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其程序为: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
分?
组织处理:指有关人员所犯错误应当承担责任,达不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最低党纪处分,采取组织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干部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限期整改、劝退、劝而不退除名。
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一,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答案补充纪律处分只有党纪处分.
二,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扩展资料:
1、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3、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4、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
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组织处理百度百科—纪律处分。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1、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
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员“评定升”(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党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弘扬党内正气,对“评定升”工作中整改转化不力的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对象界定第三条党员不能按照创先争优“五带头”标准要求自己,且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持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丧失信心;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或以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非法信访,或煽动、策划、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造成不良影响;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程序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o主要程序是:
一、初步认定。
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
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时,还可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党员是否违纪,避免重复处置。
三、党委预审。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四、形成决议。
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上级审批。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被劝退、除名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要对各环节全程纪实。
处置结束后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立卷归档,存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处置过程有据可查。
关于评议党员工作结果处理的

附件6关于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处理的说明一、民主评议党员结果的处理方式1.对评议为优秀党员的要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表彰。
2.对评议为基本合格的党员由支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进行为期3-6个月的跟踪帮教。
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到期仍不改正的作出劝退或除名处理。
3.对评议为不合格的正式党员,要予以劝退或除名;对确实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不合格党员,可视情况给予限期改正或其他党纪处理,半年后仍不改正的,要予以除名。
4.对表现突出的预备党员,要给予口头表扬;评议为基本合格的预备党员,原则上要延长预备期,到期仍不改正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评议为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1.党支部调查核实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2.党支部将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1)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分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批准;(2)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分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预审,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3.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理党员的调查核实情况和上级党组织审查意见,讨论处理意见并表决通过。
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4.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 要及时通知被处理人, 并以适当- 1 -方式宣布,同时做好被处理人的思想工作。
5.被处理人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参考标准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其主要表现是:1.理想信念缺失。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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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
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意,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
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
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
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
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
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
不能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
(3)党内除名。
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
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
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
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
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对要求退党者除名,是指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那些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党,但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退的党员。
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
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