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埃上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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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五个典型案例(3篇)

法律讲堂五个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误入歧途的少年案例背景:小明,15岁,因家庭原因,早早辍学,进入社会。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明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被诱导参与盗窃活动。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明虽未满十六周岁,但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讲堂总结: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预防青少年犯罪。

二、案例分析二:夫妻感情破裂案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李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双方陷入僵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讲堂总结: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相互关爱。

如遇感情破裂,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三:拖欠工资纠纷案案例背景: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达3个月。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讲堂总结: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案例分析四:交通事故赔偿案案例背景: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作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思辨能力。

通过分析经典法律案例,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结合思修课的教学要求,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三偷窃案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1)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思想政治教育角度(1)法律意识教育本案中,张三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盗窃之路,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道德观念教育张三的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道德观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到遵纪守法。

(3)思辨能力培养在分析本案时,学生需要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如犯罪原因、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2. 强化道德观念培养,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湖南省长沙市⼈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2⽉,被告⼈王贺军谎称⾃⼰是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个“辽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程项⽬”,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程发包给王⼩岱和王惠明。

后王⼩岱⼜将核⼯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负责⼈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

为骗取杨宜章等⼈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程批⽂,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良处长”与杨宜章等⼈见⾯,因此,杨宜章等⼈对王贺军深信不疑。

王贺军则以办理⼯程批⽂需要活动经费为由,⾃2003年3⽉⾄2004年1⽉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岱11万元。

2004年1⽉7⽇,王贺军称受“张⼦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业长沙中南建设⼯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份虚假的“24号井⾄主⼲线公路⼯程施⼯承包合同”。

合同记载的⼯程项⽬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良”。

2004年1⽉28⽇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

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贺军以⾮法占有为⽬的,以虚构的单位和⼯程与他⼈签订合同,骗取他⼈钱财,数额特别巨⼤,其⾏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五⼗七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王贺军⾮法所得⼈民币九⼗九万元,发还各被害⼈。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次骗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岱5万元为由,上诉⾄湖南省⾼级⼈民法院。

特大婚恋交友网络诈骗集团覆灭记

特大婚恋交友网络诈骗集团覆灭记

特大婚恋交友网络诈骗集团覆灭记作者:牛凌云李梦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2年第08期网络上甜蜜的“爱情鸟”,交往时间很短就主动要求确认了恋爱情侣关系,对你嘘寒问暖,看似美好的事情,谁曾料到却是骗子们精心布下的“桃色陷阱”。

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特大婚恋交友诈骗集团案,积极引导取证,依法审查办理,近日,检察院以涉嫌网络诈骗罪的名义,对蔡某鑫等58名主要涉案人员批准逮捕。

甜蜜的爱情鸟飞走了“爱我的人她还没有来到,这只爱情鸟已经飞走了”。

网上有“爱情鸟”来加你?先别急着高兴,你有可能遇上骗子了。

2021年2月份,唐河县青年曲某在陌陌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应该女子请求,曲某添加了该女子微信,微信名叫“爱情鸟”。

“爱情鸟”自称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上班,可以和其谈男女朋友或者结婚。

后曲某与“爱情鸟”以男女朋友的方式进行微信聊天。

“你吃饭了吗?”“天气渐冷,多穿点衣服,注意别感冒了。

”“晚上早点休息,熬夜对身体不好。

”每天收到这些甜蜜的问候,曲某心里像喝了蜜一样甜丝丝。

聊了一段时间后,两个人都觉得情投意合,确立了恋爱关系,“爱情鸟”便称十分思念,要去唐河找曲某见面,又说自己没有路费,要求曲某给其转账。

2021年2月2日曲某就在微信上给她转了800块钱。

2021年2月3日“爱情鸟”又自称生病了,要求曲某给其转账看病钱,当日曲某又给“爱情鸟”转了120块钱,曲某要求见面时,“爱情鸟”又找各种理由推辞了。

2022年2月14号,“爱情鸟”称要过情人节,曲某又给她发了520块钱的红包。

曲某多次要求见面,结果一次面也没有见上。

直到4月份的一天,曲某多次联系“爱情鸟”,坚决要求时见面时,“爱情鸟”找不同理由拒绝了,心急的曲某打了多个电话给对方,才发现对方手机已经停机,微信、陌陌等联系方式均被拉黑,甜蜜的爱情鸟飞走了……这时,曲某才恍然大悟,原来一直被对方骗了。

