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合集下载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习惯叫“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等),生存保险(养老年金,教育年金等),生死两全保险(定期两全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事故对人身造成的伤害作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健康状况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待业,死亡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由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俗称五险)。

然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

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政治理论简答题

政治理论简答题

政治理论简答题1.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统一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

哲学方法论是指一定世界观指导下所形成的观察事物、解决问题的最一般的方法和原则。

世界观作为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提供总的原则,对认识世界和改选世界起着导向和规范作用,这就是世界观向方法论的转化。

2.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①唯物主义主张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本质,精神现象是物质派生的;②物质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物质决定意识,它是第一性的;③意识不能脱离物质而存在,它是在物质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对物质的反映,意识是第二性的。

3.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形而上学是一种孤立、静止、片面的思维方法。

两者的对立表现在四个方面:①普遍联系的观点与孤立观点的对立;②运动、发展的观点与静止观点的对立;③全面的观点与片面的观点的对立;④承认事物的矛盾与否认事物的矛盾的对立。

4.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是在实践基础睥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在认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这表现在:①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③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④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5.真理的客观性①任何真理都包含着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②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也是客观的。

检验认识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实践活动和实践的客观结果,不依人的认识、利益、愿望、好恶为标准③关于同一对象真理,只能有一个。

一切真理都是客观的。

坚持真理的客观性,就是在真理问题上坚持唯物论。

6.两种历史观的对立①唯物史观主张社会存在第一性,社会意识第二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能动地反映并能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唯心史观则主张社会意识第一性,社会存在第二性,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②唯物史观主张物质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唯恐天下不乱心史观则把精神的东西当作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③唯物史观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时承认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唯心史观则主张少数杰出人物创造并决定历史,主张英雄史观,否认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决定性作用。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胡军【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它们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具有相同的作用,从二者的社会分工上看,它们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不可替代的互补作用.必须强调的是: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对社会保险作出必要补充,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支柱的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同时重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期刊名称】《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8)001【总页数】4页(P25-28)【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相容性;差异性;社会保障体系;补充;发展;完善【作者】胡军【作者单位】湖南华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南长沙,4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8;D912.1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的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一九九五年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自二00一年年七月一日起又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现行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

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1]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国明确提出了加強社会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统筹层次,以进一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划目标。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俗称“五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保险同样是社会的“稳定器”,同时也是经济的“助推器”,还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和防灾减震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和发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和发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和发展作者:贾永常高永利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11期摘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险,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在出现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问题时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

而商业保险也是对这些方面而采取的一种保险形式,但它和社会保险不同的是,其以盈利为目的,并与当事人自愿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其全部保险费由自己承担,而社会保险是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企业或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

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导致了保障作用的不同。

但同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是共同存在和发展的。

关键词:核心;联系;区别;共同发展我们经常说的“五险一金”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社会保险中,这些主要是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并且大部分费用由公司缴纳。

然而,社会保险只是一种政府行为,其在保障方面水平计较低下,并且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在市场中运行,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情况来选择自己的投保范围,并且在出现问题时其回报率也是相当高的。

社会保险在社会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

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联系等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然后找到它们共性的地方,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的完善。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联系1.1 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它主要借鉴了商业保险的管理和其它方法,才使其发展和不断完善。

在商业保险中,发展最快的商业人寿保险,它为社会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从它出现的那天起,就和商业保险有着必然的联系。

1.2 它们共同为满足社会不同的保险需求而一起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能满足人们低水平的生活要求,而商业保险能提供更高水平的补偿,它们通过互补使人们能够在多方面都能得到满足。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2.1 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的特色,我国主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2.2 目的不同社保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首先是一种企业行为,它与投保者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主要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盈利性质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一、引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制度,它们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风险保障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方式,以提供更全面、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基本概念1.社会保险:指由组织实施、由全体职工和社会单位缴费,并由负责管理和运营的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商业保险:指由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服务,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1.定向补充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额外的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商业保险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的保险服务,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2.联合运营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运营保险业务,在的监督下,通过整合资源和共享风险,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优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3.政策引导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措施,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可以给予商业保险机构税收优惠、补贴等激励,以推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

4.公私合作模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共同设立保险基金或共同运营保险业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补作用。

这种模式可以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1.相关联合运营模式的案例分析报告2.政策引导模式下的保险产品研究报告3.公私合作模式的保险基金设立方案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护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权益,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事业而制定的法律。

2.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务的法律基础,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

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面临的困难及建议

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面临的困难及建议

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面临的困难及建议商业保险,这个话题听上去挺沉重,但其实它背后有很多故事。

