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新版)民法练习题200题(含答案)

(新版)民法练习题200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0 OA、家庭暴力B、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C、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D、串通投标的行为答案:B2 .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 o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责任答案:D3 .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oA、日出C、赠与D、恋爱答案:c4 .下列权利属自然人专有的为0 oA、姓名权B、名誉权C、荣誉权D、商标权答案:A5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是0 oA、买卖关系B、雇主与雇工的关系C、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D、受奖人对其荣誉证书的关系答案:C6 .在特定条件下,()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A、自然人B、法人C、其他组织答案:D7 .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则由。
承担责任。
A、第三人B、行为人和第三人C、被代理人D、行为人答案:D8,债发生的原因不包括0 oA∖合同B、不当得利C、动产的交付D、无因管理答案:C9 .下列事实中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有()oAx太阳从东方升起B、侵权行为C、小王出差了,他妻子非常想念他D、老李每天早晨起床锻炼半小时,晚上看报一小时答案:B10 .林某生有三个儿女,林某于2018年3月逝世,其二儿子林忠在遗产处理前两个月内,既没有说放弃继承遗产,也没有说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则对林忠的行为视为()oA、丧失继承权B、自动放弃继承C∖接受继承D、继承权因除斥期间已过而消灭答案:c11 .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
5月12日甲将货物交给乙保管。
5月14日,该货物被盗。
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
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
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
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构造平房(房权地字xx00002号)作抵押。
担保人:杨丙借款人:杨乙xx年2月6日”。
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屡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
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
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
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篇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wyeryajie邮箱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
但当时的立法非常简单笼统,并没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开始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用词是“特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XX]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又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增加了其他几种债权确定的情况,形成了现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制度。
但因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吸收《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将对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关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争议进行探讨。
一、现有的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每日一糖1.24银行融资及自贸区金融审判相关法律问题研讨纪要

银行融资及自贸区金融审判相关法律问题研讨纪要作者:发表时间:2015-01-0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银行融资法律问题暨自贸区金融创新与司法保障研讨会”,来自最高法院、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央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金融法学会、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25余家单位的领导、法官、仲裁员、专家学者以及银行代表、律师代表等应邀参与研讨,围绕“银行融资担保的法律问题”、“银行融资和自贸区金融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银行融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三个议题展开讨论。
研究纪要供学习交流使用。
一.银行融资担保的法律问题债权担保制度对促进市场资金融通具有重要意义。
实务中,银行在提供融资时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质押或抵押等担保方式,但随着一些新型融资担保方式的诞生,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境。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1.抵押合同约定范围与抵押登记范围不一致的情形。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通常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抵押权他项权证上只载明了贷款本金的数额,对于本金以外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等均未体现。
对此,与会银行业代表认为,应当遵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的担保范围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利息、违约金等,登记公示的他项权证虽只载明本金数额,但可理解为抵押合同的摘要,其并不能排除更高层级法律的规定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对最高额抵押的范围也应同理认定。
与会法官则表示,审判实践认为最高额抵押只能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内受偿,而在认定普通债权时支持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范围,则值得商榷。
因若判决时认定普通债权的抵押范围包括未经公示的利息、逾期利息等,是否可能损害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值得反思。
与会人员均建议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明确将利息、逾期利息等担保范围列入公示的登记事项。
离婚父母房产赠送未成年子女协议范本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离婚父母房产赠送未成年子女协议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 父母双方的离婚协议1.2 房产赠送的法律依据1.3 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权益保障第二条房产状况2.1 房产的基本信息2.2 房产的权属证明文件2.3 房产的现值评估报告第三条赠送条件3.1 父母双方完全离婚3.2 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3.3 父母双方放弃房产所有权第四条赠送方式与程序4.1 父母双方签署赠与协议4.2 房产过户手续办理4.3 赠送房产的正式交付第五条父母的义务与责任5.1 保证房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5.2 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5.3 保证子女的居住权与使用权第六条子女的义务与责任6.1 接受父母的赠与6.2 遵守房产的使用规定6.3 维护房产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7.3 合同终止后的房产处理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提交第三方调解8.3 法律途径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条件9.1 双方签字盖章9.2 相关部门批准9.3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合同的效力期限10.1 合同的有效期限10.2 合同失效后的后果10.3 合同续约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保密义务11.2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期限11.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12.2 房产评估报告12.3 过户手续相关文件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补充协议的制定与生效13.3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冲突解决第十四条双方签字盖章14.1 父母双方的签字盖章14.2 见证人或律师的签字盖章14.3 签字盖章后的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 父母双方的离婚协议根据父母双方的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名下房产赠送给予未成年子女,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新版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不过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旳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旳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旳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旳特性,因此两者之间旳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旳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与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旳调整范围?并阐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旳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旳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对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旳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旳做法与否符合民法旳基本原则?并阐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旳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旳。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旳权利。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民法学选择试题库(附参考答案)
