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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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政府与地方选举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政府与地方选举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政府与地方选举俄罗斯作为一个庞大的国家,其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与地方选举起着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在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地方选举则是居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重点探讨俄罗斯选举中地方政府的职能与作用,以及地方选举的制度与意义。

地方政府在俄罗斯的地方事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俄罗斯宪法,地方政府是自治机构,负责自己地区的事务管理和决策。

他们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还负责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此外,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方面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地方选举是俄罗斯居民直接参与地方政治的重要途径。

俄罗斯地方选举主要包括地方议会选举和地方行政首长选举。

地方议会选举是居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地方议会,代表居民利益和诉求。

地方行政首长选举则是居民通过选举选择本地区的行政首长,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

这些选举通常具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特点,居民可以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和选择自己认可的候选人。

地方选举在俄罗斯政治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选举是俄罗斯政治体制中民主参与的重要环节。

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和地方代表体现了民众的意愿和选择,实现了政府的民主合法性。

其次,地方选举也是俄罗斯政治体系分权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

地方政府独立于中央政府,有独立的权力和职责,通过地方选举来维护地方利益与民生问题。

最后,地方选举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良好的治理机制。

通过选举所产生的地方政府能更好地协调和解决本地区的问题,推动本地区的发展与进步。

然而,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政府与地方选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受到中央政府的干预和制约,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利有时受到限制。

其次,地方选举可能存在选举舞弊和不公正行为,影响选民的表决自由。

这些问题对于地方政府的效能和合法性都有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俄罗斯应加强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利,确保地方政府能够独立地管理地方事务。

俄罗斯是什么制度国家

俄罗斯是什么制度国家

俄罗斯是什么制度国家俄罗斯是一个主权国家,采用议会制的半总统制政体。

该国政府分为总统、议会和政府三个主要机构,分别代表行政、立法和监督职能。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负责执行行政权力。

议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政府由总统任命并负责行政管理。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的最高领导人,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总统由公民普选产生,任期为六年,每个人只能连续连任两次。

总统负责国家的内政外交和国防事务。

总统具有行政命令的全面权力,并直接指挥军队和安全部队。

议会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国家杜马和联邦参议院。

国家杜马拥有全部立法权力,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联邦参议院则有代表联邦主体的成员组成。

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批准国家预算和国际协议。

政府是俄罗斯的行政机构,由总统任命,并由国家杜马通过不信任案决定。

政府负责行政管理,推动国家发展和实施国家政策。

政府的首脑是总理,由总统任命。

总理提名并领导政府的成员,并协助总统管理国家事务。

俄罗斯政府是一个相对集中的政治体制,总统在政府中拥有很大的权力。

总统有权任命高级政府官员、决定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

然而,议会在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方面拥有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政府在国内外政策制定上具有广泛的权力。

总统和政府负责国家的内外事务,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和国内经济发展。

通过国家杜马,俄罗斯民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总的来说,俄罗斯是一个由总统、议会和政府统治的议会制半总统制国家。

俄罗斯政府有相对集中的权力,总统在政府中起主导作用。

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职能。

这种政治体制使得俄罗斯的政府在国内外事务中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

俄国是什么制度

俄国是什么制度

俄国是什么制度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篇文章将简要介绍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国家元首,由全国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

总统拥有重要的行政和立法权力,负责领导国家和政府的工作。

总统还有权力提名和罢免政府成员,并且可以对重要决策进行否决。

俄罗斯的立法机构是联邦会议,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议会组成:国家杜马和议会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下议院,由450个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议会委员会则由各个俄联邦主体的代表组成,代表各个地区的利益。

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议案,监督政府的工作,并制定国家政策。

政府行政机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各个部长组成。

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日常工作。

政府负责执行国家政策,保障公民和机构的权利和利益。

在俄罗斯的政府体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俄联邦主体(包括联邦区和共和国)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和实施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

此外,在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中,法院起着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的司法机构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一系列地方法院组成。

法院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处理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在保障政府的权力的同时,也注重民主原则和权力的制衡。

然而,在实践中,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媒体的自由度不足等。

总之,俄罗斯是一个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国家。

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个体制在维护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壮大,俄罗斯政治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权力分配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权力分配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权力分配俄罗斯是一个庞大的国家,由多个地方自治体组成。

