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议会体系

李雅君

2011-03-26 11:49:33 来源:《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

俄罗斯是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这89个联邦主体又分为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

根据俄罗斯宪法,在俄罗斯国家领土完整、国家政权体制统一的基础上,联邦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联邦主体有权依据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地确定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然而,这些类型不同,或类型相同的联邦主体,受不同的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文化传统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实施其所属职权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地方权力体系,尤其是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代表权力机关)体系。

一俄罗斯地方议会体系的演变

一般来说,俄罗斯地方议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1990年俄罗斯地方苏维埃选举至1993年“十月事件”。1990年3月,继苏联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之后,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按照新的民主选举程序同时举行了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各级(联邦主体及联邦主体以下,包括区、市、镇、乡)地方苏维埃代表的选举。为适应选举的需要,1989年l0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就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选举法》。该选举法为各级地方代表苏维埃选举确定了基本原则,包括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划分选区原则,多数代表制原则等等,同时规定代表候选人不得由社会组织与选民大会决定,而是由选民直接推选。然而,与同时期举行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俄罗斯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相比,这一时期俄罗斯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的影响力和民主程度都很低。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除了制定出地方选举的基本原则外,并没有对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的具体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级地方苏维埃自行制定其选举程序并独立组织其境内的选举活动。有些地方苏维埃选举仍沿用旧的选举方式,即从苏维埃主席或当地领导人直接推举的候选人中选举地方苏维埃代表,还有的地方选举在选民投票率极低的情况下仍宣布为有效选举。另外,很多地方苏维埃的代表名额都在数百人以上,代表成员的构成也极其复杂,这些都大大影响了其地方苏维埃活动的效率。

1990年7月~1991年5月,在苏联社会民主改革浪潮的推动下,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有共和国都通过了自己的《共和国主权宣言》,宣布其国家主权在其共和国境内至高无上,要求联邦中央赋予其国家权力机关独立发展经济,拥有其境内一切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力。鞑靼斯坦和车臣一印古什共和国在各自的主权宣言中还宣布自己为独立国家。为制止俄罗斯境内不断升级的共和国争取国家主权与独立运动,经过同各联邦主体长时间的协商、谈判和妥协,联邦中央于1992年3月31日与86个联邦主体分别签署了三个划分双方权力机关管理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1。条约不仅对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管辖范围与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而且还规定了各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的设置。其中,共和国的国家代表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执行权力机关首脑是总统,执行权力机关政府是部长会议;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的代表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权力机关是其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联邦条约》同时还强调指出:“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共和国自己确定,其他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则由联邦政府确定。”这一规定使共和国在组织和实施其国家权力机关活动时比其他联邦主体有了更多的自主性。1992年4月,经修改补充后的1978年俄罗斯宪法,《俄罗斯联邦——俄

罗斯宪法 (基本法)》将条约中的这一思想固定了下来。根据《联邦条约》和《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联邦各主体分别对自己的国家权力体系进行了修改与补充(鞑靼斯坦、雅库特、车臣和图瓦共和国还通过了其共和国宪法),在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确定了各自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各共和国都设立了总统职位,并相继组织了各自的共和国总统选举。其他联邦主体则分别设立了行政长官职务,但大部分的地方行政长官基本上还是由俄罗斯总统直接任命。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最高苏维埃之间激烈的权力之争也同样反映在地方代表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的矛盾上。在某些联邦主体内,建立在旧的苏维埃体制上的代表权力机关与其行政机关首脑,尤其是与其民选的共和国总统或地方行政长官之间也时常爆发权力上的冲突。

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十月事件”后至1995年底的第一届地方议会选举。1993年“十月事件”后,俄罗斯总统立即宣布解散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和各级地方苏维埃,并命令于1993年12月12日举行俄罗斯新的国家代表权力机关——联邦会议两院选举,同时要求各联邦主体应尽快举行其新的代表权力机关——地方议会选举。然而,各联邦主体对叶利钦有关尽快解散地方苏维埃和选举新地方议会的总统令却态度不一。莫斯科市、圣彼得堡市及部分边疆区和州的行政长官接到总统令后,立即解散了当地的苏维埃机构,并宣布将于1993年12月12日与俄罗斯联邦会议选举同时举行该州(或市)的地方议会选举,但大部分联邦主体对叶利钦的命令却置之不理。为此,叶利钦专门向一些拒绝解散地方苏维埃的联邦主体委派了总统代表以监督其执行。在总统代表的敦促下,除哈卡斯共和国等地方苏维埃影响很大的个别联邦主体外,绝大部分联邦主体相继于1994年春天或秋天举行了第一届地方议会选举2。哈卡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抵制行动一直持续到1996年底。

1996年12月哈卡斯共和国最终虽举行了新的地方议会选举,但仍将其地方议会命名为“最高苏维埃”3。

鞑靼斯坦、科米和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也都没有宣布解散各自的最高苏维埃,而是将其一直保留到按各自宪法规定的5年任期届满后,即1995年初才宣布举行新的地方议会选举。另外,在卡拉切沃一切尔克斯共和国和车臣共和国,由于其境内爆发了长期的民族冲突和战争,无力顾及建立新议会的工作。卡拉切沃一切尔克斯共和国新的地方议会——第一届国民大会选举最终于1995年6月举行,而车臣的第一届国民会议选举直到1996年6月,即第一次车臣战争即将结束的时候才举行。