民法学选择试题库(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某医院将该院近一年治愈的性病病人的名单刊登在自己制作的宣传材料上并到处散发,以宣传该医院的医治水平。
该医院的行为构成( )。
A、真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患者的隐私权C、侵害患者的姓名权D、侵害患者的名誉权正确答案:B2、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
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
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D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 )。
A、届满B、不再计算C、继续计算D、重新计算正确答案:A4、下列关于人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格权只包括具体的人格利益,不包括抽象层面的人格利益B、人格权由法律直接赋予C、人格权不能转让,但是可以继承D、人格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正确答案:B5、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C、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D、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是需乙最后确认正确答案:B6、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 )。
A、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B、本代理和复代理C、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D、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正确答案:B7、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房产抵押合同常见纠纷及应对策略
房产抵押合同常见纠纷及应对策略一、房产抵押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房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经协商,为保障债务履行而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表现为:第一,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债务人(抵押人)的债务,因此,抵押权与债权有主从关系。
第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自己债权的一般担保,当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抵押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合同中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房产抵押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对抵押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有关事宜发生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
目前房产抵押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产登记机关审查不严,造成重复抵押;2.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设定抵押,而借款人坚持设定抵押而产生的纠纷;3.房屋价值大于贷款金额,但在处理抵押物时因未能及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而产生的纠纷;4.借款人或抵押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纠纷;5.借款人或抵押人因种种原因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诉讼纠纷;6.当事人对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纠纷;7.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8.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三、房产抵押合同纠纷的应对策略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认真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首先应认真审查房地产的合法性,包括是否是房屋所有人依法所有的房屋,有无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设定抵押的意见,以及有无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许可。
对于重复抵押的房产,应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商解决、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对于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设定抵押的,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与共有人协商解决。
2.及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房产登记是房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
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合同5篇
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合同5篇篇1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合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父母开始考虑将自己的房子赠与未成年的子女。
这种行为不仅有利于建立家庭的传承,还可以为子女提供一个稳定的居所。
但是,在进行房屋赠与时,父母和子女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
因此,签订一份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父母在赠与房屋给未成年子女时,必须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子女是未成年人,他们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因此,在进行房屋赠与时,父母必须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合同进行规范。
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赠与的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值等信息,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除此之外,合同还应包括赠与的目的、方式、时间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父母在签订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合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小,对房产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有限,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父母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选择。
同时,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和保护,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合同的内容,避免因为年龄小而被他人轻易利用。
在签订合同时,父母还应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确保子女不会因财务问题而受到伤害。
最后,父母在签订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合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可能会影响到他们赠与房屋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父母应该合理设定赠与的条件和补充协议,以保证未成年子女在未来的生活中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保护。
同时,父母还可以考虑指定一名监护人或托管机构,负责管理子女的房产和财产,确保其利益得以最大程度地保护。
综上所述,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涉及到法律、家庭、金钱等方面的种种问题。
因此,在进行这种行为时,父母和子女都需要认真对待,谨慎选择,并签订一份完整的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合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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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文/葛仲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一、问题的提出曾有银行客户来函向我们咨询这样的法律问题:银行拟与借款人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提供借款,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愿意向银行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但是该等抵押房屋却系登记在A公司实际控制人B 的未成年子女C名下的房屋。
银行的问题是,B以其未成年子女C名下的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如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银行能否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该银行客户所咨询的这两个法律问题关键其实仅在于第一个问题,即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了,关于银行能否对案涉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故在本文接下来的章节里,我们拟选取最高法院最近几年来作出的若干司法判例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并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做一个梳理和分析。
二、对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的梳理有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履行法律行为,但是该等代理行为受到民法总则、婚姻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亦即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设定抵押,增加了未成年人财产被处置的风险,该行为不属于为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违反了民法总则的强制性规定,故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房屋设定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最高法院在其2016年审理的朱某与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2号】中,对于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此论述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作者注: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有类似规定)。
