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良心与司法公正——关于司法腐败的一点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十

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十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应该保障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裁决。
然而,现实中的司法公正并非那么完美,各种问题也随之出现。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
一、司法公正的现状现实中,司法公正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政治力量会通过裁判来束缚司法,使得裁判不再是独立和公正的。
其次,司法费用高企,使得普通人难以承受。
再次,一些案件由于受到舆情和新闻影响,裁判可能会在情感上偏向某一方,而不是公正和客观。
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我们需要反思司法机构的治理和人员培养以及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理解。
二、改善司法公正的办法改善司法公正的办法有很多,其中一些重要的解决方式包括: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采取更加透明的程序,控制过于集中的判决权,增强司法机构的独立运作和监督机构的职能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推广司法公正的理念和观念,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以及提高各类专家和从业人员的水平。
这也能够帮助我们在司法公正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
三、对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意义司法公正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对于国家而言,司法公正能够提高国家的信誉度和民众的满意度,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对于个人来讲,则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和权益。
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可以正确、及时的被执行,以便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总之,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建立起一种真正踏实有效的司法体系,并对司法变革的不断尝试进行探索和改善。
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努力取得更好的成果,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发展。
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第一篇: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文章标题: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
法治社会中,推崇这样几个原则和精神:法律至上、法为善法、有限政府、保障人权。
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基础和出发点。
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应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
“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则、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他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而要实现这一切,公正的行使定分止争的终极性权力——司法权便成为法治社会题中的应有之义。
如果没有司法公正作保障,那么“法治”便无法实现其所追求的“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司法是法律制度动作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司法公正便是走向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桥梁,是全部司法活动所要追寻的最高价值向。
何谓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含义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具体说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国家规定的实体法规按照公平原则和合情合理原则,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或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来处理司法活动中的人和事时,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的价值观念和一种公平的司法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然,对于司法公正的标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是程序公正,地位中立,裁决公正,效力权威原则是大家公认的要素。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所谓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即是指严格按照实体法办事,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即刑事诉讼结果的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即指程序本身的科学性亦即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公正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程序的正当性作为司法公正的切入点,其本身应成为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关于保障司法公正的思考和心得体会

关于保障司法公正的思考和心得体会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光荣使命。
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
公正的前提是公开。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信守并实践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目的,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并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概括的说,我们在实践中所理解的程序内在价值即程序公正,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即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上述内容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
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地理解司法公正的原则。
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一,公正是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第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保护个人权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第三,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二、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为了追求实体裁判的公正,法官必须践行科学发展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法律思维,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判。
《审判》的司 法腐 败读后感

《审判》的司法腐败读后感《<审判>的司法腐败读后感》读完《审判》这本书,内心久久无法平静。
书中所描绘的司法腐败现象,如同一把利刃,深深刺痛了我的心,也让我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司法,本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然而,在《审判》中所展现的司法腐败,却让这道防线变得摇摇欲坠,让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产生了严重的危机。
书中的主人公,原本对司法系统充满了信任和期待,却在一场又一场不公正的审判中,逐渐陷入绝望。
那些本该秉持公正的法官,却被权力、金钱和私利所诱惑,违背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他们在法庭上肆意操纵审判结果,对证据视而不见,对真相置若罔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整个社会法制的践踏。
司法腐败所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首先,它直接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当人们看到司法不再公正,法律不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时,就会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那些受到不公正审判的人,他们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都可能受到威胁,而这种伤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
再者,司法腐败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个缺乏公正司法环境的社会,难以吸引投资,也难以激发人们的创新和创造活力。
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当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过大,而又没有足够的监督来约束他们的行为时,就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
另一方面,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一个物欲横流、功利主义盛行的社会环境中,一些法官难以坚守职业道德,容易被金钱和利益所诱惑。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就对整个司法系统失去信心。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坚定地推动司法改革,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
这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要加强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建立严格的审判流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范本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范本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官,我深深地体会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益的保障,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不断地思考如何做到公正,如何使司法成为公正的工具,同时也不断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
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司法公正的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保持中立公正作为法官,我们的工作首要的就是保持中立公正。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评估事实和法律,以确保对当事人的权益公平维护。
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中立公正并非易事。
我们要超越个人偏见,不受外界干扰,只凭事实和法律来判断案件,这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专业能力。
因此,我经常进行案例学习和法律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更好地履行司法使命。
二、严格依法审判司法公正的核心是依法审判。
我们不能凭个人喜好、私心私欲来判案,而是要立足于法律和事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工作中,我注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审理案件时,我会认真查找、分析和评估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避免“一刀切”和“盲目从权威”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也常常跟踪法律的最新发展,及时了解新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保证自己的裁判具有法律的时效性和合理性。
