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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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申领领用、保管及核销行为,根据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票据是学校依据国家收费管理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在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管理和服务收费时,向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所属二级单位(包括学院、中心、直属单位、政管理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管理服务性收费。

第五条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票据等。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外,学校所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持《收费票据购印证》和《税票购买证》向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购。

未经财务处许可,学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购、自印收费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各种事业性收费。

“XX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用于收取各类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及新生入学时缴纳的各项代收费用。

“XX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除学费、住宿费等以外的校内各单位内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结算、代办款项的收取等事业性收费,包括报名费、考务费、工本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

第八条税务票据《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主要用于培训费、学校科研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收取及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九条学校建立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

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将财政、税务收费票据购回后,建立保管制度。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向学校各部门发放收费票据时,应实行领用登记核销制度,领用人填写收费票据领用申请单,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学校的财务安全与规范学校的日常经费使用,制定了以下的学校票据管理制度:一、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 发票:用于学校的购买商品和服务,开具给供应商、服务商等;2. 收据:用于学校接受捐赠或者收费等行为,开具给付费方;3. 借据:用于学校向借款人借钱形成的借款行为,开具给借款方;4. 票据补充材料:包括税务发票认定申请书、退票通知书等;5. 其他票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补充其他种类的票据。

二、票据的申请与审核:1. 需要开具票据的部门应提前填写《票据申请表》,详细填写票据的种类、金额、用途等信息,并注明申请人及开具日期;2. 所有的票据申请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核人员应仔细核对申请表中的信息,确保合规合法;3. 审核通过的票据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票据的开具程序。

三、票据的保管与使用:1. 票据应当由票据管理专职人员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2. 各部门在申请使用票据时,应向票据管理人员提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领取;3. 票据领用时,需要领取人签字并注明领用的用途、日期和数量,以便追溯;4. 使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真实准确的内容,包括收款方(或付款方)的名称、金额、日期等信息;5. 所有的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私自改动或篡改;6. 票据一经遗失或损毁,需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办理补领或重开手续。

四、票据存档与归档:1. 学校应设立票据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与归档;2. 每张票据都应按照种类、日期、金额等进行分类归档,并在档案上注明相应的信息;3. 每年度结束时,学校应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将旧的票据进行封存,确保票据的安全与完整性;4. 票据的存档应进行备份并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位置,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档案丢失或损坏。

五、票据的审计与核对:1. 学校应定期对票据进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核对工作,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2. 审计的内容包括票据的数量、种类、使用情况、填写准确性等,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票据使用不当、滥用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为规范大学票据的管理,维护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加强预算管理,保障大学财务账务的准确性和透明性,特制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大学会计账目清晰、科学、合法,提高效率、把握经济核算,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单位及各类下属团体的票据管理。

第三条大学的票据应该具有公开、公正、及时、准确、安全的特征。

第二章大学票据的基本管理第四条大学票据分为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两类。

第五条大学票据都必须由特定人员进行编号与签名,并在存档中按序保留记录,以作准确的财务报告、寻查财物和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大学票据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做到认真、勤奋、敬业、保密。

第三章大学票据的使用管理第七条所有大学票据必须按照预算编制和差旅津贴的标准进行申请、使用、报销及保管。

但特殊情况下可预先裁决。

第八条大学票据的使用必须逐级审批,每个业务单据均须有经手人签名。

第九条大学票据必须准确记录收费项目和服务时间,以便高效财务报告和账务审查。

第十条大学票据的开具必须如实记录票据信息,不允许虚开假造。

第四章大学票据的存储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票据存储有品质要求,必须防潮、防热、防火、防盗、防鼠蚁和防曝晒。

第十二条大学票据应按照规定时限存档,并在有效期内保留,以免在财务报告和账务审查中出现问题,或者在证明书才开具时缺少必要的文件记录。

第十三条大学票据必须安全保管,在存储前应进行分类、编号、盖章,并记录必要的记录。

第十四条大学票据存储位置必须保密,存放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备有存档索引记录。

第五章大学票据的销毁第十五条大学票据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销毁,混淆、凌乱、遗留的票据必须及时销毁,以免日后引起财务纠纷。

其中必须进行公开、公正和环保的焚烧或洗毁处理,以降低污染和达到步骤处理条件。

第十六条进行焚烧处理时,应注意火源安全、人员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问题。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海关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经学校认可的代办费以及各项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准军事化管理服装费、公寓化用品费等。

收费对象包括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收费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规范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规范收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事项的审批、检查和清理工作等。

“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校领导任副组长,财资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后保处、监察室、督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任组员。