朱某2、朱某3、朱某1与华能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系朱某2、朱某3、朱某1的共有财产。
2011年7月5日朱某2、朱某3、朱某1与华能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朱某1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朱某2、朱某3作为朱某1的法定监护人虽然有权代朱某1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该代理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民事行为与朱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
朱某1不可能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朱某2、朱某3为保证2010年度钢材买卖合同及2010年12月10日货款支付协议的履行,代替朱某1设定抵押,增加了朱某1的财产被处置的风险,该行为不属于为朱某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受益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现朱某1已经成年,明确表示对朱某2、朱某3的抵押行为不予追认,故应认定朱某2、朱某3与华能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未成年人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系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签订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
而且,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仅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仅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由此否定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与相对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将这种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转由抵押合同的相对人来承担,故而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房屋设定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最高法院在其2014年审理的黄韵妃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昶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赫股份有限公司、黄恒燊、温小乔一般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申字308号】中,对于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此论述道:“本院认为,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韵妃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小乔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便监护人温小乔代黄韵妃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韵妃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此外,黄韵妃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韵妃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在其2016年审理的杨育霖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申900号】中,对于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此论述道:“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系杨育霖、沈丽娟、杨传祥共同与鞍山银行签订,是杨育霖对案涉房产份额的自行处分,并非是法定代理人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财产的代理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尽管杨育霖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签字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亦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民事活动。
本案中,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落款处有杨育霖、沈丽娟、杨传祥三人共同签名确认,该事实足以证明沈丽娟、杨传祥、杨育霖对案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事宜已经全面了解而且同意。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订立不仅取得了全体房屋共有人同意,而且也得到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再次,经本院再审审查查明,在签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前,杨育霖、沈丽娟、杨传祥于2014年9月16日向鞍山银行出具《同意抵押证明》,该份证明载明:“经我夫妻沈丽娟、杨传祥以及儿子杨育霖共同研究决定,同意用产权人沈丽娟、杨育霖,以及共有人杨传祥所有的房产……为大连嘉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办理期限一年,人民币壹亿元公开授信中的壹仟捌佰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如该笔公开授信到期不能偿还,我夫妻无条件同意鞍山银行处理该房产,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人分别在该份证明落款处签字按印,进一步证明三人对房产抵押的事实完全知悉并同意。
综上,杨育霖签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沈丽娟和杨传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的身份是抵押人还是法定代理人,均不影响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杨育霖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鞍山银行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在其2017年审理的陈某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申4061号】中,对于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此论述道:“本院认为: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订立时,陈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龚某作为陈某1的监护人,将案涉房产抵押事宜中监护人的相关职责全权委托其妹龚佩芳代为处理,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陈某1之父陈某2及其母龚某的委托代理人龚佩芳以监护人身份代陈某1订立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陈某1虽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但该房产系陈某1父母出资购买,陈某1亦由其父母抚养。
陈某1父母以该房产作为公司融资抵押担保,收益亦属于陈某1父母所有,故不能当然认定该抵押担保行为损害陈某1利益,且陈某1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利益受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便监护人陈某2、龚某代陈某1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陈某1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抵押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此外,陈某1的监护人陈某2、龚某为获取银行的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陈某1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房地产抵押承诺书,承诺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行为也是为了陈某1的利益,保证该房地产作为抵押不损害陈某1的合法利益。
在获得贷款之后,陈某1的监护人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属恶意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华夏银行常熟支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并无不当。
”四、本文的倾向性观点及理由就本文而言,我们比较倾向于赞同第二种司法裁判观点。
具体理由阐述如下:首先,合同法颁行之后,评判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应为当事人所签订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而对于本文所探讨的抵押合同,如要否定该等抵押合同的效力,最为适当的理由应为该等抵押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但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用于评判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而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是监护人违反该等法律规定,也应当是监护人向被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为赔偿责任,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监护人违反该等规定将导致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民事合同无效。
故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前述规定即便能够被认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强制性规定亦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监护人违反该等法律规定并不能成为认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与第三人所签订抵押合同无效的正当理由。
其次,如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4061号案件中所阐明的那样,被监护人虽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但该房产系被监护人的父母出资购买,被监护人亦由其父母抚养。
被监护人的父母以该房产作为公司融资抵押担保,收益亦属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所有,故不能当然认定该抵押担保行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且被监护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利益受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