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管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票据管理应当遵循廉洁从业、科学经营等原则,确保票据文本的准确、合法性,使票据适用于企业会计分类、财务报表的填写、税务的申报、财务审计和财税管理等。
第三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使用、分类归档、保存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保证票据凭证编号正确、历史数据完整、有效,确保票据的有效使用、存档并建立应税票据核查制度,向有关税务部门报送有关税务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票据管理进行审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明确企业票据使用项目,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登记表,予以严格管理。
禁止使用造假电子技术,禁止在票据上加盖或印制各种品牌标志。
第六条民营经营单位和征税登记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备案票据信息,并把有关信息实时通知财政部门。
第七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分类存档票据,统一整理结构,定期清理杂金。
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发行、使用、核价收发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清算票据欠款。
第八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当向有关税务部门报送管理票据。
报送票据信息应当包括票据号码、开票日期、发票金额、非税款和备注等。
第九条票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受到相应的税务监管和核查。
企业和财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票据保管措施,归档存货原票据,定期清理无效票据和废票据;对一些特殊票据应增加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业及其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小型公司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小型公司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保管,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票据管理的部门及员工。
二、票据种类与管理
1. 本公司所涉及的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等。
2. 财务部负责票据的购买、存储、发放、核销等工作,并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
3. 发票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合法使用。
三、票据领用与开具
1. 需要使用票据的部门或个人应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用途、金额等信息。
2. 财务部审核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发放票据,并对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 开具票据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票据保管与作废
1. 所有未使用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在财务部指定的安全地点。
2. 如遇票据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财务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作废的票据应当及时收回,并在财务部监督下销毁。
五、票据核对与归档
1. 财务部应定期对发出的票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务一致。
2. 已使用的票据应及时归档,保留必要的年限以备查验。
六、违规处理
1.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票据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个人失误导致票据丢失或损坏,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 如有国家法律法规变动,本制度应及时更新以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票据交易的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的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票据交易行为。
第二章票据发行和交易
第三条票据发行
票据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票据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票据交易市场
设立票据交易市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照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票据交易撮合。
第五条票据交易参与方
票据交易参与方包括票据持有人、票据承兑人、票据支付人等,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不得采取欺诈、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票据交易登记
在票据交易时,票据交易参与方应当如实填写交易登记表,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七条票据交易清结算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结算,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交易的监管和惩处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惩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票据交易监管部门所有。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票据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票据活动。
第三条票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第四条票据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五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第六条票据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上所载金额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七条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支付现金的行为。
第四章票据的保证
第八条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保证人应当与票据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在票据上背书保证
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票据欺诈、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
法应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维护票据交易秩序,规范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提高票据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出具、流转的各种形式的票据。
第三条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票据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票据的出具第五条票据的出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字据形式出具;(二)注明出具日期;(三)注明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四)注明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五)注明出票金额。
第六条票据的出具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电子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票据的流转第七条票据的流转方式可以是转让、抵押、质押等。
第八条票据流转时应当办理背书手续,并注明转让日期和转让人及受让人的名称。
第九条票据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二次承兑的票据不得作为支付工具。
第十一条票据的承兑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并注明承兑日期、承兑人的名称。
第五章票据的保管和查验第十二条票据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查验。
第十三条票据的查验应当以公正、公平、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程序或者以任何形式干预票据交易行为。
第六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四条各级票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限制票据权利、吊销票据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票据管理机构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暂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票据: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款项的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
第三条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和交易应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参与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托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及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完成每只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以及协助完成兑付、追索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二)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四)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XX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XX公司票据管理办法一、引言XX公司作为一家传统实体经济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各类票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票据、商业票据等。
为了规范票据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票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财务部门、行政部门、销售部门等。
三、票据种类及用途1. 发票:用于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财务部门负责开具和管理发票,销售部门负责向客户索取发票并进行记录汇总。
2. 收据:用于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包括采购收据、费用报销收据等。
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和管理收据,对接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和结算。
3. 承兑汇票:用于与商业伙伴之间的信用交易,包括应收账款承兑汇票、应付账款承兑汇票等。
财务部门负责承兑汇票的管理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或兑付。
4. 支付凭证:用于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员工薪资,包括支票、电汇凭证、现金支出凭证等。
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凭证的制作、审核和管理,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票据存储与保管1. 纸质票据:所有纸质票据应妥善存放于指定的票据柜中,每张票据均应标明日期、金额、用途等关键信息,以便于管理和日后查询。
2. 电子票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资源,公司鼓励使用电子票据,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存档系统。
财务部门应制定系统规范,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五、票据使用与登记1. 票据使用:员工在收到或使用票据时,应按规定用途正确填写票据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
2. 票据登记: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登记簿,及时记录票据的收付情况、用途、编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日常核对和管理。
六、票据审批和签字1. 票据审批:所有涉及票据的支出或收入,必须经过对应部门主管或授权人员的审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
2. 票据签字:所有票据的支出或收入必须在票据上进行签字确认,确保责任明确和合规性。
七、票据定期核对与清理1. 定期核对: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其他部门核对票据的收付情况,对账时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异常需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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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维护财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航工业航宇票据管理办法》(司财〔2015〕408号),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印发《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票据管理是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关键,为维护财务工作
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航工业航宇票据管理办法》
(司财〔2015〕408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票据系指: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
业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
第二章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计财部门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
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发现疑问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计财部门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重要
票据的备查账簿,登记领取人、领取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第五条严格支票结算办法,必须做到: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准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
(三)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六)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三章票据的保管
第六条票据应存放保险柜保管,票据与财务印章应分设专人保管。
第七条如票据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挂失止付,按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第四章支票的购买及使用
第八条计财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第九条支票必须随签随发,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对已签发的支票,要及时报催注销,并定期核对,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条签发支票时,支票用途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随便更改大小写金额,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财务人员应准确及时的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借用支票人员必须对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改。
签发支票按规定办理,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过期、作废支票加盖“作废”戳记,要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章其他有价票据及证券的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时,必须保证取得的有价证券和票据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收取时,计财部门出纳需对其他票据和证券进行审核,确保相应票据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取得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后,出纳需及时登记台账,并将相应的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保存在保险柜中或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票据背书转让时,必须由计财部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复核对方债务的真实性,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背书转让,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出纳应在票据到期前十日移交银行出纳办理到期解付手续。
第十六条计财部门稽核会计应定期对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进行盘点,盘点时确保实际的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数量与台账上登记的相一致,并与财务账簿相核对。
第十七条对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进行变现时,需由计财部部长审核、财务总监批准,计财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八条计财部门稽核会计负责每周组织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
检查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备查登记簿,票据的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票据领用、移交、注销经办人和审核人是否签字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计财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