“规范收费领导小组”原则上应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规范收费工作进行研究。

第四条财资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定项目、任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科技处、图书馆、后保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收费具体工作。

各部门向学校上报任何收费申请前,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

各系部应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协助收费部门做好学生收费工作。

监察室和督审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收费工作。

第六条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先批准,后公示,再收费。

具体操作程序为: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收费依据及相关资料,报学校“规范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收费。

第七条经批准有收费项目的校内部门,应及时将收入送缴财资处。

学校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对学校票据的使用、管理和归档。

第三条学校票据包括:入库单、出库单、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发票等。

第四条学校票据的使用原则是公正、合规、规范、科学。

第五条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票据的采购、分发、登记、归档、销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购买及存储第六条学校票据的购买应按照统一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并委托专门票据印刷公司进行生产。

第七条学校票据的购买流程为:由财务处提出购买计划并报学校领导审批,然后按照计划报请相关领导审批,最终完成采购。

第八条财务处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票据的安全存储。

同时要设立防火、防潮、防盗的措施,防止票据的损毁或丢失。

第九条对于票据的目录信息,应及时录入电子系统,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票据应妥善保管,存放在专用票据柜内,严禁私自带离校外,以免造成财务风险。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第十一条学校票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出现超范围、超规格、超授权的情况。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在进行票据操作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并核实票据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学校票据的填制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四条对于发票等重要票据,应设置票据使用登记簿进行记载,记录票据的领用、使用以及退回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票据的使用时间和范围应该明确,严禁随意调整或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票据的管理第十六条财务处对学校票据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七条对于丢失、损毁或遗失的票据,应及时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票据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票据的填制、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票据使用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规定,严禁乱填票、套现、虚开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财务处应当对学校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票据的归档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完善的文书档案,确保票据的可查询性和审计查账的需要。

学校的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学校的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一、票据管理部门财务处作为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财务处对购得的收据、发票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签收制度,不得散失。

二、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

学校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收费使用管理规定,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申请使用的收费票据负责。

1、票据的使用仅限学历办班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

2、票据的使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立项,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收费票据。

3、从税务部门购得的《定额收据》是由我校特定部门使用。

三、票据购、领、用和销的具体管理办法(一)、票据的购入管理1、票据由财务处派专人凭收据准购证到贵阳市财政局票据管理处和贵阳市税务部门购置。

2、票据管理人员在购入的票据封面按其号码顺序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编号。

订本式收据以本为单位,电脑收据以箱为单位。

已编号的票据应在领用登记注销簿上按类别、顺序分别登记。

(二)、票据的领用管理1、财务收费人员或票据开具人员在领用票据前,须填写申领单,注明领用票据事由、票据种类、数量,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同意,方可领用。

领用时由经办人签字并检查是否有漏号、漏页。

部门不得使用私自印制或自购的收据,及已停止使用的废旧收据,一经发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注销簿上进行领用登记。

并在发放票据时应严格把关,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原则上对已发放票据但尚未注销的部门,不再发放新票据。

发放在外的票据应定期催交。

3、票据领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

要设置票据登记簿,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

4、财务处内部人员领用票据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三)、票据的使用管理1、票据开具人员必须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有关票据,并在其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的字样。

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高等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经济秩序,提高收费工作透明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票据的申领与管理1. 学校所有收费票据必须向财政部门申领,并取得相应的《收费许可证》。

2.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收费票据的申领、购买、发放、保管和核销工作。

3. 收费票据的申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财务部门根据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编制收费票据申领计划;(2)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领申请;(3)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财务部门领取收费票据。

4. 收费票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收费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变造;(2)收费票据应整本按序使用,不得跳号、撕毁;(3)收费票据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印章齐全;(4)收费票据的开具必须与实际收费相符,做到票款一致。

三、收费票据的保管与核销1. 收费票据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2. 收费票据的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应按规定进行核销。

3. 核销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财务部门对已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进行清点、核对;(2)编制核销清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3)将核销清单报送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四、收费票据的公示与监督1. 学校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2. 学校应定期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校应积极配合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开具虚假收费票据等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对在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和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票据管理包括票据的开具、使用、存储、销毁等环节,适用于学校所有票据。

第三条学校票据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五条学校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票据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各部门的票据管理情况。

第二章票据的开具第六条学校开具票据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票据种类、数量和金额。

第七条学校票据开具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票据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学校票据应包括发票、收据、支票、汇票、借据等。

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在实施过程中适时新增或调整。

第九条学校票据的开具应遵循“谁开具、谁检查、谁盖章、谁签字”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票据开具的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开具票据:由申请人向票据管理部门提交票据开具申请,包括票据类型、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

