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
315法律知识点

315法律知识点【315法律知识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些与315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吧。
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意义及相关法律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每年的3月15日,在这一天,全国各地都会举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以提醒大家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这一天的设立,是为了加强消费者对市场的监督,推动市场行为规范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它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广泛适用的一部法律,主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该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法律保障措施。
二、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1. 商品质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退换货、维修、退款等解决方案。
此外,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举报。
2. 服务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服务权益。
因此,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如果商家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补偿损失或者要求重新提供服务。
例如,在餐厅就餐时,如果遭遇到糟糕的服务态度,消费者可以要求调解或投诉。
3. 信息披露商家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商家在宣传中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补偿。
三、维权渠道和维权方式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及时寻找相应的维权渠道。
常见的维权渠道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一些专门的投诉热线等。
2023年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试题与答案

2023年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试题与答案目录简介一、单选题:共77题二、多选题:共30题三、判断题:共25题一、单选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A.3000元B.4000元C.5000元D.6000元正确答案:C2.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销售金额()万元以上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2B.5C.10D.15正确答案:B3.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标识。
A.英文B.中文C.外文D.本国文字正确答案:B4.以下单位中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是()。
A.消费者协会8.工商行政管理局C.行业协会D.任何单位和个人正确答案:A5.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A.1958B.1959C.1960D.1961正确答案:C6.我国是从哪一年开始每年制定一个3.15消费主题()。
A.1994年B.1995年C.1996年D.1997年正确答案:D7.200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
A.依法节能,持续发展8.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C.节约用电,缓解瓶颈制约D.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正确答案:C9.我国消费者协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A.1984年12月B.1985年1月C.1992年1月D.1993年12月正确答案:A9.2008年的3.15消费主题是什么OoA.安全健康消费B.绿色消费C.科学消费D.消费、责任正确答案:D10.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由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
下列哪国不属于5个发起国:()A.美国B.澳大利亚C.比利时D.中国正确答案:D11.2005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健康•维权”J健康“着重体现了消费者的()A.安全保障权B.公平交易权C.自主选择权D.依法求偿权正确答案:A12.2005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A.诚信•维权B.健康•维权C.科学消费D.绿色消费正确答案:B13.2007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A.诚信•维权B.消费和谐C.绿色消费D.安全健康消费正确答案:B14.刘先生家中的热水器因天气寒冷造成水箱冻裂,向厂家特约维修部报修后,维修人员将其水箱拆除,说要返厂维修,一直修了两个多月也没有修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1.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是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知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消费者有权享受合法、合理、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服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以维护和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基本原则。
以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2.1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平等地位,不受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商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词。
如果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质量虚假宣传等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2.2 选择自由原则选择自由原则是指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来选择商品或服务,并且不受任何非法限制。
商家不得限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由,不得搞垄断行为或实施拉锯战等手段。
2.3 安全可靠原则安全可靠原则是指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
商家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其安全可靠。
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而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2.4 充分知情原则充分知情原则是指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信息,包括商品价格、质量、功能、使用方法、维修与售后服务等。
如果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消费者维权途径与方式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3.1 投诉与举报当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时,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地有关部门通常设有相关热线和网站,在投诉举报时可提供相关证据以加快处理速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他们的消费权益,使消费者能够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待遇。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常常面临各种消费权益的侵害,因此,了解和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非常必要的事情。
本文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一、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了解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享有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此外,消费者还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隐私被侵犯。
二、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知识水平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知识水平是维护消费权益的重要手段。
消费者可以通过参加消费者培训课程、阅读相关书籍和媒体报道,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新政策和相关知识,掌握有关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技巧和常识。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消费者协会等渠道汇集其他消费者的购物经验和意见,增加自己的消费经验和判断能力。
三、选择可靠的商家和品牌选择可靠的商家和品牌是保护消费权益的关键。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和品牌,避免因商家不良信誉、劣质产品或虚假宣传而导致的消费权益受损。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阅商家的信用评价、了解产品的真实评价和用户体验,以及与其他消费者交流等方式,选择可靠的商家和品牌,确保自己的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维权的方式和渠道当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维权。
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商和沟通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寻求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315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是什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内容
