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篇一」一、每周举行一次副部以上全体人员工作例会,时间定于每周二16时40分,地点为学生会办公室,会议由主席主持;二、各系主席团会议每月一次,时间定于每月最后一个周三18时,地点为学生会办公室,会议由主席主持;三、各部门工作例会每周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部门负责人自行安排,并报办公室备案,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四、会议的内容要求:1、传达学院有关部门的指示、文件精神、有关工作信息。
2、总结前一段工作,部署安排下段工作,对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3、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经验交流。
4、调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信息。
五、会议的组织要求:1、会议可长可短,讲究务实,不走形式。
2、会议有明确的议题,会前由主席团确定议题。
3、发言者要围绕会议议题发言或讨论,发言要表达明确、思路清晰。
4、办公室在会前组织签到,部门例会自行组织签到,做好会议记录。
六、会议的纪律要求:1、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有事向主席团请假。
2、要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3、严禁会上抽烟、吃零食、会前喝酒等不文明行为。
4、会议上语言文明。
5、会议时间内,手机调为无声或震动。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篇二」一、购买物品及票据管理。
各部门购买物品消费金额不足100元时,应在购买物品前向生活部长说明;当消费金额超过100元时,必须向王老师说明,征得同意后方能购买,否则视为无效。
二、与合作单位的合作。
1.计算机与控制学院团委学生会已经与天外天自选店(东区)、学贤文具(东区)、博雅复印打印店(东区8教、尧山1教二楼)、一得阁文具(尧山商业街)、惠学林(尧山商业街)/一得阁文具店、翔宇数码影象中心、天外天自选店(东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请需要打印、复印、购买体育用品、文具、纸张、药品等物品的部门与他们联系。
注意:在上述指定地点购买的物品需要在指定地点作好记录(包括时间,物品名,单价,数量,钱数,经手人,购买用途),以便做好统计。
《北京大学生会章程》实施明细介绍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7年北京大学工学院第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15年6月北京大学工学院第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为便利和加强《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执行,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工学院的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二章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或学生委员会)召集。
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推选产生,各班级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班级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每班代表名额原则上为班级人数的10%,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
其中当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其中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不占据代表名额。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北京大学学生会工作计划

尊敬的老师和同学们,新一届学生会在不久前已经宣告成立,并开始充满活力地运转起来!凡事预则立,为了更好更周到地为同学们服务,我们在成立之初就做好这样一份工作计划,把它贴在网上,方便同学们了解和监督。
更希望大家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我们的计划,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
和前一届学生会一样,我们也有同样的常规性活动:新生座谈会,新生杯,十佳教师的评选,校运动会,还有与团委、研会合作的“一二·九”大合唱……这些常规性活动我们都会尽心尽力地筹划好,同时,也尽量办出新意。
下面,是我们各个部做出的详细工作计划,请大家监督、斧正:宣传部:宣传部将秉承学生会从同学出发、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在这一年中,力争通过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配合体育、文艺和学术等各部工作的有效推进,尽力为同学们多做实事,想同学之所想,做我们所能做。
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宣传部的工作计划作简要的介绍。
一、宣传部现有编制情况部长:常彧崔金柱副部长:李艳王娟周权部里的成员虽然数量上不多,但是质量上绝对过得硬,我们来自祖国的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团结起来,繁荣史学——走到了一起。
每个人都满腔热情,准备着为广大同学服务。
我们的宣言是:哪里有学生会的活动,哪里就有宣传部同学的身影。
二、主要宣传方式(学生会工作计划)宣传部作为学生会对外展现自己的重要组织,历来是策划和组织各项活动的先锋队。
我们新一届宣传部全体成员,将秉承历届宣传部师兄师姐的优良传统,勇于创新、敢于吃苦,认真完成各项宣传工作。
根据以往经验以及现有资源条件,宣传部本学年将本着继承传统与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传统套路:海报+横幅+展板+传单+bbs 这些宣传方式是同学们比较熟悉而且易于获得信息的途径,虽然形式上比较老套,但是宣传效果还是好的,而且成本比较低,他们仍将是宣传部本学年工作的主要方式。
创新尝试(我们会向以下三个方面努力,至少完成一项):与学校或其它各级别电视台合作,可以制作一期或一系列宣传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小节目;创办学生会自己的报纸或者期刊;(和学术部合作,可以采用分期电子版,学期末或学年末纸板合集的方式,稿件将主要来自本科四个年级的同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2011年10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 【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学生会规章制度(4篇)

学生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学生会工作,增进学生会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学生会的工作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学生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三条学生会的工作原则是团结、民主、开放、公正、有责任心。
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是:组织和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加强学生间的沟通与交流,重视并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会的组织形式有主席团、办公室和各类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能。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职责第六条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核心组织,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学生代表组成。
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主持和组织各类学生会会议,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学生会的工作开展。
第七条办公室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办公室负责学生会的具体运行事务,包括会议记录、文件管理、活动策划等。
第八条各类部门是学生会的分工机构,包括宣传部、组织部、文体部、学术部等。
各类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并按照学生会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学生会的主席团、办公室和各类部门成员均由学生组成,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第十条主席团由全体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学生会主席任期为一学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一条办公室成员由主席团推举,并经全体学生代表通过审议确认,任期为一学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二条各类部门成员由主席团根据需要提名,并经全体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三条如果学生会主席或办公室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由主席团决定补选或委派其它成员代理。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学生会成员应在校内校外维护和践行学校的校风、校纪,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学生会成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服从组织和上级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学生会成员享有参与学生会决策的权利,有权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2篇)

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的管理,体现学生会办公室工作的整体性和联系性,更好的发挥学生会办公室的作用。
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一)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具体值班时间看《学生会干部值班表》2.值班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3.值班人员:由学生会办公室具体安排。
值班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缺勤。
如若有事不能正常值班,需填写请假条,请主席签字。
4.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
5.在办公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6.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7.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妥善处理和报告突发事件。
8.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邀请外人到办公室学习、玩闹,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私人物品和处理私事。
9.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同学,认真听取、耐心处理来访同学的事情。
10.值班人员不得用学生会电话打私人电话。
(二)物品管理制度1.办公室内的所有物品为学生会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借用。
2.全体学生会干部应自觉爱护办公室财物,任何人未经团委老师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外借或挪用办公室物品。
3.学生会各部门如需借用办公室物品,应告知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借用目的及归还日期,使用时应遵守办公室相关制度,特别是做到节约使用,并确保按时完好归还。
如在使用办公室或办公室物具期间,有损坏,须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酌情赔偿。
4.办公室的钥匙由办公室干事轮流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配制、使用。
5.各部门若要在办公室存放东西必须作好登记,并于规定时间内取走。
(三)请假制度:凡是遇事(如上课、生病等)不能参加其次活动的干事得在活动前先在请假本上登记请假,并说明原因。
经主席准假方可。
(四)例会制度:1.办公室所有成员应按时参加学院召开的例会及工作总结会议。
2.定期举行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总结前一段时间的工作有哪些不足,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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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学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
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主席团第二十四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
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职能部(室)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节院、系学生会第三十一条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班委会第三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0年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