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

(581年——907年)

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隋文帝:

——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

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2)隋炀帝:《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

1、12篇篇名及顺序: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影响

——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

1、五刑20等

*死刑(2):斩、绞

*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

(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

*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

*杖刑(5):100、90、80、70、60下

*笞刑(5):50、40、30、20、10下

2、五刑定制的意义

——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1、十恶罪名: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重罪十条

大不敬——不敬(北齐律)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2、惩罚原则:

——重罚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

3、意义:

——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

三、《开皇律》的破坏

1、隋文帝带头有法不依

——晚年用法极为严峻

* 首开在朝廷之上责打大臣之制

* 允许各部门长官对部下法外施刑

2、隋炀帝时刑罚更残酷

* 镇压礼部尚书杨玄感叛乱,恢复车裂、枭首、醢刑、灭九族等酷刑。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唐朝在法律上确立了“德本刑用”、“立法宽简”、“执法划一”的指导思想,标志着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成熟。

一、“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名例律》

——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二、立法宽简

*“宽”

——指立法内容应轻刑省罚

唐太宗即位后,“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为慎”,取消了许多死刑,以仁义之心治理天下。

(案例:戴胄救死)

*“简”

——指立法形式要条文简明

三、执法划一

1、强调法律的稳定,反对法令数变。

*唐太宗:变更法律要“详慎而行之”。

2、强调法制严明,一断以法。

*君主带头守法,“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如:唐太宗自责违法案(关于贪赃犯党仁弘“死刑”改为“罢官”之事)

第三节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以安史之乱为界,唐中后期的法律形式发生变化,以格后敕与刑律统类为主.

一、唐朝前期律、令、格、式的定型

(一)律

——唐的刑法典,亦是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作用是“正刑定罪”

——唐的最主要法律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1)唐高祖制《武德律》

——12篇、500条

——基本为《开皇律》的翻版

(2)唐太宗制《贞观律》(长孙无忌)

——12篇、500条

——刑罚制度较隋律有很大减轻

——奠定了唐律的基本框架

(3)唐高宗制《永徽律》及《永徽律疏》

——12篇、502条

——《永徽律》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

——《永徽律疏》为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后定名为《唐律疏议》

(4)唐玄宗制《开元律疏》

——对以前律典进行刊定,使唐律趋于完善。

* 唐朝前期修律综述:

武德肇始

贞观奠基

永徽制疏(最高成就)

开元完善

2、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1)礼法高度融合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到唐律发展到顶峰

* 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3个阶段:

汉代:以经注律(“春秋决狱”)

魏晋:引礼入律

隋唐:一准乎礼

唐太宗:“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技术空前绝后

——唐律法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文字简明、概念明确、逻辑严谨等特点,均达到封建社会前期立法的顶峰。

——后世律学衰落,在立法技术上已无法超过唐律.

(3)后世制定律典的蓝本

——唐律是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如:宋《宋刑统》

金《泰和律》

元的司法实践

明《大明律》

清《大清律》

(4)对周边国家封建律典制定的影响

——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均模仿唐律

——越南各代法典均参用唐律承袭唐律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

(二)令

——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令

——作用是“设范立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

(三)格

——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制敕,经整理,加工修改,编排而成的单行法规。

——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

——作用是“禁违止邪”,效力往往大于律,可以补充、修改律。

* “留司格”——留在本司用的

* “散颁格”——颁布于天下的

(四)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细则。

——作用是“规物程事”,作为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总结]:

——律、令、格、式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律:刑法典。

格:对律的补充与修订,主要是刑事特别法。

令、式:基本上是行政法规。

——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

二、唐中期出现的典

——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典》

1、关于《唐六典》

——唐玄宗时期编撰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 初衷:仿效《周礼》制“六典”

(理、教、礼、政、刑、事)

* 实际上:采取了“以官统典”原则

* 全文:正文——记述唐的官制

注文——叙述了官制的源流和演变。

2、《唐六典》地位和影响

——由现行令、式汇编而成,与律令并行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行政法典。

——行政法律与刑律分野,自成系统的体例,成为明清《会典》的渊源。

三、唐中期以后的格后敕与刑律统类

(一)格后敕

1、格,为经过整理修编的皇帝发布的制敕。

2、唐前期,只有当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敕整理为“格”以后,才具有长期普遍的效力。

