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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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人民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人民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有 时 是 根 据 情 势 所 需 , 时 则 仅 仅 是 在 规 定 的 限 有 度 内 行 使 这 种 权 利 。 美 国 法 学 教 授 约 翰 ・ 利 ・ ” 亨
人 民法 院 法 官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 有 客 观 的 具
必然 性 ; 体 说 来 由 以下 几 个 因 素 所 决 定 : 具
1给予 人 民 法 院法 官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是 审 判 .
快 速 高 效 的 需 要 。 国 家权 力 由立 法 、 政 、 法 三 行 司
部 分 组 成 , 立 法 权 与 司 法 权 相 比较 , 法 是 对 纷 就 立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关 系 根 据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制 订 出 严 密 而又 科 学 的 法 律 规 范 , 此 立 法 权 的 行 使 周 期 较 因
学 家 的论 述 怎样 不 同 , 归 纳 起 来 , 由 裁量 权 具 但 自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 由裁 量 权 只 有 在 特 定 情 况 1 自
使应 快速 高效 的特点 , 法律 无法 达到 的地方通 在 过 法 官 的 自 由裁量 实 现 实 体 公 正 ; 一 方 面 , 也 另 它
维普资讯
论人 民法院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
陈 自 忠
( 苏省 社 科 院 江 南京 201) 10 3
内容 提要
人 民法 院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客观 上具 有双 面 刃作 用 。本 文一 方 面论 述 了它客 观存 在 的必要 性 ;
另 一方 面也 论述 了它 的存 在 与行使 极 易被 异 化和 滥用 的表 现 及 成 因 ; 进 而论 述 了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控 制 , 并

人 民法 院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的 必要 性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是将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个案之中一个具体司法过程。

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念,而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因而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酌情作出处理,也就是说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法官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都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使。

换言之,法官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始终的、对这一权力运行提出的准则性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本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一切诉讼活动。

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其运行是法官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所以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法官权力的每一次行使,即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以服从法律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大前提,再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结论。

具体来说,合法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

一是裁量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内进行。

如在量刑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结合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给予被告人的宣告刑,但是法官在裁量选择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限制,否则自由裁量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裁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量决定;另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撤销某项决定时也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

论司法良知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司法良知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 司 法 良 知 之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李 奕 伯
( 北政 法 大 学 刑 事 法 学 院 7 0 6 ) 西 1 0 3
【 摘 要 】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良 知 的 最 直 接 体 现 ,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因 素 司 影
个 方 面 。所 以 只 有 允 许 自 由裁 量 权 的 存 在 , 可 以 对 现 有 法 律 的 才
二 、 由裁 量 权 的 特 征 自 1 自南 裁量 权 贯 穿 于 诉讼 过 程 的 始 终 , 始 于 案 件 的 受 理 , 、 它 终 于 裁判 的作 。
行有效的控制 。
五 、 由裁 量 权 的 权 力 制 约 自 虽 然 法 律 赋 予 了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 我 国 目前 的 情 况 是 , 种 但 这 权 力 的实 施 , 在 着 种 种 弊 端 。 比 如 , 法 的 独 立 性 不 够 , 法 审 存 司 司 判 人 员 的素 质 不 高 , 司法 程 序 不 完 善 , 别 是 司 法 的 地 方 保 护 主 特 义, 司法 腐 败 和 裁 判 的 不 公 依 然 存 在 。而 且 , 为对 法 院 公 正 和 法 因 官 操 守 的怀 疑 , 官 在 其 工 作 中不 能 获 得 应 有 的 职 业 尊 荣 , 会 公 法 社 众 赋 予 “ 官 ” 人 格 评 价 与 其 所 从 事 的神 圣 职 业 极 不 相 称 。所 法 的 以, 者认为 , 笔 以下 几 点 是 建 立 合 理 的 自由 裁 量 权 制 度 的 关键 : 1在 程 序 上 坚 持 审 判 公 开 原 则 。 、 审 判 公 开 是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基 本 原 则 , 是 强 化 审 判 工 更 作 监 督 的最 直 接 最 有 效 的办 法 。审 判 公 开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做 到 “ 有 理 讲 在 法 庭 、 证 据 举 在 法 庭 、 据 认 定 在 法庭 、 实 查 清 在 法 庭 、 有 证 事 责 任 分 清 在 法 庭 ” 达 到 这 个 要 求 , 能 有 效 增 强 审 判 透 明度 、 正 , 就 公 性 , 通常所说的“ 即 以公 开促 公 正 ” 。

