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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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19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现将《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行财政本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六)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浦府[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8]10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效应,根据《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是指对新区财政项目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实施综合评价后,依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凡涉及社区管理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为民办实事等支出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必须予以公开。

第三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评价结果公开。

第五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具体内容应按照《浦东新区项目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告样式)》(附后)填列。

责任单位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增加公开的内容,以全面真实反映评价情况。

第六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新区政府网站(http://)上对外公开。

为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以提高公众知晓度,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社区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七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浦东新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

浦东新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

浦东新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受托中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管理,客观公正评价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主体为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委托浦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牵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受托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中介机构,是指浦东新区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取得入围资格的中标供应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公司)和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五条中介机构完成评审任务后,区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考核评分表》(附件1)对其进行单项考核。

具体由区财政局项目对口支出处室、评审中心和项目对口区级预算部门分别打分,三者分值权重为40:40:20,即中介机构单项评审任务得分=区财政局对口支出处室打分×40%+评审中心打分×40%+项目对口区级预算部门打分×20%。

第六条区财政局定期对单个项目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将定期考核结果通过《关于区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受托中介机构考核结果的通知》(附件2)告知中介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中介机构技术力量投入及综合能力(40分),评审工作规范和评审质量(60分)两方面。

其中: 技术力量投入及综合能力包括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情况、项目负责人把控全局能力、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性和综合能力。

评审工作规范和评审质量包括评审流程和底稿规范性、工作时效和报告质量。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应用第八条中介机构单个项目和定期考核结果均分为4个档次: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5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含)以上至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定期考核得分=各评审任务总得分/任务个数第九条评审项目采取分类排序循环的方式进行分配,即采购人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从中标供应商中选取相应类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同一类型中介机构根据公开招投标评议分数,采取排序循环的方式分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编制)、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浦东新区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区财政、各镇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跟踪,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

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

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

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浦府综改[2007]3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0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效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新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操作指引

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操作指引

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操作指引一、导言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帮助企业高效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对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更为迫切。

为了帮助上海市的企业更好地实施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制定了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操作指导,促进上海市的企业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概念1. 成本预算管理成本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对成本进行预算,通过预算控制、分析和决策等手段,实现成本的合理控制和优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成本预算管理中,主要包括成本预算编制、成本预算执行和成本预算绩效评估三个环节。

2. 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企业依据业务目标和战略规划,通过制定绩效目标、监控绩效指标和评价绩效结果等手段,对企业的运营绩效进行管理和优化,以实现业务目标。

三、上海市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操作指引1. 制定成本预算(1)确定成本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建立成本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

(2)收集和分析成本数据,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等,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和业务目标,制定合理的成本预算目标,并将成本预算与企业的战略规划相衔接。

2. 实施成本预算(1)建立成本预算执行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成本控制目标和任务。

(2)加强对成本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成本偏差,进行成本控制和调整。

(3)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对成本进行分类、核算和分析,为成本控制和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3. 绩效评估(1)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充分考核企业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情况。

(2)对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3)通过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对成本预算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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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编制)、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浦东新区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区财政、各镇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跟踪,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

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

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

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六)信息公开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的逐步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保障)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部门各相关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要确定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部门(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对重点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推进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行业指标体系建设。

(五)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预算编制评审工作。

(五)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

(七)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八)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条(预算单位职责)(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预算编制工作。

(三)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六)按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绩效工作报告)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等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

预算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预算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基本情况应包括年度财政收支基本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总体情况。

(二)自评情况。

对照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等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

(三)问题建议。

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实施工作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结合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和下一级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以及监督发现问题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为有关部门实施行政问责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聘用、委托第三方)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或在部分环节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并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财政部门应加强第三方管理,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及咨询等工作进行规范。

加强业务培训,监督履约质量,推进第三方机构、专家队伍建设。

具体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

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一部分绩效目标管理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总要求)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

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部门(单位)职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

根据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科学、合理、清晰、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是现阶段绩效目标管理的重点。

预算部门(单位)要重视绩效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不断提升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单位)上报的项目绩效目标,依据年度政府工作重点,结合项目绩效预算编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项目绩效目标概念)项目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部门(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按规定同时申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项目绩效目标内容)设置和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预期产出目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

(二)预期效果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相关方满意程度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等。

(四)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目标要求等。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要求)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有科学合理的实施依据,符合客观实际;制定绩效目标要与编制项目预算有机结合,要结合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八条(项目绩效目标编报)预算部门(单位)在设立项目和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门明确的比例编报项目绩效目标;部门预算中纳入中期预算试点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应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表式见附件1。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具体分工及审核内容如下:(一)预算单位:在申请项目预算时应按照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的要求设置和编报项目绩效目标。

(二)主管部门:应在“一上”前,对预算单位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目标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以及目标实现的保障度等,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后,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编报的专项资金比例的合规性,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完整性等。

第二十条(项目绩效目标公开)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发布制度管理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部门(单位)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项目绩效目标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算安排、产出目标、效果目标、影响力目标,以及绩效目标的目标值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一并报批调整。

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申请调整预算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的再审核。

第二十二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结合)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

负责项目实施的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和细化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各要素(范围、时间、成本、质量、人力资源、沟通、风险、采购等)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项目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要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项目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反映部门整体支出与实现本部门事业规划的关联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促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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