3、唐朝中期以后,删编“格后敕”(编格之后发布的敕)成为主要立法活动。

4、逐渐,编敕作为正式法典,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超过律、令、式,甚至超过格。(二)《大中刑律统类》

——(简称《刑统》)

1、颁布: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

2、刑统的结构形式:

——12篇、121门、1250条

——将同一性质的令、格、式及敕附在相应门类后

3、刑统的意义:

——律、令、格、式及敕混合,分类编排,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改变以往法典编修体例,为五代、两宋立法所仿效,如《宋刑统》

第四节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的内容结构

现存唐律既指《唐律疏议》,它是唐代法律内容的最集中体现。

1、《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篇目名称及结构沿袭隋《开皇律》

——编排体例:律疏同条,疏附于律

律条、疏文(议曰)

2、《唐律疏议》主要内容

(1)第一篇《名例律》

——关于十恶罪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的规定

——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2)第二篇《卫禁律》

——是关于宫廷保卫及关津要塞守卫的规定。

——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社会的安危

(3)第三篇《职制律》

——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规定。

(4)第四篇《户婚律》

——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5)第五篇《厩库律》

——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律》

——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

——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7)第七篇《贼盗律》

——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

——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8)第八篇《斗讼律》

——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9)第九篇《诈伪律》

——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10)第十篇《杂律》

——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

——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其条文最多。

(11)第十一篇《捕亡律》

——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罪犯、兵丁、奴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律》

——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3、《唐律疏议》的结构

(1)相当于总则(第1篇)

《名例》

(2)相当于实体法(第2-10篇)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3)相当于程序法(第11-12篇)

《捕亡》、《断狱》

二、唐朝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侵害皇权、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之罪

——“十恶”之罪

凡犯十恶重罪者,“虽会赦,犹除名”,一般不能赦宥。

(1)侵害皇权——处刑最重

* 谋反:图谋推翻现存君主政权;

* 谋大逆:谋毁皇帝宗庙、山陵及宫阙;

* 谋叛:图谋叛国投敌;

* 大不敬:盗窃御用器物;过失危害皇帝安全;无人臣之礼等

(2)破坏社会秩序——一般也要处死刑

*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以巫术害人等

(3)破坏封建伦常

——情节严重者也处重刑

* 恶逆: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等近亲属

* 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

* 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等

* 不义: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现授业师;吏、卒杀本属五品以上官;不按规定为丈夫服丧或改嫁等

* 内乱:强奸或和奸小功以上亲属、或父、祖之妾。

2.危害人身安全罪

——杀人罪和伤害罪

(1)杀人罪——“六杀”

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划分

* 谋杀:预谋杀人(合谋杀人或一人预谋而杀)

已谋——徒3年

已伤——绞

已杀——首犯斩,从犯绞

* 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

处斩刑或绞刑

* 斗杀:原无杀人意图,因斗殴而杀死他人。

处以绞刑

* 戏杀: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

致死对方

比斗杀减二等处罚,即徒三年

* 误杀:斗杀时错杀伤旁人

比斗杀减一等,即流三千里

* 过失杀:因过失杀人

“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2)伤害罪

——大都因斗殴行为所致

根据伤害的主观动机、伤害的程度、斗殴手段、斗殴人身份等,将斗殴分成不同类型,并处以不同的刑罚。

* 一般量刑范围:

杖80——流3000里

* 伤害致死:

“各以杀人论”

(3)保辜制度

——区分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的杀人罪

——指古代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勘察被害人伤情的发展,然后依据发展的结果确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保辜期限:10至50日的不同

(根据伤害方式和伤害程度而定)

以手足殴伤:10天

以他物殴伤:20天

以刀、汤、火伤:30天

折跌肢体、骨折:50天

?责任确定

* 限内死亡:负杀人罪责

* 限外死亡,或限内因他故死亡:负伤害罪责。

?意义:

——准确认定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缓和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3.侵犯官私财产罪

——“六赃”和“监临主守盗”