为组织新的地方议会选举,1993年12月俄罗斯总统亲自签署了《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国家代表权力机关选举基本条例》和《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在分阶段宪法改革时期国家政权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条例》。以上两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议会选举的程序,如规定地方议会的代表名额应定在50人以内,并从中选出2/5以下的代表组成该地方议会的常设代表机构等等。实际上,各联邦主体在组织其地方议会选举时并没有完全执行以上两个条例的规定,而是各自又制定了自己的地方议会选举法。按照这些地方议会选举法,各联邦主体地方议会代表的名额从15~190人不等,选举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到1995年底,89个联邦主体中有56个先后通过了自己的宪法(或宪章),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定了其新的国家权力体系。经选举产生的联邦主体第一届地方议会在其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法律地位也以联邦主体法的形式被正式固定了下来。

第三个时期是从1995年底到现在。截止1995年底,除哈卡斯等个别几个共和国外,其他俄罗斯联邦主体都建立起了自己新的代表权力机关——地方议会。根据总统叶利钦的命令,第一届地方议会与1993年选举产生的俄罗斯联邦会议同属临时过渡性机构,任期为2年。这样,从1995年底开始,最早举行地主议会选举的联邦主体又准备举行其第二届地方议会的选举工作。1995年12月,莫斯科市、阿尔汉格尔斯克州、伏尔加格勒州、莫斯科州、图拉州等联邦主体几乎与第二届国家杜马选举同时又举行了各自的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大部分联邦主体的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应该在1996年春天举行。但是,1996年正值俄罗斯总统大选和部分地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为了避免与这两次选举发生冲突,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总统办公厅亲自出面,向各联邦主体建议不要在总统选举前或总统选举期间举行其地方议会选举,有些地方行政部门也趁机以经费不足等原因阻挠其地方议会的选举。在这种情况下,除少数联邦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如期举行了其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外,其他绝大部分联邦主体的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都被推迟举行,有的一直被推迟到了1998年秋天。

这一时期的地方议会选举都是以《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与参加全民公决权基本保障法》和各联邦主体通过的《代表权力机关选举法》为基础组织实施的。各地方议会在组成方式与结构设置上仍是干差万别,然而大多数联邦主体在其宪法(或章程)中都对地方议会代表不得兼任地方行政职务这一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第一届地方议会时相比,各联邦主体第二届地方议会的人员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减少了,而从事其他职业的候选人(如医生、教师等)却明显增多了。另外,在第二届地方议会选举中,全联邦性政党和选举联盟的作用开始发挥出来,其中俄罗斯共产党在许多联邦主体的中心选区都取得了胜利。

1996年6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组成法》,根据该法,从第二届联邦会议起,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将由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首脑和代表权力机关领导人组成,这一规定对提高地方议会在俄罗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近年来,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选举已成为俄罗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不仅在联邦主体内部,而且在全联邦范围内都受到了普遍的关注。

然而,随着各联邦主体代表权力机关法律地位和作用的提高,部分联邦主体代表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以致威胁到联邦中央的专有权限。目前,联邦中央对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俄罗斯联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取决于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建立的共同的法律空间。

在这一过程中,各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权力机关——地方议会的地位与作用的发展变化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俄罗斯地方议会的结构与活动方式

在俄罗斯89个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中,绝大多数都实行一院制,只有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卡巴尔基诺一巴尔卡尔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卡累利阿和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的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由两院组成)。图瓦共和国的情况最为特殊,它有两个彼此相互独立的代表权力机关——共和国议会(最高呼拉尔)和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呼拉尔)。

两个代表权力机关既不是同一代表机关的两院,也没有所属关系,而是各司其职。

在代表议席的设置和任期方面各联邦主体之间也是千差万别。其中议席设置最少的仅为u个(泰梅尔自治专区),最多的达190个(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其他大部分联邦主体地方议会的代表议席则在50个以下。在实行一院制的地方议会中代表任期一般为4~5年,在实行两院制.的地方议会中,每院的任期则各不相同,如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立法大会下院一州杜马代表的任期为4年,立法大会上院一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为2年。

有些联邦主体的宪法(或宪章)对提前终止其地方议会职权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根据莫斯科市宪章,莫斯科市杜马如果多次通过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文件,或如果市杜马连续3个月不履行其职权,由市杜马全体代表以超过1/2多数通过决议,或由俄罗斯国家杜马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议通过决议时,市杜马将停止行使其职权,并在上述决议通过后3个月内举行新的市杜马选举。

俄罗斯的地方议会大部分按照常设原则工作。

在一些实行两院制的联邦主体里,一般下院按照常设原则工作,上院则按照非常设原则工作。在通常情况下,俄罗斯地方议会按照公开原则由从其代表中选举产生的主席和副主席负责主持其日常工作,但在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国民会议,其地方议会两院的日常工作则由两院选出的常设秘书负责。在实行两院制的地方议会中,两院通常单独举行会议,或就某一问题举行联席会议。在某些地方议会内,根据其主席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也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地方议会内部一般都设有一定数量的常设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负责为审议属于地方议会管辖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准备相关文件或提案。

