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员会简介(章程)
校企合作工作章程

校企合作工作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方针,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市场经济对高质量应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决定成立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深化中职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们将始终坚持产学相结合的办学思路,不断拓展办学途径,探索办学新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术和管理人才,不断增强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校企合作委员会聘请成员或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选由主任提名,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主任聘任。
秘书长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联络。
第五条新增产学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或成员,一般由委员推荐,经主任会议通过认可。
第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议题及时间、地点,由主任会议商定。
第七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指导各专业的教学改革。
第三章成员的权利、义务第八条成员或成员单位的权利1、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参与研究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工作进行评议。
2、有权优先获得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在智力、学术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支持。
3、有权优先聘用盘锦市经济技术的优秀毕业生。
4、成员或合作单位的专家有权兼任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兼职教师。
5、成员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奖励基金、发展基金、科研基金等。
奖金的名称由设奖单位或个人确定。
第九条成员的义务1、成员单位作为;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单位及其领导与专家有权载入;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单位订为实训基地,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教学实习、科研开发提供方便。
1、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进一步密切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培养企业所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实现校企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依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理事会的全称为: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由企业(行业)和学校本着平等的原则而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联合体,是学校与企业(行业)联系的核心与纽带。
致力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师资培养、学生实习和就业以及企业的员工培训、技术服务、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本理事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开发职业人才资源,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形成以学校为平台,行业(企业)参与的“资源集成和利益共享”职教联合体,实现学校与企业信息互通、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体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宗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沟通技术人才资源信息。
理事会成员单位定期交流用工数量、人才素质规格要求等人才资源信息,为学校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积极开展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学历教育、各类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企业发展用人数量及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等需求,学校组织好相关专业的招生工作,在有企业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学校认真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使毕业生尽快适应企业的岗位需要,保证早上岗、快成才。
第六条学校参与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参与企业的在职员工的培养培训计划的制定,积极参加企业的培训教学活动,提供师资、场地、教学设施等条件,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适时进行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使教育资源在校企间共享,此外,为企业的技术改造等提供人力及技术支持。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可打印修改)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
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由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回复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回复什么是校企合作理事会?校企合作理事会是指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组成的一个权威机构,旨在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与深化。
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学校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方向,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支持。
校企合作理事会的组织结构一、主席团:由校长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决策重大事务,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合作事宜。
二、常务理事:由学校和企业的代表担任,负责具体的日常运作和决策事务,实施主席团的决策。
三、专业委员会:根据合作领域的不同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由来自学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评估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协调组织理事会各项工作,准备会议文件和记录会议纪要。
校企合作理事会的职责和目标一、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校企合作理事会负责起草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以推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二、规划和发展校企合作项目:理事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项目的规划和发展方向,通过调研和评估,确定合作项目的重点领域和目标。
三、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理事会负责协调各方的利益,解决矛盾和摩擦,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四、提供咨询服务和资源共享:理事会负责为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同时也提供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互助合作。
五、评估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理事会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校企合作理事会的运作机制一、召开定期会议: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就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沟通和交流,讨论并决策重大事宜,共同制定合作发展的策略和目标。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理事会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互动,及时了解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共享资源和经验,以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某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附件1**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
第三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方针,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构建全市范围内的校企合作平台为目标,广泛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
第四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职业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为**市职业院校的发展战略、事业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咨询,促进各职业院校明确办学思路、端正办学方向、增强产学合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交流校企合作的经验,开展校企合作的协作活动;(二)搭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三)探索**市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四)校企双方就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双师型教师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五)校企双方就企业员工培训、人才资源开发、科技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六)为上级决策部门提供校企合作方面的建议;(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愿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拥护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申请加入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由本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二)由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牌匾与会员证书。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下列文件成立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
第二条性质: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咨询机构,是企事业单位参与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机制,是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探索政、校、企以及产学研相结合模式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运行机制:“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融入、学校组织”。
形成“四方联动、校企融合、工学一体”的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促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促进产学教一体,加快建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步伐。
第四条宗旨: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相提高、共同发展为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多高技能人才,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同时,借助行业、企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效果。