“六赃”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犯罪主体是官吏

受所监临财物受脏包括财物及劳役

坐赃

强盗

窃盗一般主体

“监临主守盗”:主体是官吏

(1)受财枉法

——“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

“脏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2)受财不枉法

——“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

“脏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3)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

“脏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 主动向官员送礼的“与财之人”:

“减监临罪五等,罪止杖一百”

* 监临官主动“乞取”财物:罪加一等处刑;

* 若有“强乞取”情节:按受财枉法罪处刑。

(4)坐赃

——非监临官吏“因事受财”

“赃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 构成“坐赃”的情况较多

(5)强盗罪

——公然“以威若力而取”

空手作案:

* 不得财:徒二年;

* 得财:“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持杖作案:加重处罚

* 虽不得财,也要流三千里;

* 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

(6)窃盗

——“潜形隐面而取”

“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最高刑不至死。

(7)“监临主守盗”

——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自己掌管的国家财物。

加普通窃盗罪二等处罚,脏至30匹,绞刑。

(二)刑名与刑罚

1、五刑制度

——在沿用隋制基础上,顺序和个别之处作了调整。

*笞刑(5):10、20、30、40、50下

*杖刑(5):60、70、80、90、100下

*徒刑(5):1年、1.5年、2年、2.5年、3年

*流刑(3):3千里、2.5千里、2千里(各增加1千)

(均并服劳役:1年)

?死刑(2):绞、斩

(顺序:由轻到重)

* 相关规定:

除犯“十恶”应处死刑之罪,

犯“不孝”应处流刑不得赎罪

其他各刑均有可能按规定允许以铜赎抵,从笞10下到斩,分别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 唐中后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外酷刑

如夷三族、枭首等,相对规范、轻缓的五刑制度未能始终。

2.刑罚适用原则

(1)十恶重惩

表现:

①凡预谋即构罪。

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

②罪犯本人一律重刑。

* 谋反、谋大逆者——皆斩,

* 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且无证据者,流2000里

* 谋叛者,首犯绞,从犯流;已上道者,皆斩。

③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 父子16岁以上皆绞,

* 15岁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部曲没官为奴,财产充公。

* 叔伯、兄弟之子,皆流3000里

④不得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 不准适用议、请、减、赎等优待

* “决不待时”。

(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八议、请、减、赎、官当

①八议

——八种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犯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执行刑罚

* 不适用者:犯十恶大罪

②请。

——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议。

——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提出建议,但由皇帝裁决。

*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

* “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

* 官员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处罚。

* 不适用者:

“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

③减

——其适用对象的规格又低于请

——以人员依律减一等刑罚

* 官七品以上人员

* 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亲属——只限于:流刑以下的罪

④赎

——以铜赎罪

——适用对象:

* 享受“议”、“请”、“减”的人

* 九品以上官

* 七品以上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等。

——限于:“犯流罪以下,听赎”

——不适用者:

处“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等重刑者

⑤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抵折徒、流两种刑罚。

* 规则:公罪比私罪抵得多;

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当的多。

* 具体办法,

以官当徒者

犯私罪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各加一年当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

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以官当流者

流三等均作徒四年

其他规定:

* 一人多官爵,可先以高者当,在以低者

* 官当先以现任管当,不够可用历任官当

* 官当后留有余罪,可以铜赎

* 因官当免官者,一年后可降一级任用。

评价“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

将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密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对巩固皇权统治具有重要作用。

(3)“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

区分:

* 公罪:

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由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或因行为过失,导致触犯法律而构成的犯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

* 私罪:

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犯罪者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为“私罪”

处刑:

“公罪”多为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私罪”多为故意犯罪,处刑从重。

意义:

既抑制了官吏以权谋私的消极因素,又保护和调动了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

(4)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

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

小: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

残疾人分三等:

——残疾:一目盲、两耳聋、秃疮无发等

——废疾:痴哑、侏儒、一肢残等

——笃疾:癫狂、二肢残、双目盲等

有关刑事责任的承担:

* 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15——70,残疾者

——三种情形减免刑罚:

* 负不完全的刑事责任;

1、〉70、 < 15、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 <10、笃疾者

犯反、逆、杀人罪应死者,上请;

盗窃及伤人者,收赎;