在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中,地方自治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参与到选举和权力分配的过程中。

本文将探讨俄罗斯选举中地方自治体的地位以及其与权力分配之间的关系。

一、地方自治体的地位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体系中,地方自治体是基层政权的代表,负责管理和处理地方事务,以满足地方居民的需求。

地方自治体包括边疆共和国、边疆区、州、城市和自治区等,其设置和行使权力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障。

俄罗斯的地方自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行政和财政职权。

地方自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并与上级政府进行合作和协商。

地方自治体拥有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如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社会福利、教育和文化事务等。

此外,地方自治体还可以制定地方税收政策,并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二、地方自治体与选举地方自治体的代表通常通过选举产生。

俄罗斯的地方选举制度分为两个层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在直接选举中,地方居民直接选举地区议会成员和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人。

而在间接选举中,地方居民通过选举代表来选举高级地区议会和行政机构的成员。

地方选举在俄罗斯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体代表能够真实反映地方居民的意愿和诉求,进而推动地方治理和发展。

地方自治体代表在地方议会中发言,并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

地方选举的公正与透明,直接关系到地方自治体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三、地方自治体与权力分配俄罗斯的政治体系注重权力的分配和制衡,地方自治体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地方自治体与中央政府之间保持一种联邦系统的关系,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完成权力的分配。

地方自治体在行使权力时,自主决定地方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地方自治体有权制定地方法规、预算和计划,管理本地区的土地、自然资源和经济事务。

地方自治体还有权与中央政府协商,争取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

同时,地方自治体也承担着依法管理和监督地方事务的责任。

简述俄罗斯现行政治体制

简述俄罗斯现行政治体制

简述俄罗斯现行政治体制
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是一种总统制和议会制相结合的混合政治体制。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在任期内不能连任超过两次。

俄罗斯总统负责国家的内政外交、国防等事务,对国会和政府负责。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总统任命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副总理组成。

俄罗斯政府向总统和联邦议会负责,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

除了总理外,政府成员由总统指定。

政府机构包括联邦部、联邦局和联邦服务。

俄罗斯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联邦委员会是地区代表的议会,包括85名成员。

国家杜马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由450名成员组成。

俄罗斯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决议和议案来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体系。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国家宪法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和联邦法律的实施。

宪法法院由12名宪法法官组成,由总统、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任命。

宪法法院还负责解释宪法和制定联邦立法符合宪法的裁决。

总之,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是由总统制、议会制、司法制和地方自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治体制。

总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政府是总统任命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宪法法院是国家宪法的最高权威机构。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李雅君2011-03-26 11:49:33 来源:《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俄罗斯是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这89个联邦主体又分为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

根据俄罗斯宪法,在俄罗斯国家领土完整、国家政权体制统一的基础上,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联邦主体有权依据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地确定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然而,这些类型不同,或类型相同的联邦主体,受不同的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实施其所属职权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地方权力体系,尤其是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代表权力机关)体系。

一俄罗斯地方议会体系的演变一般来说,俄罗斯地方议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1990年俄罗斯地方苏维埃选举至1993年“十月事件”。

1990年3月,继苏联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之后,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按照新的民主选举程序同时举行了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各级(联邦主体及联邦主体以下,包括区、市、镇、乡)地方苏维埃代表的选举。

为适应选举的需要,1989年l0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就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选举法》。

该选举法为各级地方代表苏维埃选举确定了基本原则,包括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划分选区原则,多数代表制原则等等,同时规定代表候选人不得由社会组织与选民大会决定,而是由选民直接推选。

然而,与同时期举行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相比,这一时期俄罗斯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的影响力和民主程度都很低。

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除了制定出地方选举的基本原则外,并没有对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的具体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级地方苏维埃自行制定其选举程序并独立组织其境内的选举活动。

俄罗斯议会选举的制度设计与议席分配

俄罗斯议会选举的制度设计与议席分配

俄罗斯议会选举的制度设计与议席分配俄罗斯是一个以议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议会选举的制度设计和议席分配对于促进民主发展、确保政治权力的平衡至关重要。

在俄罗斯的议会选举中,采用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与议席分配机制,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议会选举的制度设计1. 选举制度俄罗斯的议会选举采用了两种主要的选举制度,即比例代表制和单一地区多数席次制。

