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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6号【适用区域】南宁市【发布时间】2016-02-02【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2016年2月2日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桂建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2020年以来,我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量仍然较大,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特别是发生了玉林市“5.16”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世勇同志在自治区安委办《建筑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范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2020年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厅在多次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不服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如下:(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
建设单位重成本和进度、轻安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任意赶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年初停工时间较长,一些建设单位后期要求施工单位加快进度但未落实安全措施。
二是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项目存在以“联营”为名实际违法“挂靠”的情况,同时忽视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部管控不到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季度、月度检查力度明显削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填报的通知

关于“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填报的通知南技通[2018]44号院各相关部门: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网上审批服务内容与平台的通知》(南建[2018]26号),2018年7月1日起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通“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代替原“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业业务管理平台”,该平台提供南宁市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网上审批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变更)备案、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变更备案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审批服务。
2018年8月1日开始,以上服务除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变更备案外均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为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报建等相关工作,结合我院实际,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8月1日起,凡我院参与设计的且需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需要配合建设单位在“平台”登记备案。
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的登录网址为:http://116.10.194.120:8081/bpmx3/login.jsp,我院分配到的登录账号为:js000017,密码为:000000,各设计部门使用过程中,严禁随意篡改密码。
二、建设单位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完项目信息后,“平台”流程将流转至我院节点,由我院填报“设计单位填报”模块内容,办理流程如下:1、各设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在“平台”首页查看待办事项,将属于本部门的备案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
2、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督促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平台”的相关要求,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资料(各类资料信息见附件一),按要求上传相关文件,并填写《“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提交资料确认单》(详见附件二)。
3、各设计部门在上传资料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平台”的同时,需将各类填报资料的电子版上传院纬衡智能图文系统存档(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三),同时将签字完整的《“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提交资料确认单》提交资料室,资料室确认收到相关填报资料后,签字确认,并将确认单复印一份返还给资料提交人。
《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

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一、桥梁工程(一)、基础1、扩大基础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内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实地验槽,实地验槽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地基验槽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2、桩基础(桥梁混凝土灌注桩)(1)桩基完整性检测:大、中型桥梁的桩基完整性须采用超声波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应达到100%。
小桥的桩基完整性须参照《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6条规定执行,属于一柱一桩的桩基完整性应采用超声波检测。
(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大、中型桥梁单桩(竖向)承载力采用试桩,或者采用自平衡法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试桩数量按桩总数的1%,并不得少于2根,自平衡法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
小桥的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自平衡法或高应变法进行检测。
用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且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的承载力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单桩(水平推力)承载力检测,须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8条规定执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法理工作的通知》([2009]136号)和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南府办[2009]136号文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南法制函[2009]88号)的要求,对我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查,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22件。
确认失效的49件;确认修改的23件;确认为继续有效的50件。
一、确认失效的49件(附件1)
确认失效的依据和理由:部分文件由于发布时间较久,已过适用期;部分文件已被别的文件替代;有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冲突;特别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修改的23件(附件2)
拟确认修改的依据和理由:部分文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的形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
但目前没有相关的文件代替,暂时还需继续使用。
三、确认为继续有效的50件(附件3)
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这些文件制定公布的主体、权限、规定的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需要继续执行。
附件:1、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南宁市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管理,标准工程建立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安全消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造物、构筑物的修缮、撤除等有关活动以及施行对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的监视管理,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造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视、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视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立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
鼓励建立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预建立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预工程建立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工程的建立程度。
第七条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立工程工程和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预工程建立单位(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消费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施行监视管理。
第八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视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监视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视机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消费日常监视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南府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6〕32号)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适应南宁城市区划调整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统一领导、下放职权、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辖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动态信誉考核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
市建筑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的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收集、反馈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对市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受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的文件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对其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及时统计和上报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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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一、桥梁工程(一)、基础1、扩大基础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内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实地验槽,实地验槽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地基验槽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2、桩基础(桥梁混凝土灌注桩)(1)桩基完整性检测:大、中型桥梁的桩基完整性须采用超声波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应达到100%。