联邦主体内的立法提案权分别属于共和国总统(或行政长官)、共和国政府(或州政府)、联邦主体地方议会及其代表和常设委员会、共和国宪法法院(或其

他联邦主体宪法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或其他联邦主体法院)、共和国最高仲裁法院(或其他联邦主体仲裁法院)、联邦主体检察长、地方自治机关等等。在个别联邦主体内,还将立法提案权赋予其他组织或团体。在联邦主体地方议会对立法提案进行审议时,一般都实行三读审议制。经联邦主体地方议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分别交由共和国总统或联邦主体行政长官签署公布。

无论是实行一院制的地方议会,还是实行两院制的地方议会,一般都在选举后第30日内由最年长的代表宣布举行第一次会议。上一届代表权力机关在任期届满后、从新一届代表权力机关开始工作时起停止行使其职权。

三俄罗斯地方议会的选举及其代表的地位

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原则一致,俄罗斯地方议会的选举均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过程公开原则,以及公民自愿参加选举原则等等。根据各联邦主体制定的《代表权力机关选举法》,凡年满18岁、且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该联邦主体境内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凡满21岁、且在该联邦主体内居住1年以上的俄罗斯公民享有被选举权。但在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均为18岁;在车臣共和国只有年满23岁的公民才享有被选举权;在印古什共和国,只有2l~25岁的公民才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而有的联邦主体甚至还规定,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除应在该联邦主体内居住1年以上外,还必须在该联邦主体内的国家机关或企业中工作至少5年。

在大部分联邦主体内,均按其选民平均人数划分选区,规定投票时可以使用俄语和本地语两种语言(有的还允许选民使用除俄语和本地语之外的多种语言),并依据多数代表制原则确定选举结果,同时还规定,当参加投票的选民占选民总数25%以上时,选举才被认为有效。大部分联邦主体地方议会选举的财政来源

依靠该联邦主体的预算资金。俄罗斯地方议会代表的选举程序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按照单名制选区选举全体代表,另一种是按照复合制原则选举全体代表。

联邦主体地方议会代表的法律地位由联邦主体宪法(或宪章)、联邦主体代表权力机关代表地位法予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不受侵犯权、言论不受追究权和成立议会党团和议员团权等。

四俄罗斯地方议会的职权范围

俄罗斯地方议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分为:

(一)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或宪章)和法律;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通过关于组织联邦主体预算外资金和外汇资金的决议并批准其使用情况的报告;以联邦主体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该主体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程序,保护自然界和文件遗产的程序,以及该联邦主体财产私有化的程度等;规定该联邦主体的税收及其他收费的种类和征收程序;规定反联邦主体法律的制裁措施;有权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提出有关立法议案,等等。

(二)任免权。确定其地方议会代表的选举和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共和国总统或其他联邦主体首脑)的选举;确定地方自治机关选举;批准该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其执行权力机关的机构设置;登记地方自治机关章程;批准由该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提出的政府主席人选(在各共和国除有权批准由总统提出的政府主席,还有权批准总统提出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选);接受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的辞职;弹劾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批准对该联邦主体检察长的任命;任命联邦主体宪法法院(或宪章法院)法官;任命(或组织选举)联邦主体的治安法官,等等。

(三)决定重大事务权。各共和国地方议会有权就国家结构问题通过决议,其他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有权确定其行政区划。各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均有权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解决其边界变更的问题;通过举行该联邦主体全民公决的决议;批准联邦主体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和民族的发展规划;确定联邦主体的功勋与荣誉称号;另外,各共和国还有权宣布实施、延长或终止共和国紧急状态,批准或废除其总统关于在其境内实行紧急状态的决定,等等。

(四)监督权。各联邦主体地方议会均有权监督该联邦主体宪法(或宪章)和法律的遵守、执行和适用情况,在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不执行或粗暴违反联邦或联邦主体法律、联邦总统的命令和联邦政府的决定时,有权对其提出表示不信任的议案;部分联邦主体地方议会还有权组建审计院等机构,对该联邦主体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另外,各联邦主体地方议会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制约权,主要表现为:就联邦法律,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文件以及联邦的国际性公约等是否符合俄罗斯宪法的问题,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如果以上法律性文件经联邦宪法法院审议后,被确认为不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则这些法律性文件将自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决议之日起立即失去其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江智武) 注释:

1 车臣一印古什和鞑靼斯坦共和国拒绝参加条约的签定。1992年12月,车臣一印古什共和国分为车臣共和国和印古什共和国,联邦主体增加到89个。

2 在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因联邦法院判定其境内的行政区域划分不符合联邦宪法和总统的有关命令,其地方议会选举被无限期推迟,直到1995年底才举行。(参见:《1997年俄罗斯政治丛刊第一卷——选举与政治发展》莫斯科1998年,第183页。)

