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19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现将《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行财政本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六)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XX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XX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第四条单位财务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业务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务部门职责1.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培训,指导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组织审核新设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3.根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业务部门预算单位职责1.开展新设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
2.负责开展业务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3.根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管理意见。
4.对提供的预算绩效基础资料、数据信息和绩效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批流程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的指标、数据等业务部门负责填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主管单位。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第五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计实现的产出和效果,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应符合“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的要求,并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相匹配。
本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产出效益指标和可评估的效果指标。
按照业务归口管理职责完善绩效管理指标库。
第六条规范绩效目标编制和调整。
本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和绩效目标编制的要求,填报绩效目标表。
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经财政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杭财监督〔2012〕999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杭财监督〔2012〕999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杭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15日附件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包括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批复;绩效运行跟踪;预算完成后的绩效评价以及结果运用。
要通过这项工作,推动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绩效目标是市级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及效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及批复的绩效目标应用于:(一)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申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绩效目标申报管理。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并进行申报。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适用范围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等。
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进行组织和指导。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效率,杜绝“拍脑袋”支出,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浪费。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
坚持规范性、科学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编制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
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不断扩大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绩效管理工作实效。
具体安排为:2019年:对所有扶贫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选定单位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及本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评价监督相结合的财政框架、合理配置财政资源,规范预算分配,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是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项目运行过程中,即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对财务预算、资金支出、项目效益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资金效益和效率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范围,是指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的部门申请预算支出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由*****行政统一领导,*****财务部门负责,预算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
*****财务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库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库,并制定分类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指标体系。
(三)客观公正原则。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评价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
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应以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认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财务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三)*****财务部门、预算部门制定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四)预算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五)预算部门项目预算申报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包括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等;(六)预算部门的年度的预算执行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业务指标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项目预算执行目标完成程度和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渝财绩〔2019〕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8日附件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单位)以整体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整体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使用全部预算资金,计划在预算年度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
第三条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由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提出并建立指标和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个性指标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包括核心指标和非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是能够持续反映部门(单位)履行核心职能的产出和效果的指标。
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核心指标体系,向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编制、运行监控、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责任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5.16
•【文号】财办监〔2024〕67号
•【施行日期】202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
财办监〔2024〕67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时参考。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监督评价局、预算司。
附件: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委托合同(参考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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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八条各级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四)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六)组织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八)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三章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第九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
第十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要求,要与全省及本部门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
涉及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需要跨部门实施的,由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致。
必要时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是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预算部门要依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预算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部门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绩效预算编制第十五条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针对政府总支出、部门总支出、项目支出的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部门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本部门的年度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中长期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中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
年度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
部门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二十条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
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
第二十一条预算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按照项目绩效优劣等级排序,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算项目。
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
部门预算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部门职责概况、部门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情况、总体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部门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预算项目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项目的概况,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说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第二十三条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随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围绕绩效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论证和预期绩效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绩效审核、论证、评估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对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论证评估项目所聘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要统一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七条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经论证评估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文本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文本除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市县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外,还要分别编入政府、部门和项目的事业发展计划、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绩效信息。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年度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分配环节要引入竞争机制。
对资金可以相对灵活地在不同对象间分配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绩效以竞争方式公开透明地分配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支出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预算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绩效预算编制程序:(一)每年第一季度,财政部门向本级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二)预算部门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7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三)预算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7月10日前将预算绩效自评情况报财政部门;(四)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依据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算绩效自评情况,对部门预算项目提出审查意见,8月底下达部门;(五)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部门绩效预算草案,9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六)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预算草案,对绩效相关内容再次审核后,汇总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财政部门要公开其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安排的应急预算支出,或因特殊原因,未经绩效审核编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要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审核程序补充编制有关绩效内容。
第三十四条预算部门拟制定的与财政收支相关的政策须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论证后出台。
第三十五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总目标和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分别制定部门和部门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财政部门要在部门和部门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综合绩效指标体系、功能分类绩效指标体系、部门绩效指标体系和项目绩效指标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功能、部门、项目四个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预算部门应当根据项目预期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进度情况,制定具体的绩效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第三十八条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所设定的便于考核的绩效完成进度拨款,发现无绩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要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预算执行中,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绩效预算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
第四十一条预算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绩效预算运行半年报告,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的综合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建立预算绩效的监测与预警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