比例代表制:在比例代表制中,全国范围内的议席按照政党或政治团体参选的得票比例进行分配。

这种制度确保了不同政党或政治团体在议会中获得相应的代表席位,使议会具有多元化和代表性。

单一地区多数席次制:在单一地区多数席次制中,国家被划分为多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

这种制度强调地方利益的代表性,能更好地反映地区差异和特点。

2. 公开选举和政党参选俄罗斯议会选举采用公开选举制度,选民根据个人意愿投票选择代表。

同时,政党也可以参选,以政党为单位竞选议席。

这一制度鼓励民主参与和政治团体的竞争,确保了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 预留议席俄罗斯议会选举中还设置有预留议席,确保少数民族和特殊利益群体在议会中有代表性。

这种措施能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

二、议席分配机制1. 比例代表制的议席分配在采用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中,议席的分配按照政党或政治团体参选的得票数量进行计算。

一般而言,议席的分配遵循圣拉格法,即按照政党得票比例进行分配,并优先保障小政党或政治团体的代表权益。

2. 单一地区多数席次制的议席分配在单一地区多数席次制中,每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议席的分配依据选区内的多数票数。

这种制度下,每个选区的人口差异会对议席分配产生影响,确保人口较多的地区代表权益。

3. 预留议席的分配预留议席通常通过设立专门的选区或额外的议席来分配给特殊利益群体或少数民族。

这种分配机制能够确保这些群体在议会中有相应的代表,维护他们的权益。

三、制度设计与议席分配的影响1. 多元化和代表性采用比例代表制的议席分配机制,能够保证不同政党或政治团体在议会中获得相应的席位,使议会具有多元化和代表性。

俄罗斯和中国在政治制度上有何不同?

俄罗斯和中国在政治制度上有何不同?

俄罗斯和中国在政治制度上有何不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国家之一,俄罗斯和中国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虽然两国都拥有自己的强大政治体系,但它们在实现民主、官员任命、选举和权力分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

下面,我们将解释俄罗斯和中国在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并深入探讨它们背后的原因。

1. 俄罗斯和中国的政治体系俄罗斯政治体系:俄罗斯现行的政治体系是总统制,由总统、联邦议院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总统拥有巨大的权力,可以发布法令、提名联邦官员、领导军队以及指挥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队。

联邦议院包括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其中联邦委员会由联邦主体的领导人组成,而国家杜马有450个成员,由普选产生。

中国政治体系:中国现行的政治体系是共和制,由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组成。

国家主席拥有实权,并掌握军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代表全国各阶层人民的代表和各民族代表组成;而国务院则是行政机关,由总理及其下属的国务委员组成。

2.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这一方面,俄罗斯和中国的差异也是很大的。

俄罗斯选举制度:俄罗斯的选举方式属于混合制选举,也就是说,既有国家委员会的提名,又有普选。

在总统选举中,如果选举结果无人获得绝对多数,将进行第二轮投票。

在议会选举中,国民杜马的席位由普选和党派名单制度组成。

中国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完全由中国共产党控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而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人和地区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工会、青年团以及其他有组织的人来产生出来的。

3. 国家领导人的选拔方式在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以外,国家领导人的选拔方式也是政治制度方面重要的一部分,俄罗斯和中国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俄罗斯国家领导人的选拔方式:俄罗斯的总统是由公众投票选举产生的,而俄罗斯总统也依赖于他的助手队伍和其他政治家来找到他的潜在对手。

中国国家领导人的选拔方式:在中国,国家领导人的选拔方式非常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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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李雅君2011-03-26 11:49:33 来源:《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俄罗斯是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这89个联邦主体又分为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

根据俄罗斯宪法,在俄罗斯国家领土完整、国家政权体制统一的基础上,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联邦主体有权依据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地确定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然而,这些类型不同,或类型相同的联邦主体,受不同的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实施其所属职权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地方权力体系,尤其是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代表权力机关)体系。

一俄罗斯地方议会体系的演变一般来说,俄罗斯地方议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1990年俄罗斯地方苏维埃选举至1993年“十月事件”。

1990年3月,继苏联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之后,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按照新的民主选举程序同时举行了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各级(联邦主体及联邦主体以下,包括区、市、镇、乡)地方苏维埃代表的选举。

