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方 当事人 同意私 自录制其谈 话 取得 的资 料不 能作 为证据
使用 的批复 》 以下简 称《 复》 被认 为 首次 确立 了我 国 ( 批 ) 民事诉讼 的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及其 判 断标 准… 。批 复 中 规定 :证据 的取得必须合法 , “ 只有经过合 法途径 取得 的证 据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未经 对方 当事 人 同意私 自录制 其谈话 , 系不合法行为 , 以这种手 段取得 的录音 资料 , 能 不
间往往存在着利 害 关 系 , 互对 立 , 得 到对 方 同意 的情 相 在 况下录制 的视听资料难免 掺杂 虚假成 分 , 对方甚 至会故 意 扭曲事实 , 制造 对 自己有 力 的证据 。有 学者 认为 , 对 方 把
当事人的同意作为获得证 据效力 的前 提条件 , 导致 对方 当
事人在诉讼外对案件事实 的承认 归 于无 效 , 闭塞 了 当事 人
第2 6卷第 1期
21 0 2年 2月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 un lo n nC l g fFn n e& T x t n o ra f He a ol eo ia c e a ai o
Vo . 126. .1 No F b. 01 e 2 2
我 国 民事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评 析
者” 一方记载 了与原 告丈夫 的婚 外情 , 她认 为把 这本 1记 3 放在 自己的好友处是无大碍 的 , 不料该 好友却 主动将 日记 给了原告 。在本 案中能否将这本 日记 作为证 据 , 案件 对
的审判就显得至关重要 。从 该证据 的手 段 , 但如果 认定该 日记
于法无据 。其次 , 录制者 身份 亦包 含两种 可 能 , 一种 足 求 制者作 为局外人私 自录制其 他人之 间的谈话 , 一种足 录 另 制者作 为一方 当事人 私 自录制 自己 与另 一方 当事 人 的谈 话 。对此有学 者认 为 , 录制者 作为 其 中一方 当事 人 时 , 只 要其 录制的谈 活内容不涉 及他人 隐私或 商业 秘密 , 也没 仃 采用法律禁止 的手段 , 其私 自录制 的证 据材料应 当认定 具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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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 中产生,在民事诉讼 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 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 据 排 除的原 则性 规定 , 过于抽 象及 宽泛 , 司法 实践 及 当事 人取 证造 成适 用 困难 , 但 对 有待 进 一 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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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排除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排除证据规则一、民事诉讼排除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上述四个条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了程序的人权保障社会价值,强调人格尊严,体现公正、文明、民主和法治观念,也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法,程序法是公法,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程序规则“是对整个社会的程序性权利的践踏……”如果对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仍予采用,“虽然可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质真实提供便利,但却是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代价的”,其必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而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不利于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诉讼活动都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就连证据的取得渠道也需要是合法的。
当然,合法的相对立面便是非法,现实生活中,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也有不少,这便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现的一大原因了。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有什么意义?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什么意义?▲1、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
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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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摘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留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在比较法上,虽然各国的规则和适用尚存差异,但对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我国法院适用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而真正基于取证合法性问题对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件更少。
在部分适用排除的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证据采纳的其他要求(包括关联性、真实性),综合考察后才对证据实施排除。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违法�C据收集的功能难以实现。
为了纠正违法证据收集这一问题,应当从杜绝违法取证的动机入手,把保障合法证据收集的权利作为关注的重点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禁止;违法收集证据中图分类号:D92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2-0099-15一、背景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长期以来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重视,但直到2010年这一规则才被我国司法解释正式确立,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上升为法律规范。
与此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很早就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若干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在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再度被予以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有新近观点指出,我国偏重于实质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目前实行的一元法庭结构都没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民事举证非公权行为,制裁上有可替代性,所以在我国设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无必要。
[1]除了对这一规则价值的质疑之外,由于前期研究不足,现有的理论难以为实践提出有价值的指导,导致实务对这一证据规则的运用也很难把握。
因而,无论是规则的价值还是具体的实务运用,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重新对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加以理论探索突显其必要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应当结合实际,更关注具体案例中法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对于“非法证据问题”应当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同时也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定功能上的反思,并提出更为有利的制度对策二、比较法上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端于美国,其规则的发展主要是以判例的形式展开。
1914年Weeks v.United States案创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任何政府官员以违法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必须排除。
通过Mapp v.Ohio一案,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的诉讼程序中。
之后,美国法院进一步创设并明确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理论依据与例外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来源于宪法。
在早期的判例中,法院大多认为证据排除规则是第四修正案中隐含的并自动生效的规则;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旨在实现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刑事司法的公正。
之后,时代的变化促使这一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排除规则集中体现了遏制警察违法行为的核心功能。