小桥的桩基完整性须参照《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6条规定执行,属于一柱一桩的桩基完整性应采用超声波检测。
(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大、中型桥梁单桩(竖向)承载力采用试桩,或者采用自平衡法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试桩数量按桩总数的1%,并不得少于2根,自平衡法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
小桥的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自平衡法或高应变法进行检测。
用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且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的承载力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单桩(水平推力)承载力检测,须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8条规定执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4)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取样数量须按照《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每根桩在浇筑地点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少于2组。
(5)桩基验收批的划分,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规定要求,每个桩作为一个检验批。
(6)桩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施工质量控制保证资料,并提交桩基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桩基验收,桩基验收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桩基验收必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3、深基坑支护(1)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支护(包括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须按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执行,并报市建委安监科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2)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须对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并形成观测记录资料,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二)、桥梁主体1、模板、支架和拱架工程必须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1.1条、第4.1.3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相关规定和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模板、支架和拱架安装及拆除必须与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符,当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模系统高度大于8m或跨度大于18m时,模板、支架和拱架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2、装配式梁(板)预制构件安装前须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9.3.1~9.3.6条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测,检测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测;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测。
3、钢梁安装应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第14.2.1条~14.2.11条中的规定执行。
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到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进行钢梁焊接之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焊工和无损检测员必须持证上岗,焊工须经现场试焊考试合格后方进行钢梁的构件焊接。
钢梁的焊缝须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超声波和谢线探伤检验。
4、预应力施工须提供预应力施工专项方案、张拉设备的标定证书和已审批的张拉计算书。
预应力筋宜使用砂轮锯,严禁采用电弧切割。
5、工程的混凝土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市城乡建委南建管[2004]57号及南建市政[2004]1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严禁工程的混凝土试块由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试验室代养。
6、支座应进行进场检验,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支座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性能试验报告,支座进场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现场施工。
7、台背填土应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第11.4.1条~11.4.8条中的规定执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通病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06]3号文)中台背的回填应在背后50㎝宽范围内全部换填无砂大孔混合料或低标号混凝土,并振捣密实的规定。
8、成桥检测(1)桥梁工程成桥总体质量综合试验应按南建质监字[2006]3号文第十条执行,凡桥跨大于20m(含20m)的桥梁应进行动、静载试验。
(2)人行天桥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静载试验。
二、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须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有关要求,参照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执行。
三、工程材料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石灰、半成品、构配件等材料须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验收规范、试验规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邕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南建管[2008]38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可按以下方法下载:南宁市建设信息网()→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用户类型为:企业用户或游客→点击“公示公告”即可浏览或下载具体内容)2、砂、石、土等材料应按有关试验规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商品混凝土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07]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2008-4-1起实施)、《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市各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关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等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六、特殊分包工程,下列内容应提交责任监督员核查:1、分包手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2、特殊分包工程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3、特殊分包工程的相关强度、功能性检验报告(如钢结构的高强螺栓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钢结构的挠度值测量报告、焊接件的擦伤检验报告等)。
七、监督抽测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广西区检测中心和南宁市检测中心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随机进行抽样检测。
根据抽测结果,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测,并将复检结果处理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八、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质量部门须对工程进行自检自评,形成书面申请报告并上报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2)工程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自检自评资料和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初验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对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4)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初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协同工程施工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及有关存档资料送南宁市金花路3号南宁建管大厦5楼,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抽查。
(5)工程竣工资料经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能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实测实量工作,竣工验收的实测实量应邀请接管单位参加,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6)竣工验收的实测实量通过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召开该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同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验收监督。
(7)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上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科审批。
(8)工程建设单位按审批的验收方案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验收通知书的发送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的签发。
2、工程竣工备案(1)、工程参建各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工程建设单位完善存档和备案资料。
(2)、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报建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施工单位协同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原件移交城建档案馆。
九、其它1、项目经理变更、施工许可证内容变更等必须严格遵照市建委[2005]2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须经项目业主同意,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城乡建委报监窗口办理变更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