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物证、书证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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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

No.3.2021(Serial No.193)贵州省党校学报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2021年第3期(总第193期)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吴岸英,林艺芳(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摘 要: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

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

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3 - 0066 - 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事关全局的政治改革,它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办理工作。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如果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涉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此过程中,产生于监察程序中的监察证据也将随之转化为刑事证据,并受到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规则的约束。

在当前工作中,由于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缺漏,监察证据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现实难题之一。

监察证据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符合何种证据合法性标准、应如何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等,这些问题在现实办案中仍然让人疑惑重重。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刑事诉讼证据法学知识是法律界的一个重要领域,下面将就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学知识点进行阐述。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物证是指犯罪行为留下的可供感官感知的对象,例如血迹、指纹、毒品等;书证是指能够表明犯罪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据文件、验明真伪的证书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证明的目击者、听说者所作的陈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审讯中对犯罪事实所做的口供陈述。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和保全是指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程序。

侦查机关在取得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取得的证据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对于可能消失或破损的物证,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评价标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评价标准一般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可信度和重要性等方面。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会根据证据的来源、真实性、矛盾性等不同方面综合评价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其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

四、刑事诉讼证据的排除和排除证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排除,并且法庭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在证据评价和采信过程中,法庭应当秉持排除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基础,法院根据证据事实进行认定,最终作出有力的判决。

在围绕证据展开的法律辩论和法庭辩论中,当事人需要就证据的真伪、证据的证明力等展开充分的论述。

证据的应用还涉及到证据链的建立和证据的比对等程序。

在实践中,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学知识点需要有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准确分析和评判案件中的各种证据,为法庭提供合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在法律领域,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然而,有时候某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具备可信度,因此需要进行排除。

本篇文章将就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证据这一重要法律概念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1. 证据排除的定义和背景证据排除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法定原则或法院自身判断,将某些证据排除在案外,不予考虑或采纳。

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维护案件的公正性、适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证据的重要性,排除证据的标准应该十分严格。

通常情况下,证据排除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例如违反审判程序、证据非法获取、证据虚假等。

2. 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定原则:证据排除应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

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属于违法或者不可采纳的,这些证据在审判中将被排除。

(2)可信度原则: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信度是判断其排除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证据呈现欺诈、虚假或者明显矛盾等情况,应该排除。

(3)合理性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应该被排除在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4)人权原则:证据排除也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人权。

如果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违反人权的行为,比如拷问、虐待等,也应该被排除。

3. 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1)非法取证:如果某个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例如窃听、非法搜查等,应该排除。

(2)虚假证据:如果某个证据被证明是虚假的,证明其存在意图欺骗或虚构事实,应该排除。

(3)非法证据:如果某个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证明程序,应该排除。

(4)证据串通:如果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借助虚假的证据或诈骗的手段达成某种协议,以损害其他一方的利益,该证据应该被排除。

4. 排除证据的影响和注意事项排除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当某个证据被排除在外后,法院可能需要对案件重新做出评估和判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排除证据并不意味着对被告方的无罪判决。

试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为分析对象

试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为分析对象
公 正 ” “ 正 或 者作 出合 理 解 释 ” 及 补 的标 准 如 何判 断
据该《 规定 》 1 第 4条 ,物 证 、 “ 书证 的 取得 明显 违反 法
律 规 定 , 能 影 响公 正审 判 的 , 当予 以补 正 或者 作 可 应
出合 理解 释 , 则 , 物 证 、 证 不 能作 为 定 案 的根 否 该 书 据” 。这一 规定 在 我 国无 疑是 一个 巨大 的突 破 , 有 具
还 缺 乏具 体 的标 准 。这可 能 会在 一定 程 度 上影 响该
项 制度 的 落实 。为此 , 本文 结合 国 内外 的立法 和司法 实 践 。就 我 国排 除非 法实 物证 据 的具 体 标准 进行 探 讨, 以期 能 对 司法实 践有所 裨 益 。