为适应选举的需要,1989年l0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就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选举法》。

该选举法为各级地方代表苏维埃选举确定了基本原则,包括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划分选区原则,多数代表制原则等等,同时规定代表候选人不得由社会组织与选民大会决定,而是由选民直接推选。

然而,与同时期举行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相比,这一时期俄罗斯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的影响力和民主程度都很低。

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除了制定出地方选举的基本原则外,并没有对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的具体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级地方苏维埃自行制定其选举程序并独立组织其境内的选举活动。

有些地方苏维埃选举仍沿用旧的选举方式,即从苏维埃主席或当地领导人直接推举的候选人中选举地方苏维埃代表,还有的地方选举在选民投票率极低的情况下仍宣布为有效选举。

另外,很多地方苏维埃的代表名额都在数百人以上,代表成员的构成也极其复杂,这些都大大影响了其地方苏维埃活动的效率。

1990年7月~1991年5月,在苏联社会民主改革浪潮的推动下,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共和国都通过了自己的《共和国主权宣言》,宣布其国家主权在其共和国境内至高无上,要求联邦中央赋予其国家权力机关独立发展经济,拥有其境内一切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力。

鞑靼斯坦和车臣一印古什共和国在各自的主权宣言中还宣布自己为独立国家。

为制止俄罗斯境内不断升级的共和国争取国家主权与独立运动,经过同各联邦主体长时间的协商、谈判和妥协,联邦中央于1992年3月31日与86个联邦主体分别签署了三个划分双方权力机关管理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1。

条约不仅对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管辖范围与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而且还规定了各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的设置。

其中,共和国的国家代表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执行权力机关首脑是总统,执行权力机关政府是部长会议;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的代表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权力机关是其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

《联邦条约》同时还强调指出:“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共和国自己确定,其他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则由联邦政府确定。

”这一规定使共和国在组织和实施其国家权力机关活动时比其他联邦主体有了更多的自主性。

1992年4月,经修改补充后的1978年俄罗斯宪法,《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 (基本法)》将条约中的这一思想固定了下来。

根据《联邦条约》和《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联邦各主体分别对自己的国家权力体系进行了修改与补充(鞑靼斯坦、雅库特、车臣和图瓦共和国还通过了其共和国宪法),在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确定了各自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

各共和国都设立了总统职位,并相继组织了各自的共和国总统选举。

其他联邦主体则分别设立了行政长官职务,但大部分的地方行政长官基本上还是由俄罗斯总统直接任命。

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最高苏维埃之间激烈的权力之争也同样反映在地方代表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的矛盾上。

在某些联邦主体内,建立在旧的苏维埃体制上的代表权力机关与其行政机关首脑,尤其是与其民选的共和国总统或地方行政长官之间也时常爆发权力上的冲突。

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十月事件”后至1995年底的第一届地方议会选举。

1993年“十月事件”后,俄罗斯总统立即宣布解散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和各级地方苏维埃,并命令于1993年12月12日举行俄罗斯新的国家代表权力机关——联邦会议两院选举,同时要求各联邦主体应尽快举行其新的代表权力机关——地方议会选举。

然而,各联邦主体对叶利钦有关尽快解散地方苏维埃和选举新地方议会的总统令却态度不一。

莫斯科市、圣彼得堡市及部分边疆区和州的行政长官接到总统令后,立即解散了当地的苏维埃机构,并宣布将于1993年12月12日与俄罗斯联邦会议选举同时举行该州(或市)的地方议会选举,但大部分联邦主体对叶利钦的命令却置之不理。

为此,叶利钦专门向一些拒绝解散地方苏维埃的联邦主体委派了总统代表以监督其执行。

在总统代表的敦促下,除哈卡斯共和国等地方苏维埃影响很大的个别联邦主体外,绝大部分联邦主体相继于1994年春天或秋天举行了第一届地方议会选举2。

哈卡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抵制行动一直持续到1996年底。

1996年12月哈卡斯共和国最终虽举行了新的地方议会选举,但仍将其地方议会命名为“最高苏维埃”3。

鞑靼斯坦、科米和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也都没有宣布解散各自的最高苏维埃,而是将其一直保留到按各自宪法规定的5年任期届满后,即1995年初才宣布举行新的地方议会选举。

