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个案研究与价值探讨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个案研究与价值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提出的基本方略。
浙江省立法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突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方面的立法。
为了引导浙江省出现的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服务农民、发展经济,浙江省在全国首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
通过对此条例的研究,探索其立法的价值,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标签:《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价值探讨。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早在1996年,浙江省委就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9年2月27日,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部署和政策措施。
2000年1月,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
为适应依法治省的需要,浙江省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经济立法重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善于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路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在地方立法方面的创造性。
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个个案的研究来探索其立法价值与规律。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介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浙江省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农民增收为目标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发联合和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浙委[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浙委〔2009〕4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地方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为我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实施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新时期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
要立足省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把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作为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正文:----------------------------------------------------------------------------------------------------------------------------------------------------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五)本级财政决算;(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七)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预算执行情况;(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五)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九)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十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高一年级政治月考试题及答案

高一年级政治月考试题及答案导读:本文高一年级政治月考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一.选择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其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多次闪现的关键词:“全覆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总理承诺,中国的社会保障正在向制度全覆盖迈出重大步伐。
“全覆盖”体现的政治生活道理是A.公民要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B.公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C.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权利D.国家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下列政府职能与“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属同种职能的是A.发改委强调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主线B.到2011年年底,、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C.国务院2011年9月30日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D.有关部门追究“9•27”上海地铁追尾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3.2012年2月,汕尾市某村通过村民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村内7个村民小组组长共109人。
对此认识正确的是①这是村民加强对国家机关民主监督的具体表现②这是通过直接选举方式选举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③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④这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4.截至2012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四周年。
该法实施以来,农村的基层民主进一步发展,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逐步得到保证。
这体现了①我国的民主是全民的真正的民主②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的特点③我国人民享有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④我国的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5.2012年春运铁道部实行网络售票,这对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农民工而言增加了购票难度。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1996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讨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听取并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议案。
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大力加强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及各项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为此,根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省的方针,作如下决议: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制定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
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立法规划,加强立法工作。
要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坚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切实做好立法的调研、协调、起草等工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民旁听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告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决定,7月28日在杭州举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预计会期3天半。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本次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这次会议建议议程主要有: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关于我省改革试点情况、关于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关于2014年省级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调整草案、关于全省防洪排涝专项工作等报告,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草案)》;三、审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四、审议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项。
现就公民旁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会议安排杭州市(含所辖县、市)的公民参加旁听。
凡是杭州市或在杭州市居住满1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提出旁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申请。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本次会议旁听人员总人数为15名。
二、要求旁听本次会议的公民,请凭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杭州市区的公民可直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公民旁听申请手续,地址:省人民大会堂南门(凤起路);申请时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申请(联系电话:87053444、87053449;传真:8705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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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1.02
【实施日期】199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6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讨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听取并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议案。
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大力加强立法、执法、普法和
法律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及各项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为此,根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省的方针,作如下决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制定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
要以宪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