3 同上。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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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京对俄罗斯联邦制度的改革 ○庞大鹏 [内容提要]普京执政的8年期间, 采取了一系列改革联邦制度的措施:按地域设联邦区,修改联邦委员会组成原则,建立统一的法律空间,对地方权力机关加强控制;确立联邦主体执行机关的组建方式,加强对地方政权权限控制,合并联邦主体巩固联邦制等。普京改革形成的政治体系在后普京时代仍将延续。 [关键词]普京俄联邦制度体制改革俄罗斯政治 [中图分类号]D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241(2008)04-0051-05[收稿日期]2008-03-04 [作者简介]庞大鹏,男,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 2008年第4期 总第106期 Peace and Development 1993年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制 国家,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民族自治区等俄罗斯联邦平等的主体组成。 [1] 这种联邦主体构成形式的多样性成为俄罗斯联邦组成的主要特点。如何在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联邦权力的统一性,就成为俄罗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关键。在叶利钦时代,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俄罗斯未能处理好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造成中央权力软弱、地方政府自行其是的严重后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体系,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普京执政以后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加强中央对地方权限的控制,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国家垂直权力体系。 一、第一阶段改革 以2004年9月的别斯兰事件为分野,普京对地方权力权限的调整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别斯兰事件之前为第一个阶段,其特点是巩固联邦,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一)按地域原则设立联邦区 普京执政之初,联邦主体权限过大,显然不符合俄罗斯宪法的规定。普京正式就任俄罗斯总统 后,立即开始采取巩固联邦并加强地方权限制约的政治举措。 2000年5月12日,普京签发命令,决定按地域 原则建立由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组成的联邦区,并批准了7个联邦区的成立。 [2] 同时发布了关于联邦 区总统全权代表的条例,把国家元首在地区的全权代表制改为国家元首在联邦区的全权代表制。这是普京总统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的第一步。 就政治作用而言,在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之间设立联邦区这种新的权力实体,主要是为了强化总统对联邦主体的领导,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但也要看到,所建立的七个联邦区,其实只是作为中间环节对各个联邦主体进行协调管理,它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管理机构,也未成为一级政权机关。因此,俄罗斯联邦体制仍面临进一步改革的繁重任务。 (二)修改联邦委员会组成原则 2000年5月17日,普京发表电视讲话,表示将 向国家杜马提交一批法律草案。这些法律旨在巩固俄罗斯的国家体制,加强国家的统一,使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真正运转起来,使宪法规定的既分权又保持权力自上而下的统一具有实际内容。 这些法律草案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修改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的组成原则;第二,关于解除地区领导人职务和解散地方立法机构的规定;第 No.4,November 2008 Seq.No.106

法国福利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及其评价

法国福利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及其评价 2008196218 黄思维 摘要:法国是典型的欧式福利国家,拥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福利国家制度。法国的福利制度使法国的社会低层人士享有完善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在这个制度的保护下,除极少数人例外,每一个法国人,从出生直到死亡,在他们面临困难时都可以得到基本的社会帮助,不至于流离失所,即所谓“从出生到死亡的保障制度”。本文就法国福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对法国的福利制度做了一些评价。 关键字:法国福利制度发展评价 一.法国福利制度的发展 1813年,即早在第一帝国时期,法国即通过最初的保护工伤者的条例。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制宪议会把“劳动权和享受社会救济的权利”写进宪法草案,到1850年正式通过了“公共救济与预防法”,逐步建立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1893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但人口覆盖面很窄。1898年通过“工伤保险法”,开始对因公受伤者给予补助。1910年颁布法律,对工人和农民实行普遍性退休制度,规定退休年龄为65岁。 一战以后,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19年通过对战争受害者给予补偿的法案。1930年通过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初步建立了对雇佣劳动者的普遍保险制度。1936年人民阵线政府执政期间,在社会党人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法国颁布了每周40小时工作制和每年2周的带薪休假制度的法令,使成千上万的普通工人群众生平第一次有机会到海滨度假。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走向完善。1945年10月,法国议会通过“社会安全法”,该法的主旨就是使劳动者及其家属免遭可能减少或丧失收入的各种风险。根据这项法律,法国又通过一系列法律,扩大社会保险范围,进而使全体在法国居住的人都成为社会保险保护的对象。 与此同时,法国雇佣劳动者的福利也在不断增加。1956年规定带薪假期增加为每年3周,1969年又增加为每年4周,1982年增加为每年5周。1982年1月,法国议会通过每周39小时工作制。1997年5月,法议会又通过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的法案,计划在几年时间内逐步实行。 另外,法国从20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保护社会最底层的群众的利益。最低工资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和其他因素逐年增加,最少每年增加一次,也有一年增加几次的。到1998年7月,法国最低工资已调整为每小时39.43法朗,每月工资6663.67法郎。此外,法国雇员还受到《劳动法》等法律的严密保护,老板解雇他们要受到法律的种种限制,并不能任意行动,大批解雇员工还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 二.法国福利制度的现状 目前法国人享有的基本福利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带薪休假制度。该制度开始于1936年,当时规定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可享受2周的带薪休假。以后,带薪休假的时间逐渐延长, 1982年正式定为每年5周。带薪休假制度深刻改变了普通法国人的生活方式,每年至少出去度假一次成为法国人的一种基本生活习惯。 其次是较短的劳动时间。19世纪法国人的劳动时间很长,1841年,成人每天劳动14到16