其余犯罪皆不论。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3、〉90、< 7

犯死罪不加刑

注意:

“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 ;

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以幼小论。

(5)同居相隐无罪原则

源于汉“亲亲相首匿”,扩大了相互隐匿的范围

允许相互隐罪的3种人:

——同财共居者(同堂居住);

——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兄弟之妻;

——部曲、奴婢为主人(但反之不可)

隐瞒罪行的2种方式:

* 有罪不告; * 为罪犯通风报信

注:——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三等处刑

——犯十恶之“三谋”罪者,不得“相隐”

(6)共犯区分首从原则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首犯与从犯的区分方法

*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首犯称“造意”(“倡首先言”者),从重

从犯称“随从”,可减轻刑罚

* 家人共犯,不论谁造意,以尊长为首;

* 涉及职官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以主管官员为首。

(7)数罪并罚以重者论原则

原则:数罪并发

——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

具体:

数罪轻重不等,以重罪处罚;

数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数罪非并发:

如一罪先发,已判决执行后又发它罪,

前后相等或后轻于前,维持原判;

后重于前,以后罪为准,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8)累犯加重

累犯:又“更犯”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加重处罚,即“并科”,可加至死。

主要指盗贼,且是指连续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而言。

“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9)自首减免刑罚

明确了自首的法定条件

“自首”:犯罪案件未被发觉前,自动向官府投案。

“自新”:已被发觉后再去交代。

自首的方式(4种情况)

——罪犯本人自首

——罪犯请人代为自首

——依法律应容隐的亲属代为自首或告发

——犯盗窃与诈骗罪者,“首露”

自首后的量刑及处理办法

①自首可免罪,但所得赃物必须如数偿还。

②对于自首不尽(未彻底交代所犯罪行)或自首不实(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实情)者,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只可依不实,不尽情节从轻处罚。

不适用自首减免刑罚的情况:

——有人代为自首,但罪犯本人拒绝去官府交代罪行的

——“谋反”等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

——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

——作案后私渡关卡

——私习天文

(10)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原则

类推

——对律无明文规定的罪行,可依最近似的条款定罪量刑。

类推的方法:

* “其应出者,则举重以明轻”

“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贼盗律》

* “其应入者,则举轻以明重”

“谋杀期亲尊长者斩。”

——《贼盗律》

(11)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名例律》

——不同国家的人相犯,依《唐律》。

——同一国的外国人互犯,依该国法律。

* 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

评价:

——反映了立法者尊重外国习俗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意识

——合情合理的灵活处理,表现当时相当成熟的处理涉外案件的水平。

三、唐朝的行政法律

——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

1.中央行政体制(皇帝的辅政体制)

* 三省六部体制(沿用隋制)

* 三省:尚书省(执行)

中书省(出令)

门下省(封驳)

——共同组成辅政机构,三省长官为宰相之职,群相制。

* 六部(尚书之下):

吏、户、礼、兵、刑、工

作为中央各项政务的专门执行机构。

2、地方行政体制

——沿袭隋制,设州、县两级建制。

* 州

——刺史,掌管全州的事务;

* 县

——县令,掌管全县的事务;

* 州、县分别配置属官。

四、唐朝的民事法律

(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主体——“良”、“贱”

(1)良人——普通百姓

士、农、工、商(职业上的划分)

* 良人之间具有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

(2)贱民

* 官贱民:官奴婢、官户等

* 私贱民:奴婢、部曲等

——贱民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

2、民事行为能力

无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与国家确认的丁年相当。

* 成丁年龄:21、22、23岁

(开始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

(二)所有权

1、保护不动产土地的所有权

* 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和私有

盗卖、盗耕、妄认公私田、禁止在官侵夺公私田等,处以笞、杖或徒刑2、对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如:私食官私田园瓜果,按坐赃或盗窃论;

私自动用别人“受寄财物”,依价值按坐赃论;

非法匿占官私地下埋藏物或拾得的官私遗失物,依法惩办。

(三)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

——最普遍

——分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凡是土地、奴婢、牲畜等重要商品的买卖,必须订立契约,到官府申报、登记,否则受罚