浅议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

浅议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

之 目的 。 3 是实现 司法 公正 的需要 。 公正是 人类 社会所 追求 的首要 .
制化” 等等 社会现 象充分表 明 : 审判 权独立仍 未真 正实现 , 作为 审 价值 目标 。 法公 正是人 们对 司法活 动 的企 盼, 司 也是 司法本 身所
2虽然法 官 自由裁 量权观 念长期 被封杀 , 官 自由裁量权 制 对 不可 以改变法律 织物 的纺织材料 , 可 以也应 当把法律 的皱 . 法 但他
旧 度 也难 以建立起 来 , 但在 审判 实践 r这种 自由却 被广 泛行 使, } 1 甚 褶 抚平 。 而要把 法律 的皱 褶抚平 实际 上就是 一个法 官为追 求正 至 滥用 。我 国法律制 度客 观上 造就 了 自由裁 量权 行使 的空 间 。 纵观我 国现有法 律框架 , 各部 门法 中存在着 大量 的弹 性条 款 , 这 义 而行 使 自由裁量权 的过 程 。 2 有利 于实现 定分止 争 。 现代 法治社 会 , . 在 诉讼被 奉为 最公
的压力 , 些人 或组织 都热衷 于将 自己 的意见 强加给 法官 , 这 从而 官运用 自己固有 的知识 和经验 进行 自由裁 量 , 以达 到“ 定分 止争”
影响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的正当行 使 。 目前, 司 法权 力地方 化” “ 、 “ 法院审判 行政化 ”“ 、法官 管理公务 员化”“ 司法 权的监 督非法 、对
LC l y tm A ds c o a S se n o  ̄w
2009 .8( ) 下 {占 Fra bibliotek 缸会 ; I
浅 议我 国法官 自由裁量杈
韩立梅 张 敏
摘 要 法官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的一种重要 司法权力.然而在 中国" 3前的审判实践中, - 一方面, 自由裁量权尚未获得 普遍 的理性 认识 , 另一 方面 , 自由裁量权 缺乏规 范 , 易被滥 用.本 文通过对 中国 目前法 官 自由裁量 权行使 现状 、 极 自由裁量 权存在和发展的价值、 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三方面论述, 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在我国建立法官 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 法官自由裁量权 价值 规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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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行 使 , 为 了 更 好 的 将 法 律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有 机 的 结 并 最 终 对 案 件 作 出 公 正 的 裁 决 。 但 是 , 是 目前 我 国 各 级 法 院
不上进行法治 。 律 应 该 是 以 人 为 本 的 。 法 治 的 最 根 本 价 值 则 该 是 人 文 关
类 自身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 只 有 法 律 成 为 最 高 权 威 , 能 保 才
法 律 的 出 现 本 身 是 为 了人 类 社 会 的 有 序 发 展 , 此 法 证 人 类 的 基 本 权 利 不 被 践 踏 , 才 能 保 证 人 类 得 以 实 现 对 因 也
自身 的关 怀 。 因 此 , 法 治 所 要 实 现 的 本 质 目标 上 来 看 , 从 都
怀, 即对人类本 身 的关 怀 。而 人 文关 怀 中最 核心 的 内容便 是 为 了使 人 类 获 得 更 为 根 本 性 的 发 展 , 人 文 关 怀 便 成 其 而 是人文精神 , 它是人文关 怀的直 接表 象 , 且从 文艺 复兴时 为 法 治 的本 质 性 的 价 值 追 求 。 法 总 是 体 现 一 定 自 由 , 以 并 而 代 开 始 , 文 精 神 便 占据 着 各 国 思 想 家 思 考 的 一 部 分 。有 法 铸 造 而 成 的 法 治 , 由 又 无 疑 是 它 永 恒 的 主 题 。所 以 法 人 自 学 者 将 人 文 精 神 的要 点 概 括 为 : 治无 论是从制度 方 面还是 从 精神 方 面 而言 , 自由 既 是 它 产
() 扬人 , 对禁欲主义 的同时 , 反对人性在物 欲中湮没 。 反 亦