各种质量体系认证知识介绍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ISO9001标准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东西,这并不是说9000标准有多少万能,而是因为9001是一个基础型的标准,是西方质量管理科学的精华,因为生产型的企业适用,服务性行业、中介公司、销售公司等也都适用。因为讲究质量都是共通的。 一般来说,ISO9001标准比较适合生产型企业,因为标准中的内容比较好对应,过程对应比较清楚,因此有对号入座的感觉。 销售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纯销售和生产型销售公司,如果是纯销售公司,他的产品就是外包或采购的,其产品就是销售服务,而不是应该是产品生产,因此策划过程就要考虑产品(销售过程)的特殊性,这样会比较好策划体系了。如果是生产型的销售企业,中间包括了生产,就应该把生产过程及销售过程都策划进去,所以销售公司申请ISO9001证书时就应该考虑自己的产品,与生产型企业区分开。 总的来说,无论企业大小,无论什么行业,目前所有企业都适合做ISO9001认证,其适用范围面很广,适合任何的行业,亦是所有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根基。针对不同行业,ISO9001又衍生出不同的细化标准,例如汽车行业、医疗行业的质量体系标准等等。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及相关政府单位,通过认证后可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给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现在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从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几个相关标准以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响应和关注。越来越多有注重环境节能的企业自愿推行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一般来企业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过渡中的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解析(一)

过渡中的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解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在经济过渡时期俄罗斯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并对过渡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及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俄罗斯社会保障体系失灵的原因:指出,国家或政府之所以能够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处于比较超越的地位,前提是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市场中行动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从俄罗斯和东欧的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政府必须与资方的利益保持一定的距离。 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前苏联继承下来的,社保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全社会普遍的福利制度转向为最贫困者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至1994年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例,相继成立了一系列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义务医疗保险基金、就业基金等。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退休养老基金制度 俄政府于1991年12月27日颁布退休养老基金法,建立独立于国家预算的退休养老基金。基金的来源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预算拨款的状况。雇主按工资总额的31.6%缴纳费用,农场主按工资总额的20.6%缴纳,工人和公司职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其他人员按工资收入的1%缴纳。并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进行改革,延长养老金收入基数的期限,规定按照最后15个工作年的前5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养老金,新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按平均收入或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放,所有退休人员数额都相等,另一部分是浮动的,与领取者的工龄和收入水平挂钩。提高了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并实行养老金指数化,每3个月按物价上涨情况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抑制由于通货膨胀而引起的养老金实际水平下降。 除了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之外,职工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购买个人退休养老保险。国家对已退休职工的义务不变。但新的年轻工人将来退休时可从国家管理的养老退休基金获得50%的养老金,另一半来自新的个人退休金账户。每个职工都有一个专门的账户,依靠平时积累的资金来保障老年时的生活。每个职工都可以自由选择退休保障方案,使国家强制的退休保险制度同自由的退休保险制度结合起来。国家对税收法进行修改,颁布新的税法,制定有关退休基金会收入来源的条例,并对税收系统进行重大调整,以加强退休基金会的收入基础,消除拖欠退休金的现象。 (二)就业保障基金制度 原苏联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社会保证内容,但却惟独没有建立失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前苏联实行普遍就业的政策,基本上不存在失业的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制度中也没有失业救济的内容,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严重的经济衰退导致大规模的失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1年底,俄罗斯的失业人数为10万人,到了1997年失业人数已达到640万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俄联邦政府于1991年颁布《关于居民就业》的法律,并于1992年颁布了有关补充规定,建立国家居民就业基金,负责管理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由雇主按工资基金的2%上缴的费用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的地区培训的预算拨款组成,基金会独立于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运转。中央就业保障基金集中了失业保险税收的10%,90%属于地方就业基金。失业补助的对象为16—59岁的男子和16—54岁的女子。要求本人的最后一年至少工作了12周并且登记在案,原雇主在解雇失业者时应给被解雇者发足3个月的工资,3个月后开始发放一年左右的失业补助金。头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为失业前两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5%,第4个月为60%,最后5个月为45%。 为了控制失业人数的增加,俄政府规定,如大量解雇人员,必须在解除劳动协议前3个月向国家就业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解雇。对年龄接近退休的人,在政府就业部门的同意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提要】自解放以来我国一直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数十年来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障。但从根本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急待继续建立和完善。本文即围绕该问题展开浅层次的论述,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障,现状,不足,对策,意义