2. 票据开具审批:票据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信息后,进行审批并签字确认。

3. 票据开具:票据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开具相应票据,并将票据信息记录在票据管理系统中。

4. 票据抄报:票据管理部门按规定将开具的票据进行抄报,并定期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第十一条学校票据使用应严格按照票据类型和用途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票据使用应符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预算,严禁私自挪用、虚报和篡改。

第十三条学校票据使用应遵循“限额制度、备案管理、审批流程、有效期限”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票据使用的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使用票据:资金使用单位向票据管理部门提交票据使用申请,包括票据类型、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

2. 票据使用审批:票据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信息后,进行审批并签字确认。

3. 票据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审批结果,使用相应票据,并将票据信息记录在票据管理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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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保管、结报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

校内领用部门为票据的具体使用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票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适用于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包括学宿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培训费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二)《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应于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等。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学校暂收款项。

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收款项。

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代办费、医药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因公出差人员需要学校安排接送站缴纳的交通费、需要学校安排就餐缴纳的伙食费。

4.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组织、个人,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益性捐赠资金款项。

(五)《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适用于学校收到上级工会各类拨款款项。

第五条税务发票
包括《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学校收到符合学校业务范围的科研课题款、学报订阅款、培训费、会务费、零星住宿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等。

第六条电子票据的规范使用
1、财政电子票据严格按照《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 号)开具。

2、税务发票(增值税发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开具。

第三章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和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

禁止各部门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的转划账凭证。

票据实行专人保管,财务处设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登记及核销工作,并设专柜存放。

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
与实际相符。

同时对领用、回收的票据按该编号登记,并由票据管理员、领用人签字。

第九条校内领用票据要求
1、校内部门需要领用票据的,应指定开票员,并报财务处备案。

开票员负责本部门票据的领取、使用、交还与保管。

财务处对开票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才能开具票据。

未经培训,不得开票收费。

开票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部门开票员确保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额交到财务处,缴款时须写明本次缴款的收费项目、发票号码(连号可写范围),并将票据记帐联和票据存根一同带至财务处,经出纳人员核对并在开具票据的相应存根联上签字后方可入帐。

如有作废票据,必须一式三联粘好,并注明“作废”字样。

3、部门开票员将财务处出纳核对盖章的存根联交回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再申领新票据。

申领时应检查票据是否漏号、漏页。

第十条校内部门(教师)需要开具票据的(包括预开票和款项到账后开票),应根据票据类型填制《上海海关学院票据开据申请单》或《上海海关学院发票开具申请单》,按要求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
户银行及账号。

开具票据后,开具人应负责和财务处联系、核对款项的到帐情况。

第十一条开具票据应按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日期、缴费人姓名或单位、缴款项目名称、金额大小写、开票人等),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

开票金额不能超出发票限额。

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现金收款票据的入账核销
1、单笔票据开具金额高于1000元的(含1000元),应即收即核,收到现金的当天送财务处出纳处入帐核销。

2、单笔票据开具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累计核销,但当月开具的票据应在当月送财务处出纳处入账核销,不得跨月、跨年入账核销。

第十三条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票据管理员、票据开票员职责
(一)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职责
1、根据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核销。

2、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将票据领、用、还及时登记并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票据领购坚持“计划控制,限额管理”原则,每年根据实际使用计划上报票据使用数量。

4、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对领取时间超过1年且没有核销归还的票据,应向票据领用人进行催收,记录催收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及时反馈异常情况。

5、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各开票员使用情况,如发现短缺或丢失等违纪现象,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情况。

(二)校内部门票据开票员职责
1、根据票据管理规定,领用、开具、交回、保管各类票据。

2、严格按照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具各类票据。

3、对已开具票据尚未收到款项的票据及时催收,无法收回款项的应及时收回票据进行核销。

4、交回已开具票据时做到钱、票金额一致。

5、如发现票据短缺或丢失,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情况。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如遗失票据,经办人应主动查找,确实查找不到的,须做书面说明,主动联系财务处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校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票据类型及适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违规开具票据。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本办法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购买、票据的;
(二)擅自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三)未依法依规使用票据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财务处对各收费部门开具的票据、收取的现金进行不定期抽查,审计部门根据要求加强审计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票据,不及时上缴所收款项等情况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追回款项,追责问责。

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海关学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沪关院财〔2007〕244号)、《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票据使用的补充规定》(沪关院财〔2009〕1 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上海海关学院发票开具申请单》附表2《上海海关学院票据开具申请单》
附表1
上海海关学院发票开具申请单
(适用于税务发票)
说明:本申请单适用于开具《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

附表2
上海海关学院票据开具申请单
说明:本申请单适用于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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