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圣才出品】
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笔记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民事诉讼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民事诉讼:主要考查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特别是结合涉外合同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还会综合考查国际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等。
(2)国际司法协助:常综合考查我国关于域外送达的国际协议,特别是关于涉外送达方式、域外取证的形式、大陆与港澳台的司法互助安排、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1.外国人民事诉讼待遇各国一般都以互惠或对等为条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取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2.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由法院地法决定。
我国在互惠的前提下免除外国人的诉讼费用担保。
3.诉讼代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1)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2)外国人在我国诉讼时,可以委托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人可以由提起诉讼的外国人本国的律师、本国其他人、该国驻我国外交代表或者领事官员等担任。
外国人本国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
该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也不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在诉讼中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3)外国人在我国诉讼时,如果选择律师代理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这是涉外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显著特点。
(4)我国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一国法院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与资格,其确立的法律依据是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的划分问题,也是各国主权之间冲突的体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管辖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争端解决)【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际争端解决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等内容。
常结合联合国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国际投资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综合考查。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体系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包括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前者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政治方法以及仲裁和法院的法律方法;后者包括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
具体如下表: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即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以使争端得以解决的方法。
协商与谈判类似,但可以扩大谈判的成员。
2.调查与和解国际争端中,由于事实不清而使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由争端双方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就争执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调查是指提交的调查报告书仅限事实,不做判断;和解是指提交的报告书既有事实,又有建议的解决方法和调解方案(没有法律拘束力)。
3.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不参与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参与谈判。
4.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由2个机构组成:一个是“常设行政理事会”,另一个是“国际事务局”。
国际事务局是仲裁法院的书记处,保存一份仲裁员名单。
缔约国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后,双方各自选出同等数量的仲裁员,并共同另行选定1人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5.诉讼指当事各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
(1)国际法院。
有关国际法院的制度在“国际法主体”中已阐述。
(2)国际海洋法法庭。
《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方面的争端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1996年在德国汉堡成立。
三、战争与战争法现代国际法并未完全禁止强制的方法,但限制其使用。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私法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说明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也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法律。
1.新法的主要内容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时对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需要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
2.新法的特点(1)在法律适用原则方面,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①新法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出地位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均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②新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新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合同领域,新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
(2)在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弥补了原有的立法空白,细化了原有法律适用规则。
①新增了关于法律定性、代理、信托、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②细化补充修订了婚姻家庭、遗嘱继承、侵权责任等的法律适用规则。
(3)在立法上有所创新①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抚养监护也是如此。
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劳动者工作地法律”、“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条约法)【圣才出品】

第七章条约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条约的一般知识:主要考查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特别是签署的效力,并与条约的加入、条约保留的含义及其效力等结合进行综合考查;(2)我国关于批准和加入国际条约的规定:主要考查有权代表国家谈判、签署条约的机关及其权限,并与不同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是否需要出具证明文件、不同主体的行为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综合考查。
一、条约缔结和成立1.条约的含义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2.条约有效的条件(1)形式条件①文本;②履行签署或批准程序。
(2)实质条件①全体具有缔约能力;②自由同意。
非自由同意是指认识错误即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③符合强行法规则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3.条约的缔结程序(1)条约的缔结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三个环节。
(2)认证方式可以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革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
理解小贴士关于签署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认证和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双重意义。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
另外,签署是否代表着条约生效,关键看条约本身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签署表示认证,除非条约明示签署代表同意受条约约束。
4.我国关于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代表委派的规定(1)《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最重要的2个法律文件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惯例,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
公约虽然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但它并没有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因为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
目前公约只规定了合同的成立、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综合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特别是其中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和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多发货的处理、违约责任和免责情形,常以多项选择或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难度较大,要求考生牢固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实际运用于题干设定的国际贸易情景。
(2)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常考查主要的六类术语及术语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FOB、CIF、CFR、FCA、CIP、CPT,国际贸易术语常是解决货物运输费用、投保义务、在途风险的承担等问题的前提,考生必须烂熟于心。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调整对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的界定①公约对“国际”的界定采取了营业地的标准:a.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不以当事人国籍为划分标准;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对此规定予以保留)。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a.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第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第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籍制度:常考查国籍冲突的解决、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入境限制制度;(2)引渡和庇护: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引渡的原则、不予引渡的情形、可以寻求庇护的情形、有权提供庇护的主体等内容。
一、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上是以国籍来对居民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①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2)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2)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1.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及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依内国法。
主要指《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2年出台,属于本章重要考点。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1)入境①实践中,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其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签发签证: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e.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f.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商事仲裁)【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仲裁协议:常综合考查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仲裁协议瑕疵的处理,并结合主合同的效力瑕疵考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2)仲裁裁决:主要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等知识点,并与国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综合或对比考查。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机构、依据、程序1.仲裁的基本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2.机构与范围(1)国际商事仲裁通常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
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依据。
(2)仲裁的范围: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来处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尽管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密切关系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但并不属于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
3.仲裁协议广义的仲裁协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类型①仲裁条款它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是现代民商事合同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②仲裁协议书它是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专门协议。
③仲裁特别约定它是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中,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共同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达成的协议。
(2)仲裁协议瑕疵的处理①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②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
(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层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
①国际层面
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a.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b.也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
c.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
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它的形式渊源,即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1)构成
国际习惯构成要素:
①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这形成所谓惯例或通例;
②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行为惯例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2)特征
①不成文性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②普遍约束力
国际习惯具有普遍性,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被编纂进条约后,条约并不能代替国际习惯在效力上的普遍性,非条约的缔约国不受条约约束,但是依然受国际习惯
的约束。
③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惯例并不是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多见于国际私法或者国际经济法领域,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空白,很少被单独适用。
4.非国际法渊源
(1)司法判例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是确证国际法原则存在的有力方法和证据。
(3)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并且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但它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只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使用的辅助方法。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基本特征有4点:各国公认;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含义
①由于现代国际社会奉行主权平等的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因此在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得以国际法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②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衍化出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其他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2)国家主权的主要体现
①对内最高权
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
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对内最高统治权的具体形式。
②对外独立权
国家在与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③自保权
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3)国家主权的限制
①面对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家主权也相应受到一定限制,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②这些原则贯穿国际公法始终,如国家领土部分的领土主权与主权限,海洋法中的海洋主权与无害通过,公海自由,空间法中的领空主权与和平利用国际空间,条约法中条约的效力条件,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
无不是国家主权与主权限制的具体体现。
2.不干涉内政原则
(1)内政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
外交往所有的措施和行动。
(2)某一事项属于内政事项,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②该事项中的行为没有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2)国际争端可以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
其中政治性争端因为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也被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6.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主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