前言: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实现完全意义社会主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条件。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放在当前全国发展议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几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之快显而易见,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不保险,下岗人员基本生活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模块共同运作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该体系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已初见成效。人民的生活已有较好的保障和改善。但是,目前的成绩并不能掩盖现行制度的缺点和不足,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要符合整个国情的发展要求,仍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SOCIALSECURITY)亦可理解为社会安全,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概括地说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等五大体系。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每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之一,由国家建立并实行。同时,国家必须立法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规范的调整。所有相关法律总称社会保障法,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和实施依据。建设一个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一个人国家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从历史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途径,被称为“铁血宰相”的贝斯麦曾说:“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士最安分守己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从现实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最有切身关系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活动迅速和世界接轨。市场变化日新月异,随着外来竞争力的影响,企业的兼并和破产使下岗和失业成为一个社会现象。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为市场经济创建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同时也避免了下岗人员可能产生的不良心理,保证了社会稳定。从未来的角度看,我国已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不但养老金的需求增加,而且医疗需求也将大幅上升。我们人口老龄化具有的三个特点:规模大,速度快,底子薄。更说明了在当前社会建立以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详解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详解 文章来源: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6-06-16 字体: [大中小] A 质量认证的主要类型 ISO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一书,将国际上通用的认证型式归纳为以下八种: 第一种:型式试验。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试验,来检验样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这种认证只发证书,不允许使用合格标志,只能证明现在的产品符合标准,不能保证今后的产品符 合标准。 第二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这是一种带监督措施的型式检验。监督的办法 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抽样进行检验,以证明认证产品的质量持续符合标准 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与第二种认证型式的区别在于,以工厂样品随 机检验或成品库抽样检验代替市场样品的核查试验。 第四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这种认证制是第二、三两种认证制的综合。从产品样品核查试验来看,样品来自市场和工厂两个方面,因而要求更加严格。 第五种:型式检验加工厂质量体系评定加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加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这一 型式的认证,既对产品作型式试验,又对与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供方的质 量体系对其生产设备、材料采购、检验方法等能否进行恰当的控制,能否使产品始终符合技术规范。第 五种型式试验的认证通过后,可证实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供方,确能控制其生产活动,确能在标上合格 标志前明确鉴别出不合格产品,将它们从合格产品中分离出来并加以纠正。 第六种:评定供方的质量体系。这一认证型式已逐渐被国际上所接受。ISO导则48 《供方质量体 系的第三方评定和注册导则》规定,对供方质量体系作评定的依据是ISO9000标准系列,但对供方质量 体系的评定不能代替对产品的认证,因此通过质量体系评定的企业的产品不能使用合格标志,认证机构 只给予与该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注册登记,发给注册号和注册证书,表明该体系是根据ISO9000标 准系列中某一个质量保证模式作过评定,取得注册的权力。 第七种:批量试验。这是依据统计抽样试验的方法对某批产品进行抽样试验的认证。其目的在于帮

俄罗斯新一轮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解析

俄罗斯新一轮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解析 高际香 【容提要】1990~1997年,在联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基础上,俄罗斯建立了现收现付制[1]的养老保险制度。2002年,又对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建立了“三支柱”[2]型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采用包含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二者特点的混合型财务模式,养老保险的缴费形式以统一社会税[3]形式缴纳。 2010年1月1日,以取消统一社会税、实行强制养老保险缴费为标志,俄罗斯新一轮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又正式启动。本文拟对此次改革的深层次原因、改革目标、改革容以及改革在制度设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俄罗斯养老保障养老金 【作者简介】高际香,1971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 100007) 一改革的深层次原因 (一)俄罗斯养老保障水平与世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经过历次改革,俄罗斯在养老保障方面仍与世界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从养老金水平上来看,截至2009年7月,俄罗斯养老金水平仅为世界标准的1/2~1/3,只有60%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从养老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例来看,俄罗斯与世界标准也相去甚远。现在俄罗斯的养老保障总支出占GDP比例为5.8%,在提高养老金后,2012年也仅能达到7.4%。而目前西欧国家在养老保障上的支出平均占GDP的12%,美国人口结构中退休人员所占比例比俄罗斯要少得

多,但是其养老保障支出也占到GDP的8%。对俄罗斯而言,要使养老保障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其养老保障支出必须占GDP的8.4%。 (二)人口老龄化压力 未来10年,俄罗斯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人口状况。人口持续老龄化趋势使养老保障体系的负担越来越重。向养老金体系供款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持续减少,而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到2020年,老年抚养比[4]将从2010年的36增加到45,而且这种情况还会不断恶化,到2050年,老年抚养比将达到69。 (三)养老保障体系赤字运行,财政补贴难以维系 由人口老龄化趋势引发的俄罗斯养老保障体系赤字问题十分严重。如果不对统一社会税进行改革,按《2020年前俄联邦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战略构想》[5]提出的保守方案发展,而养老金给付水平又要保持在养老金替代率[6]约为30%的水平,则俄罗斯养老保障体系的赤字到2020年将增加到占GDP的6.2%[7]。如此一来,在未来10年中,将不得不依赖联邦预算来支撑养老保障体系的支出。俄罗斯也在考虑动用国民财富基金和储备基金来弥补养老保障体系的赤字,但是截至2009年12月1日,两笔基金的总额仅为5.11万亿卢布(约合1 679.6亿美元)[8],一旦石油市场行情发生急遽变化或者俄罗斯经济不能快速走出危机,两笔资金会很快耗尽。到时候养老保障体系赤字问题又会凸显。可见,为使养老保障体系收支平衡,必须进行改革,想法开源节流。 (四)非国家养老基金运行状况堪忧 作为对养老保障体系的补充,根据1998年5月7日出台的《非国家养老基金法》,俄罗斯大力发展非国家养老基金。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和非国家养老基金签订非国家养老保障合同。此外,被保险人每年有一次自由选择权,可以把交由国家

