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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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严格控制和严厉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

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

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

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较难操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

”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

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

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及对策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及对策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国土资源作为生产和生存的根本,对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国土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行政机关必须控制国土监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强对国内的国土资源使用和相关的监管,创造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此背景下,国土资源在行政执法监察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针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希望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成效。

关键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问题;对策引言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监管具有区域分散、监管关系复杂的特点,我国国土利用资源监管效率低、关系复杂,干预和不鼓励居民使用国土资源,否则将影响国家政策和国土监管的正常发展。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变化不够,执法过度,过程不公平公正。

基于此,有必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监管。

1、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1监管执法体制不完善在基层的国土体制做出改革之后,国内的资源监管实施了垂直监管,这有助于国土资源的监管可以自主并且独立地进行工作。

但是在改革之后,国内的基础监管仍然处在双重监管的模式之下,国土相关的监管部门除去对上级所赋予的辖区内所有权负责之外,还应该对在整个辖区之内所计划的资源承担着其他相关责任,这一因素也致使相关工作出现很大的困难,这是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失误。

1.2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难度大,执法力度不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问题比较复杂,很多部门和机构都有权力。

二是执法质量不高,成员滥用职权随意批改国土,执法不规范,无助于提高执法的声誉和效力。

三是国土信息化人员素质低下,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强,将国土资源视为人情。

四是执法能力有待提高,一些国土资源局缺乏独立性、信息匮乏、执法机构不足,不利于提高执法机构的流动。

加之,严厉执法导致干部群众关系紧张,导致部分地区无法容纳公示批评、追加诉讼等方式。

浅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难点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历史地给了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一连串的新课题、新要求,同时也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带来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任重而艰巨.就当前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来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从而造成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查处,严重地影响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效果。

笔者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从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难点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有所帮助。

一、国土资源违法呈现新动向、新特点近几年来,经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提高,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所好转,各种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各地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然屡抓不绝、屡禁不止,而且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特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土地违法方面1、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案件逐年增加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一般不得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必须要依法办理征地出让手续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

而办理出让手续审批过程相当复杂,用地成本越来越高,为躲避办理出让手续,用地单位往往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私下签订转让协议,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登记手续,导致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农村居民违法建房屡禁不止,并呈上升趋势近年来,由于国土资源执法手段不硬,乡村居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执法环境较差,导致在这些地方执法行政作为存在较大的软弱性,就连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有较大一部分均摆脱不了受困于地方政府及部分领导违法而又难执法的困扰,往往很多时候只能是采取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甚至采取积极态度让其案件的发生。

致使农村居民占地建房,只要给某个有权人员打个招呼,就可以修建了,占着山高皇帝远的思想,大量违法修建。

3、基层组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大部分乡镇将工作重心向招商引资转移,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摘要]时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已成为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题建议土地是社会和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土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得到显化,管理也日趋规范严格,国土资源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但仍有一部分人员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铤而走险,各类非法采矿、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而作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如何强化职能,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土地资源,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需要我们做深层次的思考。

一、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不强。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后,不少农民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随意处置,在耕地上非法建房、挖沙取土、建坟建窑,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挖鱼塘、建养殖场舍,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以及在沿路边地上建商住楼、经营房,因不懂法造成的违法案件较多。

一部分群众国土观念不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不理解,在执法人员前去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取证时不理睬,不支持,不配合;或多方阻碍,多方为难;更有甚至召集群众或亲朋好友进行对抗,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

(二)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权不力,制约了执法的力度。

法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规定的部分执行权,也都不便于操作,有限的强制执行权限制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

浅析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在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过程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大多数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设有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但目前的土地违法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根源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用地冲动。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等活动虽然把住了非法批地的闸门,但没能把住非法用地的闸门。

目前看来,地方政府公开、直接违法的情况已不多见,但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出政绩,背后支持、默许土地违法的现象大量存在。

