年,兵部员外郎杨继盛也坐了三年牢。

万历年间,御史曹学程被关押了十年,临江知府钱若庚更是被关押了三十七年。

忠良之臣长时间的被关押在黑狱之中,十分令人悲痛。

(四)审讯锦衣卫审讯时会使用刑讯。

最重的是受全刑,《明史·刑法志》:“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

五毒备具,呼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⑧被用刑以致寻死的情形非常普遍。

它使用的酷刑非常多,其中一种酷刑,叫“昼夜用刑”。

据明人记载:“此刑以木笼四面攒钉内向,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

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

”⑨(五)移送拟罪在锦衣卫审讯以后,应该移送到法司拟罪。

《明史·刑法志》:“而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

”⑩嘉靖年间,刑部尚书林俊说:“祖宗以刑狱付法司,以缉获奸盗付镇府,讯鞠既得,犹必付法司拟罪。

”在成化元年以前,锦衣卫移送法司的时候,原本只是移送人犯和招供等,并不能附加参语。

成化元年以后,移送时能够附加参语。

《大明会典》:“凡(锦衣卫镇抚司)鞠问奸恶重情,得实,具奏请旨发落。

内外官员有犯送问,亦如之。

旧制俱不用参语,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

”○ 12锦衣卫有了附加参语权以后,等于有了准拟罪权。

三法司的拟罪权被锦衣卫侵夺了。

《明史·刑法志》:“镇抚职理狱讼……然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未尝具狱词。

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法司益掣肘。

” 13(六)拟罪成化元年以后,锦衣卫有了附加参语权,侵夺了三法司的拟罪权。

但是这仍然只是间接的侵夺,在国家体制上,三法司仍然是法定的审判机关,只有三法司才有法定的拟罪权。

锦衣卫是皇帝的亲信,对于某些重大案件,皇帝早就授权给锦衣卫拟罪权,直接侵夺了三法司的拟罪权。

嘉靖二年(1523),刑科都给事中刘济直言:“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之,为圣政累非浅。

”所谓“旨从内降”,也就是说犯罪案件不经过三法司的拟罪,直接由锦衣卫拟罪请旨,圣旨由内廷直接下达。

(七)执行依照《大明会典》,“三法司处决罪犯,奉钦依者,俱该锦衣卫直日官,将原给驾帖,填写缘由,列名批今,以凭送问处决。

”15这是通常的正常法定程序,然而锦衣卫执行死刑,经常不依照法定程序。

用刑至人死亡的,奉旨直接杀人的,听皇帝口头下达的命令就杀人的,这类情况是很普遍的。

三、锦衣卫对司法的影响(一)锦衣卫诬告陷害天启五年杨涟案的起因,是由北镇抚司指挥许显纯伪造了汪文言的供词来牵连杨涟等人,然后逮捕杨涟、左光斗等人下诏狱。

许显纯在审问汪文言的时候,不停地使用大刑,让汪文言指证杨涟收了前兵部尚書熊廷弼的贿赂,汪文言始终不肯诬告别人,于是许显纯“乃手做文言供状”,用这份伪造的供词,使杨涟等人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阴谋,是许显纯在魏忠贤的支持下,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企图把政敌置于死地。

锦衣卫在本案中滥用了皇帝给予的侦缉、审讯权来污蔑无辜的人,混淆事实真相,伪造了犯人的供词,以便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类似的这种诬告行为在厂卫的历史中是屡见不鲜的。

英宗天顺年间,锦衣卫指挥逯杲诬告指挥使李斌谋反,因为受到此案的牵连而被处死的人有二十八人,当时“帝两命庭臣会讯,畏杲不敢平反。

”16世宗嘉靖年间,吏科给事中安磐上疏中就有说到厂卫机构的诬告陷害行为:“其捕奸盗也,或以一人而牵十余人,或以一家而连数十家,锻炼狱词,付之司寇,谓之‘铸铜板’。