想象一下,生活就像一场马戏,时不时就会来点惊喜。

可一旦惊喜变成了“哎呀,我的天”,这时候商业保险就像那位急忙赶来的救援员,给你提供补充保障,稳住大局。

可事情总是没那么简单,商业保险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面临不少困难,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烦心事儿,还有一些应对的建议,轻松一点,大家一起笑着面对。

保险知识普及这一块儿,真的是个大问题。

很多人对商业保险的认知,简直像迷雾森林,根本看不清楚前方的路。

你问他们,商业保险是干嘛的?他们有可能一脸茫然,或者给你回答个大概。

但这东西不就是为了防止“天上掉馅饼”吗?想象一下,万一有个什么突发状况,咱们可不能让钱财跟着一起跑了。

可很多人对这些条款、细则一头雾水,买了保险就像是买彩票,完全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

所以,增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真的是个很有必要的事儿。

再说说产品选择。

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琳琅满目,各种条款让人眼花缭乱。

就像逛超市,看到一堆新鲜的东西,不知道该选哪个,最后可能就买了个根本用不上的。

很多人为了省事,随便选了一款,看似便宜,实际遇到问题时却发现根本不适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得多花点心思,推出一些简单明了、透明度高的产品,让消费者一看就明白,买得安心,用得放心。

说到理赔,哎呀,这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情。

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就像是在进行一场没有终点的接力赛。

理赔申请的材料多得像山一样,申请者的耐心也像空气一样稀薄。

有时候你辛辛苦苦填了一堆材料,结果被告知缺这缺那的,简直让人想扑倒在地。

为了理赔顺利进行,保险公司得简化流程,提供清晰的指导,让人觉得这不是在“刁难”你,而是在帮助你。

此外,保险的信任度也是个大问题。

说实话,很多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就像是对“下雨天忘带伞”的期待,心里总觉得可能会被“坑”。

其实这也是因为市场上有些不良的理赔案例,让人心有余悸。

浅析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浅析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浅析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商业保险是一种由商业机构经营的保险形式,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相比,具有更强的市场化和灵活性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期更好地认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1、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泛,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险项目,还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险、寿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障。

这些补充保险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是对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

2、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更加注重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

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障需求。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是社会保险所不能替代的。

3、商业保险的财务作用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散个人和企业的风险,为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

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个人和企业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减少因意外事件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冲击。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作用1、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商业保险能够为社会经济稳定作出贡献。

一方面,商业保险能够提供全面的保障,帮助个人和企业应对各种风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商业保险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活跃金融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2、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社会保险只能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商业保险能够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

例如,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弥补社会保险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不足。

3、保护消费者权益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出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进而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结论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4 . 防范风 险 意识 的趋 同性 。 因为社 保 与商 保 同
目的; 商保 经营与管理并重 , 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
目的 。
2 . 建立基础不同 : 社保直接建立在以劳动关 系
为前提 的基础上 , 只要形成劳动关系 , 任何用人单 位就必须为其办理社保 ;商保则遵循 自 愿原则 , 以 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 . 经管体制不同: 社保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
补充性功能等问题的研究 , 阐述商保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 关键词】 保险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补充作用 【 中图分类号】F 8 4 0 . 6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8 8 1 ( 2 0 1 3 ) 0 4 — 0 0 6 8 - 0 2
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 所 以他们预测风险的方法和 技术 , 对于工作人员在知识 、 技能等方面 , 甚至专业 术语也很 近似 。
5 . 损 失补偿 的 目的不 同性 。 二、 商保 在社 会保 障体 系建设 中 的现状 及 问题
而商保是由具备企业性质的专业化公司 的是 劳 动者 , 范 围 由 法律规定 , 条件受资格限制 ; 商保的对象是 自然人 ,
第2 6 卷
第4 期
V0 1 . 2 6 No . 4

社 会科学论坛 ・
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董丽芳
(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阳泉分校 , 山西 阳泉 O 4 5 O O O )
【 摘 要】本文通过对社保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社保各项制度的现状、 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商保
收 稿 日期 : 2 o 1 3 — 0 8 — 1 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有观点认为,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实事求是、并且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由政府的社会保险和非政府的商业保险两大部分构成,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有其长,互补其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使社会成员在年老、患病、伤残、死亡或失业时,能够从社会或政府那里获得最基本的经济援助,确保社会的基本稳定,而通过立法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其中前者指的是财产保险,后者指的是人寿保险。

