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编辑/ 雨露
Area of law 法制天地
功利主义( ut i l i t ar i ani s m) 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 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其实 功利思想早在希腊哲学中 就已经有了萌芽 并在中世纪有所发展 公元前四世 纪的伊壁鸠鲁就曾提出过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的人 生观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形 则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 期之后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霍布斯和洛克继 承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传统, 论证功利主义的人性基 础, 即人趋乐避苦的本性, 设想人们达到共同利益的 方法和途径, 初步地构筑了这一理论 而在18世纪法 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 爱尔维修和霍布斯把功利主义 理想化, 为反对封建社会意识形态提供了思想动力 与英法学者不同, 黑格尔从纯理论思辨论证了功利论 是启蒙运动的最终结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 后, 功利主义通过葛德文和边沁获得了进一步的发 展
1014最主要措施惩罚必然使受惩罚者感受某种痛苦它本身就是一种恶只有当惩罚所要排除的犯罪之恶大于惩罚之恶惩罚才是善的如边沁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以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所以边沁认为下列情况应免予惩罚无根据没有什么伤害事件需要防止该行为对社会整体没有伤害无效果该伤害行为不能用惩罚去阻止如对弱智白痴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辜干坏事者等人所适用之刑都是无效的无益或代价太昂贵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的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无必要即使没有惩罚伤害也会被防止或自行停止即当利用较低的代价如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份的是没有必要的刑罚的轻重及原则贝卡里亚曾经引他所推崇的孟德斯鸠的话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显然刑罚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否则为防卫社会而设置的刑罚就会异化为危害社会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刑罚理论上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实现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刑罚应当以已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应该追求公正以报应为界限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功利目的功利主义以功利为出发点从未然之罪中寻求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孟德斯鸠认识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强调了它的重要性但他们没有明确说明如何确定罪与刑的相适应边沁也主张罪刑相适应认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以最大的享乐和最小的痛苦为其行为的基点如果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防止犯罪的发生边沁提出了五个计算罪与刑是否相适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既然人们的行为都是基于求乐避苦的本能选择也就是说犯罪人是基于犯罪较不犯罪可以获得更多的快乐的观念避免更多的痛苦这种观念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为了防止犯罪刑罚能够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必须大于犯罪给犯罪人带来的快乐也即为预防一个犯罪抵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第二个原则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就不会有人犯罪刑罚越确定所需严厉性就越小对逃避刑罚的机会较多的犯罪则必须增大刑罚的重量以平衡受惩罚的机会基于同样的理由刑罚需要及时性因为间隔会通过提供逃脱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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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共5篇)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共5篇)第一篇: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边沁所处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
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
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
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
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规范强化说”、“教育改造说”、“满足复仇说”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注: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869页。
)他的这些观点,主要反映在《立法理论》第三卷“刑法典原理”中。
一、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是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
边沁虽然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但他的兴趣不在于法律实务,而在于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立法学。
基于对当时英国法制中的弊端的痛恨与不满,边沁开始思考有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可以用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读了休漠的《论文集》以后,他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那就是功利主义原理。
(注:参见[英]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第8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版。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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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刘小兵吴涧清指导教师卢秉利副教授摘要: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其创始人为杰瑞米•边沁。
他的学说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三大理论基点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贡献与局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作者主张辩证地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贡献,局限,启示。
Abstract:Utilitarianism, also known as utilitarianism, the founder of Utilitarianism is Jeremy Bentham.His theory formed by Pains-Pleasure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and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is article traces back to Bentham utilitarianism ground background and main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thought, focusing on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In this article , the author advocates dialectical view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akes its essence, goes to its dregs.Key words: Bentham, utilitarianism, contributions, limitations, enlightenment.一、前言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其主要哲学家包括;杰瑞米·边沁、约翰·史都华·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人获得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都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是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对于这一点,边沁自己也是直言不讳。
