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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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合规、透明,防止滥用、挪用等问题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制度内容:一、资金来源与筹措1. 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企事业单位捐款等。

2. 资金的筹措过程中,需明确收支情况、责任人员和流程,并建立审计机制。

二、资金管理责任人1.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岗位,明确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

2. 资金管理责任人需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资金使用与流程1. 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用途、范围和金额限制。

2. 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由专门的审核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 资金的使用需记录详细的凭证,包括支付凭证、发票等,且要进行归档保存。

四、资金监督与审计1.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外部审计。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解聘等。

2.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信息公开与舆情管理1. 对专项帮扶资金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等。

2. 建立健全的舆情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与专项帮扶资金有关的舆情问题。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规范。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二)一、编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贫困地区英才计划实施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文件要求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专项帮扶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基本原则1.目标导向,以扶贫攻坚和贫困地区脱贫为目标,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有效使用。

2.规范运作,以合规、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正常运作。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工会帮扶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会员职工和其家庭成员解决因工致残、因病致贫、丧失劳动力等困难情况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使用标准和项目。

第三条工会帮扶资金由工会会员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的筹集方式可以是经常性收入的定额缴纳,也可以是临时性收入的一次性捐赠。

第四条工会帮扶资金由工会主席负责管理。

工会主席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工会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

工会主席应当通过公告、宣传等渠道向会员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条工会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工会主席及其家属的个人开支,不得用于工会组织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其他支出。

如果有特殊需要,应当由工会主席提出申请,并经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

工会主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资金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人应当如实填写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工会主席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员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编制审批报告。

第九条工会主席应当建立工会帮扶资金的统一账户,并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在账簿上记录,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工会主席的指示使用资金,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资金使用的问题,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工会主席报告,并协助工会主席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工会主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好扶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含外援扶贫资金)。

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资扶贫资金。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四条各类扶贫资金的主要用途。

1.中央扶贫专项贷款。

重点用于有经营效益、能还贷、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好、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以及小额信贷扶贫。

2.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县乡村公路、建设草山草场、发展经济林果,以及改土、治水、通路、通电、绿色等五大扶贫工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七日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

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省级财政安排拨付到各厅、局、公司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清理规范。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 1、为了做好全省有缺乏温暖资金的劳动者的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温暖资金”,是指由云南省工会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劳动者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资金。

3、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劳动者,包括全日制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温暖资金来源 1、云南省工会预算。

2、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3、其他社会供养资金。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云南省境内的劳动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就业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2)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者;(3)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4)失去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5)因病、贫困、无家可归等原因,需要温暖资金支持的劳动者。

2、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收入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工会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申请发放温暖资金。

2、当地工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收入标准,则受理申请并发放温暖资金。

3、当地工会负责收集、登记、审核、保管和发放温暖资金的申请文件,并对发放的温暖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五、使用规定 1、温暖资金仅用于补偿劳动者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温暖资金发放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发放目的,妥善使用温暖资金,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者挪作他用。

3、温暖资金发放后,申请人应当按时上交相关账单,并定期向当地工会报告温暖资金使用情况。

六、报告程序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温暖资金后的15日内,向当地工会提交使用温暖资金的相关账单。

2、当地工会应当定期对温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工会及时报告。

3、当地工会应当将温暖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并及时反馈上级工会的意见。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一、困难职工救助基金设立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是由工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职工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会费和工会经费。

二、困难职工帮扶计划实施
工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帮扶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临时住房:对于那些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暂时无家可归的职工,工会应提供临时住房。

2. 发放生活补助: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工会可以发放生活补助或购买基本生活物品。

3. 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会可以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活动,帮助有需要的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寻找工作。

三、工会帮扶责任部门认定
公司工会是困难职工帮扶的责任部门,每年应当对职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工会应当定期对困难职工进行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并及时提供帮助。

四、帮扶条件规定
帮扶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

3. 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造成家庭困难。

4. 子女考取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子女上学所需费用等。

五、帮扶申请程序规定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需要向公司工会提出帮扶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工会将对申请者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然后确定帮扶方式和帮扶金额。

六、资助标准规定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至5000元救助。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每季度视情给予300至500元的定期补助金。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确保工会送温暖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会经费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1. 资金来源:工会送温暖资金主要来源于工会经费、会员捐赠、社会捐赠等。

2.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开展职工文化活动等。

三、资金管理及审批流程1. 资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 审批流程:(1)申请单位(个人)向所在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工会送温暖资金申请表》。

(2)工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工会领导审批。

(4)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四、帮扶困难职工1. 帮扶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其他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

2. 帮扶措施:(1)发放慰问金。

(2)提供临时性生活补助。

(3)协助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

五、关爱职工身心健康1. 开展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活动,提高职工身心健康水平。

2. 购买书籍、文体用品等,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3. 定期组织体检,关爱职工身体健康。

六、开展职工文化活动1. 举办各类职工文化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2. 鼓励职工参加各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3. 资助优秀职工参加外部培训、学习,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工会送温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 各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九、资金使用原则1.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过程应保持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2. 需求导向: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境,提高其生活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与程序1.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与地方规定的困难职工定义;(2)未获得其他帮扶资金或福利;(3)自愿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申请程序:(1)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三、批准与发放1.批准条件:(1)符合申请条件;(2)资金充足。

