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
健全法官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健全法官惩戒机制实施方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执法者和裁判者,其公正、公平、廉洁的执行司法职责对于维护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官惩戒机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健全法官惩戒机制,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同时,对于法官的失职失责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信力。
二、加强法官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官监督机制,包括对法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法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对法官的生活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等,以确保法官依法公正执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三、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
建立健全的法官培训和教育机制,对法官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增强法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建立健全的法官激励机制。
对于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法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激励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违法违纪的法官,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罚,确保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五、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任用机制,选拔和任用具有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法官,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鼓励社会各界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对法官的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对法官的信任和支持,维护司法公正。
七、建立健全的法官惩戒机制评估机制。
定期对法官惩戒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法官惩戒机制的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将有助于健全法官惩戒机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案,不断完善法官惩戒机制,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做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引发的各种纠纷明显增多,司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失,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一)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一是法院人事体制的地方决定权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
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从上到下都要受地方权力的影响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二是审判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地方政府,助长了司法权地方化。
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兴建法庭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必须和地方政府处好关系,否则很难从地方政府争取到资金财物这种状况也使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
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和法官豁免制度研究

152当代思潮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和法官豁免制度研究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法官责任承担方式法官责任,根据所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根据所应承担责任所处的场域不同,可以分为司法内责任和司法外责任;根据所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违法审判责任。
法院系统在法官问责方面存在着错案责任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纪律责任追究、案件改发责任追究、信访责任追究等多种不同的名目。
法官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第一,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标准不统一。
《宪法》《刑法》《法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为什么追责、追究何责、如何追责等问题上表述并不一致,容易造成追责问题的混乱。
第二,追责程序启动的随意性。
《法官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对法官的追责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处分尚且有如此严格的原则性规定,刑事追责更应该谨慎。
但是,在实践中,当错案结果发生时,部分单位可能根据结果随意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用行政权随意对法官进行制裁。
法官责任追究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随意干涉,不仅仅损害了法官个人权益,更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古典宪政理论基于人性恶的逻辑起点,认为人所行使的权力应当受到防范与限制,最终形成了权力制衡制度,即为防止权力被滥用,以权利制约权力,其核心在于控制权力。
新宪政论在肯定古典宪政论限权价值的同时,指出面对国家权力扩张,应当呈现的状态是保障权力的正确运行,是受到制约与能动进取的统一。
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不仅要控制审判权扩张,而且要设置制度保障审判权独立、公正的运行。
法官行使审判权是典型的司法权运行样态,为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惩戒制度应运而生。
办理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

办理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1. 引言办理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是指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对参与案件办理的各方进行责任追究和倒查的制度。
该机制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办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办理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
2. 责任倒查的重要性办理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是司法和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性:2.1 提升司法公正责任倒查机制可以追究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的失职、渎职行为,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对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2.2 预防工作漏洞责任倒查机制可以通过梳理、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工作漏洞和问题,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经验教训,避免重复犯错,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
2.3 加强制度建设责任倒查机制可以推动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通过对责任追究的实施,可以发现和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执法环境。
3. 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方法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方法需要确保客观、公正、全面和及时。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确定追责对象首先要确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象,包括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人员,需要明确责任的界定。
3.2 收集证据收集和整理与案件办理相关的证据是责任倒查的重要环节。
这些证据可以来自于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相关文件等。
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3.3 成立责任倒查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责任倒查组织,负责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进行倒查和追责。
责任倒查组织应当独立、中立,并且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开展调查工作。
3.4 进行责任核实责任倒查组织应当对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核实,梳理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
核实的目的是查明责任的主体和过程,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失误。
3.5 追究责任在核实责任后,应当对涉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法官责任追究机制之完善

法官责任追究机制之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责任追究机制也已经逐渐完善。
但是,仍有部分法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同时针对违规法官进行惩戒,以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