①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 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② 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③ 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④ 打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 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 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 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 明调换商品。
02/维权小贴士
消费者维权的小常识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 是深入开展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 做好测评结果的应用,促进地方党 委和政府更加重视消费环境建设。
4. 是联动地方消协组织开展“3·15金 秋购物节”公益活动,以“诚信好、 质量好、性价比好、购物体验好、 售后服务好、投诉处理好”为特色, 倡导经营者推出高于平时、让消费 者有明显获得感的放心暖心举措, 积极营造放心暖心消费环境。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 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中国第 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第三部分
消费者维权的小常识
消费者维权的小常识
01/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1
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 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消费者权益知识常识

消费者权益知识常识作为消费者,我们享有许多权益,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对这些权益知之甚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消费问题,如果我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下面是一些消费者权益知识常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商品质量问题如果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提出退货或者换货的要求。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出具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如果商家拒绝退换货,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2. 服务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提出投诉。
商家应该及时处理问题,并且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如果商家不予理睬,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3. 隐瞒商品信息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该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商家对商品信息进行隐瞒或者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且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不合理的价格商家在定价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并且应当公示价格。
如果商家存在不合理的价格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并且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费用。
5.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家在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如果商家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且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不良商家行为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故意误导、售假等不良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且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所迷惑。
7. 退换货政策商家在制定退换货政策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应当公示政策。
如果商家存在不合理的退换货政策,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且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公正公平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公正公平的消费环境,不要进行损害其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教育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教育知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越来越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教育知识展开详细分析,以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1. 了解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
在商品质量、价格合理性、服务质量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消费者应充分了解这些权益,并懂得如何维护。
2. 掌握常见消费陷阱消费者在市场购物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陷阱,如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和不合理的售后服务等。
通过学习消费陷阱,了解如何辨别虚假信息、合理选择产品以及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可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3. 学习积极维权的方式作为消费者,面对不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消费者应了解自身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如消费投诉热线、消费者协会以及法律法规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 知晓食品安全常识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学习食品安全知识,了解如何选择安全的食品、储存方式以及识别食品质量问题等,能够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5. 学习网络安全意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和在线支付已成为常见的消费方式。
消费者应学会保护个人隐私,了解网络诈骗和网络支付安全问题,避免在网络消费中遭受经济损失。
6. 建立消费者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消费者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消费者应主动参与信用记录的建立和评价,树立诚信消费的形象,同时也可以通过信用记录和评价来判断商家的诚信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教育知识对于每个消费者而言都至关重要。
通过了解自身权益、识别消费陷阱、学习维权方式、了解食品安全和网络安全知识,以及参与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让我们一起学习和分享这些知识,为建设和谐消费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届全国市场监管12315技能大比武题库

第二届全国市场监管12315技能大比武题库第二届全国市场监管12315技能大比武题库第一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1.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 简要介绍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 列举几个常见的消费者权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有哪些?- 列举几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 说明其主要目的和内容。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及意义。
-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 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二题:市场监管基础知识1. 市场监管的定义和职责。
- 简要介绍市场监管的概念和职责。
- 解释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意义。
2. 常见的市场监管手段和方法。
- 列举并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市场监管手段和方法。
- 分析其适用情况和效果。
3. 市场监管的挑战和问题。
- 分析当前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
- 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第三题:12315投诉管理与处理1. 12315投诉管理平台的概念和功能。
- 简要介绍12315投诉管理平台的概念和作用。
- 分析其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性和优势。
2. 12315投诉处理的基本流程。
- 详细说明12315投诉处理的基本流程。
- 解释每个环节的作用和职责。
3. 常见的投诉案例和处理方法。
- 以实际案例为例,解释常见的投诉类型和处理方法。
- 分析其中的挑战和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题:市场监管技能应用与案例分析1. 市场监管中的"诚信"建设。
- 解释市场监管中的"诚信"建设概念。
- 分析市场监管中的"诚信"建设的优势和挑战。
2. 模拟案例分析与解决。
- 提供一个市场监管实际案例。
- 要求参赛选手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市场监管政策法规应用。
- 提供一个市场监管政策法规题目。
- 要求参赛选手根据政策法规进行分析和回答问题。
以上只是一部分的题目,参赛选手还需要在现场根据抽签确定的题目进行现场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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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识一、什么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
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利。
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二、什么是消费争议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争议的发生或是由于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或者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与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因而发生争执。
