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下岗有优先政策吗

转业军人下岗有优先政策吗
转业军人下岗有优先政策吗

转业军人下岗有优先政策吗

他们是一个平凡而敢作敢为的群体,在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吃苦耐劳、乐于奉献、聪明机智、不怕困难的性格,在中国军人身上体现得尤为显著。当然了,所有的军人也都会专业下岗,离开神圣的职业,今天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转业军人下岗的优先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积极推动自谋职业进行安置,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政策优惠等积极措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相关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填补了国家层面没有统一优惠政策规定的空白。

意见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

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相关费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意见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以确保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用人单位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

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现行的主要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建立起来的,对于农村退伍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除外)和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主要是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于优秀的可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予以推荐,有条件的地方对二等、三等(5至8)级残疾退役军人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形式,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遵循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拟制具体办法,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随着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必将会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六、关于给少数特困退役士兵家庭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对于部分退役士兵家庭生活遇到的困难,国家十分关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原则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所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包括待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全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大力推进中,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可根据其情况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救助。

七、关于《优待安置证》相关政策

2002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从当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

《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优待安置证》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士兵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八、关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于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九、关于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发放和优待安置相关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入学

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其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

看了以上的这些条款,相信大家对军人下岗专业的优惠政策有了一个十分详细的了解。在这里呢也对所有的兵哥哥们说一句辛苦了,感谢你们为国家做的一切,在危难来临时,你们永远是走在最前面的人。如果大家还对这些政策不理解或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大家进入律伴网,咨询专业的律师,一定可以给你一个满意度答复。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e6885769.html,/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 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 .doc

市北初级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用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学校中层管理机构,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学校干部队伍,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 一、指导思想 为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多岗交流锻炼,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学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我校教育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干部队伍基础。 二、竞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批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全局意识,有进取和创新精神。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新参加中层岗位竞聘的人员一般要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原在中层岗位的不受年龄限制,距退休年限不满聘期的不再参与竞聘。 三、职位设置 教导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教导副主任(教学)、教导副主任(信息技术中心主任)、教导副主任(科研室主任)、人事干部、团队干部各一人。 四、报名对象 凡符合竞聘条件的本校在职教工。 五、竞聘上岗的程序、方法 1、公布职位。6月12日召开全校教职工动员大会,宣传通过竞聘上岗选拔中层干部的目的、意义、公开竞聘条件、职位和选拔程序等事项。 2、组织报名。采取个人报名。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填写《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竞聘报名表》,于6月22日前上交学校。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方案 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全面落实,确保各类各项优待安置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切实维护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各类各项标准规范统一。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全市城乡一体化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条件。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入伍地政府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的高原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负担60%,入伍地县(市)、区财政负担40%。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要求 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年限和标准,确保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及时足额兑现。 (一)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条件。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服役期满两年的退役义务兵,由入伍地政府按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每多服役1年增发1000元;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退役士官,按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二)X年9月1日以前入伍,X年及以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的方案》(X 发〔X〕25号)要求执行。

士官退伍政策安置流程!(必看)

士官退伍政策安置流程 (一)安置工作政策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度退伍安置工作通知等。 (二)工作流程: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岗位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具体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各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档案后,审查核对档案材料,对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对不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做好退还档案相关工作。对异地安置的档案材料,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异地安置资格条件。 2、报到登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转业士官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到档案后,携带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部队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3、审查确定安置资格。(1)各县(市、区)对接收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档案进行初审,并将《优待安置证》原件收回,建立档案,分类造出花名册。(2)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审查接收,由设区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档案交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 4、研究确定安置政策。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的数量和安置资格,向同级政府上报安置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县(市、区)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报政府确定。 5、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希望能帮助到您! 对于退伍的军人,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于养老保险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介绍,欢迎大家参考。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退伍军人参加城保后原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加上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及其以上(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否则,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工作。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

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一、最新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xx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xx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

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

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士官转业退役安置国家政策(摘要)