( ) 求 人 自身 的 完 善 和 理 想 的 实 现 , 肯 定 人 欲 的 合 么 法 治 除 经 济 因 素 外 , 文 关 怀 是 其 重 要 的精 神 动 力 。 法 3追 在 人 治 并 非 单 纯 的 规 则 之 治 , 多 应 将 其 视 为 一 个 价 值 判 断 的 更 () 求 个 性 解 放 , 立 人 际 间 的 自 由 、 等 关 系 , 现 过 程 , 样 也 才 能 克 服 法 律 规 则 本 身 的 僵 化 与 死 板 。 由 于 4谋 建 平 实 这
关 键 词 : 法公 正 ; 司 自由 裁 量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1 o 一 2 80 1 7 — 1 8 2 1 ) l0 3 — 2
1 法 官 自 由裁 量 与 司 法 公 正 的 关 系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官 根 据 自 己 的 知 识 识 、 验 以 经
合 起 来 , 据 案 情 和 法 律 的 弹 性 幅 度 准 确 把 握 法 律 , 善 的 根 妥 裁 决 纠 纷 , 现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相 统 一 , 到 定 纷 止 实 达
促 进 及 对 法 律 规 范 的理 解 对 案 件 作 出裁 判 的 权 力 。法 官 自由 裁 争 , 进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 一 步 树 立 司法 权 威 和 公 正 司法 意 识 。总 的 来 说 , 法 公 正 是 自 由 裁 量 的 前 提 和 保 障 , 由 裁 司 自 量 权 是 法 官 职 业 的 基 本 属 性 , 正 当 行 使 , 于 公 平 合 理 解 其 对 纷 止 争 、 保 司法 公 正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 确
量 是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的法 律 方 式 。 第 一 , 官 自由 裁 量 权 行 使 受 到 来 自行 政 机 关 及 个 人 法 的干扰 。 为 避 免 来 自行 政 机 关 及 个 人 的 干 预 , 国 宪 法 赋 予 了 我
司法 公 正 是 指 人 民法 院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职 权 和诉 讼 程 2 我 国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 现 状 序, 以事 实 为 依 据 , 以法 律 为 准 绳 , 正 裁 判 案 件 , 正 做 到 公 真 有法 必依 、 法必究 、 击 犯 罪 、 裁 违 法 , 实保 护公 民、 违 打 制 切 法人和其他组 织 的合法 权 益 , 护社 会 生产 、 活 秩序 , 维 生 保
( ) 视 终极 追 求 , 着 探 求 超 越 现 实 的 理 想 世 界 和 思 生 的 根 源 , 是 它 始 终 关 怀 的 目标 。 1重 执 又
想人格 。
纵 观 人 类 社 会 文 明 发 展 的 历 程 , 果 说 法 治 作 为 社 会 如 文 明 中 的 成 果 , 人 类 对 自己 生 存 方 式 的 一 种 理 性 选 择 , 是 那
NO .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0 1年 第 1期
论 司法公 正 与法 官 自由裁 量
张立 勇
( 州职 业技 术 学 院 , 东 德 州 2 3 3 ) 德 山 5 0 4
障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 人 民 法 院及 法 官 相 对 独 立 的 审 判 权 , 求 法 官 摒 弃 一 切 可 要 司 法 公 正 与 自 由 裁 量 价 值 取 向 是 一 致 的 , 由 裁 量 权 能 影 响 裁 决 的 因 素 , 确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 立 地 进 行 思 考 自 正 独
摘 要 : 法公 正 是 自由裁 量 的 前 提 和 保 障 , 司 自由裁 量 是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的 法律 方 式 。我 国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 存 在 地 方政 府 干扰 、 乏 法律 支 持 和 随 意 性 较 大 等 问题 。 正确 行 使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 缺 实现 自由 裁 量 与 司 法 公 正 的 互 动 , 确 保 对 司 法公 正 有 着 重要 的 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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