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总结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总结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
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⑺其他情况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调查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级为单位实施。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农村土地调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相关权利人认定的权利界线进行调查。
第一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且权属无变化,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已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须进行调处,达成一致的,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搁置争议,按使用现状进行调查,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2、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范围包括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其中,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单独作为图斑处理,具体地类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细分。
3、调查方法农村土地调查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在调绘中,采用实地定性、影像定位相结合的原则,在计算机上,以影像为依据,将实地调查信息进行整理入库。
对于影像没有显示或影像不够清晰的地物,根据地物的多少、难易、大小等情况,可采用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仪器补测法等方法,进行地物的位置、形状、范围补测。
(-)基本农田调查将划定和调整的基本农田图件上的基本农田位置、范围等,标绘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三)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对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变更地籍调查和对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地籍调查,并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具体调查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对已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
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1、调查范围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按城市建城区和建制镇图斑划分原则确定范围界线。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有关地类认定的补充规定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有关地类认定的补充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有关地类认定的补充规定一、地类的认定(一)可调整地类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的耕地,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其现状为其他农用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和认定地类,当耕作层未被破坏时,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在该类图斑属性中记录为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代号为在相应地类编码后加k表示。
可调整地类类型为:可调整果园,代号为021k;可调整茶园,代号为022k;可调整其他园地,代号为023k;可调整有林地,代号为031k;耕地变为现状为未成林地、苗圃的,为可调整其他林地,代号为033k;可调整人工牧草地,代号为042k;可调整坑塘水面,代号为114k。
(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的耕地1.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的,并已经在耕种的土地,按耕地调查和认定地类。
其中,纳入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库的,在该类图斑属性中作记录,代号为CG(储备库中耕地)。
2.农民自主开发的,且已在耕种的土地,按耕地调查和认定地类。
(三)其他1.人为撂荒的耕地,按耕地调查和认定地类,并在该类图斑属性中作记录,代号为GL(耕地撂荒)。
2. 内陆滩涂上(无论是否有堤坝)开垦种植农作物,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按耕地调查和认定地类,并在该类图斑属性中作记录,代号为TG(滩涂中耕地)。
3.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按实地现状调查和认定地类。
4.对于间作、混作、套作(种)等不同耕作制度的土地,当以种植农作物为主时,按耕地调查和认定地类;否则,按相应地类调查和认定地类。
5.因水冲、沙压、泥石流、山崩等自然灾害,采煤塌陷地、砖瓦窑用地以外的取土坑、尾矿堆放地、矿渣堆放地等,造成耕地不能复耕的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和认定地类;能复耕的按耕地调查和认定地类。
二、“批而未用”土地对“批而未用”土地,依据有审批权限机关的批地文件及图件,当能够确定其位置、范围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地类按批准用途认定,并在该类图斑属性中作记录,代号为P(批而未用);否则,按实地现状调查和认定地类。
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

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2009-03-03 信息来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准确掌握耕地现状以及变化状况,科学评价耕地保有量及生产潜力,经研究,决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调整地类含义可调整地类指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
二、调查方法和要求没有开展或正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地区,应按照可调整地类含义,参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在外业调查时,实地调查耕作层破坏情况。
对符合可调整地类条件的,在外业调查表中记录,并标注在外业调查底图上。
已完成农村土地调查的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照可调整地类含义,依据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内业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数据库中直接认定,并在数据库中补充相关内容;对于在内业难以认定的,应到实地进行补充调查。
三、数据库建设对于认定的可调整地类,在数据库该图斑属性的“地类备注”中作记录,代码为“k”。
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应用的数据库软件,应补充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和查询等相关功能。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二次详查新土地分类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Fra bibliotek。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我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中央地方如何分工?
– 中央负责前期标准规范的制定、试点、技术指导以及 分省和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等工作。中央统一购 置覆盖全国的遥感等基础资料,集中制作调查底图。
– 地方在中央工作的基础上,实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 查和权属调查等细化调查工作,建立县市土地利用数 据库。
– 中央对地方调查成果全面逐图斑内业检查。同时,对 部分地区,尤其东部沿海地区以及五十万以上人口城 市等重点地区和耕地、建设用地等重点地类开展外业
新技术的应用(续)
• 空间定位技术,尤其是全球定位系统(GPS )等技术 的民用化应用提高了调查的精度。 – 传统调查采用卷尺量测、目视估算和图解计算为主 的方式方法。 – 以全站仪、解析法等代表的现代测量技术,新手段 的应用终将大大提高了调查成果的精度。
新技术的应用(续)
• 3S集成技术的不断成熟为土地调查新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有 益的尝试。 – 采用“自动解译,现场导航,及时定位,自动量算、快 速入库管理”的土地调查新模式; – 室内自动判读,快速发现变化信息,外业及时定位确定 范围,计算机自动量算面积,直接获取较高精度的数字 化测量结果,土地利用数据库自动化变更。 – 提高了调查科技含量,简化了技术难度,降低了从业门 槛,减轻了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和负担,同时 也保证了成果的准确性,提高了数据精度和效率。
三是现实状况的需要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变化也愈加频繁。 当前我国土地调查仍采用传统的技术手段,信息化程度 不高,图件更新不及时,调查内容和指标不全面等,不 能全面满足管理的需要。根据土地调查的现状以及各项 管理工作的需求,考虑新技术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全 国统一开展一次全新的土地调查。
三、二次调查主要做什么?
四是实现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调查目的在于应用,在于 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葫芦岛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调查研究
葫芦岛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调查研究摘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分类与已有的土地分类不同,在调查中对土地分类的判定方法就会与土地详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有差异。
如何准确、合理地判定每块土地的分类,对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十分重要。
本文在分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土地分类基础上,结合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进行地类调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调查;地类;0 引言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土地摸底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三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1 二次调查1.1 调查任务二次调查的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与以往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不同,这次二调不仅要提交各类土地的汇总面积,更是要求自下而上汇交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实现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1.2 二次调查的意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土地分类.
