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论和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摘要: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坚持效益应当被看做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它的效益理论的价值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理论领域的重大突破。
这个学说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市场经济引言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又称为法经济学,是美国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波斯纳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所谓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相融合的产物,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的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
法经济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益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对于建立和健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简介法经济学作为法律的一种思维方式及衡量的价值尺度,我们对它的基本理论已有所了解,而该学派之所以能够成为众多法学流派的一支,并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更重要的在于其分析具体法律问题时的独到之处,它以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提示了法律现象背后所深藏着的经济原因。
作为法经济学理论集大成者的波斯纳,以其对法律的谙熟及透彻掌握经济学理论的优势,完善了以经济学方法对法律进行分析的应用部分,为法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下面以侵权法和公司法为例进行简要的经济学的分析。
(一)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侵权行为一般分为过失与故意。
分析过失侵权行为的经济学原理就是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的事故成本(B)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P)乘以预期事故损失(L)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预防事故的成本就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事故损失乘以事故的可能性则是回避预防措施的成本。
如果一项较大的成本可以由一项较小的成本而避免的判案的实际案例。
在布莱思诉伯明翰水厂(Blyth V Bkimingham waterworks)一案中的问题是1,自来水公司没有将其水管埋得足够深以防其冻裂后损害原告的住宅,这是否构成过失。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
《法经济学》EconomicandLaw考试大纲

《法经济学》(Economic and Law)考试大纲
一.课程编号:070034
二.课程类型:任选课
课程学时:32学时/2学分
适用专业:全校任选
先修课程:法律基础经济学基础
三.概述
1、考试目的:加强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检查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情况。
2、考试基本要求:
(一)法经济学的概念、发展历史;
理解早期法学家的经济思想、经济学家的法律思想,法经济学的发展浪潮,熟悉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二)经济学基础理论
熟悉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掌握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理解理性选择的具体含义,了解经济学的主要流派,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等学科,掌握经济学十大原理;
(三)法学基础理论
理解法律的含义、法律的形成,熟悉法律的体系和结构,法律的运行
(四)法经济学基础理论和方法
掌握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和分析方法,法经济学六大定律,交易成本理论、波斯纳定律、海瑞定律
(五)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理解财产权,熟悉产权的概念,掌握产权制度的经济本质,知识产权的本质以及保护的限度;
(六)合同与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理解合同制度的本质,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方法,理解侵权法的本质,熟悉侵权法的基本原理,掌握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七)婚姻制度的经济分析
熟悉婚姻的经济本质,掌握婚姻经济分析的方法
(八)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理解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四.考试内容及范围
布置大型作业,对本学期课程进行综合评析。
五.考试对象
所有必修本课程的学生。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法律与经济的关联分析

标题:法律与经济的关联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和经济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两个核心元素。
它们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密切,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法律和经济是两个相对独立但又相互依赖的领域,法律对经济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经济也反过来塑造法律的需求和实施方式。
首先,法律对经济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框架和规则。
法律的制定者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制定出既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
例如,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为市场交易提供了规则,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也需要经济资源的支持,法律的执行力度也会影响经济的运行。
其次,经济对法律的需求和实施方式也有重要影响。
经济的发展变化会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现象和问题也会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法律的调整和适应。
例如,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传统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新的法律制度来应对。
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影响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再者,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法律的公平性可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减少交易风险,提高市场效率。
法律的效率性则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要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法律制度过于繁琐,或者存在漏洞,就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发展。
此外,经济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深入探讨。
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而法律则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规范。
在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制约和影响,以避免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法律也需要根据经济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律和经济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两个领域,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复杂而多变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揭示法律与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内在逻辑。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效果,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核心理论、研究方法、应用领域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全面展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框架。
本文将回顾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阐述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法律经济学应运而生,成为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研究热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律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包括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法律供求理论等。
这些理论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和研究工具,有助于深入剖析法律制度的经济属性和运行规律。
接着,本文将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这些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应用,有助于揭示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介绍法律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包括法律政策评估、法律市场研究、法律风险管理等。
这些领域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也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和阐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系统的法律经济学知识体系。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经济学的学科特点、研究方法和应用领域,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致力于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
它强调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经济效果的统一。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几个基本概念对于理解其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至关重要。
首先是“效率”。
在法律经济学中,效率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资源分配的最优化状态,即在给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愿望。
用交易成本的观点解释工程款拖欠问题

的纠纷等等 。大量工程款纠纷的存在
摘
要 : 工程 款 拖 欠 问题 一 直 困扰 着 建设 领 域 ,严 重影 响 了 中 国经 济 的 发 引发了在处理过程中的大量交易成本。
展 ,也 给 建 筑 业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带来 许 多 负面 影 响 。 近 几 年 来 ,关 于 引起 在追索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过程中,
易成本是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完成一项交易所花费的时 间 、精 力、 设单位。从施工合同签订之 日起 ,资 人力、物力、财力等非生产性支出,一 产专有性发生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存
1 对 交 易 成 本 的认 识
般来说主要包括搜集信息的成本 、谈 在大量的交易成本。 判成本、缔约成本 、履约成本、监督 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按时支付
交易成本 ( r s tn o )是西 成பைடு நூலகம்和可能发生处理纠纷 的成本 。 Ta a i C s n co t 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其思想
进度款而导致的工程款纠纷案屡见不 鲜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发包人不按 有权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仍不付款 ,
下:
合同法》第26 8 的规 出可能还会背上信誉不良的罪名 ,给 缺陷所致。由于 《 1 施工企业为争夺建设项 目的建 以后竟标带来巨大损失。所以,绝大 定过于粗糙 ,缺乏可操作性 ,法院据 ) 设权会花费大量的费用,如投标费用、 部分的施工企业一旦和业主签订合同 此审理案件时 ,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
科斯认为 ,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 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最关心的问题 ,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如果 场信息所需要付 出的费用,以及谈判 因为价款是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的直接 发包人既不按时支付进度款 ,双方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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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效用已经达成共鸣,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配合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
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效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
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
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
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
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
[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
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
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效用,“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契约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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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用证或产权根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
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
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大众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
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
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契约。
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
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
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
”[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
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
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
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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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
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
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
”[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
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
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