俄罗斯当代政治制度重要问题整理与解析

俄罗斯当代政治制度 关键词:典型的总统制总统集权制 Conflict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the People’s congress(两权之争) (苏联解体后,从一开始的经济改革的选择再到两大机关的矛盾,最后通过武力确立总统制、三权分立) (1)人民代表大会与以总统为首的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上出现了矛盾分歧,前者主张建立议会制国家,后者主张建立总统制国家,双方都有理由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双方对立的原因:1991年底,俄罗斯独立以后,选择了休克疗法的改革方案,土地私有化,经济市场化(这把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这种激进的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反,经济急转直下,通货膨胀严重,人民生活水平下降,这时,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对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进行批判。 (3)两权对立的加深:国家政治体制的争论。 总统一方:废除旧宪法,确立新宪法,建立总统制,取消最高委员会,把最高苏维埃转变为专业性立法的会议。 最高苏维埃:执行权力机关受最高苏维埃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决定提交全民公决(1993年3月29日),决定将有关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交由全民公决。之后,总统试图解散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也决定暂停执行总统命令。叶利钦还决定选举新的俄罗斯议会,在这期间全部以总统执行权力机关指导,切断人民代表大会的水电与对外联系。最后,炮打白宫,以流血方式确立了国家权力体制。 The features of Totalitarian Presidential system (集权主义总统制的特征) (1)总统决定俄罗斯的内外政策,而议会没有什么话语权。 (2)人事权掌握在总统手里。这样通过议会选举产生的少数党有可能进入政府,而多数党可能不能进入。总理由总统提名,议会杜马通过,其他政府成员无需议会同意,由总统决定即可。政府要员的提名任命完全由总统说了算。俄联邦政府几乎成了总统的一个普通办事机构。 (3)总统拥有强有力的否决权,议会的立法权受到很大限制。议会杜马通过的法案必须以总统签字后才能生效。 (4)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很难监督政府。 (5)议会很难罢免总统。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总统职务,可以提前行使总统职权,让总理代行总统职权。这实际上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健康状况”界定不明。总统犯叛国罪等重罪,会议可以罢免,但程序非常复杂。 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虽然各派力量颇有微词,但修宪程序复杂,至今未曾修改过。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

长速度。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 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

浅析白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度

浅析白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度 徐海燕 近几年,尽管独联体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颜色革命”,但白俄罗斯国内的政局却始终保持稳定。究其原因,“颜色革命”在白俄罗斯民众中没有群众基础:退休人员支持现政府,因为每月可以按时领到退休金;学生喜欢现政府,因为不需为读书掏任何学费;政府的作为在普通市民当中也很有市场,不仅医疗免费,而且房租、水电、煤气和交通费用都相当低廉[1]。而所有这些,都与白俄罗斯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分不开。 一独立前的白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 独立前,白俄罗斯实行的是苏联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卫国战争胜利后,苏联提高了对军人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并对残疾军人就业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从1956年10月1日起,苏联实施了社会保障法,明确扩大了国家保证金的范围,增加养老金、残疾金和抚恤金的数额,并规定从国家和社会经费中支付这些费用。从1964年起,苏联对农庄的主要干部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和国家保障金待遇,到1969年,又对农庄庄员实行社会保险。1970年7月15日,苏联颁布劳动立法原则,规定了各类国家社会保险的待遇,宣布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密切相连。 1977年10月7日,苏联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确立了统一的苏联公民社会保障制度。该宪法不仅规定苏联公民享有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住房权和保健权,还给予妇女和儿童以特殊法律保护。具体说来,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退休养老制度

主要包括职工老年退休制度、集体农庄庄员退休制度、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的功勋退休制度、科学工作者退休制度、专门业务人员(如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艺术工作者、军人等)退休制度、残疾人员退休制度等。从1968年1月起,法令规定集体农庄庄员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与工人和职员相同。20世纪80年代,在全苏5 800万退休人员中符合功勋退休制度规定的约占1%。为了鼓励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继续工作, 1979年9月11日苏联政府颁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在国民经济中工作的物质刺激措施的决议》,这一决议的颁布实施增加了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人员比重。1964年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人数占退休人员总数的10%,到1980年,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人数占退休人员总数的28%。 (二)工人、职员和军人的残疾抚恤 1956年7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的《苏联国家退休金法》,原则上规定了对工人和职员的残疾抚恤金的待遇。1973年11月2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残废金和丧失赡养人家庭抚恤金数额的指令》, 1974年12月24日又修改了1956年的有关法令,提高了抚恤金数额。1978年7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进一步改善集体农庄庄员残疾抚恤金待遇法》;从1980年5月起,又提高了在卫国战争中残疾人员的待遇; 1985年5月,苏联又颁布了《关于改善收入少的领养老金者和家庭的物质福利以及加强对独身公民的关心的首要措施》决议。 (三)公费医疗及疗养 苏联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经费由国家预算全额拨付,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1977年,苏联颁布了新宪法,进一步健全了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庄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为他们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费的疗养券。

我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利弊分析与对策

构成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体系之我见 杨远尚 劳动保障体系是指劳动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当前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完善的劳动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它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我国当前的劳动保障现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保障体系也逐步的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养老、医疗、就业、住房等各类基本需求都有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化保障机制。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制度的内容得到进一步丰富。劳动保障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也在逐步的化解。劳动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劳动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实现全覆盖。劳动保障正在从就业人员扩大到非就业人员,从城镇居民扩展到农村居民,所有的群体都被纳入劳动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3、劳动保障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建国60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金不断提高。另外,医疗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低收入生活者的生活保障标准也多次提高。近年来,几次物价上涨,一些城市还发临时物价上涨补贴,建立了物价上涨补贴发放联动机制。

