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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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欧盟火电厂标准

中国新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欧盟火电厂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说明:1、中国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于200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2、欧盟标准为截止2008年之前标准,没检索到新标准颁布。

1) 表中上标“(1)”的限值要求是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值。

2) 表中上标“(2)”的限值要求是针对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值。

东北电力设计院2011年11月21日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Illustration:1.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2003), the oldedi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has been implemented on January 1st2004.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GB13223-2011), the new edition of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will be implementing on January 1st 2012.2. The European Standard is adopted with the European Standard version 2008, thenew standard is not searched yet.Note:1) The value shall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imit value for (1) inthe diagram in allusion to the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hongqing, Sichuan Province, Guizhou Province.2) The value shall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imit value for (2) inthe diagram in allusion to the generation boiler with W type furnace cavity, existed CFB generation boiler, moreover the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built and operated or approved from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before December 31st 2003.Northeast Electric Power Design InstituteNovember 21, 2011。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是我国能源行业中重要的发电方式之一,但其排放的污染物也是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对火电厂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就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个方面。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我国对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都有详细的要求,要求火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要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而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火电厂在排放废水时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废水中的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都有明确的要求。

其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大气污染物排放会导致酸雨的形成,对植被、土壤、水体等造成严重的污染,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危害。

而水污染物排放则会对水生生物和水质造成影响,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严格执行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再次,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电厂的监管,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最后,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除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外,广大市民也应当增强环保意识,减少能源的浪费,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环境质量会不断得到改善,人民的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24
•【文号】环发[2003]21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2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是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但其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对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是有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共计500字左右。

首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环保部门颁布,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汞(Hg)等的排放限值。

这些排放限值可以根据火电厂规模、燃煤质量和燃烧技术等因素进行调整。

其次,针对SO2排放,通常会根据火电厂的燃烧过程和燃煤质量来制定相应的限值。

这可以通过使用低硫煤和先进的脱硫装置来降低SO2排放。

对于NOx排放,可以通过优化锅炉设计、提高燃烧效率以及使用低氮燃烧技术等措施来减少排放。

颗粒物排放则可以通过安装高效喷射器和电除尘设备等控制技术来降低。

此外,控制汞排放也是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通过采用脱汞设施和使用低汞煤等手段进行控制。

另外,除了限制污染物排放,火电厂还应该实施综合控制措施,如建立废气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此外,应加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促进公众、环保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参与。

最后,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监管,并加大对火电厂的执法力度。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积极投资研发和应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同时,火电厂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改进技术和管理,以尽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 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 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 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 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
C1、C2、Cn--折算后的第1 时段中第1、 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
硫浓度,mg/m3;
V1、V2、Vn--第1 时段中第1、2、n 台火力 发电锅炉排烟率(标态),m3/s;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标准中
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 二氧 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 质量 浓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 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a,在本 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 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有机硫在煤中均匀分布的,其主要形式是硫茂(噻吩),约占有机
硫的60%,它是煤中最普通的含硫有机结构,其它的有机硫的形式是
硫醇(-SH)、二硫化物(R-SS-R)和硫醚(R-S-R)。低硫煤中主要
是有机硫,约为无机硫的8倍;高硫煤中主要是无机硫,约为有机硫的3
倍。
硫醇RSH氧化反应最终生成SO2和烃基:
(1-30) (1-31)

火电厂排放标准

火电厂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

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

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1)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2)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机轮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3)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注:(2 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2、时段的划分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者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1)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高允排放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第3时段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征低硫煤的坑口电厂锅炉须预留脱硫装置空间。

表2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1 该限值为全厂第1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2 再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锅炉执行该限值(3 以煤轩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标准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复的第2时段脱硫机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400 mg/m3的限值,其中以煤轩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地位发热量小雨等于122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800 mg/m3(2)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第3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脱氮氧化物装置空间。

0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0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 1996-11-06实施)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全国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1996-11-06代替 GB13223-91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力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括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态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标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为1.7(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之一,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火电厂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首先,针对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污染物,我国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4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对于火电厂排放的氮氧化物(NOx)污染物,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2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控制氮氧化物对大气的危害,减少酸雨的形成,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火电厂排放的颗粒物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火电厂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3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颗粒物对大气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的清洁。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外,火电厂还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针对这些有害物质,我国也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以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火电厂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火电厂排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促进大气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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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火电厂应遵循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污染物控制技术路线,应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2、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与本标准不一致时,执行其中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火电厂应燃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燃料。

(二)大气污染物
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火电厂在启停机、低运行负荷等非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由排污许可证进行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应及时按要求通报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

2、其他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3规定。

表3火电厂其他源向大气排放(或释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火电厂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和储存煤、粉煤灰、石膏、石灰(石)粉料等
可能产生扬尘的物质。

(3)火电厂灰库、渣仓、粉料筒仓等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定期对除尘器进行检修,并保存检修记录。

(4)输送过程中,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等应采用封闭措施。

(5)火电厂石灰(石)粉料及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粉煤灰装载、输送过程应密闭。

(6)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有效降低烟气中的氨逃逸。

(三)水污染物
火电厂废水(含脱硫废水)执行表4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4火电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厂界环境噪声
1、火电厂执行表5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表5火电厂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火电厂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5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排放限值。

(五)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1、火电厂应积极开展粉煤灰、脱硫副产品、袋式除尘器废布袋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

2、火电厂应按标准对脱硫污泥等废物进行检测。

3、火电厂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置危险废物。

二、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一般要求
1、火电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火电厂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安装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记录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2、对火电厂排放污染物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位置进行采样监测。

3、对火电厂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规定执行。

(二)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数据审核和处理、技术要求等应符合规定。

2、对火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按规定执行。

3、对火电厂其他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点的选取按照规定执行,监测频次按照规定执行。

4、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6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表7烟气污染物排放最低监测频次
6、火电厂对其他源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见表8。

表8其他源排放最低监测频次
7、实测的火电厂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下列公式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燃煤发电锅炉、燃汽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

21-Φ(O2)
C = C′×
21-Φ′(O2)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下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Φ(O2) ——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Φ′(O2) ——基准氧含量(见表1和表2规定),%。

(三)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废水集中对外排放的火电厂,采样点(监测点)应设在总排放厂界外出口处;废水分多路对外排放的火电厂,采样点应设在各路废水排放厂界外出口处。


入GB8978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位置应选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2、对火电厂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DL/T414、HJ/T91的规定执行,监测频次每
季度不低于1次。

3、对火电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
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
污染物的测定。

表9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4、火电厂安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应满足HJ/T353、HJ/T354、HJ/T35
5、HJ/T356的规定。

5、火电厂应按照DL/T414、HJ820的规定,定期对排放的水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

回用、复用的废水可不进行监测。

各类排水重点监测污染物种类见表10。

表10火电厂各类排水重点监测污染物种类
(四)厂界噪声监测要求
1、对火电厂厂界噪声的监测方法采用GB12348规定的方法。

2、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五)灰场地下水监测要求
1、灰场地下水的监测按GB18599的规定执行,监测方法采用GB/T5750规定的方法。

2、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各监测一次
三、实施与监督
1、火电厂应向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排污清单。

2、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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