一、目前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一)土地违法案件主体多是政府。

政绩工程、以地招商成为土地违法的诱因。

面对宏观调控的大局,面对失地农民的困境,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严重侵蚀着有限的耕地资源。

一些地方为了眼前利益,通过未批先建、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使耕地保有量一度处于失控状态。

(二)现行法律法规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履职到位。

首先是土地执法制止权难以执行到位。

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任何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

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其次,土地执法查处权难以落实到位。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需两、三个月。

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调查工作,时间还会相应延长。

过长的案件办理时间必然给案件的查处执行带来难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群众法律意识单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违法者对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闻不问,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停止违法行为。

有的态度恶劣、公开谩骂、侮辱执法人员。

2、执法阻力大、干预大。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容易受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的影响。

往往在现场或者调查取证阶段,各种“关系”和“招呼”就来了。

3、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在夜间实施,违法者采用多种方式窥探我执法人员行动意图,给我们的打击行动带来很多麻烦。

不法者采用在国土局附近盯梢或者在路上设置流动哨等方式“严防”我执法人员。

待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经常扑空。

4、执法手段不够硬。

对非法盗采沙金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的要求。

对违法者只能给予扣押车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在违法者交纳罚款取出扣押车辆后任然继续从事非法盗采的勾当。

5、部分农民已经将自已的土地非法出租,出售给盗采者。

盗采者势必会铤而走险继续盗采行为。

二、几点建议
1、建立全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机制。


强对基层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的培养。

典型案例依法查处并适时曝光,警钟长鸣。

2、建立矿产资源违法联防机制。

要求基层干部,参与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中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执法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肯定了其地位、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面我在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难点、焦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力求化解执法难,难执法这一问题。

一、存在问题(一)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触及,有待于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级政府注重强化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条件、增加设备,调整人员、提升格次,充实领导,有力地支持执法监察工作,形成了自治区(省)有执法监察局,市有执法监察支队,旗(县、区)有执法监察大队,乡镇(苏木)国土所配备有执法监察人员的四级执法监察组织体系。

机构建制全面到位,但管理体制很不到位。

一是执法范围、权限不清。

从理论上讲,省级执法监察局可以任意在全自治区(省)范围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市执法监察支队亦可在市辖内履行同样的职权,然而《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管辖的基本规则是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在新的法律、法规对管辖权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对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即就是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对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属地管理,先入为主的执法体制,市及市以上执法监察部门在没有法规作保障的情况下,很难主动介入重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执法格局,难以打击、惩处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国土资源。

二是执法监察与行政管理主体合一,难以完成法定职责,在组织机制上把职责限定在了对外的执法。

土地、矿产法均规定了执法监察对行政管理中违法审批、违法许可、违法确认等方面的违法机关、违法责任人的监督查处权,而现行的组织机制是执法监察部门是行政主管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在主管机关授权下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无执法处罚权和监督稽查权,只有对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重要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监察工作,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一、问题分析:1.执法监察部门力量不足: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执法监察部门的人员规模不足,很难做到全覆盖、全程监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2.执法监察手段不足:执法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中需要依赖各种手段,但是受限于技术和设备的限制,导致执法监察的手段不足,很难有效地收集证据和受到违法行为。

3.执法监察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执法监察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判断和处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4.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腐败问题:一些执法监察人员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和处理。

5.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协调不力问题:在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中,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存在困难,导致执法监察工作效果不佳。

二、对策分析:1.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需要通过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加强技术装备更新:执法监察部门需要适时更新技术设备,提高手段的科技含量,加强技术应用的能力。

3.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于执法监察人员要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4.加强监督检查:对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5.加强部门协调合作: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促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上对策是针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所提出的,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对于国家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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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执法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肯定了其地位、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面我在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难点、焦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力求化解执法难,难执法这一问题。

一、存在问题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触及,有待于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级政府注重强化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条件、增加设备,调整人员、提升格次,充实领导,有力地支持执法监察工作,形成了自治区有执法监察局,市有执法监察支队,旗有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所配备有执法监察人员的四级执法监察组织体系。

