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
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创新,持续发展。
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省林业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查分类 (2)第三章调查区划 (12)第四章一般调查 (17)第五章重点调查 (21)第六章统计与制图 (31)第七章质量管理 (35)第八章调查材料汇总 (36)第九章附则 (37)附录1 湿地区名录 (38)附录2 省重点调查湿地名录 (41)附录3 湿地调查记录表本 (44)附录4 湿地调查统计表本 (56)附录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6)附录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69)附录7 湿地植被分类及其分布 (71)附录8 湿地植物群系名称的确定 (79)附录9 中国主要水鸟名录 (81)附录10 名词解释 (90)第一章总则为了规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的技术标准、法与要求,依据林业局2010年1月颁布的《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性、原则性要求,结合省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条调查目的和任务查清我省湿地资源及其环境的现状,掌握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建立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对湿地资源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为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提供统一完整、及时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履行《湿地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服务。
第二条调查围覆盖符合湿地定义的省域围的各类湿地资源,包括面积为8公顷以上(含8公顷,下同)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湿地,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三条调查分类根据湿地的重要性、调查容的不同,分为一般调查和重点调查。
一般调查是指对所有符合调查围要求的湿地斑块进行面积、湿地型、分布、植被类型、主要优势植物和保护管理状况等容的调查。
重点调查是指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进行的详细调查:1. 已列入《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2. 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3. 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中的湿地;4. 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中的湿地;5. 其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1)我省特有类型的湿地;2)分布有特有的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3)面积≥10000公顷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水库;4)红树林;5)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是对湿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概述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湿地资源调查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支持。
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调查目的和内容,确定调查区域和范围;2.收集和整理历史文献资料,了解该区域的地理、气候、水文等基础情况,为调查提供参考;3.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获取有关地形图、气象数据、土地利用情况、生态环境等信息;4.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表格,明确调查内容、调查区域、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等;5.组织人员,确定调查任务和分工,并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调查方法和内容:1.现场调查:实地观察、测量、采样等方式获取有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础数据,包括植被、土壤、水文、气象、动物等方面的信息。
2.实验室分析: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测量,获取有关物质元素、化学环境等方面的数据。
3.调查内容:(1)湿地类型及分类情况,包括海湾、河口、沿海滩涂湿地、内陆沼泽湿地、湖泊、河流等;(2)湿地植被组成和生物多样性情况,包括植物种类、分布状况、数量等;(3)湿地水文情况,包括水位、水质、年降雨量、蒸发量等;(4)湿地土壤属性和质量情况,包括土壤种类、肥力状况、污染状况等;(5)湿地动物资源情况,包括鸟类、昆虫、鱼类、两栖爬行动物等;(6)人类活动对湿地的影响,包括开垦、开发、污染等。