2、借贷契约

(1)“出举”——有息借贷

* 契约内容无严格要求,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 利息限定:不得过六分,借期再长,不得过一倍

违反者所得非法利息没入官府

(2)“负债”——无息借贷

——强调双方必须依约履行,

* 到期不还的处理:

——构成“负债违契不偿”罪,处笞杖之刑,同时债必还。

——设立担保,请求担保人代为偿还

——请求官府采取扣押手段代为追偿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

——基本上沿用西周之制

(1)结婚

——要由双方尊长合意立定“婚书”,经过传统的六礼程序相关的规定:

* 关于婚龄

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

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

* 不允许女方悔婚,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无罪,只是不可追回聘财。

* “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

* 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

*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离婚

强制离婚

——分为官府强制和丈夫强制。

* 官府强制:违法婚姻

有“义绝”行为

不离者处徒刑一年。

* 丈夫强制:“七出”。

允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由拒绝离婚;

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五十岁以上无子。犯恶疾及奸罪,可去.

协议离婚(和离)

——双方自愿离婚。

2、家庭制度

——核心是维护父权、夫权。

* 家长对子孙的教令权、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对子孙婚姻的决定权等等 * 夫妻之间发生殴打、致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同罪异罚。

3、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

——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

(2)财产继承

——实行诸子均分制

* 女儿:出嫁者无,但家绝子则有。

未嫁者有

第五节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的司法机构

——基本沿袭隋制

皇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

1、皇帝:最高司法机关首领,死刑以上案件都要皇帝批准,拥有赦免权。

2、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 以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 由秦汉廷尉演变而来,北齐始将廷尉改称为大理寺,后世沿袭不改。

——负责审理朝廷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徒、流刑案件判决要报送刑部复核。

——对刑部送来的死刑案件有复审权。

——对死刑的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3、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兼审判复核机关,尚书省六部之一。

* 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负责对大理寺流刑以下和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进行复核,

——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如有疑点,驳回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4、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

*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

——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另外,还参与对重要案件的审理。

5、“三司推事”制度

——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

* 不便移中央的,中央派“三司使”到地方,由“小三司推事”

意义:

三大法司各有执掌又互相制约,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专门化的需要,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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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开皇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 答:《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废除了连坐、车裂、枭首、鞭刑等;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2.《贞观律》(中国政法2001年研) 答:《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诏颁天下。 《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①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②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③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3.加役流(辽宁大学2003年研) 答: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

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永徽律疏》(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5.《唐律疏议》(中南财大2005年研;中国政法1999、1995年研) 答:《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敕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璟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敕,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 1、隋代法制概况 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代法制概述 (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内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3、创设“十恶”制度。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二)历史地位 1、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2、由于《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 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隋 唐 的法 律 制度

唐律的历史地位 司法机关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监察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隋代法制概况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代立法概述 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 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法律形式的发展 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 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 (一)曹魏“新律” 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 (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 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2、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3、《晋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增加“法例”。 (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 (581年——907年) 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隋文帝: ——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 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2)隋炀帝:《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 1、12篇篇名及顺序: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影响 ——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 1、五刑20等

*死刑(2):斩、绞 *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 (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 *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 *杖刑(5):100、90、80、70、60下 *笞刑(5):50、40、30、20、10下 2、五刑定制的意义 ——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1、十恶罪名: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重罪十条 大不敬——不敬(北齐律)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2、惩罚原则: ——重罚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 3、意义: ——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学习重点: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隋代的司法状况 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 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 “简明”的表现: 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 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 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隋唐宋法律制度重难点解析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重难点解析! (一)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大业律》:大业律是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根据《开皇律》修订颁布的法典。《大业律》较之《开皇律》降从轻典者二千余条,减轻大逆谋反等罪的连坐,删去“十恶’’中两条将其列入相应条款,又将《开皇律》中户婚、厩库、贼盗三篇分列为6篇,再增设3篇,共为18篇。 (二)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 体例 ①十二篇体例。②五百条律文。 2. 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3. 历史影响