里 程碑 式 的意 义 。但 就连 《 除非 法 证 据规 定 》 排 的主
以《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和新刑事诉讼法第 5 条为分析对象 4
李忠勇
(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 中 北京 10 3 ) 0 0 8
摘 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规 定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5 《 和 4条 的规 定 , 法 实物 证 据 应 具 备 “ 集 证 据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 非 收 、 可
公 正 与 程 序 公 正之 间找 到 进 行 取 舍 , 实现 多 种价 值 的 动 态 平衡 。 对 于收 集 书证 、 物证 过 程 中存 在 的 程序 违 法 行 为 , 如
果 没 有 违 反 宪 法或 刑 事 诉讼 法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 有 实 质性 的侵 害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 不 宜界 定 为取 得证 据 “ 法” 对 没 则 非 ;
刑 事诉 讼法 ) 在很 大程 度 上 吸收 了《 除 非法 证 据 规 排 定》 1 第 4条 的 内容 , 据 新 刑 事诉 讼 法 第 5 根 4条第 1

证据法学汇中证据规则及证据种类详解

证据法学汇中证据规则及证据种类详解
(七)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则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法庭之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英美法系国家基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所以只有纯粹出于自愿陈述的自白才可以成为合法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任意性自白规则,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
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院审判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或者行政审判程序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现场笔录(是特殊的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难以保全或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或者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制作的,他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城管执法人员固定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
(七)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以适用文书内容的证明为主,即文书的内容成为证明犯罪的关健时,应当直接提出文书为证。其他次级证据,甚至证人证言,都在排除之列。只有在无法提供原件时,才可以采用第二手的资料。
(三) 意见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二) 书证
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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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书证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
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 文件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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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之间的联系,都以客观的物质材料
为载体。书证属于广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 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发生证据作用的机理不 同。
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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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证主体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参阅: 龙宗智:《取证主体合法性若干问
题》,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行政 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
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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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价值冲突: 1.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2.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的冲突; 3.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刑事); 4.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犯他人合法权
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
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死刑案
件证据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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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
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
闻香识人, 气味也是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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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德沃德等著、陈菊明译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2月1日
通过本书你可以了解到生 物认证技术的属性以及指纹、 手形、脸型和声音识别、虹膜 和视网膜、血管等生物认证方法 的应用情况,以及诸如静脉图像等 未来的生物认证方法的发展情况。
7

物证是以“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2. 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物证是哑巴证据,其证据意义需要人
去揭示。 4. 物证在诉讼中通常表现为间接证据
5
物证的分类: 从概念上看,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两大
类。 1 .实体证据 2 .痕迹证据 3 .微量证据 4 .气味证据
/n1/jcrb895/ca472363.htm
13
3、依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将 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4、依照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可以将 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 印本及译本。(副本的法律效力?)
5、按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 上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 号书证、图形书证。
14
对物证、书证的审查运用: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
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
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
楚。(三) 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
者改变。(四) 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
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类
3
每一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 每一名刑事罪犯总会把某种东西带到犯罪现场,
也会把某种东西带离犯罪现场。 ——[法]埃米勒•郭斑
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我国三类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证
据种类,它主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
属性和存在场所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
品或者痕迹。
4
物证的特点: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即
(一)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
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
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
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
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二)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
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
11
书证的特点: 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 2.书证具有稳定性 3.书证具有物质性 4.书证具有思想性
12
书证的分类: 1、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制作,可以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 证。
2、依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格式和要件,可以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 证。
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 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收集调取的物 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 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 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 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或 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 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物证、书证的 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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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一、定义及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1、我国法学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界定: 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方法是否非法三种 2、国际社会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即
仅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通过非法
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 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 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 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 检验与评断。
——赫伯特•麦克唐奈
第五讲 物证、书证及非法实物 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节 物证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 书证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第三节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书证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 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 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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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物证一体理论: 1.一个“物品” 是书证还是物证,关键
取决于它如何发挥证明作用。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个物品既是物 证,又是书证,此即书证、物证一体理论。
根据日记的内容, 我们知道其 主观心理; 根据日记的笔迹特征, 我们找到了日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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