第五条目的:充分发挥政、企、校三方的优势,在技能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人才培训和产品加工、研发服务;协助合作单位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政企合作,提供人才需求信息,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更好地发展。
第六条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会委员间的联系,增进委员间的相互了解。
加强学校与企业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办学模式和评价模式、创新教学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两篇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两篇篇一: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卫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
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由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中卫职业技术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中卫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若干关于职业教育文件精神,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的高端专门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服务于企业的产业调整、技术升级和文化建设,促进学校、企业和学生和谐进步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性质: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在**公司内部设立的“厂中校”,完成学生部分课程教学和专业技能培养的一种教育组织形式,是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的专门机构,是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管理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学院运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立领导机构,设名誉院长2人,院长1人、副院长2人、委员6人,共同组成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教学管理与培训科、学生管理科、技术服务科科长各2名。
名誉院长由**学院校领导和**公司领导担任,院长由**公司副总兼任,副院长由**公司人事负责人和**学院机电学院机电系系主任兼任,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及**学院机电学院主管学生管理的负责人和实训实习带队教师兼任。
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人员担任,教学管理与培训科、学生管理科、技术服务科科长均由双方各1人兼任。
第五条委员会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2、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3、推选**学院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依据企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拟订年度学生培养计划;5、加强专业岗位调研,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推进课程建设、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6、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共建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师资培训基地和学生就业基地;7、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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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委员会简介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 Industry Collaboration Committee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hen Zhen Graduate School 简称( ICCHITSZ))。
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一方面是为了在充分发挥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科研实力强的优势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协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使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
委员会是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并将有助于加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研相结合道路。
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
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为委员会的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以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邀请与各单位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办公地点在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
通过定期的委员会活动(每年一到两次学术研讨会、每年一次学生毕业招聘会、年终一次委员会成员的联谊活动等),有助
于建立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理事单位的长期互惠合作关系。
委员会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同时为理事单位提供科研及信息交流平台,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培养学生的校企合作模式提供实践基地,为企业提供新产品开发的科研力量和学术指导,使两者之间建立起人才及科研信息交流网络。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员会的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企合作委员会》 ( 校企合作委员会 ) Industry Collaboration Committee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hen Zhen Graduate School 简称( ICCHITSZ)
第二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有利于加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委员会的目的与宗旨充分发挥哈工大科研实力强的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协助会员单位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增强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与会员单位的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使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
第四条委员会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大学城哈工大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理事单位组成。
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德高望重、具有影响力的人为名誉理事长或高级顾问。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委员会全体理事单位选举产生,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理事单位由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邀请,并由受邀单位领导确认同意,经本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受邀单位即成为本委员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领导即为本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
3.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
4. 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5. 决定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在深圳大学城哈工大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委员会的任务
第九条通过定期的委员会活动(每年一到两次学术研讨会、每年一次学生毕业招聘会、年终一次委员会成员的联谊活动等),建立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的长期互助合作关系。
第十条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培养学生的校企合作模式提供实践基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新产品开发的科研力量和学术指导。
第十一条在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与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人才及科研信息网络,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科研及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章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
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委员会的理事单位;本委员会的成员以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邀请与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原则上凡与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有人才或科研合作的单位,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均可加入本委员会。
成员采取注册制:有意参加本委员会的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后,经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即成为本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成员的权利 1. 享有信息知情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的重大活动的权利; 3. 知识及技术成果的权益分享权; 4. 享有优先招收哈工大毕业生的权利; 5. 享有与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的优先权。
6. 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成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的义务; 2. 与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保持密切联系,协助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会员的互助合作关系的义务; 3. 资源支持的义务; 4. 协助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开展技术发展调研及其它活动; 5. 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委员会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以过半数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理事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培养人才成果等。
详情请查阅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网站。
第二十条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将给本委员会成员中联合培养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的单位授牌“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校企联合培养基地”;给本委员会理事单位授牌“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