三、调查成果处理:1.编制调查报告,明确湿地调查的目的、范围、方法、调查结果和结论;2.制定湿地保护和管理方案,提出保护措施、管理措施等;3.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实用性,为湿地资源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四、调查注意事项:1.安全第一,重视安全防护措施;2.科学,规范调查方法和操作;3.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差和漏报;4.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习惯,与当地居民进行沟通和交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促进大花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我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统筹协调,注重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全面保护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不退化,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综合服务功能,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不包括水稻田)、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建设100个湿地公园或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一)湿地分级管理。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发XXX管理,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国家标准】DB33T 2032-2018 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

DB33/T 2032—2018
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地公园生态管理目标、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立的国家级和地方级湿地公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2.1.2 开展以生态保护为基础,以观光、科普、体验等为主导功能的空间区分及湿地价值利用。 6.2.1.3 正确评估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并以此控制游客规模,确保湿地公园资源和环境不受破坏。
5.2 生态旅游
应给出湿地生态保护、科普教育与旅游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应提出湿地生态旅游景区 环境容量测算的方法及有效的环境控制对策;应给出湿地公园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的内容、景观及线路 等方面的指导意见;研究湿地公园保育区域全封闭管理与部分区域限制开放的管理模式。
5.3 生态监测
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地貌和景观等特征监测,湿地气象、水文、大气、水质、基质等非生物环境 监测,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以及湿地生态旅游监测等内容。
1
DB33/T 2032—2018
3.5 生态监测 eco-monitoring 利用生物生态与物理化学的监测方法对湿地生态环境、湿地类型、数量、结构和功能以及人类经济
活动对湿地影响等方面进行定期的动态测定和观察过程。
4 生态管理目标与原则
4.1 管理目标 保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不减少,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持湿地大气、土壤和区域水环境质量不
通过微地形改造,采用乔灌草配置,营造近自然森林与灌丛。
4
DB33/T 2032—2018
浙江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

样带调查:根据调查区域内生境不同布设样带。调查时,对于简单易识别的物种,直接拍照、记录物种名; 对于不易鉴别的物种需要同时采集标本和照片拍摄。采集的标本需附记采集时间、地点、采集人及样地编号, 由专家鉴定后,补充记录。 2.2 动物调查
2018 年 8 月—2019 年 6 月,在湿地公园内共布设 4 条无脊椎动物样线、20 条脊椎动物样线、9 个鸟类观测 点、30 台红外相机、200 个鼠笼、12 个 20 m×20 m 的植物群落样方,采集了 953 份动植物标本,并查阅了历 史资料,访问主管部门、养殖或经营户及有经验的村民,对调查内容进行补充。
104 科 242 种,其中,鱼类有 17 科 51 种,以鲤科占优势;两栖类有 6 科 14 种,以蛙科 Ranidae 类群最多;爬行
类有 8 科 19 种,以游蛇科 Colubridae 的种类最多;鸟类有 49 科 137 种,以雀形目 Passeriformes 的种类最多;哺
乳类有 14 科 21 种,以鼬科 Mustelidae 种类最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 1 种,为朱鹮 Nipponia nippon,
表 1 浙江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类型面积统计 Table 1 Area of different types of wetlands in Deqing Xiazhu
Lake National Wetland Park of Zhejiang
湿地类
湿地型
面积/hm2 比例/%
河流湿地