新近的法院判决也肯定了这一观点:“证据排除规则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执行法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2]因此,证据排除已经不再仅仅视为一项宪法权利,而更加强调其本身的监督功能美国关于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
支持非法获取的证据具有可采性的观点主要总结了以下四大理由作为论据:获取证据的非法性并不降低证据本身的可靠性;诉讼救济的社会利益超过了个人自由的保障;有独立的民事或者刑事措施可纠正违法取证行为;获取证据非法性问题因为需要独立庭审加以解决而干扰了原来的庭审秩序。
[3]亦有观点支持民事证据排除规则。
有学者认为,民事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已通过其他规则得到规制,比如特权制度、商业秘密等;民事诉讼的程序也不要求绝对的真实发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并不会干扰程序的正常进行。
[4]至今,美国最高法院从未将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州或者联邦的民事程序之中,原因在于民事领域中排除规则所提升的边际“遏制”效果通常都不足以超过其所带来的高昂的“社会成本”。
[5]在Sackler v.Sackler案中,原告(丈夫)在没有得到准许的情况下进入被告(分居的妻子)的住所,并获取了妻子通奸的证据,一审法院排除了这一证据。
该判决却被上诉法院否决。
上诉法院认为,私人通过非法搜查或者扣押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可采性,理由是:一方面,搜查是私人而非政府机关所为;另一方面,排除可信的证据将导致正义无法实现。
[6]在United States v.Calandr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创设了“利益衡量测试”用以决定是否在非刑事案件中适用该规则。
[7]法院指出,应在证据被采纳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与适用排除规则的遏制效果之间进行衡量,而排除规则的适用必须严格地限定于那些遏制作用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的情形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Janis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民事程序中检验排除规则的尝试。
国税局根据缉毒警察在搜查赌博账簿的过程中违法获取的证据做出税金评估,并征收了缉毒官扣押的4940美元现金充当应缴税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再审中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明确否定排除证据规则在联邦民事税金程序中的运用。
[8]最高法院指出,本案中存在“机关之内”违法和“机关之间”违法的区别。
既然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进行违法取证的遏制,因此执行州法的探员(缉毒官)才是应当受到遏制的对象,而在民事税收程序中适用排除规则难以产生任何有效的遏制作用。
不仅如此,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还对“成本――收益”的利益衡量测试进行了具体的构建。
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1977年东京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
该案中,原审原告在酒席上秘密地录下了与被告公司广告部主任的对话,并将根据录音作成的书证提交到二审法院。
法院认为,判断录音带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应当以录音手段、方法明显失当为关键因素。
本案中,双方的交谈仅是在广告部主任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存在以”显著违反社会性”的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因此录音带之证据能力应当予以承认;不过法院否定了证言的证据价值,最终驳回控诉。
[25]名古屋地方裁判所于1991年也曾处理过一例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案件,该案中作为书证的信件是原告(妻子)自丈夫提供给被告(第三者)的公寓的信箱中取得的,法院没有否定其证据能力。
另在1981年、1984年名古屋、神户的审判中(文件、笔记本被人擅自拿走),法院也都没有否定文书的证据能力。
[26]与刑事诉讼类似,日本司法裁判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问题同样展现出更为包容的司法政策,这与日本民事诉讼追求真实的发现、强调纠纷的平息不无关联。
不过,和德国一样,日本理论界和法院也承认,在极端情形下,即证据收集“显著违反社会性”时,证据应加以排除根据以上研究可得出下列结论:第一,即使在法治发达国家,也并不是普遍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一些国家中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日益式微之势。
第二,即使对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适用案例的国家,这一规则也仅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适用。
事实上,只有在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中,才有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第三,与前一个问题相关,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来源于宪法权利保障的要求。
宪法权利的保护是适用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核心出发点。
对人格权、隐私权的高度尊重和保护,往往成为法院拒绝在庭上出示证据的主要原因三、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实践运用(一)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民事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之一。
非法证据排除引入之时,体现了证据“三性”要求中的“合法性”要求。
2001年的《证据若干规则》将“三性”引入司法解释,在司法裁判的意义上肯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当证据不符合“三性”中的“合法性”要求时,证据应当被予以排除2001年的《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规则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考虑到《批复》中对秘密录音过于严格而实务中难以遵循,《证据若干规定》对该规定采取了缓和的态度,将“非法证据”限定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两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再次在司法解释中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一贯立场。
不过考虑到应符合实践的需要,新规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正第一,此次《民�V法解释》吸收了“非法证据规则”,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肯定了这一规则。
2002年的《证据若干规定》与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都是司法解释,在效力上并无等级之分,但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的配套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吸收这一规定,这就在司法政策上面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这一规则纳入到民事诉讼司法适用规则中来,因而是将民事非法证据规则视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司法适用规范之一。
但该规则还没有被民事诉讼立法所吸收,因而该规则在性质上并不是立法规范,而是司法适用规范第二,与《证据若干规定》相比,《民诉法解释》丰富了认定非法证据的标准。
《证据若干解释》第68条规定了两种认定非法证据的标准,第一种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证据,第二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取的证据,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取的证据不能被认定为案件事实。
《民诉法解释》在这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种情形,即“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这一标准的建立是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的补充,当证据在形成或者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侵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时,该证据也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来源于民法的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史尚宽先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无须直接违反法律之规定,明文上虽未直接禁止,苟有害于社会之公益或道德观念,即有此原则之适用。
”并就此提出了多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如有反于人伦者、违反正义之观念者、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之自由者、侥幸行为、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
[27]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在一些严重违背道德风俗和公共政策的案件中否定形式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