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贵州电大婚姻家庭法学(专)三-0002(资料)

贵州电大婚姻家庭法学(专)三-0002(资料)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

√×3.寄养是父母委托亲人或其他人代为抚养子女,受托人与被托养子女之间并不发生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子女和其父母依然存在亲子关系。

√×4.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5.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女各清偿一半。

√×6.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二分之一。

√×7.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8.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10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上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当事人双方确实真实自愿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双方均已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10.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不久后即与妻子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些遗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属于甲妻个人财产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可以单方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生父母离婚的生父母分居的生父母一方在国外的1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负责清偿由男女各清偿一半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13.解除收养关系时,在哪种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子女成年养子女成年且有负担能力解除收养是由养子女提出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14.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双方协商是否恢复法院判决是否恢复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15.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的()应按照诉讼程序处理应按照行政程序处理由男女所在单位处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1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下列哪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患病期间子女未成年期间怀孕期间和分晚后一年内丧失生育能力后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确无和好的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纠纷。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张女士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婚后生活: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相爱,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合逐渐显现。

2. 矛盾产生与发展: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赌博的恶习,且多次因赌博欠下债务。

此外,李先生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也缺乏责任感。

张女士多次与李先生沟通,希望其改过自新,但效果甚微。

3. 离婚诉讼:2023年,张女士因无法忍受与李先生的生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依法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本案中,双方子女年幼,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

四、判决结果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

2. 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判决房产归张女士所有,车辆归李先生所有,存款按照比例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女方)李某与被告(男方)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无法和好,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2. 双方经济收入;3. 子女抚养权;4. 双方过错情况。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抚养权请求。

三、案件处理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70%,张某获得30%。

大学生婚姻案例法律分析(3篇)

大学生婚姻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结婚的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大学生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婚姻关系中容易出现各种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起大学生婚姻案例,我们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小明和小红系大学同学,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后不久决定结婚。

由于双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婚礼较为简单。

婚后,小明和小红共同生活,但由于生活习惯、家庭背景等原因,两人逐渐出现矛盾。

婚后一年,小明发现小红有外遇,心生怨恨。

在一次争吵中,小明冲动之下动手打了小红,导致小红受伤。

小红向学校、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离婚。

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案例分析1. 婚姻登记与法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规定,男性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法定婚龄为20周岁。

本案中,小明和小红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小明和小红未到法定婚龄,因此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3. 离婚与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小明和小红经过调解,自愿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小明和小红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双方均可按照约定执行。

4. 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家庭婚姻案例法律分析(3篇)

家庭婚姻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的婚姻关系,双方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问题导致婚姻破裂,女方提出离婚诉讼。

男方在诉讼过程中,对女方提出的离婚理由提出异议,认为女方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过错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自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二)女方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三)男方在答辩状中提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四)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离婚理由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决不予离婚:(一)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二)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三)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原因提出离婚的;(四)其他应当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二)过错离婚的法律适用1. 过错离婚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2. 在本案中,男方认为女方存在过错,具体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

然而,女方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且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过错。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

当事人有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压力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原告李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夫妻关系破裂原因:被告张某性格较为内向,不善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李某发生争吵。

同时,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导致夫妻缺乏沟通和陪伴。

原告李某感到身心俱疲,逐渐对婚姻失去信心。

2. 财产状况: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200万元,其中原告李某出资100万元,被告张某出资100万元。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5000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一家小生意,年净收入约为10万元。

3. 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原告李某希望由自己抚养,而被告张某则希望由其抚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后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压力等问题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且经过长时间的努力调解,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和小生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2案例分析

民法2—…案例分析(16分)张凤英?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

张凤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 后张兰因病去世。

张凤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张强有一子。

张亮婚后无子女。

2007年张凤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

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1. 张凤英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分)2. 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分)3. 张亮在张凤英去世后病故,后于张风英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2分)我国司法解释规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英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分)4. 张兰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张凤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分)《继承法》规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贍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2 分)5. 张强、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2分)我国《继承法》规立,同一顺序的法左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可以多分一些。

(2分)案例分析(17分)甲服装厂1996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左交货日期为8月15 S,并约泄,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

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泄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 8万米棉布,并约左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一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上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大学期间恋爱,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某高校大学生婚姻纠纷为例,分析大学生法律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均为某高校大学生,相识于大学校园。

两人相识后,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许终身,决定毕业后结婚。

然而,在毕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背景、消费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甲认为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要求乙退还彩礼,而乙则认为甲在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拒绝退还彩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退还问题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即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女方。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下,彩礼应当退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本案中彩礼退还问题的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婚前未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彩礼。

(二)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1. 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隐瞒、伪造、变造财产状况。

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属于隐瞒财产状况,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 本案中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分析本案中,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这可能对甲的婚姻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婚姻关系解除问题1.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问题。

四、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 实施家庭暴力;3. 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未实施上述法定离婚情形,故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经济能力;2. 子女的抚养权;3. 财产的具体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房屋、车辆和存款,双方经济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归乙,故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篇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XX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

某日,在外出游玩时,某甲与某乙一见钟情。

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返程后与某乙在教堂举行婚礼。

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后某甲之妻找上门来,某乙梦醒,遂不愿与某甲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某甲与某乙的关系如何处理?1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

如果说前者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但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而与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

重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效果:(1)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

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2)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某甲之妻如果向某甲提出离婚,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

2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

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XX年离婚。

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2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中,某甲向某丙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婚房用于婚后甲、乙二人共同居住,且借据写明该借款被实际用于购买婚房之用。

因此,尽管某甲系为婚前负债,但是所借款项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3某甲与某乙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结为夫妇。

某甲参军后,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

是时,某乙身怀六甲。

噩耗传来,某乙肝肠寸断,欲追随某甲于九泉之下,却因顾念腹中胎儿而强忍坚持。

半年后,某乙生下女儿某丙。

此后,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

某丙四岁时,某乙经人介绍与某丁相识。

一年后,某乙与某丁结婚。

某丁爱屋及乌,对丙视如己出,倾其心血将丙抚养成人。

某乙因当初伤心过度,身体一直怏怏未愈,勉力支撑到某丙大学毕业即撒手人寰。

此后,某丙与某丁渐渐生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3关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并未作明文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因此,如果继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需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在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

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

因此,就本案而言,某丙要想解除与某丁的继父女关系,应当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并且,如果某丁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某丁仍有义务负担某丁晚年生活费用,这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

4某甲(男,22周岁)为达到早日与某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某乙的实际年龄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难以交流,致使矛盾丛生,感情渐趋破裂。

两年后,某乙不堪忍受,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当初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办理结婚登记。

在合议过程中,有法官认为应该先行确认婚姻无效,然后据此处理二人的财产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此案?4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初某甲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某乙隐瞒实际年龄缔结的婚姻无效。

但是,两年后,某乙已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导致二人婚姻无效的瑕疵已被治愈,二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也隐含了这种意思,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法官应当认定二人婚姻关系有效,继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5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

某甲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女秘书某丁外出,二人渐生情愫。

某乙得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甲离婚。

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财产大部归乙,子丙亦归某乙抚养。

经此打击,某甲生意渐渐衰落。

然某丁对其不离不弃,始终默默支持某甲。

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渐有起色。

二人不久即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剩余10万元汇给某乙充作某丙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5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