永久性河流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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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浙江省林业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查分类 (2)第三章调查区划 (12)第四章一般调查 (17)第五章重点调查 (21)第六章统计与制图 (31)第七章质量管理 (34)第八章调查材料汇总 (36)第九章附则 (36)附录1 湿地区名录 (38)附录2 浙江省重点调查湿地名录 (41)附录3 湿地调查记录表范本 (43)附录4 湿地调查统计表范本 (54)附录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3)附录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66)附录7 浙江湿地植被分类及其分布 (68)附录8 湿地植物群系名称的确定 (76)附录9 中国主要水鸟名录 (78)附录10 名词解释 (87)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浙江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的技术标准、方法与要求,依据国家林业局2010年1月颁布的《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性、原则性要求,结合浙江省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条调查目的和任务查清我省湿地资源及其环境的现状,掌握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建立浙江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对湿地资源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为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提供统一完整、及时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履行《湿地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服务。
第二条调查范围覆盖符合湿地定义的省域范围内的各类湿地资源,包括面积为8公顷以上(含8公顷,下同)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湿地,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三条调查分类根据湿地的重要性、调查内容的不同,分为一般调查和重点调查。
一般调查是指对所有符合调查范围要求的湿地斑块进行面积、湿地型、分布、植被类型、主要优势植物和保护管理状况等内容的调查。
重点调查是指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进行的详细调查:1. 已列入《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2. 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3. 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中的湿地;4. 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中的湿地;5. 其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1)我省特有类型的湿地;2)分布有特有的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3)面积≥10000公顷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水库;4)红树林;5)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四条调查内容一、一般调查对所有符合调查范围的湿地,调查湿地型、面积、分布(行政区、中心点坐标)、平均海拔、所属流域、水源补给状况、植被类型及面积、主要优势植物种、土地所有权、保护管理状况;河流湿地的河流级别。
二、重点调查除一般调查所列内容外,还应调查:1. 自然环境要素:包括位置(坐标范围)、平均海拔、地形、气候、土壤;2. 湿地水环境要素:包括水文要素、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3. 湿地野生动物:重点调查湿地内重要陆生和水生湿地脊椎动物的种类、分布及生境状况,包括水鸟、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和鱼类;以及该重点调查湿地内占优势或数量很大的某些无脊椎动物,如软体、甲壳、节肢类等;4. 湿地植物与植被;5. 湿地保护与管理、湿地利用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受威胁状况。
第五条调查时间和季节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以及人工湿地的遥感影像解译应选取近两年丰水期的影像资料。
如果丰水期的遥感影像的效果影响到判读解译的精度,可以选择最为靠近丰水期的遥感影像资料。
近海与海岸湿地的调查应选取低潮时的遥感影像资料。
湿地的外业调查应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分别选取适合的时间和季节进行。
第二章调查分类第六条湿地分类根据《湿地分类》标准,浙江省湿地划分为5类23型,各湿地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表1 浙江省湿地类、型及划分标准第七条流域分类与河流级别1. 流域分类本次湿地调查流域分类在水利部颁布的流域标准上对一级流域、二级流域和三级流域各追加一个其它类别,即近海与海岸湿地。
全省划分为3个一级流域、8个二级流域、12个三级流域、33个四级流域,四级流域代码在三级流域代码的基础上扩展。
表2 浙江省一、二、三、四级流域及代码2. 水资源分区根据浙江省水资源分区,各县(市、区)行政范围内所涉及流域见表3。
表3 浙江省各县(市、区)所涉及的流域表第八条海洋潮汐分类海洋潮汐类型分为3种:半日潮、全日潮和混合潮,浙江省均为半日潮。
第九条地貌分类1. 内陆地区(1) 中山:海拔为1000米以上的山地。
(2) 低山:海拔为500-1000米的山地,相对高差大于200米。
(3) 丘陵:海拔500米以下,相对高差小于200米。
(4) 冲积平原:是由河流沉积作用形成的平原地貌。
(5) 湖积平原:由湖泊沉积物淤积而形成的平原。
(6) 三角洲平原:河流流入海洋或湖泊时,因流速减低,所携带泥沙大量沉积,逐渐发育而成。
2. 潮间带与河口区(1) 基岩海岸:由坚硬岩石组成的海岸。
(2) 砂砾质海岸:由砾石(粒径>2mm)或沙(粒径0.2-2mm)所组成的海岸。