4月21日,曲某到唐河公安机关报警。

唐河县公安局受理曲某被骗一案后,经分析研判及串并案件,发现该案和浙江温州公安机关侦办的婚恋诈骗案件系同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经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批准,于4月22日由南阳市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阳市宛城区公安分局、邓州市公安局配合侦查,成立“4·21”专案组。

【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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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展开全文【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实务疑难问题,及时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官隔壁整理:陈长均●截至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件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28批110件指导性案例。

为便于大家查阅,“法官隔壁”将其中所有(210件)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或要旨,按罪名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顺序进行了分类整理。

“法案例*号”指的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号”指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如未特别说明,括号内的法条为刑法条文。

由于有些指导性案例所用刑诉法条文序号与现行刑诉法条文序号不同,故在刑事诉讼法板块中的指导性案例后面未列刑诉法条文序号。

一、刑法总则(一)正当防卫法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20条)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法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20条)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对于诚信法律案例(3篇)

对于诚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实践中,诚信更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诚信法律案例,探讨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维护诚信原则。

二、案例一:王某某虚假诉讼案案例背景:王某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王某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骗取法院判决。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某败诉,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罚款。

同时,王某某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王某某虚假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诚信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警示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三、案例二:张某某拖欠工资案案例背景:张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张某某拖欠工资案,体现了诚信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建立诚信劳动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信原则。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要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案例三: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背景:赵某某以虚假项目为由,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揭示了诚信在合同交易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诚信交易的产物,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利益。

此案警示人们在合同交易中,要坚守诚信原则,防止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案例四:钱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例背景:钱某某系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钱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邢刑终字第7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某,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某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自2000年开始在广宗县从事摩托车销售生意,2002年4月开始经营豪爵摩托专卖店,先后在广宗县兴广路、西刘庄等处开设门市,门市名称均为恩山万通豪爵专卖店。

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资金出现短缺时就采用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借款,借款时由被告人给被借款人出具欠条并承诺支付利息,待年底支付利息后根据所欠本金及利息情况重新打欠条的方式筹集经营资金。

自2009年以来由于销售量降低、增开分店等原因,导致经营中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形成生意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被告人就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经营。

2012年4月份后,被告人在明知摩托生意已经无法维持、并着手进行门市转让的情况下,仍以进货或完成厂家任务为由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李某丁、施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卫某某12名被害人共计借款66.7万元,借款后除将部分资金用于门市经营外,将大量资金用于赌博、归还旧债、支付利息及偿还购车贷款等其他支出。

2013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将库存摩托车及配件以26.6万元价格全部卖给王某乙后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4月10日向广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属向被害人刘某甲、刘某某退赔12万元;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姜某某、刘某某、卫某某向本院提交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段某某当庭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判处。

法律职业遵守道德的案例(3篇)

法律职业遵守道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某,男,35岁,法学学士,某市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直秉持职业道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本案中,王某某面对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展现了法律职业者的道德风范。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张某的家属聘请王某某作为其辩护律师,希望王某某能够尽力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三、辩护过程1. 充分了解案情,深入调查取证王某某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张某进行了多次沟通。

随后,他深入调查取证,收集了张某在案发前后的相关证据,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2. 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坚守职业道德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王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具了大量证据,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指控。

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王某某没有退缩,他坚守职业道德,继续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3. 坚持公正立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逐一进行反驳。

他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王某某还提出,张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部分涉案款项,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基于以上理由,王某某坚持认为张某无罪。

4. 面对压力,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在庭审过程中,部分群众和媒体对王某某的辩护意见表示质疑,甚至指责他是在为罪犯开脱。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王某某没有动摇,他坚信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为张某进行辩护。