机构建制全面到位,但管理体制很不到位。

一是执法范围、权限不清。

从理论上讲,省级执法监察局可以任意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市执法监察支队亦可在市辖内履行同样的职权,然而《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管辖的基本规则是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在新的法律、法规对管辖权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对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即就是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对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属地管理,先入为主的执法体制,市及市以上执法监察部门在没有法规作保障的情况下,很难主动介入重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执法格局,难以打击、惩处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国土资源。

二是执法监察与行政管理主体合一,难以完成法定职责,在组织机制上把职责限定在了对外的执法。

土地、矿产法均规定了执法监察对行政管理中违法审批、违法许可、违法确认等方面的违法机关、违法责任人的监督查处权,而现行的组织机制是执法监察部门是行政主管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在主管机关授权下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无执法处罚权和监督稽查权,只有对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权。

三是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到位,但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水平不高,素质参差不齐,承办大案、难案、复杂案件的人员甚少;虽然绝大部分执法监察部门实现了财政供养,但自收自支依然存在;财政供养仅仅解决了工资部分,办案经费极少。

执法难是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一是法律规定严、疏不一,严的无法执行,疏的难以操作。

以《土地管理法》为例,过份地强调立法技术和立法技巧,文字表述严慎圆滑,严的到了无法执行的地步。

如非法占地,法律规定的主罚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是如何拆除,由谁来拆除,怎样拆除,法律并未作出明确性的强制规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了,也就尽到了执法责任,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责令,国土资源部门既没有强制手段,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法规依据,结果只能是以次罚代主罚,收取罚款了之。

立法上导致了“以罚代批”的法律后果,国土资源部门相反要承担“以罚代批”的执法责任。

再以《矿产资源法》为例,立法疏漏、空白、死角过多,审批许可、登记管理与执法脱节,催示程序前置,执法操作困难。

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由于金属类矿产资源探、采矿许可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行使执法处罚权时,首先要履行责令限期纠正这一催示程序,限期内违法当事人是否到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履行结果如何,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得知,在许可履行法定期限内,法律并未赋予执法者强制手段,面对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人,执法者只有望而兴叹;对越界开采、擅自转让探、采矿权行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相冲突,实际执行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执法权既作不到,又无法实施,结果只能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吊销。

二是执法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间长。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且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程序,国土资源部、厅又配套了规章,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了执法监察机构,设立了层层把关的审查环节,从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到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间长,环节多,传递手续复杂,加之制止无强制手段,当程序到位,环节走完,发出处罚决定时,对于违法占地案件,当事人的违法占地行为已经结束,非法建筑物已经形成。

三是执行难,强制执行更难。

在无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凡是强制执行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一则各级法院颁布了执行“十不准”,其内容的绝大部分正好适用国土资源部门所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二则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首先要进行司法审查,审查中执行不了的才转到执行庭,由于法院内部对行政执行案件传递中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导致执行无限期拖延,有的甚至于久拖不决。

四是破坏耕地、破坏矿产资源案件鉴定确认难,依法裁量更难。

破坏资源案件目前尚无确认鉴定的规定标准和指标技术参数,也无“两院”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鉴定机构,执法者很难裁量决定处罚,造成触犯刑法在移送上存有“两难”,即难以准确地定性,不敢移送;移送后司法机关不接,或者接而不处,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和违法行为的制止,达不到执法目的,甚至于引起负面影响。

五是取证难。

取证无手段,证据不足难定性,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六是案件查处无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

怎样才算作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清楚、确凿没有标准,要求取得那些证据。

如非法转让案,非法行为的认定是转让行为是否成立,转让方是否交付了标的物,收取了转让价款,或取得了索取转让价款的权利,受让方是否取得、占有、使用了转让标的物。

处罚裁量的依据是转让价款,而非法转让现场的占用,现场勘测与案件的定性、处罚毫无关系,但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要有现场勘测报告。