在天然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 物、构筑物的土地 不用于畜牧业或放牧的草地
人工牧草地的认定(042)
下列草地确认为人工牧草地
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 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
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 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 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 进行改良的土地 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 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
倪钦亮
二○○七年十一月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
地类认定的基本原则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类含义来 确定用地类型
地类认定应保持唯一性
地物在空间上垂直交叠时,按最上层的地 物确定用地类型 地物在空间上水平交叉时,按主要的地物 确定用地类型
耕地的认定(01)
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林带覆盖的土地
—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 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 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 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 按片状乔木林调查
—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 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 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 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
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 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 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
公路用地的认定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
土地第二次调查方案
土地第二次调查方案一、背景介绍土地资源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地不断进行土地调查工作,以获取准确的土地信息和数据。
本文提出了土地第二次调查的方案,旨在深入了解土地资源状况,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目标和意义1. 目标:通过土地第二次调查,全面了解土地的规模、结构、利用方式和状况等基本信息,为地方政府和决策部门提供准确的土地数据,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2. 意义:a. 提供准确的土地数据:通过第二次调查,可以及时获取土地的各种信息,如土地面积、土地质量、土地利用状况等,为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b.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了解土地的状况和特点,可以制定出科学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c.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第二次调查,可以了解土地的状况和质量,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参考依据,减少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 调查内容a. 土地面积和分布:调查各地土地的总面积和分布情况,包括城市用地、农村用地、生态用地等。
b. 土地质量和肥力:调查土地的质地、成分、肥力程度等,为农业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c.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状况,了解农田、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的利用情况。
d. 土地变化情况:调查土地的变化情况,分析土地利用的趋势和影响因素。
e. 土地资源保护措施:调查土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评估其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2. 调查方法a. 实地调查:派出专业人员前往各地进行土地实地调查,采集土地样本和数据。
b. 文献调研:收集各地土地相关的文献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c. 数据统计:对采集到的土地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生成土地统计报告和地图。
四、实施步骤1. 筹备阶段:成立调查组织机构,制定调查计划和任务分工,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技术要点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技术要点(一)调查比例尺及数学基础贵州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比例尺不小于1:1万,城镇土地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独立工矿调查比例尺不小于1:2000o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黄海高程系;标准分幅图采用3度带高斯-克吕格投影。
省级数据汇总完成后,统一进行转换为8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报国土资源部。
(二)基础数据选用原则为满足地类调查的准确性和现势性,采用国家统一提供的正射影像图(DOM)或我省更新调查制作的正射影像图(DOM)作为工作底图。
当同一地区具有多种数据时,数据选用原则:同时具备航空和航天影像时,优先选用航空影像;同时具有多个时相遥感数据时,优先选用最新时相的数据;同时具有不同分辨率遥感数据时,优先选用高分辨率数据;同时具有彩色和黑白遥感数据时,优先选用彩色数据。
(三)充分利用已有更新调查成果做好农村土地调查2004年以来,我省陆续完成了9个县(市、区、特区)的更新调查,并开展了41个县(市、区、特区)的更新调查,共投入经费约4000万元。
要充分利用已有更新调查资料,按照二次调查的技术要求,把更新调查的成果统一到二次调查的标准上来。
(四)行政区域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国家提供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作为各级行政区域控制范围;由该界线计算所得行政区域面积,作为调查控制面积。
1、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确定省级的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国家提供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我省土地调查的行政区域界线控制。
以图幅理论面积作为控制,计算图幅内界线各方椭球面积,汇总行政区域控制界线内所有图幅的面积,作为省级行政区域面积控制。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参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方法,由省统一制作计算。
2、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提供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国家统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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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
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⑺其他情况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⑦裸岩石砾地中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比例大于70%的土地。
裸岩石砾地面积用比例系数扣除。
⑧油桐与农作物间作,油桐郁闭度小于40%的土地。
1.2水田①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②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③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
1.3水浇地①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
②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
1.4旱地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
1.5“批而未用”耕地处理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
“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
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
对“批而未用”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簿注“批”,数据库中对应字段处填写批准文号。
1.6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①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②江、河、湖等常水位线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③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④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⑤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⑥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⑦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大于25°以上的陡坡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⑧25°以上已实际退耕还林的土地。
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园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2.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①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药材等的土地。
②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③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
④城市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
⑤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⑥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⑦种植果树的滩地。
⑧25°以上已种植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
2.2果园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
2.3茶园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
2.4其它园地①集约经营桑树的园地。
②种植八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③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
2.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①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
②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③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④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
3.林地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木。
林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3.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①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的土地。
②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③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
④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⑤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⑥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⑦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⑧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
⑨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m;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2m(下同)。
⑩林带覆盖的土地。
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
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1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12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13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最小上图○标准的林地。
14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15滩涂上的成片林地。
○3.2有林地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土壤厚度大于15厘米以林木为主的土地。
3.3灌木林地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
3.4其他林地①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②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③专门用于林业苗圃的土地。
3.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①城市、建制镇内,种植林木用于空地等绿化、公园内绿化的土地。
②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③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④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⑤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⑥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
⑦林农间作,以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⑧林区专用公路。
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①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②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草本植物覆盖达到0.8以上或土壤厚度小于15厘米的土地。
④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
⑤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⑥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4.2天然牧草地①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
②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
③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
4.3人工牧草地①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
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
③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4.4其他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4.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①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②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⑤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⑥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⑧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
5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运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①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②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
③公路、铁路穿越隧道部分用虚线表示,标注隧道两端位置。
5.1铁路用地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①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
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②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