(3) 淤泥质海岸:由淤泥或杂以粉沙的淤泥(主要是指粒径为0.01-0.05mm的泥沙)组成,多分布在输入细颗粒泥沙的大河入海口沿岸。
(4) 河口:河流的终段,是河流和受水体的结合地段。
受水体可能是海洋、湖泊、水库和河流等,因而河口可分为入海河口、入湖河口、入库河口和支流河口等。
第十条土壤分类土壤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0),结合浙江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系统(1985.7),全省共划分为10个土类。
表4 浙江省土壤类型划分表第十一条泥炭厚度分类沼泽湿地的泥炭(有机质含量≥30%)厚度划分为3类:薄层:<50cm;厚层:50-200cm;超厚层:>200cm。
第十二条地表水质量分类地表水质量划分为5类,划分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详见附录5。
第十三条地下水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划分为5类,划分标准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详见附录6。
第十四条其它分类一、水文要素分类1. 水源补给状况划分为地表径流(河流、坡面径流)补给、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补给(泉水、地下水)、人工补给、综合补给,共5类。
2. 流出状况划分为永久性、季节性、间歇性、偶尔、没有,共5类。
3. 积水状况(1) 永久性积水:地表被天然水永久覆盖(除特别干旱年份);(2) 季节性积水:地表被半永久性覆盖,当表面缺水时,地下水位处在地表或附近;(3) 间歇性积水:地表被暂时性覆盖,地表水在一年中出现时间较短,但地下水位低于土壤表面;(4) 季节性水涝:地表长期被水饱和,但地表水很少出现。
二、水质要素分级1. pH分级极强酸:1.00-2.99 强酸性:3.00-3.99 酸性:4.00-4.99微酸性:5.00-6.49 中性:6.50-7.49 弱碱性:7.50-8.49碱性:8.50-9.99 强碱性:10.00-11.49 极强碱:>11.502. 矿化度分级(单位:g/L)淡水:<1.00 微咸水:1.00-2.99 咸水:3.00-10.0 盐水:>10.03. 透明度分级标准(单位:m)不透明:<0.05 很浑浊:0.05-0.24 浑浊:0.25-2.49清:2.50-25.0 很清>25.04. 营养状况分级水体的营养状况分级评价项目为总磷、总氮、透明度3项,评价标准可参照表5给出的浓度值;营养状况分级按贫营养、中营养和富营养三级评价。
三、湿地的利用方式分类1. 种植业:水稻田、其它灌溉、园艺和非灌溉农用地;2. 养殖业:养殖鱼、软体、甲壳、节肢类等;3. 牧业:放牧牛(羊、马等)的牧场或作为集约畜牧业的草料基地;4. 林业: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
5. 工矿业:泥炭、原油开采、薪炭、采沙等;6. 旅游和休闲:包括各种被动和主动的娱乐、捕猎等;7. 水源地: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地下水回灌等;8. 其它利用方式:未包括在以上利用方式范围内的其它利用方式。
注:评价方法用评分法,具体做法为:①查表将单参数浓度值转为评分,监测值处于表列值两者中间者可采用相邻点内插,或就高不就低处理;②几个参评项目评分值求取均值;③用求得的均值再查表得营养状况等级。
四、保护状况分类1.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2. 自然保护小区;3. 湿地公园:包括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及省级以下湿地公园;4.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五、受威胁状况分类1. 湿地受威胁因子(1)基建和城市建设、(2)围垦、(3)泥沙淤积、(4)污染、(5)过度捕捞和采集、(6)非法狩猎、(7)水利工程和引排水的负面影响、(8)盐碱化、(9)外来物种入侵、(10)过牧、(11)森林过度采伐、(12)沙化、(13)其它。
2. 受威胁状况等级(1)安全:基本未受干扰,保持原有生境状况(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烟稀少的地方)。
(2)轻度:受到轻度干扰,生境类型没有明显改变,停止干扰后生境状况可较快恢复。
(3)重度:受到某一威胁因子的影响较严重或同时受到多个因子的威胁,干扰严重,原有生境类型基本消失,难以逆转。
第三章调查区划第十五条调查区划系统湿地调查区划按照湿地区→湿地斑块进行组织。
第十六条湿地区划分湿地区是指由多块湿地斑块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水文联系和生态功能的湿地复合体。
在划分湿地区时,应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地貌单元的独立性,符合下述条件的湿地应单独划为一个湿地区,其它零星湿地则以县域为单位区划,按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1. 国际重要湿地;2. 国家重要湿地;3.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单独区划的湿地。
结合浙江省第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将全省划分为104个湿地区。
其中14个是由多块湿地斑块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水文联系和生态功能的单独区划湿地区;90个是以县域为单位区划,按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湿地区。
浙江省湿地区名录详见附录1。
第十七条湿地区边界界定1. 零星湿地区以县为界的零星湿地区,原则上以新版地形图上的县(市、区)行政界线作为湿地区界线,不包含县域范围内涉及的单独区划湿地区部分。
2. 单独区划湿地区近海与海岸湿地区:该类型湿地区多分布在近海与海岸湿地的河口区域,主要以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为目的。
其边界界定以主要保护动物相对集中的繁殖、觅食、栖息分布区为中心,将其附近生境相似的浅海水域、淤泥质海滩、沙石海滩、河口水域等湿地型划入湿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