三、尊重当事人权益司法公正既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在审理案件时,我始终将当事人的权益放在首位,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会积极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认真考虑他们的观点和理由,并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我也会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解释,并尽力做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使当事人不仅感受到公正,更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
四、透明公开的审判过程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开和透明,我努力使审判过程对社会公众透明。
我会在审理案件前,告知当事人和观众审判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并在庭审中披露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进展,确保当事人、观众与法庭的交流和互动。
法官的中立性与司法公正问题探析

法官的中立性与司法公正问题探析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角色,法官不仅承担着审判案件的重要职责,更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
然而,近年来,法官的中立性和司法公正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法官中立性的内涵,分析司法公正存在的挑战,并对解决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官的中立性内涵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不受个人偏见和外界干扰的原则。
中立性是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法官应当将个人意愿、利益、关系置于审判之外,以公正的态度、客观的视角来进行裁决。
然而,事实上,法官的中立性并非总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法官个体的主观性和认知偏差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外界的政治、经济等因素也可能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确保法官的中立性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司法公正存在的挑战法官的中立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挑战着司法公正。
首先,法官的审判理念和观念多样化。
不同法官的背景、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验都会影响他们的审判思维方法和判断标准,造成判决结果的差异。
其次,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区司法资源匮乏,案件堆积如山,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顺利。
这种不公平的分配使得一些当事人无法享受平等的司法保障,降低了司法公正的实际效果。
再次,司法程序上的漏洞使得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一些审判环节的不完善,例如审前调查不全面、证据审查不严谨等,容易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最后,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
司法腐败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更是对法治建设的严重破坏。
一些法官通过受贿、包庇罪犯等方式滥用职权,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使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为确保法官的中立性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的培养,使法官在职业履行中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精神和职业规范。
其次,完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依法选任优秀法官。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2篇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一)从事为期两年的法律实习期间,我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以下是我对司法公正的一些心得体会:第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处置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第二,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官应当秉持中立立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第三,司法公正需要尊重法治原则。
法治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基础。
法官需要以法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科学的法律适用和正确的法律解释。
第四,司法公正需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的目标是消除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权衡各方利益,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第五,司法公正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和程序,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总之,司法公正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尊重法治原则,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并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精选2篇(二)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方面。
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或偏见的影响。
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和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以及依法审判。
司法效率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司法机关能够迅速、高效地解决案件。
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个高效的司法体系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同时也可以迅速处理各类纠纷,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
严惩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司法腐败是一道严峻的关隘,需要我们全力以赴予以严惩。
司法腐败不仅败坏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应当保持高度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的裁决与合法权益的保障。
首先,司法腐败使得法律失去了公正的力量。
在司法领域中,贪腐官员可能通过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手段来谋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于法律的本意,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亵渎。
司法腐败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使人们对司法制度产生怀疑,致使社会秩序混乱,人心不稳。
其次,司法腐败也导致了司法判决的不公正。
当司法系统遭受腐败的侵蚀时,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受到损害。
无辜的人可能会被错误地定罪或者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而有钱有势的犯罪分子则可能逍遥法外。
这种不公正的判决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利益,更在深层次上动摇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同时,司法腐败还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
当一些司法人员参与贪腐行为却未受到严惩时,将给其他人以纵容与鼓励,进一步腐化整个司法系统。
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导致更多人敢于涉足司法腐败的漩涡,最终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跌至谷底。
为了严惩司法腐败,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廉洁从业。
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司法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揭发。
其次,要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所在,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同时,要加强司法信息的公开,提高审判的公开度,让被告和公众都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裁决结果,避免黑箱作业和权谋。
最后,要加强社会的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
通过推广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遵守意识,使每个人都能够尊重法律、维护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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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心与司法公正
关于司法腐败的一点思考
在现代文明社会,司法公正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当司法腐败盛行的时候,司法还能够担当正义的防线吗?一位哲人曾经讲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
诚然,对普通的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
对于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治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而言,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
然而,社会需要正义,也需要防线,那么这道防线又靠什么来构筑?
针对中国当前的司法腐败现象,社会各界提出了种种措施建议,从强调司法独立到完善相关立法,从提高法官学历水平,奉行高薪养廉,严格干部考核,到加强人大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等。
这些措施都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又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单单忽视法官良心这一内在精神因素的话。
在腐败盛行的情况下,不谈手段、措施和制度建设而谈法官的良心,颇似无奈的慨叹,连笔者也有些担心是否会显得可笑。
大肆行贿
受贿、公然枉法裁判,连判刑、坐牢都不足以威慑,虚无飘渺的良心又能起到什么作用?然而笔者认为,忽视法官的良心,这正是通常反腐败思维的误区,
而这种误区又与我们一直以来的司法制度建设同构。
代写论文
早有学者分析了法官的肩章大沿帽制服的隐喻,指出军警式服装的设计积淀了对武力、制裁、镇压等暴力手段的依恋情结。
既然军人的天职是服从命令,那么专政、暴力等准军事化建制的法院、法官也不过是执行命令的另一支队伍,这或许也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往往被统称为干警的原因。
在对法院、法官做如此定位的制度化设计中,法官只不过是听差和工具,所需要的是他熟练地执行命令的技术,而不是独立思想的能力。
因之,法官就不存在独立的职业品格或人格,也就没有了法官的良心-社会良心。
没有独立的职业品格,对法官而言就失去了最有力最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方式-自重与自律。
而法官一旦没有了社会良心,那么还能奢望他担当法律和正义的守护神吗?