2.发放方式:(1)直接发放:资金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2)实物发放:资金以物品、食品等实物的方式发放给职工。

四、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1)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如食品、衣物、日用品等;(2)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如房租、水电费、医疗费用等;(3)子女教育费用;(4)自费医疗费用。

2.使用限制:(1)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违法、不道德或不当目的;(2)严禁将帮扶资金用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3)帮扶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进行大额消费。

五、使用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措施:(1)要求困难职工提供购物凭证等相关发票,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2)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分析、核实项目真实性;(3)接受监督单位的抽查和检查。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困难职工,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停发资金、追回资金等。

2.对于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困难职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的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为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以上是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职工捐款(一日捐)使用管理办法

职工捐款(一日捐)使用管理办法1 总则1.1“捐一日工资,献一份爱心”(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是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职工“一日捐”是当职工遇到特殊困难时一种群众性互助的方式。

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职工捐款专项资金的使用,急职工之所急,解职工之所难,对于职工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的迫切需求,以及社会的相关求助,公司工会在严格执行《帮困送温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资金来源1.1每年职工“捐一日工资,向困难职工献一份爱心”活动捐款及其利息,作为捐助资金基本来源。

1.2专项捐赠所得资金用于专项捐助。

1.3职工其他专题捐款。

3适用范围3.1特殊情况3.1.1公司总部在册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且接受公司困难补助后尚不足以缓解困难的情况;3.1.2公司总部在册职工和其他需要捐助的对象,以及职工首次患重大病帮困;3.1.3公司总部在册职工患重大病需应急借款;2.1.4总部在册职工和工号退休职工因劳动争议、薪酬福利、工伤事故等方面的善后处理需补助;3.1.5不适用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且急需困补的特殊情况下职工。

3.2特殊群体3.2.1获得部、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等有突出贡献的职工;3.2.2公司离退休职工和专家;3.2.3集团公司内部特困需要帮助的对象;3.2.4公司已故职工家庭困难对象。

3.3社会公益3.3.1云南贫困地区帮扶;3.3.2长征路上希望小学助学;3.3.3癌症俱乐部、周边地区敬老院等;3.3.4其他社会上求助需要帮助的对象(团体或个人)。

3.4其他3.4.1专项捐赠所得资金,用于专项捐赠活动指定的对象;3.4.2其他职工捐款适用以上职工捐助范围。

4标准原则4.1每年职工“一日捐”资金专项列支比例:15%上缴集团工会统筹捐赠;10%用于爱心助学希望小学捐赠;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按照15%下拨二级单位工会,用于所在单位的职工特殊情况下救助;余下由公司工会负责捐助管理。

4.2特殊群体帮困补助依照帮困制度相应标准的1-2倍,首先按照帮困送温暖管理制度执行,其余在职工捐款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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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一)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
(二)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
系统内建档的省级困难职工;
(三)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确定的对象;
(四)符合各级工会本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帮扶资金使用原则
(一)依档帮扶。

各级工会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扶系统)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其他帮扶项目要按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二)实名制帮扶。

坚持使用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帮扶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三)分类使用。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对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全国总工会明确的帮扶项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专项帮扶救助;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其它专项帮扶项目;其它来源帮扶资金在坚持帮扶资金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用于各级工会建
档的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开展的专项帮扶项目。

第六条帮扶资金使用标准
(一)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标准
全国级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
全国级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销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确定标准,全年医疗救助额度超过2万元的应经过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的应逐级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批同意。

全国级困难职工当年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专项救急金,并计入当年医疗救助额度。

全国级困难职工子女的助学救助金,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二)省财政、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标准
省级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80%;
省级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金,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销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的80%确定标准,全年医疗救助限额5万元,全
年医疗救助额度超过2万元的应经过省总工会集体研究审批。

省级困难职工当年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困难职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专项救急金,并计入当年大病医疗救助额度。

省级困难职工子女的助学救助金,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基本生活费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教育、特殊教育的由省总工会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标准。

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当年遭遇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2倍。

其他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确定的标准实施。

(三)其他来源的帮扶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标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不足时,可以使用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总工会帮扶资金以及其他帮扶资金对全国级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标准执行。

第七条帮扶资金禁止列支项目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不得发放各种
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购置车辆等交通工具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或购买办公设备和用品;不得用于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帮扶资金发放
帮扶资金一律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职工本人银行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并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发放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帮扶信息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上报省总工会。

第九条帮扶资金使用期限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其他来源的帮扶资金如无特殊要求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条帮扶资金的预、决算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每年度按省总工会要求上报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明细分类核算。

保障部门或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三)帮扶资金科目设置原则
中央财政、上级地方财政、上级工会帮扶资金收入列入“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本级财政帮扶资金收入列入“政府补助收入”,并根据资金性质下设二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本级使用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列入“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拨付下级工会列入“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第十二条帮扶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编制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对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督查。

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帮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总工会法律和维权工作部、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财务和资产管理部、经审办等部门要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帮扶资金专项检查。

全省各级工会每年应对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工会上报自查报告。

各州(市)总工会在抓好本级帮扶资金自查的同时,对县级工会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五)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会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等处理。

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工通〔2016〕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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