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人大决议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实施日期】202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
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
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税收减免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江西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今后江西省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原矿具体适用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的税率幅度的中值确定;选矿具体适用税率根据平均选矿回收率计算确定,其中金属矿产为原矿税率的50%、非金属矿产为原矿税率的80%。
二、江西省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中,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3个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对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国务院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6.07•【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20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请审查。
一、2020年中央财政收支决算情况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多重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预算,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在此基础上,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较好。
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重点报告以下情况:(一)2020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受疫情严重冲击,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季度大幅下降,为2009年以来首次负增长,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和经济逐步恢复,财政运行情况逐季向好。
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2770.72亿元,为预算的100%,下降7.3%。
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8880亿元,收入总量为91650.72亿元。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8313.5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8.1%。
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37.22亿元,支出总量为119450.72亿元。
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7800亿元,与预算持平。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至2020年,我市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顺利实施,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我市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会城市的新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夯实全面依法治市的社会基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对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决议如下: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民普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
紧紧围绕服务全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高质量普法为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会城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全面落实我市“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月”系列活动,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突出学习宣传民法典,以“美好生活·法典相伴”为主题,开展系统化、常态化民法典宣讲,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以下决定: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
二、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
三、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应勇市 长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市政府 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 2020 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 标和任务。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陆晓栋
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晓栋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0 年 1 月 20 日
6 上海人大 2020 年第 2 期
关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 年 1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本才
检察长所作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肯定市人民检察院 2019 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 2020 年工作总体设想。会议决定批准 这个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二号)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补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
长、委员和通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予公告。
一、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蒋卓庆
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赵卫星
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 年 1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刘晓云院 长所作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肯定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 2020 年工作总体设想。会议决定批准 这个报告。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2•【字号】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已由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2日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决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和 地 方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批 准
2021 年中央预算。
闭幕会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
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
席、执行主席栗战书主持。大会
发展和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王晨、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
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
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
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
同意报告提出的“十四五”时期主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
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已经圆
要目标任务和 2021 年经济社会发
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
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在中国共产
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
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自公
党迎来百年华诞新的历史时刻,
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要更加紧决通过
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结束。★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划草案的报告,批准 2021 年国民
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
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
2020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下午 3 时 43 分,栗战书宣布: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大
决议指出,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
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会议要
求,
“ 十四五”时期要统筹推进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
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
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 2020 年国
兴的中国梦奋勇前进。
与 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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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大决议决定
本文是关于2020人大决议决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20xx人大决议决定范文一
西安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西安市第xx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xx年2月20日在西安召开。
会议建议议程为:
1.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西安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西安市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西安市20xx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xx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西安市20xx年市级财政预算;
4.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选举西安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选举西安市市长、副市长;
选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通过西安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20xx人大决议决定范文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xx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xx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xx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xx人大决议决定范文三
青秀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农业生产安排和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城区人大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
会议认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年我城区农业生产安排,体现了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城区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决定的农业农村发展目标要求,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对当前的春耕生产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春耕生产开局总体良好。
会议指出,当前农业生产还存在春耕生产进度较慢;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水利设施建设存在“重建轻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村级技术人员水平不高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城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要求,城区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组织好今年城区农业农村工作计划,努力实现城区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目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与目前开展的精准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让群众更快地富裕起来;要加强监管,确保农资供应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开展顺利;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为农业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结合开展“美丽南宁•生态乡村”活动,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全城区上下,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城区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