因此,对司法腐败的认识以及反对司法腐败的手段措施的效果,在深层次上实际上取决于我们对司法职业的定位。
在我看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培养法官的良心-社会良心。
在一定程度上讲,它影响甚至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其实,从历史上看,司法腐败也并非中国才有的现象。
在西欧专制主义时代,司法领域不仅普遍存在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现象,连法官职务本身也可以世袭继承、转让和买卖,司法职业一时成为有利可图的行当。
严重的司法专制和腐败成为社会的公害,也是导致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诱因,因而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特别是当时的欧洲大陆,出于对传统的司法和法官的极度不信任,在普通的司法法院之外,又单独设立行政法
院,专司行政司法职能。
司法腐败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公愤可见一斑。
在今天,法治发达国家虽然政治体制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建立了比较独立完善的司法制度。
尽管其司法也并非没有问题,但大致可以说运行良好,司法清明,不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的问题。
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尊重了司法官本身的人格和尊严,使司法官能够担当社会的良心,为法律守护,为社会正义守护。
以司法官的选任和管理为例。
在美国,法官几乎都是从最优秀、最成功的律师、检察官中任命的,荣任法官意味着一个人法律职业生涯的最高峰;在欧洲国家虽然法官的甄选不像美国那么严格,但是司
法官的地位同样地受到尊崇和保障,司法官大都终身任职,非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移调或免职。
在司法官管理方面,基本上都实
行自律化管理,即由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官委员会进行纪律评核、惩戒。
相对而言,这种约束是软约束,但正是在这样一种软约束下,司法官自我尊重,最终也赢得社会的尊重与荣誉。
这是司法官能为法治发展作出贡献的原因之一。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良心最直接的表现或许可以说是自由心证了。
法官依靠自己的法律和社会知识、司法经验,确认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公认的司法准则。
曾几何时,这一原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官用来
歪曲事实,实行司法擅断、枉法裁判的借口,因而是被严厉批判的对象。
但以今天的知识看来,未见得由于法官实行了自由心证,就会造成冤狱遍地的结果。
实际上,自由心证并非可以理解为毫无限制地行事,而是同时存在其他相应制度规则的配合与约束。
在一定程度上,自由心证对法官判断能力的肯定,是司法规律的一种体现。
由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对司法腐败的认识还是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如果不从司法活动专门化的职业特点出发,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克服由于认识不足所带来的谬误和偏见,那么将有可能由于找不到司法腐败的精神原因,无法提出有效的措施,而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
从司法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来讲,消除腐败并不是目的,而是一项最起码的要求,因为只有清廉的法官才可能公正执行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但若要法官真正担负起维护法治,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还取决于法官与法官职业本身具有的神圣性。
法官不是神,作为自然人,当然不免具有普通人的欲求与弱点。
但是,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又要求法官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神圣”的一面,因为从法官的作用看,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平等的交往者,更不是一个卑微的“仆人”,而是一个能判别是非曲直、合法与否,甚至将自己的生命与自由交予其裁判的人-YOURHONO!R 这种神圣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制度赋予的,是社会和法官共同培养的。
其实,更进一步讲,真正神圣的不是作为自然人的
法官,而是透过法官的活动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
在法治发达国家,我们可以见到一种现象,伟大的总统可以任命法官,但是能够审判总统的却是尊贵的法官,而不是相反。
这一事实对我们的启示或许是,在进行司法制度建设或采取措施的时候,就不应该仅仅着眼于防治司法的腐败,更应把眼光放在司法职业的社会功能上面,真正确立法院、法官与其履行社会职能所相称的地位和尊严,而不再是仅仅将其作为专政或其他什么的工具。
更直白地说,在法院、法官地位已经很低的情况下(比照行政级别已经是不恰当,再低半格就尤其不应该),如果还不注重培养法官独立的职业人格和良心-不仅仅是个人的良心,更是社会的良心,那么法官以及他们所代表和体现的法治尊严和地位就更令人担忧了。
因此,在我看来,提升法院、法官的职业地位和尊严的紧迫性更胜于防腐反腐,否则将极可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连治标都不可能。
只有从这样的思路出发,人们通常所主张的提高法官学历层次、待遇水平,确保法官独立等措施和制度建设,才是可以理解的,也才是有意义的。
当法官真正具备尊严而成为法律和社会正义守护者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天天要求反对司法腐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