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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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刘小兵吴涧清

指导教师卢秉利副教授

摘要: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其创始人为杰瑞米•边沁。他的学说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三大理论基点构成。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贡献与局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作者主张辩证地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贡献,局限,启示。

Abstract:Utilitarianism, also known as utilitarianism, the founder of Utilitarianism is Jeremy Bentham.His theory formed by Pains-Pleasure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and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is article traces back to Bentham utilitarianism ground background and main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thought, focusing on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In this article , the author advocates dialectical view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akes its essence, goes to its dregs.

Key words: Bentham, utilitarianism, contributions, limitations, enlightenment.

一、前言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其主要哲学家包括;杰瑞米·边沁、约翰·史都华·密尔等。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人获得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都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是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于这一点,边沁自己也是直言不讳。他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我最初是从贝卡利亚关于犯罪与刑罚那篇小论文中取得一些原理(计算快乐和幸福)的第一个提示。”[1]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

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人的本性是趋利避苦,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19世纪的英国正处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此时资产阶级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从统治阶级的手中夺取政权,而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革命成果,强化资产阶级的统治。然而,当时还存在着企图恢复或保存封建秩序的反动势力,以及代表封建复辟势力的思潮;人们并没有完全从禁欲主义和宗教神学中走出来。所以,新兴的资产阶级亟需开创自己的道德价值体系,以便更好地为资产阶级发展扫清道路。与此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现实,维护个人利益,争取尘世生活的快乐,这已经是无法抗拒的社会潮流。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资产阶级的市场经济的行为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支持;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的日益尖锐,也急需一种思想来缓解社会矛盾。功利主义就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了,1871年功利主义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边沁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其功利主义思想主要由功利原理、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则组成。

(一)功利原理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2]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拓展开来的。关于什么是功利,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3]按照

[2]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

边沁的功利原理,当政府的措施有利于增加共同体幸福倾向大于它减小幸福的倾向时,政府的措施是合乎功利原理的。同时,功利原理也是判断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的标准。(二)苦乐原理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公的主宰之下,这两位主公即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跟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皆由其定夺。”[4]人类虽然在口头上说不受苦乐的主宰,但是实际上,仍然对其俯首称臣的。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边沁认为,追求快乐和减少痛苦是立法考虑的目的,为此,人们就必须了解它们的值。边沁由此提出了一套计算快乐和痛苦值大小的依据:

(1)其强度;

(2)其持续性;

(3)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4)其邻近或偏远;

(5)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

(6)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

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所谓“单纯”的乐是指:器官之乐、财富之乐、精技之乐、爱好之乐、令名之乐、权力之乐等等。“单纯的苦”是指:器官、丧失、狼狈、仇恨、恶名等等。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

(三)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主义”,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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