《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德本刑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二)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_7_隋唐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 隋文帝 隋文帝像 隋炀帝杨广 隋炀帝 隋疆域 隋的邻国 隋地图 大运河 隋末农民战争形势图 唐高祖李渊 唐高祖李渊 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 唐高宗 唐高宗与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临政 上官婉儿 狄仁杰 狄仁杰 狄仁杰 狄仁杰 神探狄仁杰 唐朝地图 唐朝与外界的交往 西域各族首领 唐大明宫 唐宫乐图 安禄山 安禄山 郭子仪平定安史之乱 郭子仪 郭子仪 郭子仪

二、法律的制定及立法指导思想 隋朝: 《开皇律》:开皇元年颁布; 本着“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原则; 以北齐律等为蓝本制定; 开皇三年又进行修改 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罪千余条 体例:500条,十二篇 内容: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创设了十恶的制度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体例更加规范 《大业律》 再次修改,大业三年完成 对后世影响不大 案例: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事实: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分析:对秋冬行刑的违反 唐朝: 立法指导思想: 礼刑并用(礼), 法令简约(简), 法律稳定(稳), 执法严明(严) 案例:校尉免死 事实:太宗时,戴胄为大理寺少卿。一次,时任吏部尚书的长孙无忌被太宗召见,忘记解下佩刀使进入皇宫。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是掌宫门的监门校尉没有发现,严重失职,应处死刑,长孙无忌应处罚铜。戴胄认为,不应长孙无忌有功而从轻议处,校尉有罪也应同无忌同罪。太宗同意了戴胄的意见 案例:魏征谏赦 事实:庞相寿犯贪污罪被革职,后上书太宗要求免罪。太宗念其为老部下,想让其官复原职。魏征知此事后加以劝谏:“陛下的老部下很多,如果都横行无忌,国家法制就不能维护”。太宗最终接受了这个意见,送了一点东西给庞,打发他回家 魏征 立法情况: 《武德律》: 体例:12篇,500条 内容:参照隋律制定,所改动着“唯三流皆加一千里,居作三年、二年半、二年皆为一年。”另外“除苛细五十三条”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0年) 重点、难点: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 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隋唐时期是结束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分裂割据后的统一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国家和法律制度发展的繁荣鼎盛阶段。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和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唐朝完成了目前我国现存最早最系统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律。它直接影响着后世和周边国家的封建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确立的法制体系,包括法制思想、立法技术、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都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最高水平。 一、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1、隋初立法指导思想 隋文帝十分注意汲取北周法度无常,导致“上下愁离”,“内外离心”,政治腐败而亡国的教训,深感执政必须宽简刑罚,以常法治国,才能笼络人心,稳定社会。因此,他即位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革,尤其是摈弃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杨坚曾言:“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以,“枭首轘身,义无所取”。鞭刑也是“残剥肤体,彻骨侵肌”。因此,他主张“枭轘及鞭,并令去也”,即废除各种酷刑。他还说:“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目甚多,“备于简束,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他以行“仁政”相标榜,删除“苛惨之法”,在《开皇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废除了除绞、斩以外的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2、主要立法活动 隋朝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制定《开皇律》。由于北周法律“比于齐律,烦而不要”,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下令修律,“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同年十月,“始行新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史称《开皇律》。第二次是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正式把“十恶”纳入法典中的()。 A北齐律B大业律 C开皇律D唐六典 2、唐律疏义中规定:债务人负债不偿时,债权人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这叫做()。 A赁庸B强制履行C牵挚D举息 3、“义绝”作为离婚条件,最早出现在()里。 A汉律B唐律C隋律D宋刑统 4、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刑部B大理寺C御史台D都察院 5、唐律在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中规定,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的法律处理。 A其中一国B两国C唐朝D第三国 6、《唐律疏议》共12篇,其中第十篇是()。

