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管理规定
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乡镇财政所制定了以下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所内所有的票据管理工作。
3. 所有票据的管理均应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合规使用、安全保管”的原则。
4. 本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票据种类和用途1. 乡镇财政所内使用的票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转账凭证、支票、汇票等。
2. 各类票据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必须合规合法。
3. 所有票据的领用、使用、结算等环节应逐级审核、验收,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票据的领用和管理1. 财务人员必须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完成票据的领用手续,领用时应当填写领用单,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2. 领用的票据必须及时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核对。
3. 对于每一张票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记录登记,包括票据的种类、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等信息。
四、票据的使用和结算1. 在使用票据时,务必按照规定内容填写,确保信息准确、清晰、完整。
2. 使用票据的过程中,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私自使用、转让或篡改。
3. 对于已使用的票据,必须及时进行结算,填写结算单,并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进行归档保存。
五、票据的保管和归档1. 所有票据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防止遗失、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2. 对于已使用的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整理。
3. 档案的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够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六、票据的监督和检查1. 财政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票据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对票据进行核对和抽查。
2. 对于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违规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政策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政策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票据管理,加强对票据使用及管理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避免财务风险,特制定本票据管理制度政策(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在进行票据领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三、票据种类及用途1. 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门诊患者的诊疗费用结算,包括发票、收据等。
2. 住院发票:用于住院患者结算费用的票据。
3. 报销发票:用于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
4. 采购票据:用于医院的日常采购支出。
5. 其他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报销票据、业务招待费用报销票据等。
四、票据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1. 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医院票据管理,并设立票据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 各部门、科室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票据领用、存放和报销等工作。
3. 各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票据管理的认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五、票据使用流程1. 票据领用: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医院规定的领用程序向财务部门领取需要的票据。
2. 票据存放:各科室应将领用的票据妥善存放,确保安全、完整。
3. 票据填写:票据填写应准确无误,包括金额、日期等信息应清晰明了。
4. 票据报销:各科室应按照规定程序将使用过的票据进行报销,报销过程应完整、清晰,并备有相关凭证和单据。
5. 票据监管:财务部门应对各科室进行定期票据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票据管理要求1. 严格控制票据领用数量,避免浪费和滥用。
2. 票据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涂改或篡改。
3. 使用过的票据及时归档和存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4. 对重要票据如发票、合同等应备有复印件或扫描件进行备份。
5. 对于遗失、损坏的票据,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七、票据管理监督和检查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科室进行票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财综[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
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结算票据管理

结算票据管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第一节结算票据管理
摘自《永财通字【2003】第0010号》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控、保证公司收到和支付资金的安全性,现对财务结算票据的收支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规定
1、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开具,每日核对已开支票存根号码与空白支票的号码
的连续性,防止支票的遗失。
2、支票签发必须注明收款人,写明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并加盖“不得转
让”;特殊费用支付无法确定金额的,经财务经理批准后,按估计金额在小写中相关格子中填写¥。
如:估计支付在1万元内,则在支票“万”一格中填写¥。
3、支付票据必须由领款人在票据存根上签字。
4、财务印鉴必须二人保管,财务经理保管法人章,出纳保管财务章,出纳开具
票据后必须交会计审核盖章后方可支付,必须严格保管财务印鉴。
详见第十二章第四节《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5、收到的即期票据,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在一天内解缴银行,不得积
压。
二、处罚规定
1、印鉴不实行分管制度的,对会计和出纳各处1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签发空白支票的,对出纳处200元罚款。
3、支付票据无收款人签字的,每发现一处对出纳处50元罚款
发生支票遗失的,对出纳处100元以上的罚款;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还需按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以上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02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票据结算管理制度

票据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票据结算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票据结算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纳、财务人员等相关岗位。
第三条公司票据结算管理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公司票据结算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公司票据结算管理应注重安全保密,防范欺诈和假冒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票据结算管理应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流程。
第二章票据结算管理流程第七条公司票据结算管理流程包括票据收付、票据审核、票据备案、票据存储和票据销毁等环节。
第八条票据结算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出纳负责票据的收款和付款工作。
第九条票据收付环节应当由财务人员核对票据的真伪、完整性,并在票据上盖章确认。
第十条票据审核环节应当由财务主管对收付的票据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票据备案环节应当由财务主管将审核确认的票据进行备案,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二条票据存储环节应当由财务主管负责将备案存档的票据进行安全存储。
第十三条票据销毁环节应当由财务主管定期对存档的票据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第三章票据结算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票据结算管理中应当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财务主管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结算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公司票据的收付、审核、备案、存储和销毁工作。
