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防费文件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制度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为了改善城市人防设施建设的投入而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的一项收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与使用旨在促进城市人防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抗灾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合法管理费用。
为了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透明、公平、合理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依法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必须合法合规,严禁非法收取或变相收取。
2.合理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必须用于人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禁止挪作他用。
3.透明公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4.公平公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偏袒特定利益集团或个人。
四、管理机构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机构为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督。
五、收费范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包括城市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费、建设工程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人防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必须经过公告并且不得擅自变更。
六、收费程序1. 项目确定: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人防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需要确定需要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房地产项目。
2. 收费依据:收费依据为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3. 收费通知: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收费通知,通知中必须明确收费金额、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相关事项。
4. 收费方式:收费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不得接受其他方式的收费。
5. 收费凭证:收费时必须向缴纳人提供收费凭证,包括收费通知、缴费收据等相关文件。
6. 收费期限:收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合理合法。
7. 报告和备案:收费完成后,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向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收费情况并进行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 2020 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㊁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㊁区㊁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㊂2020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1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㊁使用维护㊁监督管理,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㊁社会效益㊁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㊁人民防空指挥㊁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㊂第三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坚持应建必建㊁质量第一㊁平战结合㊁合理利用原则㊂第四条平时,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使用㊁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平时使用人有义务腾空移交,由本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㊁使用㊂企业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依规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可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并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责任㊂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2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㊁建设㊁使用㊁维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规划许可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有关规划的编审工作㊂人防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防工程规划明确的建设规模㊁功能㊁防护等级等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详细规划㊂第七条城市地铁㊁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行业规范㊁技术标准等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㊁地下疏散通道㊁地下商业设施等相互连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㊂第八条人防部门在审批人防工程项目时,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修建人民防空警报器平台㊁防护顶㊁专用电源等基础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㊁同步施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人防部门管理㊂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因故需要调整人防指标的,需按程序报人防部门重新审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㊂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向人防部门移交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资料㊂人防部门可委托有资格的质量监督机构,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3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工作㊂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㊂自然资源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会同人防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联合开展建设项目审批㊁测绘㊁施工图审查㊁竣工验收㊂第十二条人防部门建设的人防工程,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其他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级以上人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㊂第十三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一次人防行政许可,计容总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总平面图范围为准㊂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分割申报审批,多个建设项目可以合并申报审批㊂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及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财政厅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㊁省自然资源厅㊁省税务局等单位另行研究制定㊂第三章施工建设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㊂(二)国家二㊁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㊂4(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㊂(四)在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超过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项目),按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㊂第十六条已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及其比例由人防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执行;未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及其比例由人防部门参照现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 B50808)“执行㊂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防空地下室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设备设施,根据国家和省级人防部门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同步安装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第四章验收和管理维护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联合验收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并进行实地标注㊂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6个月内,将竣工图㊁平战转换技术措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移交审批该项目的人防部门㊂5第二十条除按照规定由人防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防空地下室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交付使用的,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㊂第二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防空地下室正常使用㊂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的保护范围由省级人防部门根据标准规范等技术要求确定㊂第二十三条依法经人防部门审批同意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补建或补偿㊂因规划新建民用建筑,需整体拆除旧民用建筑及其附属防空地下室的,按新建民用建筑配建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拆除的旧防空地下室不补建也不补偿㊂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第二十五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㊂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委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㊂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㊂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1079份,其中电子公文819份6。
人防工程施工收费(3篇)

第1篇一、收费标准1.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按照设计概算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类人防工程设计收费率:2.5%-2.2%- 二类人防工程设计收费率:2.4%-2.0%- 三类人防工程设计收费率:1.6%-1.2%2. 人防工程施工收费:人防工程施工收费按照工程量、施工难度、材料价格等因素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防护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人防工程、柴油机发电站、大型及技术复杂的中型平战结合工程,收费率约为3%-5%。
- 防护等级四级的人防工程、防护等级五级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收费率约为2%-4%。
- 防护等级五级的一般人员掩蔽工程、疏散机动干道、连接通道等,收费率约为1.5%-3%。
3. 人防工程监理收费:人防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工程规模、监理难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工程规模较大、监理难度较高的项目,收费率约为1%-1.5%。
- 工程规模较小、监理难度较低的项目,收费率约为0.5%-1%。
二、收费依据1.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收费标准。
3. 工程项目的规模、难度、材料价格等因素。
三、收费流程1. 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需求,并签订合同。