A名例B户婚C贼盗D杂律 7、唐朝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设的监狱称()。A夏台B均台C牖里D大理狱 8、奠定唐律基本面貌的法典是()。 A唐律疏议B 贞观律C武德律D 大中刑律同类 9、隋朝以()为中央审判机关。 A司寇B御史台C廷尉D大理寺 10、唐律的第十一篇是()。 A名例B卫禁C户婚D捕亡 11、《大中刑律统类》共()门。 A120 B121 C69 D70 12、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是()。 A《唐六典》B《明会典》C《清会典》D《资政新篇》13、隋朝的法律主要有()。 A《新律》B《开皇律》C《大业律》D《开皇令》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基本有()。 A律B令C格D式 15、唐律除了规定八议外,还规定了贵族官僚享有以下()特权。A请、免B减C赎D官当 16、唐朝的财政立法,主要有()。 A井田制B租庸调法C两税法D初租禾 17、告诉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起诉方式,告诉又分()。 A自诉B越诉C直诉D亲属代诉 18、以下是隋朝颁布的法典有()。 A新律B开皇律C泰始律D大业律 19、唐代御史台在御史大夫和中丞下设()。 A台院B殿院C察院D审刑院 20、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A《唐六典》B《武德律》C《贞观律》D《永徽律》 21、《大中刑律统类》是将()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传统体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 A.《法律答问》 B.《大杜律》 C.《小杜律》 D.《张杜律》 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 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 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 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 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大律》 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大律》 D.《北魏律》 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 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 A.《法经》 B.《九章律》 C.《新律》 D.《晋律》 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9.《晋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 A.议 B.请 C.赎 D.当 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 B.“登闻鼓”直诉制度 C.死刑复奏制度 D.律博士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17.《新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 A.三国 B.西晋 C.南朝 D.北朝 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新律》 D.《九章律》 24.《北齐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陈律》 C.《新律》 D.《北齐律》 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

唐朝法律制度精品资料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三国时期主要立法 太和三年(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 (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 (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 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 《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1)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 (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 (3)进一步改革刑制;

(4)官定律疏注释。 3.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 (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 (3)科条简要。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2.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3.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的名称源于秦,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四、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1.增加篇目解决条文少带来的漏洞,由9增加到18篇,再到20篇,最后定型为12篇。 2.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篇之首,再分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 五、律学的发展 1.曹魏时期,律博士的设立; 2.西晋时期,律学逐渐摆脱了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对独立的学科。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581年-907年) 学习重点: 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 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581-618)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切实实施。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 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618-907)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1、法律要统一: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法律内容要简约,不可繁琐。 3、法律要稳定:因为法律内容多变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官吏也难以掌握,以至于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1、重视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2、对一些重刑者,以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出现“三复奏”、“五复奏”。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不同程度地在唐律中得到反映,它的完整性(礼法并用)、现实性(转化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性(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及一致性(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致),使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第180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王立民教授的观点,认为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他教材的提法,是定罪量刑的法典1)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包括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方面。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又称为敕格,相当于律。 《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律疏议·名例律》:“有别格,从格断”地位比律还高,即当律与格都有规定时,司法官应依格来断案。 “格”作为法律形式源于东魏的《麟趾格》。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前者是留在中央尚书省下属的司中适用的,后者是散布到全国各州、县使用的。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1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中国法制史》各章作业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各章作业思考题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1、简述商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2、简述夏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3、试论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2.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3.试论西周的婚姻立法。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化。 2.论述《法经》。 3.论述成文法公布的论争和意义。 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律制度 1.秦法律的指导思想。 2.商鞅变法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3.秦律关于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的规定。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1.试论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论“春秋决狱”的要旨与历史评价。 3、试论汉文帝、汉景帝时的刑制改革与意义。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三国时魏《新律》与汉律相比有何特点? 2.《晋律》与汉、魏律相比有何特点? 3.试述《北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2.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3.试述唐朝的审判制度。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1、试述宋朝的立法思想。 2、《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3、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如何加强监察职能?其影响如何? 2、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发展? 3、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1.清末的司法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2.《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比较,有哪些变化? 3.评述清末立宪政治。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2.试述评《中华民国约法》。 3.试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 第十二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制 1.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特点。 2.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基本内容和苏区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 3.论述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文由姽婳10贡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2、《大业律》的颁行 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但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二)唐代立法概况 1.唐代的立法思想 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开元年间,唐朝统治者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成为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3.法律形式 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其中以律为主,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 (三)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1.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地方分州、县两级,实行行政、军事、司法合一的制度。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1.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名例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五刑、十恶、封建官僚特权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名例律》还规定了刑法使用的主要原则。 2.唐律的分则规定的犯罪形式 主要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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