第十六条出纳应当认真履行票据结算职责,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结算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票据结算管理风险防范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票据的真伪、完整性的审核,防范票据假冒和欺诈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票据的存储和销毁,避免票据的泄露和滞留给公司带来损失。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票据结算流程的规范和控制,避免出现票据的遗漏和追溯问题。
公司票据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结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票据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等。
第三条公司票据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票据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三)效率性原则:提高结算效率,缩短结算周期。
(四)真实性原则:票据结算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章票据购买与领用第四条公司票据购买需由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购买票据时,应填写《票据购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购买。
第六条票据领用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需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
第七条领用票据时,需清点票据数量,确认票据完好无损。
第三章票据使用与保管第八条票据使用应严格按照票据用途和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使用票据时,应确保票据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条票据使用后,应及时将票据存根联和发票联粘贴在《票据使用登记簿》上,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票据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票据安全、完整。
第四章票据结算与核对第十二条票据结算应按照结算协议和规定程序办理,确保结算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票据结算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结算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票据核对实行“日清日结”制度,确保结算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票据遗失与损坏第十五条票据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票据遗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七条票据损坏,应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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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结算票据的管理,避免票据纠纷,规范传递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票据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3、术语
本办法采用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质量手册》中的术语及以下定义。
票据:指在公司销售回款过程中出现的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支票、本票等。
4、职责
4.1 供销处业务员负责票据的接收、登记、初步审核,以及转让、退票等工作。
4.2 销售会计负责票据的登记、复审、核准等工作。
4.3 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终审、接受、记帐,以及管理等工作。
5、工作程序
5.0 程序图
5.1 接收
5.1.1 销售业务员在货款回收过程中接到客户支付的票据后应首先按下面5.9之规定进行初步审核。
5.1.2 经初审未发现不符合5.9之规定后即可接收,并记入本人业务台帐该客户栏内,填写清楚该客户资金增减和余额情况。
5.2 复审
5.2.1销售会计按下面5.9之规定进行验证和复审。
复审未发现不符合规定后由业务员、销售会计分别在《供销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上签字确认。
5.2.2 《供销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应按产品分别建立,由分管会计负责管理。
5.3 终审
5.3.1 财务处出纳对销售业务员送交的票据按5.9之规定进行终审,无不符合规定后由财务处出纳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5.3.2销售业务员复印后将票据和复印件一并送交财务处,其中复印件由财务处存档(装入凭证,永久保存)。
5.4 退票
5.4.1 对于经审核发现不符合5.9之规定的票据,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销售业务员、会计审核发现的,由销售业务员做退票或换票处理,同时在《供销处(收款)票据退换登记薄》中进行登记,此时业务员不得送交财务处。
(2)、财务处出纳终审发现的,应拒收并不得出具收款收据。
销售业务员做好退票记录并到销售会计处填写《供销处(收款)票据退换登记薄》。
销售会计在《供销
处收款记录》和《业务台帐》中标注“退回注销”字样。
(3)、财务处已接收并向客户开具收据后,经银行确认票据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票据不能按期承付时,应由财务处出纳交销售会计并详细说明退票原因,销售会计
做好登记,并负责更换或办理补救手续。
5.4.2 所有退回票据一律由供销处复印存档(保存期限不短于一年),复印时应将票据正反两面复印。
5.5 转让
5.5.1 对于存在轻微不符合5.9之规定的票据,由供应业务员进行试转让,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1)、经供销处销售业务员、会计登记后转交财务处;
(2)、财务处开具暂收条,同时应在暂收条上注明存在何种轻微问题,收据由销售业务员暂时保存;
(3)、销售业务员通知供应人员共同到财务处填写《承兑汇票转让登记薄》,按5.7.2规定办相关付款手续,供应业务员领取票据进行试转让;
(4)、转让成功后即可由销售业务员凭暂收条换取正式收据;
对于未能转让出去的票据,其暂收条应交回财务处,由财务处出纳通知承办销售业务员和销售会计退票,具体按5.4.1(2)执行。
5.5.2 对于正常票据在转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付款申请,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并填写《承兑汇票转让登记薄》;
(2)、付款后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及时交财务处。
5.5.3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6 对帐
5.6.1财务资金核算会计、销售会计、销售业务员每月核对一次往来帐,数据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
每次对帐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经参加人员签字后供销处、财务处分别保存。
5.6.2 财务资金核算会计、银行出纳于每月10日前核对完应收票据,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处长汇报。
5.6.3 公司往来帐户余额欠对方公司的原则上不主动发放“询证函”。
5.6.4 当按客户帐户余额开具销货发票的,必须遵循“先对帐,后开票”的原则,只有在财务资金核算会计、销售会计、业务人员三方帐目余额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开具销货发票。
5.7 追索
5.7.1结算票据拒绝付款的,销售会计、销售业务员应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5.7.2财务处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时,应马上通知有关业务人员。
5.8 内部监督检查
5.8.1供销处长加强对内部承兑汇票的登记和传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天的《供销处收款记录》、《业务台帐》进行检查、审核。
5.8.2 财务处长加强对资金核算会计、银行出纳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每月对双方对帐结果进行审核。
5.8.3 供销处、财务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进行部门间的沟通,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5.9 审核要求
5.9.1 票据结算时销售业务员只可收取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5.9.2 对于银行汇票、支票、本票等应审核以下几点:
(1)、下列项目记载齐全:标明“支(本、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票据字迹、印鉴清晰,易于识别,无任何涂抹、修改、压边痕迹。
5.9.3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除审核以上几点外还应审核以下几点:
(1)、背书清晰,准确;各印鉴之间无压边现象;
(2)、背书单位较多的,粘单接缝处的印鉴应清晰、完整;
(3)、必须有“财务专用章”;
(4)、法人印鉴不得是手写体;
(5)、出票人不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
5.9.4 票据的审核和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应收、预付帐款管理规定》、《销售程序和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