他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我最初是从贝卡利亚关于犯罪与刑罚那篇小论文中取得一些原理(计算快乐和幸福)的第一个提示。
”[1]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人的本性是趋利避苦,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
19世纪的英国正处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此时资产阶级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从统治阶级的手中夺取政权,而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革命成果,强化资产阶级的统治。
然而,当时还存在着企图恢复或保存封建秩序的反动势力,以及代表封建复辟势力的思潮;人们并没有完全从禁欲主义和宗教神学中走出来。
所以,新兴的资产阶级亟需开创自己的道德价值体系,以便更好地为资产阶级发展扫清道路。
与此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现实,维护个人利益,争取尘世生活的快乐,这已经是无法抗拒的社会潮流。
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资产阶级的市场经济的行为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支持;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的日益尖锐,也急需一种思想来缓解社会矛盾。
功利主义就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了,1871年功利主义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边沁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其功利主义思想主要由功利原理、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则组成。
(一)功利原理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2]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拓展开来的。
关于什么是功利,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3]按照[2]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边沁的功利原理,当政府的措施有利于增加共同体幸福倾向大于它减小幸福的倾向时,政府的措施是合乎功利原理的。
同时,功利原理也是判断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的标准。
(二)苦乐原理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公的主宰之下,这两位主公即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跟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皆由其定夺。
”[4]人类虽然在口头上说不受苦乐的主宰,但是实际上,仍然对其俯首称臣的。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
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和减少痛苦是立法考虑的目的,为此,人们就必须了解它们的值。
边沁由此提出了一套计算快乐和痛苦值大小的依据:(1)其强度;(2)其持续性;(3)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4)其邻近或偏远;(5)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6)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
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
所谓“单纯”的乐是指:器官之乐、财富之乐、精技之乐、爱好之乐、令名之乐、权力之乐等等。
“单纯的苦”是指:器官、丧失、狼狈、仇恨、恶名等等。
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
(三)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主义”,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
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
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
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体现如: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性情的好坏取决于效果,取决于增大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的效果。
”[5]这些主张都能够体现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贡献“19世纪的英国哲学与古典哲学相比,最大的成就是功利主义的滥觞。
”[6]边沁把“情感论”的道德原理扩大到社会政治领域,建立了功利主义的政治伦理哲学。
功利主义的出现是顺乎历史的发展潮流的,它对20世纪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法学上的贡献边沁首先是被当作一名法学家,他的第一本著作《政府论片段》是出于反对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释义》一书而作。
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边沁的法律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在法学方面的贡献表现如下:首先,在立法原则上,边沁提出把趋乐避苦的功利原则当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西方法学的一大进步。
边沁认为立法的目的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必须以全体国民的快乐作为基准。
而所谓的“快乐”包含了四项指标:生存、平等、富裕、安全。
这种立法思想的提出体现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下,资产阶级亟需建立自己的法律的愿望。
其次,在法律的分类上,边沁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他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非强制法;命令法和处罚法。
从法的范围上,分为普通法和地方法;从法人的地位上,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从形式上,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边沁的法的分类学说是其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再次,在刑法思想上,边沁把犯罪分为三类,即公罪、私罪、半公罪。
在刑罚方面,边沁认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就是给罪犯以痛苦和祸害,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以防止同类行为的发生,达到减少犯罪或消灭犯罪的目的。
边沁还主张“罪刑相应”的原则,对于犯罪程度不同、危害不同、受害人多少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惩罚。
边沁的刑法思想充满着资本主义的人道精神,不但对英国的刑法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对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产生了有利影响。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伦理学方面的贡献[5]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80边沁首先是被看做一名法学家,其次才是一名伦理学家。
边沁的伦理思想可以归结为功利论伦理思想,它与道义论和美德论共同构成了规范伦理学。
边沁把功利主义作为一项批判一切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武器加以阐释,从而使功利主义作为一场改革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运动,边沁由此成为了功利主义者或“哲学激进主义”的思想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对西方伦理学的影响是深远的,其主要贡献如下:第一,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哲学流派的产生,意味着伦理学的的两大阵容的形成:一种是康德的先验义务论,另一种则是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出现使西方伦理学界空前地活跃起来,为伦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
第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道德原则与社会立法、公共福利、政治制度结合起来,使功利原则不仅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标准,也成为批判制度优劣公共政策好坏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