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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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2020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资金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

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筹推进,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理念、方法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

坚持规范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和“花同样的钱,办更好的事”。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

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本区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不断拓展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9〕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9〕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在市级全面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使用精细化,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出台“一办法四细则”系列制度和搭建“毕节市预算绩效管理系统”平台,实行对全市预算部门及用款单位从事前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面绩效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绩效意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资金类别、项目性质及预算绩效管理环节分类推进,分工负责预算绩效管理。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各预算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规划,以项目支出的绩效管理为突破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科学运用评价结果。

(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建立科学规范、切合实际、便于实施、注重效率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按照“真实、客观、高效、公正、公平、公开”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做到绩效目标清晰、基础数据准确、评价指标科学、评价方法合理、评价结果依法公开。

医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医院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整体战略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及新医改相关精神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级科室、各部门。

第三条医院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业务收入预算、业务支出预算、专项经费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和财务指标预算等五方面内容。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除跨年度项目外,决算结余资金归零。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科室、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2. 财务科对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医院预算草案;3. 医院领导审议、批准预算草案;4. 财务科将批准的预算草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六条各科室、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预算调整申请;2. 财务科对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3. 医院领导审批预算调整;4. 财务科将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科室、各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九条医院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条预算绩效评价内容包括:1. 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2. 预算执行的合规性、有效性;3. 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4. 预算目标实现程度。

第十一条预算绩效评价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定期评价:每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2. 重点评价: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评价;3. 随机评价: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奖惩第十二条对预算执行好的科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算执行不力的科室、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管理由预算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绩效管理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全面系统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贯穿于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第六条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厅鲁财绩〔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区(市)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2015年11月29日枣庄市区(市)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区(市)财政部门积极性,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鲁财预【2015】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二、考核内容主要从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等方面,对各区(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度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区(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三、考核方式及时间考核工作有市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如下:(一)自我考核。

各区(市)财政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基础数据统计表,对照考核评分表自评打分,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对有关数据口径的解释或说明;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及内容;其他需要补充或说明的内容。

各(区)市每年报送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及相应的基础数据统计表,是工作考核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材料,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考核。

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附件1: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有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各市州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2*〕433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州财政部门。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组织建设、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宣传交流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建设方面重点考核建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职责等相关工作。

(二)基础建设方面重点考核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信息化与第三方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开展方面重点考核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覆盖资金规模、预算绩效管理模式等相关工作。

(四)绩效管理方面重点考核绩效目标设定及审核批复、绩效监控、具体绩效评价实施、结果反馈与应用等相关工作。

(五)宣传交流方面重点考核宣传报道、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为10分,满分为110分。

三、考核实施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各市州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两份)。

书面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省财政厅考核。

省财政厅对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报告、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一、考核目的与原则二、考核指标及权重设置三、考核流程与方法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五、考核责任与义务六、附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工作,旨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绩效,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为了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1. 考核目的:通过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提高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感和绩效意识,促进预算执行效果的优化和改善。

2. 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依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合理。

(2)绩效导向原则:以绩效为导向,鼓励创新和改善,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持续提升。

二、考核指标及权重设置1. 考核指标: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和目标,设置以下考核指标:(1)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进度、执行情况报告的准确性等。

(2)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3)资金利用效益:包括资金使用效果、支出管控等。

2. 权重设置: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力,设置相应的权重,以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考核流程与方法1. 考核流程: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流程的组织和实施。

(1)目标设定阶段:明确考核目标和指标,并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绩效目标。

(2)数据收集阶段:收集各部门的绩效数据和执行情况报告。

(3)考核评价阶段: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价,并形成考核报告。

(4)结果反馈阶段: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并根据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2. 考核方法: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流程和方法,得出各部门和个人的考核结果。

2. 应对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问题的纠正和改善。

五、考核责任与义务1. 考核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委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委财务司主要职责:(一)制订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三)组织实施部门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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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

(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 (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 (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 (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 (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八条各级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四)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问责意见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绩效结果情况。 第三章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第九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滚动编制未来三年部门事业发展计划。

第十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说明; (二)部门中长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围绕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所要开展的具体工作和项目; (四)完成项目所需的条件和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和技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要求,要与全省及本部门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涉及政府财政资金配置方面的内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对于同一战略目标需要跨部门实施的,由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致。必要时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计划是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预算部门要依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包含的项目要单独编列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根据目标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预算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部门未来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绩效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绩效预算是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针对政府总支出、部门总支出、项目支出的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部门绩效目标和指标,提出本部门的年度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分为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中长期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中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年度目标是针对期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

部门及其项目的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与事业发展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二十条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充分量化、便于考核。

第二十一条预算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按照项目绩效优劣等级排序,选择确定高绩效的预算项目。

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 部门预算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部门职责概况、部门总目标和指标、总支出情况、总体项目安排等情况,说明部门支出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预算项目绩效说明书要列明项目的概况,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说明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情况。

第二十三条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建议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随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围绕绩效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论证和预期绩效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绩效审核、论证、评估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对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论证评估项目所聘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要统一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七条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经论证评估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文本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文本除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市县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外,还要分别编入政府、部门和项目的事业发展计划、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绩效信息。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年度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分配环节要引入竞争机制。对资金可以相对灵活地在不同对象间分配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绩效以竞争方式公开透明地分配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支出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预算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绩效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第一季度,财政部门向本级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预算部门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绩效说明书,7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

(三)预算部门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7月10日前将预算绩效自评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依据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算绩效自评情况,对部门预算项目提出审查意见,8月底下达部门;

(五)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部门绩效预算草案,9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 (六)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预算草案,对绩效相关内容再次审核后,汇总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财政部门要公开其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安排的应急预算支出,或因特殊原因,未经绩效审核编入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要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审核程序补充编制有关绩效内容。

第三十四条预算部门拟制定的与财政收支相关的政策须经财政部门绩效审核论证后出台。 第三十五条预算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总目标和所有项目的绩效目标分别制定部门和部门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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