这种争议,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
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在消费领域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消费纠纷,顾名思义,必然是与消费相关的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具体范围包括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争议;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产生的争议;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二,是关于消费者权利或者经营者义务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一系列的义务,而有些义务是和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如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等。
尽管实际生活中消费纠纷千差万别,有的因产品质量而起,有的因服务价格而生,有的甚至因双方斗气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权利义务上。
商品和服务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消费者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
因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隶属关系,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不属于消费者争议。
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亦可能在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如不合理收费引起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与经营者地位相当,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具有民事争议的性质,属于消费者争议的范围。
三、发生消费纠纷后哪些途径可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咨询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能得到多少赔偿等。
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经过,并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
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
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五、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
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
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
请注意,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六、如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受损害后,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选择向行政部门(一般是向工商所)申诉,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自己受害经过,提出赔偿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了解弄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赔偿等决定。
七、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四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作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不成后,为保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消协可支持受损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1.要心平气和、有条有理、有凭有据地叙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经过,不要怒气冲冲,骂骂咧咧和杂乱无章。
有些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表示出极度的气愤,这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旦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后,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有条不紊的将事实经过表述清楚,以使接待投诉、申诉的同志能了解事情的整个过程,清楚投诉要求,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的投诉取得较好的效果。
吵吵嚷嚷不仅达不到投诉效果,而且污染投诉环境,这是不足取的。
2.不要用个人感情来代替侵害事实。
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要用事实、证据来证明,而不能感情用事。
有些消费者在投诉、申诉、起诉时,事实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证据不充分,却反复强调因“侵害”而使自己的感情受到刺激、打击,从而认定经营者侵权,这是毫无道理的。
他们往往强调商品损坏情况使自己感情上遭受“打击”,却不实事求是地去分清责任方,甚至明明是自己的过错,还要强调精神“创伤”,博取同情,这与投诉的宗旨相去甚远。
3.不要用夸张的方式突出自己所受的侵害。
有些消费者为强调自己所遭侵害程度的严惩性,故意用夸张的方式以引起接待投诉、申诉部门的重视,甚至违反社会公德和影响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
例如,有一家庭老父久住养老院,儿子为表孝心为其购置了一台彩电放在父亲的床前,一日因彩电质量问题引起火灾,将瘫痪的老父烧死。
这本来是一起严重的产品责任事故,但该老人的儿子在向本市某报社投诉时,带领家人腰绑白带,将其父亲的遗像放置在报社办公桌上,同时放上花圈和用随同携带的录音机播放哀乐,将报社办公室布置成灵堂,想以此突出自己所遭侵害的严惩性。
这种违反社会公德和影响工作秩序的错误行为,遭到了报社同志的严厉批评,并当场令其撤除。
4.要正确掌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限于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未引起财产损失的不宜适用。
即使是公名或法人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但并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也不一定都采用金钱赔偿的办法来解决。
这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人格权、人身自由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对此也已作了规定。
另外,精神赔偿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所以,消费者要弄清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方法,不要一味地强调金钱赔偿。
八、如何收集证据并举证?消费者在投诉或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是由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如举证不足就可能会败诉。
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7种:1、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书、票据、书信等;2、物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物证,如消费者在请求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时,手执被损害的物体就是物证;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等;4、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消费者向法院提供证人的,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使法院确认证人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如证人即将死亡,消费者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如果即将死亡的证人证言通过其他证据也能证明的,则不需要申请证据保全。
消费者向法院如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应附中文译本。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私自录音的视听资料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种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是不符合法律的。
但是,私自录音的资料是否可在向消委会、新闻单位、行政机关投诉、申诉时使用呢?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而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是法律事实,而一个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要有符合法律原则的证据,这是一个消费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
但是,消费者委员会作为社会团体对消费纠纷进行的调解,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行为,而消费者向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法律事实,而只是一般事实或普通事实。
因为有些事实作为基本事实或普通事实是存在的,只是不能构成法律事实而已。
另外,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中相比较而言属于弱者,而且取证也比较困难,这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事实,所以,在非司法程序解决消费纠纷时,应允许消费者出示未经经营者或证人同意的录音资料,但不能作为正式证据,可作供消委会和行政机关参考的证据,消费者委员会在作出调解意见时或行政单位在作出处理意见时,是否采纳这种参考证据,由他们自行决定。
消费者在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如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行为能力发生怀疑时,即通常俗称的“憨徒”时,应由有关部门作出正确正式的鉴定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应该围绕受损害的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使收集的证据足以反映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关键情节的事实真相,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收集证据时思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实物,对实物质量问题的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