四、案件结果经过多次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某某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无罪。

张某及其家属对王某某的辩护工作表示感激,认为他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展现了以下道德品质:1. 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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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埃上合同诈骗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0)内刑终字第89 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克昭盟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埃上,男,1962 年2 月10 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包头市青山区幸路7 街坊22 栋18 号,系包头市仁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因本案于1999 年1 月20 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鄂托克旗公安局于同年2 月25 日执行逮捕,现在鄂托克旗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双旺。

委托代理人崔小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克昭盟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埃上犯合同诈骗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0 年1月25 日作出(2000)伊法刑初字第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王埃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 年4 月份,包头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蒙西公司签订了1?000 吨PS425 号水泥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头仁和公司将原法定代表人鲁战生更换,由被告人王埃上出任仁和公司法人代表。

王埃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在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又与蒙西公司签订5?480 吨PS425 号水泥和700 吨PC425 号水泥的购销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人王埃上以空头支票和假联营担保的欺骗手段,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使蒙西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水泥提出后在市场低价销售。

截止1998 年11 月份,被告人王埃上共从蒙西公司提走
PS425 号水泥6?399 吨、PC425 号水泥170 吨、PO525 号水泥700 吨,总价款1?950?430 元,被告人王埃上仅付货款804?081.50 元,尚有
水泥款1?146?348.50 元,被告人无能力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双方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书复印件及提货单、付款凭据、证人证言、包头市仁和物质有限责任公司VIVI00522525 号空头支票、包头市仁和物资公司与包头冶金轧材厂的假联营协议书,被告人王埃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埃上在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和虚假抵押的方法,骗取内蒙古蒙西水泥有限公司的信任,诱使该公司与其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从而骗得该公司价值1?146?348.50 元货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被告人王埃上的犯罪行为,
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王埃上负责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二十四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
被告人王埃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 元,赔偿蒙西公司经济损失1?146?348.50 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王埃上以“没有诈骗的动机、目的,属于经济来往中的款,且为80 余万元,判决认定114 万余元错误”为由,对判决的刑事、民事部分均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8 年4 月,包头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鲁战生与内蒙古蒙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000 吨PS425 号水泥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头仁和公司将原法定代表人鲁战生更换,由被告人王埃上出任仁和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埃上上任后,在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又与蒙西公司签订了
PS425号水泥5?480吨、PC425号水泥700吨的购销合同,并要求鲁战生履行前期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人王埃上以假联营担保和空头支票的欺骗手段,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使蒙西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合同后,将水泥提出在市场上低价销售。

截止到1998 年11月份,被告人王埃上从蒙西公司提走PS425 号水泥6?399 吨、PC425 号水泥170 吨、PO525 号水泥700 吨,总价值1?950?430 元。

被告人王埃上先后仅付804?081.50 元,尚有水泥货款1?146?348.50 元被告人王埃上无法返还。

后双方虽商订还款协议,但被告人王埃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
由仍拒不支付其余货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蒙西公司的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被王埃上诈骗水泥价值1?146?348.50 元的过程;2.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提货单、付款凭据、还款协议书证实蒙西公司被骗水泥的数量及货款数额;3.证人梅良玉证实王埃上在无任何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蒙西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且实施诈骗行为的情节;4.空头支票
和假联营协议书证实王埃上进行诈骗时所采取的手段、方法;5.证人苏来福、樊玉柱、赵文智证实王埃上从蒙西公司提出水泥后低价销售的事实;6.被告人王埃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埃上无视国法,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和虚假抵押的方法,骗取蒙西公司信任,诱使该公司与其继续签订和履行购销水泥合同,从而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1?146?348.50 元的水泥,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拒不返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全部挥霍,应从严惩处。

上诉人王埃上提出的不是诈骗和认定数额不符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但原审受理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王埃上诈骗所得属于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问题,故不能按附带民事诉讼处,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维持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伊法刑初字第6 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埃上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埃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
元;
二、撤销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 伊法刑初字第6 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喜格巴雅尔
代理审判员孙屹
代理审判员郭云楼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特立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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