另外,在卡拉切沃一切尔克斯共和国和车臣共和国,由于其境内爆发了长期的民族冲突和战争,无力顾及建立新议会的工作。

卡拉切沃一切尔克斯共和国新的地方议会——第一届国民大会选举最终于1995年6月举行,而车臣的第一届国民会议选举直到1996年6月,即第一次车臣战争即将结束的时候才举行。

为组织新的地方议会选举,1993年12月俄罗斯总统亲自签署了《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国家代表权力机关选举基本条例》和《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在分阶段宪法改革时期国家政权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条例》。

以上两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议会选举的程序,如规定地方议会的代表名额应定在50人以内,并从中选出2/5以下的代表组成该地方议会的常设代表机构等等。

实际上,各联邦主体在组织其地方议会选举时并没有完全执行以上两个条例的规定,而是各自又制定了自己的地方议会选举法。

按照这些地方议会选举法,各联邦主体地方议会代表的名额从15~190人不等,选举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到1995年底,89个联邦主体中有56个先后通过了自己的宪法(或宪章),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定了其新的国家权力体系。

经选举产生的联邦主体第一届地方议会在其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法律地位也以联邦主体法的形式被正式固定了下来。

第三个时期是从1995年底到现在。

截止1995年底,除哈卡斯等个别几个共和国外,其他俄罗斯联邦主体都建立起了自己新的代表权力机关——地方议会。

根据总统叶利钦的命令,第一届地方议会与1993年选举产生的俄罗斯联邦会议同属临时过渡性机构,任期为2年。

这样,从1995年底开始,最早举行地主议会选举的联邦主体又准备举行其第二届地方议会的选举工作。

1995年12月,莫斯科市、阿尔汉格尔斯克州、伏尔加格勒州、莫斯科州、图拉州等联邦主体几乎与第二届国家杜马选举同时又举行了各自的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

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大部分联邦主体的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应该在1996年春天举行。

但是,1996年正值俄罗斯总统大选和部分地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为了避免与这两次选举发生冲突,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总统办公厅亲自出面,向各联邦主体建议不要在总统选举前或总统选举期间举行其地方议会选举,有些地方行政部门也趁机以经费不足等原因阻挠其地方议会的选举。

在这种情况下,除少数联邦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如期举行了其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外,其他绝大部分联邦主体的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都被推迟举行,有的一直被推迟到了1998年秋天。

这一时期的地方议会选举都是以《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与参加全民公决权基本保障法》和各联邦主体通过的《代表权力机关选举法》为基础组织实施的。

各地方议会在组成方式与结构设置上仍是干差万别,然而大多数联邦主体在其宪法(或章程)中都对地方议会代表不得兼任地方行政职务这一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与第一届地方议会时相比,各联邦主体第二届地方议会的人员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减少了,而从事其他职业的候选人(如医生、教师等)却明显增多了。

另外,在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中,全联邦性政党和选举联盟的作用开始发挥出来,其中俄罗斯共产党在许多联邦主体的中心选区都取得了胜利。

1996年6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组成法》,根据该法,从第二届联邦会议起,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将由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首脑和代表权力机关领导人组成,这一规定对提高地方议会在俄罗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近年来,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选举已成为俄罗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不仅在联邦主体内部,而且在全联邦范围内都受到了普遍的关注。

然而,随着各联邦主体代表权力机关法律地位和作用的提高,部分联邦主体代表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以致威胁到联邦中央的专有权限。

目前,联邦中央对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俄罗斯联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取决于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建立的共同的法律空间。

在这一过程中,各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权力机关——地方议会的地位与作用的发展变化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俄罗斯地方议会的结构与活动方式在俄罗斯89个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中,绝大多数都实行一院制,只有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卡巴尔基诺一巴尔卡尔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卡累利阿和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的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由两院组成)。

图瓦共和国的情况最为特殊,它有两个彼此相互独立的代表权力机关——共和国议会(最高呼拉尔)和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呼拉尔)。

两个代表权力机关既不是同一代表机关的两院,也没有所属关系,而是各司其职。

在代表议席的设置和任期方面各联邦主体之间也是千差万别。

其中议席设置最少的仅为u个(泰梅尔自治专区),最多的达190个(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其他大部分联邦主体地方议会的代表议席则在50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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