通常认为,与社会保障体系有直接关系的是指商业保险中的人寿保险。

笔者以为,就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来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可以简要地表述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或基石,商业保险,确切地讲商业性的人寿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

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使“公平原则”与“效益原则”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达到辩证的统一。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体现了“公平原则”,它是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政府行为对社会收入的一种再分配。

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以致会出现多交费少受益,或者少交费多受益,甚至不交费亦受益的情况,具有明显的社会扶助性质。

而商业保险则较多的体现“效益原则”,它通过地位平等的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承认差别,效益优先,谁投保谁受益,投保多的多受益,不投保则不受益,权利和义务具有明显的对应性。

社会保险保障着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以“公平原则”为旗帜,维护着社会的基本稳定。

而商业保险则有利于激励个人奋斗和培养个人的责任感,促进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自保意识,鼓励个人在其有劳动能力的时候,通过自我积累来解决自己及其家人在将来无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及意外风险等其他困难。

“公平原则”协调着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效益原则”更能够激发社会个体。

这两项原则对于社会保障来讲,是缺一不可的。

而以“效益原则”为主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对以“公平原则”为主的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便使得这两项原则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达到了辩证的统一。

体现效益原则和个人责任的商业性人寿保险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人们个人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使人性能得到较完整的实现,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

(2)商业性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展,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成员的力量,分摊责任,分散风险。

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并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各地区的发展也不平衡,是一个低收入的国家。

另外,由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人口增长较快,有关专家预测,我国人口将于2010年前后达到老年型标准,并且老龄化的指数在2050年以前将始终呈持续上升的状态。

,建立老年社会保障体
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较为明显的表现出来。

并且,由于我国政府从本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生育率和家庭人口都不断降低,这样,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受到较为严重的削弱,同时独生子女在我国家庭中举足轻重的地位,造成了对独生子女的较高的保障需求。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产生的,它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分担,或全部由政府负担。

因此它受到国家和企业财力状况的限制,也对国家财政和企业发展造成压力。

而商业性人寿保险只是一个对保险商品的等价交换行为,它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费是由投保人承担的,而保险人作为一个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需要国家财政来兜底。

这样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成员的力量来分摊社会保障的责任,分散社会风险。

(3)建立多层次、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寿保险并存发展。

社会保险就其性质来讲,它以最基本需要为标准,并且受制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1条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水平只能是低水平的。

而西方一些福利国家由于社会保险水平过高,现已成为沉重的负担,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吸取西方福利国家的教训,社会保险从实际出发,制定较低的保障标准,从而能够主动地避免将来出现我国国家财力不堪社会保障重负的情况。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社会各成员对于社会保障的水平和要求则正在不断的增加。

商业性人寿保险的发展会为人们提供一个保险商品较为丰富的保险市场。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事宜,并且可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某些特殊的需要。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水平越高,他们所缴纳的保险费也是相应提高的。

这样一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由行政权利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这样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并存,共同发展,既能满足社会安定与稳定的要求,又能满足社会成员对于保障水平的不同需要,从而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和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4)发展商业性人寿保险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度。

社会保险的承办单位是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如前所述,社会保险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它以国家财政作为社会保险的最后责任的保证,它不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不存在竞争,也不允许盈利。

而商业保险是保险市场主体在保险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它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较好的保障水平,从而增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度;同时,商业性保险公司通过经营获取利润,独立发展,一般不对国家财政造成负担。

另外,商业性的人寿保险资金积累,并且保险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具有滞后性的特征,这使得巨额保险资金在未给付之前处于相对闲置状态。

为了实现保值和增值,保险资金必然进入资本市场,从而增加建设基金,促进经济建设。

因此,商业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引导社会消费资金的合理分流,增加货币回笼,缓解通胀压力,而且有利于积累建设基金,从而从整体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会增强国家的财力,因而也就会提高社会保险的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能力,也就是说商业性人寿保险对社会保险深度的补充作用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

(5)商业性人寿保险在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即保障的广泛性方面的补充作用。

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对于社会的全体成员来讲具有普遍性,但是在实施过程
中,每一项计划都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的制约,从而形成特定的受保范围。

例如,在城市推行的社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职工,但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包括所有的城镇劳动者。

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深入,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大量涌现,在这样一些经济成份中工作的成员,他们依法能够享受社会保险,而其要实现受保障的权利,仍有一定的难度。

而商业性的人寿保险比较容易为他们提供保险,他们是商业性人寿保险团体的重要消费者。

我国的农村,虽然农民整体富裕程度不够高,但对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是存在的。

因此,商业保险也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