4、劳动保障资金规模不断增长。近年来,大量年轻劳动力进入市场,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规模都在快速增长。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我国劳动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我国人口正在逐步老龄化。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中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老龄化提前到来,意味着“未富先老”,中国劳动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着养老负担重、筹集资金难和医疗费用大等诸多挑战。 2、当前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存在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在劳动社会保障政策制定上,还存在临时性政策多,长期性政策少,制度设计越来越复杂,执行成本越来越高,而政策效果却往往不尽如人意等现象。 3、我国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给劳动保障带来新的挑战。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他们成为城市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进入城市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急需研究。 4、政府、企业、个人的权利与责任边界不清晰。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改革的初衷是减轻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责任。但是现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界定依然模糊不清。作为公民究竟有哪些权利,劳动社会保障到底保障了人们的哪些权利。哪些方面是应该由政府保障的,哪些方面应该由个人保障,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这样就导致应该被保障部分的权利没有被保障,不该由社会保障的却花费了大量财力物力

法国养老体系和养老市场报告

法国养老体系和养老市场报告(上) 一、法国人口结构分布的基本情况 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之中,法国是一个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的国家。 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发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止到2013年1月1日止,法国本土总共有6370万居民,海外省总共有190万居民,再加上马约特(自2011年3月底以来成为海外省)的20万居民,法国全国人口达到6580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30万,增幅为0.47%。 2012年,平均每个法国育龄的妇女生育2.01个小孩,连续5年保持稳定状态,在欧盟国家位居第二,仅次于爱尔兰。但仍低于维持人口规模正常更迭所需的2.1标准水平。在全球发达国家中,法国是唯一没有因金融危机而大幅降低生育率的国家。 2012年,法国男性的人均预期寿命为78.4岁,与前几年相比基本上保持稳定状态;法国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则减少了两个月,降至84.8岁。 2012年,法国育龄妇女生育头胎的平均年龄继续延后,达到30.1岁,在10年之中延长了一岁,比八十年代更是推后了两年之多。

二、法国是一个人口老龄化问 法国在欧盟成员国中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法国早在1985年便成为一个老龄化国家,目前退休总人数超过1500万,在全国人口总数之中所占比重已高达23.8%。法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体现在65岁以上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目前法国本土6370万人口中,65岁以上老人所占的比重高达19.1%之多,75岁以上老人的总数也已升至560万,与10年前相比增加了三分之一左右。预计到2015年,法国8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200万;2020年,将进一步扩大到400万。 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预计,到2050年1月1日法国60岁以上人口与20至59岁人口的比率为7比10。人口快速老化的背景,促使法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问题,法国退休老人因而过得舒适安逸。 三、法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 法国退休后生活风险的社会化分摊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的工人互助组织,但是制度化的养老保险是从19世纪中期公共部门养老金制度而起步的,194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开始将养老保险的受益对象扩大到全体公民。 法国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高福利性质,目前已经形成一个全面覆盖、差别分类的普惠型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上不同行业和

ISO质量体系认证详解

ISO质量体系认证详解 2004-10-28 9:15:07 A 质量认证的主要类型 ISO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一书,将国际上通用的认证型式归纳为以下八种: 第一种:型式试验。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试验,来检验样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这种认证只发证书,不允许使用合格标志,只能证明现在的产品符合标准,不能保证今后的产品符合标准。 第二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这是一种带监督措施的型式检验。监督的办法是从市场上购买样品或从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中抽样进行检验,以证明认证产品的质量持续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与第二种认证型式的区别在于,以工厂样品随机检验或成品库抽样检验代替市场样品的核查试验。 第四种: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这种认证制是第二、三两种认证制的综合。从产品样品核查试验来看,样品来自市场和工厂两个方面,因而要求更加严格。 第五种:型式检验加工厂质量体系评定加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加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这一型式的认证,既对产品作型式试验,又对与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供方的质量体系对其生产设备、材料采购、检验方法等能否进行恰当的控制,能否使产品始终符合技术规范。第五种型式试验的认证通过后,可证实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供方,确能控制其生产活动,确能在标上合格标志前明确鉴别出不合格产品,将它们从合格产品中分离出来并加以纠正。 第六种:评定供方的质量体系。这一认证型式已逐渐被国际上所接受。ISO导则48《供方质量体系的第三方评定和注册导则》规定,对供方质量体系作评定的依据是ISO9000标准系列,但对供方质量体系的评定不能代替对产品的认证,因此通过质量体系评定的企业的产品不能使用合格标志,认证机构只给予与该产品有关的供方质量体系注册登记,发给注册号和注册证书,表明该体系是根据ISO9000标准系列中某一个质量保证模式作过评定,取得注册的权力。 第七种:批量试验。这是依据统计抽样试验的方法对某批产品进行抽样试验的认证。其目的在于帮助买方判断该批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这一认证型式,只有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有效地执行。一般说来,这种型式的认证较少被采用。 第八种:全数试验。对认证产品作百分之百的试验后发给认证证书,允许产品使用合格标志。在某些国家只有极少数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进行全数试验。 以上八种认证型式中,第六种是质量体系认证,第五种认证型式是最复杂、最全面的产品认证型式。这两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也是ISO向各国推荐的认证制,ISO和IEC联合发布的所有有关认证工作的国际指南,都是以这两种认证制为基础的。但是,上述八种类型的质量认证制度所提供的信任程度都是相对的,即使是比较完善的质量认证制度也会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很难做到对全部出厂的产品由认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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