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4]6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63号 2014年4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公众期盼,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着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加强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作用。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加强主动公开工作,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有序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办理信息公开,及时将受理机构、实施依据、审批条件、办结时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渠道等信息一次性全部公开,加强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公开。
二是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
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厅办公室牵头组织下,由厅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众评议可以委托媒体、网站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三)公开的内容情况。
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
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五)公开的效果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评议方式:(一)问卷评议。
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二)代表评议。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三)监督评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一)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
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二)收集意见、建议。
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召开评议大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3]2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5【实施日期】2013.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6号 2013年11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适时正确引导舆论,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工作1、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明确工作机构和联络员。
尚未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省政府部门,要在今年11月底前设立,并及时将名单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沟通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
2、完善新闻发布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围绕省政府重要会议、省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出席一次;本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
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并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加强新闻发布工作。
3、规范新闻发布机制。
强化省、市、县三级新闻发布体系,各负其责,及时主动做好本地区新闻发布工作。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赣公办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公办字〔2019〕2号各设区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2019年1月4日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全省“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的部署,以及《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方案》要求,省公安厅建设推出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
为规范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的应用与管理,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管理效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是省公安厅统一设计并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社会管理、释放警务潜能、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平台,包括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PC端、APP和“江西公安”微信公众号以及各业务部门自行研发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第三条网上办事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用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便民为目的,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坚持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事,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公安厅建立联动管理协调机制,由厅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警种、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管理办法,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回复群众咨询,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9088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a7.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1999年8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些年来,我省行政机关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事务上,存在透明度不高、办事不公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仍不满意,“两公开一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总结、深入和提高。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一)政务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及其办理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
通过政务公开,把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办事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有利于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4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49号 2009年3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全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赣效能发〔2008〕1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5〕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赣府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12号2013年5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3日召开的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协调。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赣公字〔2015〕20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15〕202号各设区市公安局:新修订的《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已经12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安厅2015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受理范围第五章维权程序第六章案件办理第七章维权措施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九章附则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安执法活动权威,有效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及《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引发涉及个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等应受法律保护却遭受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警维权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
依照“依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防并举、立足预防”的方针,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预防和处置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为。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行政首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指挥调度、新闻舆情、人事、教育训练、宣传、纪检监察、督察、治安、刑侦、交警、法制、网安、警务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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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确保厅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厅机关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厅直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公开
本单位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待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不同意的要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条经双方沟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厅办公室牵头组织厅直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制度由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江西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有效防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厅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厅直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第四条本制度由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