士官转业退役安置国家、市、区相关文件精神(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3、国发〔1999〕2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安置方式)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一)转业士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7、2011年10月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 完善退役安置办法。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沪人社专发(2009)4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退伍军人补助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e6885769.html, 退伍军人补助法规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

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和办法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退役士兵 安置模式的措施办法 XXX (XX年X月XX日) XX总人口XXX万人,现有各类优抚对象万人,每年向部队输送新兵人,本籍现役军人人,每年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余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XX各级各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创新勇为,使国家退役士兵安臵政策得到了较好地落实。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基本情况 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颁布实施后,XX共接收退役士兵人,其中选择新政策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人,选择原安臵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按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规定,人中符合安臵条件的人);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人、军队复员干部人、伤病残退役士兵人。XX年以来,我县财政部门共拨付安臵保障金万元,切实保障了退役士兵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二、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做法 (一)统筹考虑,精心安排,在夯实安置基础上狠下功夫。一是认真统计,及时接收。由民政部门做好每年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报到、登记以及档案的接收工作,分别建档,分类归档。二是前期摸排,有序实施。在每年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报到和档案接收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安臵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做好登记、调查和档案审查工作。同时,积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待安臵期间的生活难题,把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三是出台政策,制定方案。出台了《XX退役士兵安臵方案》(X政发[XX]X 号)等安臵政策,明确规定了退役士兵安臵原则、安臵办法、上岗期限及各单位责任。 (二)合理设岗,尊重意愿,在完善安置措施上狠下功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军转干部移交安置 以下是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方面的相关规定。 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 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 ? 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 ? 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 ?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安置地点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转业军人下岗有优先政策吗

转业军人下岗有优先政策吗 他们是一个平凡而敢作敢为的群体,在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吃苦耐劳、乐于奉献、聪明机智、不怕困难的性格,在中国军人身上体现得尤为显著。当然了,所有的军人也都会专业下岗,离开神圣的职业,今天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转业军人下岗的优先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积极推动自谋职业进行安置,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政策优惠等积极措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相关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填补了国家层面没有统一优惠政策规定的空白。 意见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退役政策,安置办法,军转安置,军转考试,军转论坛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 接收 第六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需要照顾就医、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的档案由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1、红军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的补贴对于那些战争岁月走过来的老兵,为了祖国做出过重大的贡献,国家对于他们也是非常的重视。2019年开始,红军退伍军人每年可以领取五万元左右的补助。 2、残疾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造成残疾的退伍军人,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级别等级,对于他们给予相应等级的补助。2019年退伍军人的补贴标准是1200元每月,如果是带着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除此之外,每个月能得到550元的补贴,曾是部队参战人员的,每个人能得到600元的补贴。 3、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 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 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退伍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二、2019年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分为两大类: 1、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 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补助主要是针对年满60岁的退伍军人,他们每月可领取养老补助。国家开设针对退伍军人的养老账户,退伍军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数,将从军年数计算在养老保险缴纳的年份,在领取时,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 2、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

[工作汇报]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以下简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退伍士兵的安置和权益保障,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保每年安置率达到100%,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我县高度重视,庚即安排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认真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自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退役士兵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来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我县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把迎接此次督导检查工作作为践行“四个意识”,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举措。庚即安排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了此次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安排部署了各项迎检准备工作。会后,全县自上而下地开展了拉网式自查工作。 二、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情况 我县从维护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抓落实求提高、解难题谋发展、保稳定促和谐”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狠抓政策落实,以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下大力气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按时完成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是我县1999年至今的所有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已100%完成安置,无遗留人员。 二是根据(国发〔1987〕106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国发〔1999〕27号)第四条规定。我县自1999年至2011年期间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累计108人(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3人、服役年满12年的三期士官3人)。 三是1999年至2005年期间安置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人员共计30人;我县2011年6月出台了,采取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此解决安置工作问题,但由于待安置人员不接受货币安置,要求进行工作安置。2012年3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2006年至2011年期间未安置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人员(共计55人)进行工作安置,安置岗位为编内县、乡两级机关、事业工勤岗位;另有23人通过参加

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7]106号) 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3日 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下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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