其缉妖言也,或用番役四出搜愚民诡异之书,或购奸僧潜行诱愚民弥勒之教,然后从而掩之,无有解脱,谓之‘种妖言’。

数十年内,死者填狱,生者冤号。

” 17锦衣卫大开告密之门,罗织诬告陷害无辜的人,或者是为了邀功获得升职和奖赏,或者是为了打击政敌,或者是为了敲诈勒索钱财,甚至纯粹是在报个人的私仇,锦衣卫的特权被他们肆意滥用。

全国上至达官贵族下至平民百姓,没有不对厂卫的这种行为感到恐惧和愤怒,严重影响到明朝统治的稳定性。

(二)锦衣卫法外用刑洪武年间,明太祖就利用锦衣卫诛杀大臣,前后杀害了好几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死在锦衣卫的酷刑之下。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8年),明太祖因为锦衣卫的诏狱多为非法凌虐,于是将刑具全部焚毁,罢锦衣卫狱。

但是到了明成祖夺位后,他又重用锦衣卫指挥纪纲恢复了锦衣卫狱,并设立东厂来加强专制独裁统治。

从此以后,从永乐到崇祯年间,厂卫滥刑的现象便一直存在着,镇抚司中的用刑手段,也是更加残酷非法。

镇抚司中的刑多达十八种,最常用的就是械、镣、棍、拶、夹棍五种,其中拶最厉害,能使人的十个手指全部折断。

另外有一种酷刑叫“昼夜用刑”,此刑在木笼里面的四壁安装钉子,犯人坐在笼中,稍微一动弹,钉子就会扎入身体,“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

” 18镇抚司中被用刑到寻死的情况非常普遍,它的手段尽管明显违法,但法司却不敢诘问,这是因为锦衣卫得到了司礼太监和皇帝的大力支持,当权者要利用锦衣卫攫取权力、巩固统治,而至于法律是否得到切实的遵守就在所不计了。

(三)锦衣卫非法拘捕《大明会典》规定,锦衣卫奉旨缉拿嫌疑人,应该先从刑科领取驾贴,并且要从都察院领取批文,才可以进行,如果是去京师以外的地方拿人,还要持有司礼监发的精微批文。

但在实际执行中,锦衣卫却常常置法律于不顾,不拿驾贴和批文就随意拿人。

明代锦衣卫本来是皇帝的亲军卫队,以保护皇帝个人安全为主要职责。

从维护皇权的角度看充当了皇帝私人的镇压机关。

锦衣卫受理诏狱,同时因为皇权赋予的侦缉权力,并且代表皇权监督或者不同程度地参与明代司法实践而为世人所侧目。

(四)锦衣卫侵夺三法司的司法审判权明代法定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统称为“三法司”,地方上还有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可受理本地本管案件,并且直接审判徒、流以下的案件。

徒、流以上的案件全部都要移交刑部和都察院审判,大理寺负责监督复核刑部和都察院的审判,如果出现了冤狱和疑狱就进行拨正平反。

流刑以上案件定案以后还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的裁决批准,死刑必须覆奏几次,来显示恤刑。

从体制来看,锦衣卫审讯以后,必须送给三法司拟罪。

但实际上,锦衣卫权力极大,三法司的拟罪权被直接或间接的侵夺。

直接的侵夺是皇帝直接授权锦衣卫拟罪,不交给三法司拟罪。

间接的侵夺是在锦衣卫移送法司拟罪时附加参语,三法司畏惧它的权势,不敢变更平凡,锦衣卫等于有了准拟罪权。

锦衣卫有拟罪权及准拟罪权,实际上是司法审判机关。

锦衣卫是明代司法制度的弊端。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注释: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9页.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0页.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236页.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54页.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1页.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5页.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8页.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5页.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5页.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6页.11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20页.12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63页.13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8页.14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87页.15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91页.16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2页.17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49页.18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1页.19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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