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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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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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2: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就业协议2113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5261订立的书4102面协议,但两者分处1653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一、违约责任1.1.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 被违约方应当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且违约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说明违约内容及其影响。

1.3. 在收到违约通知后,违约方应尽快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来弥补或减少损失。

二、索赔和损害赔偿责任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因此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失。

2.2. 被违约方应该向违约方提供书面索赔通知,其中应该明确列出由于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和要求的索赔金额。

2.3. 在接收到索赔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就索赔金额进行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

2.4. 如果双方无法就索赔金额达成一致,或协商达成的结果无法满足被违约方的合理要求,则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三、争议解决方式3.1. 任何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3.2. 如果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争议应提交仲裁。

3.3. 仲裁应根据相关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4. 仲裁地点和语言将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根据相关仲裁规则进行决定。

3.5.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遵守并执行本合同,除非有其他协议。

四、强制执行4.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了仲裁裁决的,对方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2. 强制执行应在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进行。

五、其他事项5.1.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终止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5.2.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文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适用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的全部业务活动,直至合同终止。

六、适用法律和管辖权6.1. 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一、违约责任条款1.1 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视为违约。

1.2 违约责任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两种情况,下文将对两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实质性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2.1 实质性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中重要义务的情况。

2.2 若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2.2.1 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2.2.2 请求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尽快履行合同,并向违约方索偿相应的违约金;2.2.3 其他补救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形式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3.1 形式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3.2 若一方发生形式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3.2.1 提出书面通知: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指明恢复合同履行的期限;3.2.2 要求支付违约金:若约定合同中存在违约金,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2.3 中止履行:在通知违约方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另一方有权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3.2.4 索赔: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因形式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限制4.1 在以下情况下,违约方免除责任:4.1.1 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约,违约方不承担责任;4.1.2 法律规定:如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约方责任进行了明确限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五、补救措施执行及纠纷解决5.1 双方应在发生违约或形式违约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互相通知对方;5.2 若因违约引起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六、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只适用于约定的合同条款,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另行协商处理;6.2 本条款适用于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情况下,如属于其他法律管辖的合同,应根据相应法律进行处理。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违约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 、支付违约金;2 、损害赔偿;3 、继续履行;4 、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

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

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

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参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活动。

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协议还是与公司合作,合同都扮演着在各方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的重要角色。

然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该如何进行追究责任?这就是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所涉及的问题。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履行和不履行两种情况。

首先,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

如果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不符合合同性质、目的,或者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和利息。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约束履行的措施。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不得超过债务的金额。

赔偿是另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赔偿损失。

赔偿的计算一般以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和未履行时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但不得超过双方合同中互不知情的市场价值。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利息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相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履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可能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恢复合同前状况、重新协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相互平等的。

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特殊条款或者根据特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类比推理

合同法违约责任类比推理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这就像一场游戏里的规则一样重要。

想象一下,你和小伙伴约定一起去冒险,这就好比签了一个合同。

如果有人突然反悔不去了,或者在冒险过程中干了些损害大家利益的事儿,那肯定得有个说法,这就是违约责任的来源。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就遇到过类似合同法里违约责任的事儿。

小李是个摄影师,他和一个客户小张签了个合同,约定小李给小张的婚礼进行全程摄影。

小张呢,提前付了一部分定金。

这就像是游戏开始前的一个小承诺,大家都表示要按规则来。

可是婚礼那天,小李睡过头了,错过了婚礼的开头部分。

这可把小张急坏了,小张那脸啊,气得像个熟透的番茄。

这时候就涉及到违约责任了。

在合同法里,如果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像小李没有按时到达婚礼现场,那他就得承担后果。

这就好比在一场接力比赛中,你要是没在规定的区域交接棒,那肯定是违规的。

小张要求小李退还定金并且赔偿一部分损失,因为小李的失误导致婚礼的一部分没有被完整记录下来,这是很珍贵的回忆啊。

再来看一个例子,老王开了个小工厂,和供应商老赵签了合同,让老赵定期供应原材料。

结果老赵有一次把一批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送来了。

这就像你去餐厅吃饭,你点了新鲜的海鲜,结果厨师给你端上来发臭的鱼一样,这哪行呢?老王就很生气,感觉像被人在背后捅了一刀。

按照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老王有权要求老赵更换合格的原材料,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为使用这些不合格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这些生活中的例子类比到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我们能发现很多相似之处。

这违约责任就像是一个保护罩,保护着合同双方的权益。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签合同就跟开玩笑似的。

就像两个人说好了互相帮忙盖房子,结果一个人想干就干,不想干就拍拍屁股走人,那另一个人的房子怎么盖起来呢?我还听说过一个事儿,有两家公司合作开发一个项目,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结果其中一家公司偷偷把一些关键技术卖给了竞争对手。

这就像在一场足球比赛里,你是前锋,你应该努力射门,结果你却把球传给了对方球队的人,这不是叛徒行为吗?另一家公司肯定不干了,他们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追究那家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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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关新问题的思索摘要: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归责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

《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

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功能。

其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办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说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平安的重要法律制度。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违约责任的内涵、性质、种类、成立及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等几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粗略的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性质违约责任就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

其主要特征为摘要:(1)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更不是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是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5)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能对违约人的人身进行伤害。

(6)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而确认了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这样的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违约责任的种类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

这两种形态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 条均有相同的规定,有关第三种形态是多年来争论较大,实践中屡有发生,而一直未被承认的违约形态,这次《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不履行金钱债务和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也可以默示方式,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

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由合格的主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不完全履行合同。

合同法针对实践中质量纠纷较多的情况,在合同法第111 条中专门对质量不符约定的补救办法作了明确规定摘要: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办法仍不能解决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三)、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这是一项避免和减少守约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致使不少预期违约行为未能依法受到追究,一些守约的受害方不能依法得到救助。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摘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针对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差异来说,预期违约属于在履行前毁约,而不像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后的违约,它和实际违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不同,由此导致它们两者呈现不同的特征。

它具有以下特征摘要:(1)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种违约是一种不能履约的危险,而不是实际违约。

假如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所作的不履约表示,那就是一种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2)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而一般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损害。

但有时也会使对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作履行合同预备所化费用遭受损失。

(3 )预期违约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预期违约新问题。

(4)一方主张对方预期违约,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5)预期违约是一种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臆断,必须是一方明确表示,即明示预期违约,或自己行为明确表明,即默示预期违约。

所以,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只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三、违约责任的成立及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成立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在理论界历来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实际存在的违约行为;二是认为必须是有效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有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不成立违约;三是认为除上述三要件外加上损害事实和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争论焦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必须有过错。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办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它以过错为成立条件,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和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迟延返还保管物,此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由保管人向寄存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并不否认过错概念及其存在价值。

但在实务中,违约方很可能是有过错的,它具有补偿性,即通过责任者支付赔偿金等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无过错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存在的场合有限。

(二)、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

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

它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它契合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反映并加强了市场竞争。

严厉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坚持了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人们的公益心,减少社会损失。

严格责任的确立,是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它使得我国合同责任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它具有以下特征摘要:①当事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约定的事实;②不履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④这种责任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而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违约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而这种损失有时是难以计算的,这种不确定的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带有惩罚性的。

违约行为往往造成实际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有实际损害后果,假如按照补偿性的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妥,而应该根据惩罚性的观点对违约方实施惩罚。

基于上述之分析,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违约责任:(1)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租物在租赁期间内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向融租人赔偿该融租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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