执法监察应当澄清“两大误区”一是省、市、县三级联合查处违法案件误区。

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督有质的区别,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处罚的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处罚的目的是惩戒。

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执行的行政行为,主体是享有某项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目的是检查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情况,防止、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的的实现。

行政监督可能引起行政处罚,也可能引起行政奖励,还可能引起其他行政行为,但所引起的行政行为均是独立存在的,各自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

所以省、市、县三级只能联合进行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即行政监督,而不能联合查处违法案件,否则必将导致处罚主体、处罚程序混乱违法。

二是信访与执法监察混淆,投诉就是举报的误区。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

执法监察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惩戒、教育违法者,维护法律尊严的活动,投诉请求与举报违法行为有质的区别,但不排除投诉请求中有举报的成份,所以执法监察只能承担投诉请求中举报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并立案查处,其查处行为向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负责,并不需要依据《信访条例》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信访当事人作出答复和说明、解释。

二、对策建议建立全新的执法监察机制,解决执法中的深层次问题一是建立独立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向国土资源部直接负责的执法监察体系,实行以行政许可、审批、确认为主的行政执法权与以行政处罚、处分为主的执法监察权“两权分离”,对外赋予执法处罚权,对内赋予行政监察权,人员编制,财产经费垂直管理,有效的解决“帽子”与“票子”的关系。

二是实行职责专一管理。

执法监察的职责就是执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监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批、许可、确认,查处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人,从而有效地化解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与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冲突。

三是实行执法监察人轮岗交流制。

省执法监察局处长,市县执法监察局长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轮岗交流,岗位任期不超过五年。

划分执法权限,建立报备制度一是依据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划定省、市、县三级查办案件权限范围。

对土地违法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明确部、省、市、县的查处范围。

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规定国防工业国家安全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由部执法局立案查处,以沙石、粘土为主的非金属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由县执法局查处,金属类和煤、汽、油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市执法局立案查处,市级查处难度大的交由省执法局查处,同时规定凡在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由省执法局立案查处,影响特别重大的由部执法局立案查处,对村民建房类违法案件,由县执法局委托乡镇国土所立案查处,依法由执法局履行办案程序,发出处罚决定书。

二是建立案件查处报告、备案制度。

在规定的案件查处权限范围基础上,下级执法部门发现应属上级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上一级报告,上级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在3天之内奔赴违法现场,若在规定时间奔赴现场有困难的,以书面形式委托下级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案件查处结果专题报告上级执法部门;下级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按月向上级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三是建立案件查处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一把手是违法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纳入工作考核,对案件查处不力,执法秩序混乱的实行预警、提醒和诫训谈话,限期纠改,严重失职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制定案件查处操作规章,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一是汇总违法种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处罚标的、处罚额、处罚依据,依违法种类逐一规定能够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须的直接证据和简接证据,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到具体量化。

二是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为程序法,从应诉的角度出发,制定查处资源违法案件必备程序,并统一印制告知、通知,使执法文书格式化。

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分层次划分错案责任人。

凡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调查取证达到规定要求的直接证据和简接证据,作到了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国土资源管理类法规与其他法规冲突,被其他法律认定为合法,导致案件败诉的,应当认定其不为错案,谁都不承担错案责任;凡案件查处承办调查人调查的事实不清,应该取得的直接证据和简接证据未完全取得;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条款用错;程序不到位,或者超过法定的程序到位时限,导致案件败诉的,案件查办人承担错案责任;凡案件查处承办人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及其条款准确,处罚裁量得当,在决定具体处罚过程中集体研究讨论时,或者领导签发时,不尊重案件查办人意见,导致案件败诉的,研究案件或者签发领导承担错案责任;凡案件败诉既有调查事实不清,又有集体研究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也有领导签发改变处罚裁量等原因造成,按败诉原因认定,依比例划分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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