那么,如何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呢?首先,建立更加周全的监察机制。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特别是司法纪律需要得到加强。
建立完善的监察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将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其次,要建立比较完备的调查制度体系。
假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法官存在问题,应该推动追责程序尽快启动。
此时,可以引入专业化的调查团队,有必要还可以出资引入第三方权威机构进入调查,以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必须对不负责任或滥用权力的法官进行处罚,对其他律师或生命财产的当事人进行补偿,同时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
依据他们的情况,可以按照两种惩罚方式,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是为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性质的弊病和赔偿,而刑事制裁则是指法院的追究刑事责任,如判处刑期、罚款等。
下面让我们看一下三个有关法官责任追究机制的案例:1. 陕西省律师王松平案:2013年,陕西省委组织部门决定调查该省高院的原审判长,后发现其非法署名、违规办案。
最终,该法官被解除职务。
2. 江苏省法院串案案件:2017年,因江苏省高级法院两位法官串案,致160家当事人遭遇莫须有的非法拘禁。
随后,该院开展调查,结果启动了两名涉案法官的追责程序。
3. 山东聊城某法院缉私案:2018年,聊城某地法院缉私案被曝光,该院两名法官非法提供较轻处罚办法、伪造证据,导致了委员会审理的错误结论。
最终,该院被纪委通报,追究有关法官的法律责任。
正如以上案例所示,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只有秉持公正、规范的价值观念,才能在司法领域完美的展开。
另外,对于惩戒不当行为,应该把握一个度。
在打击司法不公正的行为的同时,也不应断章取义、错误处理问题。
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答复意见

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答复意见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法官职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其正当权益,我国不久前对《法官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法官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在此提出相应的答复意见。
二、关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解读1.法官的基本权利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官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审理案件的独立性、责任追究和安全保障等。
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保障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不得受到干扰和威胁。
为了保障法官的工作安全,必须加强对法官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法官的基本义务根据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官还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审理案件的公正、廉洁等。
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索取财物。
法官还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三、关于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的适用1.关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针对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关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充分保障。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独立审判的机制,切实保障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也要加强对干扰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
2.关于法官的责任追究在新修订法官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
对于法官的错误判决或者过失,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关于法官的安全保障针对法官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安全保障。
建立健全法官安全保障的机制,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容。
一、法官责任制改革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法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法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职,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检察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庭责任制改革法庭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庭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庭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庭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庭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法庭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对法庭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庭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责任制改革律师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律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力和责任。
在律师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律师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律师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准随意扩大指控范围或适用法律。
法定原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否则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原则保障了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公众能够监督司法活动,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正进行,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正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贵贱、贫富、种族等差别待遇。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法证据原则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了非法证据的使用,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罪的人要依法宣告无罪。
责任追究原则保护了无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使刑事诉讼更加公正合理。
七、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独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八、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速裁原则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减少了被告人的等待时间,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速裁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合法证据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独立原则和速裁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
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这些原则,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内容提要: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
在本文中,作者对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误区、与“错判”相关的法官渎职行为的追究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等问题作了探讨。
作者认为,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既要对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又要注意不损害法官职务独立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官责任,错案,司法独立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将是一个为社会公众关注的永恒话题。
人们对法律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以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必须依靠公正的司法才能得到贯彻实施。
法律依靠司法人员来操作,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律赋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使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免受外界的不当干扰和影响;法律还通过对法官任职条件的限制来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此外,法律也通过陪审、合议、上诉等制度来制约法官个人的权力,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但是,这些保障措施并不足以完全杜绝法官司法不公的现象。
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成为司法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作为对人们不满情绪的回应,法院系统将眼光投向了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图通过各种惩戒手段在系统内部对法官施加压力,促使其公正司法。