2.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3.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支付工程费用。
四、注意事项1.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2.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工程质量。
3. 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收费涉及多个方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收费标准、依据和流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人防工程和易地建设费清缴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人防工程和易地建设费清缴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印府办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人防工程和易地建设费清缴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府办发〔2013〕1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印江自治县结建人防工程和易地建设费清缴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1日印江自治县结建人防工程和易地建设费清缴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职责和义务,有效预防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行为。
根据《铜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13〕16号)、《铜仁市结建人防工程和易地建设费清缴整治工作方案》(联字〔2013〕2号)、《关于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府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近年来结建人防工程和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和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为依据,清查我县城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近年来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中少建、漏建、不建或在易地建设费征缴过程中随意减免、缓缴、拒缴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效查办和预防惩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渎职行为,强化人民防空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着力解决监管缺失、监督不力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推动我县人民防空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赣人防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30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编制了《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并已审定通过,现予颁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及《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配套使用。
凡抗力等级在6B级以上(含6B级)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加固改造工程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口部伪装(附属)建筑,均按本规则执行。
2019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黔人防通〔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黔人防通〔2020〕9号各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人防办:我办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4〕第67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号)、《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HYD99-01-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2016版)等五部计价定额(黔建通〔2017〕205号)及相关系列配套文件规定,编制完成《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现予以发布。
一、总价已含生产制造、出厂检测、省内包装运输、安装现场转运、安装维保、税收等费用价格,为综合总价。
不含工地配合费、竣工验收人防设备检测费。
二、信息价包括住建部和总参各型号人防设备,未列出型号的人防设备按门孔尺寸取中间插值法计算价格。
所列价格均为核6级设备,核5级设备可按核6级同尺寸设备调增9%计算。
三、信息价不适合地铁、隧道、洞库人防门设备。
四、人防设备安装要求按《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专业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防通〔2015〕20号,《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安装防化设备工作的通知》黔人防通〔2018〕44号执行。
五、人防设备产品价格属于市场调控,发现有低于或高于信息价20%的,或其他涉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可向人防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惩戒。
六、此次发布信息价于2020年3月1日开始试行三个月,届时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附件: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试行)2020.2.25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2月25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费的规定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0.01•【字号】黔价费[2001]300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费的规定(黔价费[2001]300号2001年10月1日)各自治州、市、地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1998]2号)、成都军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南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联字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贵州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规定:一、收取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的基本原则和权限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规定,为使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平时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使用公用或专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使用费。
凡利用人防工程(含口部附属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运输业、种植养殖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及其他有收益的产业,敷设通信线缆或其它管线,均属缴纳使用费范围。
二、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标准,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规律,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及设备、设施所处地段、装修档次、规模大小、用途、经济效益等因素,由人防部门与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基准价的百分之十(10%)浮动范围内协商议定。
关于《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政策解读(2020)一、出台背景为提高人防设备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人防设备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4〕第67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号)、《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HYD99-01-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2016版)等五部计价定额(黔建建通﹝2017﹞205号)及相关系列配套文件规定,编制《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
二、主要内容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条:“进入目录的防化、警报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防护设备应当在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
”人防设备信息价属于部分区域垄断性质的市场调节价。
本信息价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修建防空地下室使用人防专用设备的相关价格信息公开行为。
设定了一定的浮动范围,由市场供求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决定正常的市场价格。
该信息价是指经销商将产品送抵工地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金以及全省范围内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出厂检验试验费、安装费等。
信息价是反映本地区当期市场价格总体水平,仅作为供需双方确定合同价的参考。
目前,建设单位需要的防护设备可以向省内16家定点企业订货,防护设备可以直接向全国的定点企业订货。
三、动态管理信息公开期间,有关方面可向我办提出的调整信息价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理由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人员数量、运营模式等;人防设备的成本费用情况,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及生产量、销售量或服务量。
我办实时了解人防设备价格动态,及时缓解价格异常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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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
来源: 法规科发布日期: 2010-05-17 阅读次数: 299 发送邮件
(2003年11月20日黔价费〔2003〕281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0]474号)精神,200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贵州省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121号),通过试行达到以收促建,极大地促
进了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
现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
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和我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际征收情况,将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文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3%修建;三类、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修建6B级防空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
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建设,不得收费。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1、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00元;
2、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
3、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贵阳市的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每平方米1000元;
4、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以及贵阳市的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每平方米800元。
以上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以上标准下浮10%收取。
(二)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质量仍不合格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
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和其它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五、收到本通知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3年 12月1日起执行。
原《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21号)同时废止。