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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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青师校字〔2014〕188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勤管理,是指对学生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具体包括迟到、早退、旷课、请销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以及早操、晚自习、党团日活动、社会实践、讲座报告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

第五条考勤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原则,考勤表应当认真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考勤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院系管理,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负责,班长执行,考勤结果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考勤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

第七条班长每周一将考勤表经班主任审核后,报院系辅导员,辅导员结合任课教师教学日志于每月30日前将考勤表报至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主管领导,各院系主管领导审签后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任课教师清点课堂学生实际出勤人数,负责考勤的班长详实地记录缺勤者姓名,并报任课教师确认。

第九条课堂教学按实际课时计;无故缺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的,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无故缺席时事政治学习、党团日活动、实验、讲座报告的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旷操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无故缺课达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的,应当准许。

(一)因疾病、伤残,经校医院或市(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建议请假治疗的;

(二)因直系亲属丧事,须本人参加的;

(三)因直系亲属突发疾病,须本人照料的;

(四)因遇不可抗力及紧急偶然灾害事件的;

(五)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经校级主办部门或单位证明,本人必须参加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的,不予准许。

(一)身体不适,但无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自称诊断证明丢失的;

(二)私自参加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的;

(三)因经商、担任家庭教师、参加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请假、补假的情形。

第十二条满足条件,需要请假的,一般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事后补假的,按旷课处理。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符合准假条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天由辅导员审批,三天及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含节假日)。

各任课教师及班干部均无权准假,任何人不得口头捎假。学生请销假必须填写学校统一的请销假单。考勤班长及任课教师记录学生缺勤原因必须以符合要求的请假条为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时,应逐级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组织单位应出具证明,其他事假应说明事由。

第十五条外出实习的学生,因故请假,三天以内的由领队或指导教师审核并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院系备案;三天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假条,由院系存查。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当及时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对缺勤、旷课的学生,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根据本办法各院系可制定适用于本院系学生的考勤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考勤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每学期末向全校通报各院系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学生请销假审批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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