此举措在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认可度,一时间,媒体纷纷予以宣传、报道。
对于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应作何评价?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加以完善?在本文中,笔者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使人们对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一、追究法官责任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有多种提法,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违法责任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从其内容上看,旨在追究法官因行使职权不当或违纪违法而引起的责任。
为了论述上的方便,笔者将其统称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对于法官责任的追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第一、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向上述机关申请刑事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上述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在刑法中,单纯以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犯罪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2、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3、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4、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5、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6、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犯罪。
上述规定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禁止性规范,其范围大体包括两类:一类与法官的特殊身份有关,如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另一类与法官的审判活动有关,如法官不得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法律设定这些禁止性规范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公正司法。
法官被视为法律的守护神,在法官的行为规范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官应当依法进行裁判,这称之为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原则。
第7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司法机关独立的原则授权并要求司法机关确保司法程序公平进行以及各当事方的权利得到尊重”。
即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办案并遵守司法道德。
在我国,这一原则表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如果不顾法律而恣意裁判或者完全违背法律而为枉法裁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法官责任制度得以建立的正当化理由。
法官在进行裁判时所依据的法律不外乎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官依实体法进行事实认定,依程序法进行诉讼程序。
法官无论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点在法官法、国家赔偿法和刑法中均得到了体现。
二、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我国从80年代末开始在一些地方法院试行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对于司法活动中发生的错案,在纠错的同时,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
这一制度后逐步推广到全国众多法院,经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在社会上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产生的背景看,它与我国的司法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它是应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要求而产生的。
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然而,这一制度的单独建立,却将人们对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解导向了误区,在实施过程中必将产生诸多的弊端。
(一)“错案”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很难加以明确界定。
从一些地方法院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看,对于错案的范围并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有的将错案界定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致使案件出现明显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有的将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是非责任颠倒,造成裁判严重不公,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错误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公正裁判等情况列为错案;有的认为,错案是指已经审结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措施不当的各类案件。
在我国,“冤假错案”是一个常见的概念。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错拘、错捕以及将无罪的被告人错判为有罪所引起的赔偿称之为冤狱赔偿,此类案件叫做“冤案。
”错案则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了错误。
错案概念的重心在于法院裁判的明显错误。
至于程序违法的案件,如果尚未导致实体处理发生错误,一般不称其为错案。
从实体法上讲,衡量审判质量的标准有两个: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即真实与合法。
从真实性方面看,诉讼的理想结果在于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
然而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绝对的客观真实的目标往往难以达到。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
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可能因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而败诉,这里明显地出现了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区别。
可见,事实标准具有某种相对性。
从合法性方面看,在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有时会因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而需要加以解释;有时会因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而需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或称价值补充;有时法律规定本身如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幅度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这些情况表明,法律标准也具有某种相对性。
由于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均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因此,在实体法上明确界定何为错案有相当的困难。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背后隐含着一个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接受的观念,即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裁判,否则就是错误的裁判。
这一观念将会导致人们得出这样的误解,即一个案件如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它就被视之为错案。
实际上,法律所规定的复审制度主要是由不同的主体对同一案件进行多层次的认识和判断,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如果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很难说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一定是错误的,上级法院的法官并不总是比下级法院的法官高明。
我国有学者指出:“以实体意义上的‘错案’观为基础的错案追究制是以牺牲裁判的稳定性、法官的权威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作为代价的。
错案追究制作为我国现阶段保障审判质量的特有制度,只能建立在‘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错案追究应当是对程序错误的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审判制度”。
[1];应当说,这一见解是深刻的。
但笔者的疑问是:如果以程序错误或程序违法作为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那何必叫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显然与人们通常的理解不一致。
而且,如果仅以程序错误作为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它也无法穷尽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追究法官责任的范围既包括违反程序法,也包括违反实体法。
(二)“错案责任追究”很容易被人理解为只要发生错案,就应追究法官的责任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错案,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法官主观方面的原因,如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玩忽职守;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法官业务水平的局限性、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追究法官的责任,将会使法官因履行司法职能而处于不利地位或陷入不利的境地。
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赋予法官以“司法豁免权”,法官在执行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
英国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