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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一、单选题(共60题)1.对于社会公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的是()。

A:政府资助的财产B: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C:个人捐赠的财产D:投资取得的收益【答案】:A【解析】:考查社会公益基金。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2.(2021年真题)做市商通过()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服务。

A:发布买卖双向报价B:发布唯一报价C:发布证券交易的卖价D:发布证券交易的买价【答案】:A【解析】:根据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中,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3.下列关于金融衍生工具联动性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联动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B: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C: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的联动关系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D: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的联动关系不可能是分段函数【答案】:D【解析】:联动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

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以下()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①集合理财、专业管理②组合投资、分散风险③集中管理、保障安全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C【解析】:考查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③应为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5.2021年12月12日,()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C:中国证券业协会D:原中国银监会【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制度。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研究所对研究报告中的观点有最终解释权。需求部门各自对研究报告进行解读时,不同部门对同一份研究报告的解读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需求部门可通过投资产品研究部向研究所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更新。
第十四条涉及收费的内部投资咨询产品,需满足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合规要求,须提交产品的定价标准、收费流程、退费办法等材料。
第十五条研究所对待内外客户应做到一视同仁,不因外部客户的利益损害内部客户权益,也不因内部客户的利益损害外部客户权益。
第十六条研究所保证观点的客观、独立。研究所在对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可能会出现与公司内其他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部门观点相冲突的现象,研究所并不保证观点的一致性,不对观点不一致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负有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七条研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
第八条研究所外部客户满足专业投资者要求,适用全部风险级别的投资咨询产品和服务。研究报告风险分级为内部客户服务非专业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研究员实施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以已发布的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发表研究报告以外的研究观点。故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级别与其对应的研究报告风险级别一致。
第十二条需求部门在享受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前,研究所应就其风险作出说明,因需求部门不当使用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由需求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鉴于研究报告较强的专业性,如需求部门使用研报的人员或客户为非专业投资者,需求部门必须配置具备一定投资咨询资格或相关经验的人员对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解读后再行使用。研究所及研究员不承担需求部门使用研究所产品的后续解释和服务的必然义务,也不对需求部门对研究报告的后续解读行为负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关于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代销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工作。

本细则所指的非公募产品指除基金公司、公司子公司、其他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非公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专户类产品或类专户类产品、公募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类专户类产品、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它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专户类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以下简称“阳光私募基金”)自主发行的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代销产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决策机构。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代销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工作组中的非公募产品引入岗、非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非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

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引入、评估等组织工作和关于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二章产品评估程序第五条产品及发行人评估程序包括立项推荐、产品立项、评估筹备、项目评估、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存档共五个环节。

第六条产品推荐环节。

产品来源可以由集团内部主要公司、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总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其他业务部门推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衍生品具有高度复杂的特性,其交易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逐渐完善并得到了广泛实施。

一、监管目标和原则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

首先,监管要求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其次,监管要求券商加强内部风控,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监管还强调了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券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交易准入和备案制度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交易准入和备案制度是重要的监管措施之一。

交易准入制度是指对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准入许可的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等。

同时,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

备案制度是指对衍生品交易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将交易信息及时报送,并对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定期公开。

三、风险管理和风控要求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风险管理和风控要求是重中之重。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首先,券商需要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其次,券商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交易的杠杆倍数、设置风险保证金制度等。

最后,券商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问题。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投资者保护措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同时,券商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风险和收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银行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工作,建立全行统一的投后管理机制,提升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规范化、流程化水平,切实防范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风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覆盖各类场外的交易品种(如各类形式的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各类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

具体各类产品或业务的投后管理要求执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与产品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账户分类制度。

本细则规定的风险预警管理、投后检查、到期管理等适用于投资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以及场外自营等需我行最终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资业务。

本细则规定的盯市管理要求适用于投资资产涉及净值监控、以及相关办法有盯市要求的投资业务。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细则所称投后管理指本行场外自营及理财资金投资业务(以下简称“投资业务”)发放投资资金后到业务终止(含提前终止)前针对投资资产、担保、投资资产、信用风险主体等开展的风险管理。

本细则规范的投后管理内容包括盯市管理、内部检查、非现场监控、风险预警、投后检查及到期管理。

本细则所称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为投资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投资业务。

其中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收益权、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及相关受(收)益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上市的私募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动性较差的债权性资产,包括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等。

股权类资产主要指具有股权回购、质押等安排的股权性资产,包括股权及相关受(收)益权投资、基金份额及相关受(收)益权、股权直接投资等资产品种。

本细则所称信用风险主体包括业务申请客户、实际用款客户、还款责任客户以及回购客户。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

投后管理不仅包括对信用风险主体、投资资产、担保、相关市场风险的管理,而且包括本行内部投后管理工作。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条证券期货市场参预者应遵守以下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事务,不歧视任何投资者;2. 信息充分原则:在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时,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特点,向其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并告知相应风险;3. 适当性原则:根据投资者的个体差异,合理判断投资者的适当性,确保投资者与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4. 诚信原则:秉持诚信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投资者,不得违规销售、推介产品;5. 操作流程合理原则: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简化、合理,方便投资者参预。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第三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投资者的资产、收入、风险偏好等情况,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投资者可以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2. 投资者投资目标评估: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包括投资周期、资金用途等,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3. 投资者适合性评估: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判断投资者适合的投资产品范围;4. 信息充分披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确保投资者清晰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第四章适当性管理责任第四条证券期货公司负有适当性管理责任,应确保以下事项:1. 设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2. 培训员工,提高适当性管理能力;3.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档案,记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并定期更新;4. 定期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产品;5.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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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客户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

第三条客户分类: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客户利益、合理预防风险、充分揭示风险、鼓励投资者自主决策、防范非法活动。

第二章客户评估
第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采取适当的调查、检查方法对客户进行评估,包括个人、机构和公司等。

第六条客户评估的原则:
(一)客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客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提示、建议或监督服务;
(四)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客户评估内容: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个人投资者的收入、资产、负债、家庭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对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等;
(二)客户投资经验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历史、投资产品、投资目的等情况;
(三)客户投资目的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预期、收益预期等情况;
(四)客户财务状况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可投资资金等情况。

第八条客户评估要求:
(一)定期进行客户评估,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二)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客户评估;
(三)根据客户评估结果妥善设计投资组合;
(四)根据客户情况提供适当的风险提示、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三章客户分类
第九条客户分类标准:
(一)普通客户:未经过专业的投资经验或专业知识培训;经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客观条件均不足以保证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或对投资风险承担合理的责任等;
(二)专业客户: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认定的具有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可以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第十条客户分类管理原则:
(一)严格区分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合格投资者;
(二)灵活应对客户需求,提供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资金实力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风险提示与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明确告知客户风险对收益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结合客户的风
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为客户提供符合其实际情况的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为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发行人、投资期限、起购金额、利率、风险等级、投资范围、退出方式、费用等;
(二)产品风险信息:包括产品本金、收益变动方案及收益情况、提前赎回情况、诉讼纠纷记录等;
(三)公司及产品负面信息:包括公司的违法违规的记录、产品准备或发生的问题等。

第五章风控措施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控制流程、持仓限额、风险监测体系等。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组合、风险承受能力、投
资目的等因素,管控客户的单个或共同持仓规模、结构,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保障制度,对客户投资
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摊,防范客户损失。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安全稳健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措施,及
时发现和预防风险。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适当的内部监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合规检查、风险管理等。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及时接受监管
部门的监管,提交真实准确的业务资料和报表。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
机构采取独立意见参考,加强风险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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