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18号
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预算编制科学化水平,我们在《江苏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7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4日
——结束——。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暂行办法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暂行方法附件1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行为,保证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公共效劳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财预?2022?285 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方法》〔苏财规?2022?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第三方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工程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评价效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1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委托方采用政府采购效劳的方式,确定承当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
第六条第三方评价的原那么:受托机构应当遵循绩效评价的价值中立原那么、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原那么及利害关系回避原那么,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七条委托第三方评价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资格认定第八条申请参加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分。
第九条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填写《第三方机构参加绩效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等相关资料。
2第十条财政部门通过评估审定的方式,确定入选资格。
获得资格的机构入选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库,并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资源共享。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计量建设和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我部修改制定了《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8日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激励目的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鼓励各地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考核对象包括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
其中,计划单列市单独开展综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数据不含计划单列市。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本办法为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6个方面。
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1.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内容:各省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引导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发〔xxxx)X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由XX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从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各地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
各地各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落实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单位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
各地各部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及动态调整情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各地各部门对新增财政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应用情况。
(三)绩效目标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各地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及相关内容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到三级绩效指标,且能清晰反映项目绩效实现程度等。
预算批复下达后,绩效目标信息是否随同预算批复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
(四)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
各地各部门建立绩效运行监控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有效运行监控情况。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教财[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0〕107号)省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
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二)全面系统原则。
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五)绩效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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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家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及《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财政部门从各领域、行业、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聘任的,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及聘请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聘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和较高的水平;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分析能力;
(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行业从业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聘任专家实行公开征集,专家可以个人申请,也可由部门、学校、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
凡具备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填报《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证明专业研究、技术能力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书,聘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专家聘任期满后,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经由财政部门审理后,不再安排其承担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等的知晓权;
(二)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
(三)可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查证,有一定的查验权;
(四)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有质询权;
(五)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有发表意见、评审评价的话语权;
(六)合理获得委托方支付的相应聘用报酬;
(七)其他。
第九条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规定要求独立完成承担的工作;
(三)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的责任;
(四)自觉遵守工作保密纪律。
对涉及的部门、项目的资料、业务及有关情况,以及评审结论和结果等承担保密的责任。
未经财政和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著作)论文、研究报告、讲义及其他形式擅自对外披露;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工作中不得谋取(或不得接受)不当利益;
(六)应邀自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调研、研讨活动,自愿接受聘任资格核查,及时通报个人联系方式、单位变
动等情况;
(七)其他。
第十条各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专家提供指导、咨询和评审的,应根据部门、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和项目的类别,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和协商等方式,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库中选择不同类型的合适专家。
第十一条各部门聘用专家费用在同级部门预算中列支。
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为(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受聘专家承担工作时,若与相关部门、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直系亲属、任过职、顾问、发生纠纷),应主动提出回避。
确认受聘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可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事实证据。
经财政部门复审确定后,提请相关专家回避。
第十三条受聘专家在安排承担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解聘。
(一)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安排的有关工作的;
(四)擅自披露、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五)私自收受有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违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执行本办法。
市(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