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081111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2•【字号】穗府[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二日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以下两类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粤劳社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
2007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等8市的调整比例可以在6%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调整比例不超过8%,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决定。
城乡养老保险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第七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
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穗劳社养[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为解决我市农(林)场部分人员、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及街道集体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如下:一、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一)适用范围。
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原本市农(林)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
(二)解决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负责,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资助。
其中,本意见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现由农(林)场按月发放退休费、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其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的部分,由农(林)场负责。
本意见实施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本意见实施一年内参保的人员,参照穗府〔2006〕21号文规定享受政府资助的政策。
其中,属于市属农(林)场人员的政府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参保程序。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变化.doc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变化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变化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征意见广州124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有望全部享受到政府的21600元足额补贴;若参保人死亡,连同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策拟规定的方向。
昨起至2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变化1:补贴年限可超15年最高可得21600元新政策拟放开政府补贴的15年期限,保留最高补贴21600元的规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期限为15年,而一些年轻人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会选择低档次缴费,缴费满15年时,无法得到最高补贴21600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年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为激励年轻群体早参保、长缴费,市人社局通过本次修订,在政府最高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即每人21600元),放开政府补贴15年的限制,以使这部分人员通过长缴费来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进而鼓励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既可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也可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变化2:个人多缴170元可以多领531元新政策拟调整缴费档次,原个人缴费的第七档130元/月调整为13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集体补助档次第七档60元/月调整为6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相对应的享受待遇也提高,缴费期满达到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养老金标准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
据分析,调整后的新政策更能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享受更高养老金的需求。
变化3:参保人死后补贴可由继承人继承新政策拟变更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处理方式。
参保人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按原规定,参保人死亡后,政府补贴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不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粤劳社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评估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部署和提出的计划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核心,重点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健全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城乡社会保障体制,全面构建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和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计划目标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计划目标是:(一)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就业体制,优化就业结构,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就业容量,保持就业局势的持续稳定。
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3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0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构建多层次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4万人,新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2万人,技工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48万以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穗劳社养[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农
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含本日)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40元。
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基本养老金10元。
(一)2008年6月底前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通知实施时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发放;本通知实施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
(二)2008年7月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80周岁及
以上的人员,从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参保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
三、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统一从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开支。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穗劳社养[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三日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包括市本级、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四个独立统筹区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统一为广州市市级统筹区,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并逐步实现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二、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基金管理核算和统一政策。
1、统一基金管理核算。
从2009年7月1日起,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三险社保基金”)统一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市一体化统筹区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三险社保基金实施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金融保险)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金融保险)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0〕80号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二)不满3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残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发等经办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穗地税函[2008]352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30日穗地税函[2008]352号)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案》(见附件2)。
为了做好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时间和征收范围。
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我局负责征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
征收范围覆盖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
二、征收模式。
采用委托商业银行代征的方式,即居民医保费的征收模式。
代征单位按照市局提供的应征数据,通过营业网点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批扣等现有的各种渠道进行征收,并负责开具《代收费凭证》。
征收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归集到代征单位的社保费代征专户。
代征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申报并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
市局按代征协议规定支付手续费。
三、代征单位。
目前市局委托的代征单位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市商业银行。
今后如其他商业银行具备了征收条件,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委托代征单位。
代征协议由市局统一签订。
四、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局指定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越秀区地税局负责的工作包括:1.与代征单位联系沟通;2.对代征单位进行相关的管理、指导与培训;3.对代征单位的社保费代征专户进行检查;4.定期接受代征单位的申报并开具划解缴款书,代征单位凭划解缴款书将费款划缴到社保费财政专户;5.与代征单位进行相关的对账工作;6.进行相关的统计核算工作,每月向市局上报征收报表;7.每半年向市局上报代征情况,由市局按实际发生数统一支付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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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含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含渔民、牧民等,下同),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也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农民,暂未能就业的,可按自愿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市地税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含老年生活津贴)的税、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三)政府资助;(四)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五)基金收益;(六)其它收入。
第十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五档,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30元、第二档50元、第三档70元、第四档90元、第五档110元。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为所有参保人统一选择其中一档缴纳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第一档10元、第二档20元、第三档30元、第四档40元、第五档50元。
具体缴费标准由经济组织与农民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为参保人缴费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参保人给予资助,资助金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对应资助:第一档35元、第二档45元、第三档55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65元。
2.根据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的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对应资助:第一档10元、第二档15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
经济组织不缴费的,政府不资助。
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的资助最长为15年。
在政府对参保人不资助期间,经济组织继续缴费的,不予以资助。
(四)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经济收入的情况,参保人、经济组织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资助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一条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经济组织代扣、代缴。
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
养老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以提前预缴60周岁前的养老保险费。
具体的预缴年限由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共同商定。
符合条件的,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资助。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实施2年内参保的,可从本办法实施时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45周岁、正常缴费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参保时可根据其距60周岁所差的年限(从本办法实施时起计算)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选择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趸缴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样享受政府资助。
第十四条农民的参保资格和领取老年生活津贴对象的确定,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告7天后,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个人,其余部分全部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由经济组织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如暂无法追回,则由经济组织先行归还。
第十六条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发生变动时,经济组织必须在当月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参保人以本人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资助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计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保人及所在经济组织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资助。
第二十条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139。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除数今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也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从其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申领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继续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政府资助。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选择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农民,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80元,直至终老。
老年生活津贴从其所在经济组织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三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长寿者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资助)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
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政府资助、地方统筹准备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经济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
经证实生存者,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政府资助部分(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部分(含利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参保人死亡,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处分的,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出境定居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地方统筹准备金的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土地被征收后,符合《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规定的参保人,可转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本办法的缴费年限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政府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对参保人进行资助,政府资助全部计入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已享受本办法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从转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老年生活津贴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实施“村改居”、参保人“农转居”后,正在参保缴费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也可统一选择转为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由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已按本办法享受了基本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继续按本办法执行,不再转入“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已按本办法享受了政府资助的,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
本办法的缴费年限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在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的缴费年限,仅限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农转居”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结果发放。
第三十条参保人在不同时段按本办法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三)因预缴养老保险费造成缴费年限重叠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原个人和经济组织按本方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
政府资助部分(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