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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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条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四条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模糊化问题及对策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模糊化问题及对策

8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6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模糊化”问题及对策高文坚李荣秀‘(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3)[摘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实施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基础工作。

现行认定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了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但在实践中“模糊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应进一步健全评议认定机制,完善评议认定体系,改进评议认定的方式方法加以解决。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C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08)06-0084一004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作出《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根据该指导意见相继制定了本地区、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办法。

但认定工作中“模糊化”的问题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

一、认定工作中“模糊化”问题具体表现(一)学生家庭状况缺乏核查认证首先,目前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只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但对学生因上学而进行的家庭情况核查尚无制度规范。

其次,各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大多在7月中旬至8月中旬陆续进行,报到时间大多在8月底9月初,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离报到时间较短,基层民政部门即使开展核查也难以完成任务,因而学生本人及家庭所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缺乏核查认证,相关调查反映了存在的弊端:“开证明的民政部门不负任何责任,存在贫困生不贫的现象。

”“当地政府都愿意开,这个顺水人情谁不做呢?”“开贫困证明轻而易举,报到时,人人都有证明。

”认定机制不健全,于是,高等学校承担起了核查认定的职责。

(二)评议认定的依据不够明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教财〔2007〕9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教育经费高校资助意见印发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07年9月5日印发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青岛大学文件青大学字[2008]13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山东省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对《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育学生贫困生△办法通知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可提供给学生的经济支持能够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不能足额交纳学费及住宿费。

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可提供给学生的经济支持仅能解决学生的温饱,不能充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无力交纳学费及住宿费。

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提供给学生的经济支持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膳食费用,解决不了学生的吃饭问题,更无力交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五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凡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校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各系部、班级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原则上划分为2~3档。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认定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部、财务部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成立以主管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但最多不超过8个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助学金、校内补助等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

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工部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具有吉林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工作。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本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负责,辅导员对本年级认定工作负责。

第四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方式为调查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六条:经济关注对象分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经济关注对象和临时经济关注对象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月平均不超过305元,可认定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本人和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月平均在305到360元之间,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关注对象。

(三)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临时经济关注对象”。

第七条: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0%;一般经济关注对象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20%;第八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程序:一、信息采集。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家庭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出具相关证明。

二、信息审核。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认真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原则(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特别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资助方式。

(三)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普通本专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维护教育公平,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明确政策导向、财政加大投入、按比例分担经费、多渠道综合资助、明晰各方责任”的基本原则。

(五)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指我市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家庭及真人其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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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教学〔2007〕32号
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

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校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学校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及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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